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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慈善組織;會計法規體系;設想
一、我國的慈善組織及其運行模式
(一)慈善組織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臺,我國至今沒有統一的“慈善事業”及“慈善組織”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根據《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廣泛開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愿捐贈資產和勞動,為扶貧濟困、安老助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慈善事業奉獻愛心的活動,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慈善事業”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從事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安老助孤、扶助殘疾人及社區福利等的非營利的活動,是公益事業的組成部分。“慈善組織”是指以慈善事業為主的組織,包括公立慈善組織、民間慈善組織,如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培訓學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組織的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慈善組織的運行體現管理模式社會化、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特點,形成了國家、集體、社會團體、個人(國內外)多渠道、多形式興辦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運作模式:
1.公辦公營,即政府出資、政府機構經營。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鎮等都有直接投資舉辦的各種公益福利性質的機構,其體制屬于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工資由國家編委核定和國家財政負擔。這種“慈善組織”是中國特有的模式。
2.公辦民營,即政府出資、民間機構經營。政府主管部門采取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由一些有管理經驗、服務質量比較好的民間慈善機構經營。如溫州市紅景天養老院,由街道開辦,公開招聘經營管理人員。中標方在滿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給予補貼)的前提下,招收交納費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所有優惠政策。期間,經營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門上交部分利潤。
3.民辦公營,即民間組織出資、運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國規模較大的民間慈善組織都具有很強的官方色彩,從慈善組織的創辦、領導者、框架體系、組織行為及價值取向等無不與各級政府密切聯系。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大型民間慈善組織。這些慈善組織名義上屬于民間性質,但其“民間”性主要體現在運作資金的來源上,政府通過這種形式籌集來自民間的資金,然后進行統一分配,實際上承擔和履行著政府的部分職能,是政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體系的“財源補充”。
4.民辦民營,即民間組織投資、民間組織經營。這類組織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慈善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的第三部門,具有自愿性、民間性、社會性等特征。民間慈善組織可以協調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是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有效彌補。目前我國民間慈善組織已成為慈善事業發展的新興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聯合經營。近年來,各級政府一方面不斷增加對基礎性、示范性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的投入,另一方面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改制、承包、租賃、合伙聯營、股份經營等多種形式,鼓勵、吸收各類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相關法律規范及國際慣例
(一)慈善組織的會計法規體系現狀
慈善組織會計屬于非企業會計,目前慈善組織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
公辦的慈善組織(或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執行1997年5月28日頒布、1998年1月1日起試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其中第五十三條規定: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法規有:2004年6月27日頒布并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
民辦的慈善組織,可進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基金會法人登記,執行2004年8月18日頒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法規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國際慣例
在西方國家,由于非營利組織的不斷發展和服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其會計體系也越來越復雜。以美國為例,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立組織和私立組織,分別由不同的機構進行會計規范。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制定和,屬于政府會計的范疇;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制定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的公告構成了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主要有:(1)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4號《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
(2)財務會計準則第93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的確認》;(3)財務會計準則第99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確認準則生效日期的推延》;(4)財務會計準則第116號《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5)財務會計準則第117號《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6)財務會計準則第124號《非營利組織的投資會計》;(7)財務會計準則第136號《其他組織將募集或持有的捐贈資產轉交給非營利組織或慈善信托機構》等。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實體:(1)該實體從捐贈者處獲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報的資金;(2)該實體經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賺取利潤;(3)該實體不存在營利組織中的所有者權益問題。”非營利組織既包括大型組織,如美國紅十字會,也包括小型組織,如宗教組織、衛生和福利機構、教育機構等。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看,指的是私立非營利組織,與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比較接近,但有兩點不同:第一,美國的私立非營利組織大部分為慈善組織,從數量和規模看,美國的慈善組織整體規模宏大,資金實力雄厚,民眾參與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門、營利部門、非營利組織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圍廣泛,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慈善組織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國的慈善組織都是私立的,且其運行可以獨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預慈善組織的內部管理和運作,而我國的慈善組織與政府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三、我國慈善組織會計的困境
(一)會計主體身份混亂,交叉重復,甚至缺失
1.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界線不清。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各種法規都沒有具體界定哪些機構才算是“非營利性”的,造成“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之間難以區分。比如養老機構是應歸屬于社會福利機構還是歸屬于老齡產業,并沒有法律依據,各地理解不同,處理各異,目前我國養老機構存在企業登記、民非企登記和事業單位登記三種登記辦法。
2.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區分不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主要區別在資金的來源上,公辦的慈善組織資金來源于國家,是國有資產,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否則就是民非企登記。這種按所有制劃分的法人登記制度在慈善組織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下,法人登記有多重選擇,既可以作事業法人登記,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記,沒有統一的標準。
3.“雙重管理制”造成許多慈善組織無法合理登記。相當部分慈善組織因找不到主管單位而無法進行民非企登記,只能作企業登記,有的干脆不作登記。
(二)會計制度不統一,運用混亂,規范不到位
慈善組織現行的會計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業類別來劃分的,這種會計法規制定導向的定位已經不適應慈善組織的發展了。由于慈善組織運作模式多樣化,沖破了行業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組織已經無法從現有的會計制度體系中準確找到其適用的會計制度。如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出資興辦的慈善組織,應該執行哪種會計制度,沒有法律依據。目前的操作是:視登記性質而定,作事業單位登記的,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作民非企登記的,適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沒有統一的標準。
此外,目前的會計規范滿足不了慈善組織的需要。由于沒有專門針對慈善組織的會計制度,慈善組織發生的會計事項只能從其他相關的會計制度中去尋找處理辦法。一方面不系統,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把捐贈收入作“其他收入”的會計處理辦法與慈善組織資金來源很大部分是捐贈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機構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里找不到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三)違背“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同樣是慈善組織,由于注冊身份不同,執行不同的會計規范,造成相互之間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會計目標不一致。《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并有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二是會計計量基礎不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引進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此外,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基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要素、會計報表的內容及其組成內容等方面兩種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一般來說,類別相同的組織,不應當允許同樣的業務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否則,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會計核算的統一性無法保證。
(四)財務、會計監督機制失調,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慈善組織分別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非企、基金會等多種管理,在單行法規中分散體現了有關財務、會計監督管理的規定,具體有:《事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但這些條款都是粗線條的,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法,而且每種組織又都有各自適用的法律,相互不銜接,導致缺乏操作性,監督機制失調,財務、會計監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五)與國際慣例不相適應,影響慈善事業國際化進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強的世界性特征,我國的慈善事業也直接參與了國際交往,許多慈善組織接受來自國外(包括外國政府、大型基金會、海外中國企業、跨國公司和個人捐贈等)的捐贈,比如1998年,中華慈善總會加入了“國際聯合勸募協會”。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國外和港臺,只有20%多一點來自國內。此外,還有一些國外機構、個人向中國慈善組織尋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國舉辦慈善組織。但由于我國慈善法律法規的滯后,慈善會計規范與國際慣例的不相協調,我國慈善事業的國際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贈的層面上,其他方面尚未開展起來。
四、建立慈善組織會計體系的設想
(一)統一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
為改變我國目前慈善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的混亂狀態,應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的會計規范模式,即打破行業、所有制、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統一的適用于所有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其規范的范圍既包括公立慈善組織,也包括民間慈善組織。統一的會計規范,不僅可以保證慈善組織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可以使我國慈善組織的會計信息披露具有國際可比性,有利于國際會計的協調。
(二)制定適用于慈善組織的會計準則體系
慈善組織會計歸屬于非營利組織會計范疇。由于我國非營利組織種類繁多,包括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慈善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寺院等,這些組織業務特征不一,業務范圍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環保、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各個領域,不能只由單個會計制度來規范其會計行為。可以借鑒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同時以具體準則的形式來規范不同行業、不同業務特征組織的會計行為,形成我國政府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三大會計準則體系。
在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時應充分考慮各種非營利組織的共性和個性的差異。對于普遍適用的會計核算要求和方法,會計準則應作出統一規定,如《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會計》、《非營利組織投資會計》等,但在規定具體要求和方法時應對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規定,對某些規定還可以標明僅適用于哪些非營利組織或標明對哪些非營利組織不適用等。
針對慈善組織的特點,可以特殊業務具體準則的形式來制定相關的處理規范,如《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受托責任會計》;《慈善組織的財務報告》等,在財務報告準則中還應規定公立慈善組織要定期向國資委報送相關會計信息,以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國有資源的利用情況。
(三)完善慈善組織會計配套的法律規范
慈善組織會計規范體系中除了慈善組織會計準則外還應有一個比它高一層次的相關法律體系(類似企業會計準則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各類商法和稅法、會計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是慈善組織會計制度得以正確執行的法律保障。現行的相關法規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可見沒有專門的慈善組織的相關法規,亟待立法:
1.制定《非營利組織法》。對各類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性質、事業特點、法律地位、設立條件、組織結構、活動要求等作出全面細致的規定,使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及其監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體、慈善募捐的監督機制、慈善捐贈活動的程序,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規范慈善事業準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投資、退出以及法律責任等行為,為慈善組織會計準則的施行保駕護航。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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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現狀
(一)社會團體登記情況。我市共登記社會組織223個,其中:社會團體166個,行業性社團129個,專業性社團29個,聯合性社團3個,學術性社團5個;民辦非企業單位57家,其中:民政類5家,教育類17家,勞動類10家,衛生類12家,科技類6家,文化類4家,體育類3家。據初步統計,我市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現有38,500人左右,約占全市總人口的4.5%,各類社會組織去年總收入5億多元,提供就業崗位15000余個。
(二)規章制度建設情況
1、健全規章制度。為使社會組織規范發展,市民政部門指導督促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定各類社會組織必須將登記證書、資格證書、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規章制度上墻公布,增強工作公開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依法規范自身的行為,更好地為社會服務。2、規范財務管理。為貫徹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間組織會計人員素質,民政部門下發了通知,要求各民間組織進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培訓。通過培訓,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人員都已熟練掌握了新的會計制度,并已能在財務操作中實際應用,從而規范了民間組織的會計制度。3、落實四項制度。為規范管理,制定了社區民間組織的普查登記、注冊登記、備案登記、社區民間組織負責人例會四項制度,由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并及時掌握社區民間組織的發展變化,確保社區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各社區所轄民間組織每月將活動開展情況,向居委會通報備案,居委會將社區民間組織開展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照片資料登記造冊,重大活動報登記機關備案。確保社區民間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二、工作現狀
(一)提高了民間組織的登記質量。我們以“依法行政、規范行為、提高服務”為登記工作理念,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認真細致地對民間組織地成立、變更和注銷進行審批登記;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間組織發放“明白紙”,公開登記事項、申報程序及材料、行政許可時限和操作規程,讓他們能夠及時了解登記程序;我們在規定的時限內盡量提前完成審批登記手續,為登記對象節約辦事時間,減少上門次數,提供熱情服務。
(二)健全了民間組織的監督機制。我們把加大執法力度作為規范民間組織社會活動、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建立了“市、辦、居”三級監督體系,形成“橫向分類負責、縱向按級負責”的民間組織服務與監督一體化網絡系統,做到及時發現和查處非法民間組織的違法活動,從而遏制不良組織的滋生和蔓延,扶持和保護合法的民間組織。近年來,我們多次與社團主管單位聯合開展治理檢查,注銷不合格協會,規范了對民間組織的管理。
(三)加強了民間組織的年檢工作。這幾年,我們根據上級部門的要求和部署,結合自身情況,密切聯系業務主管單位,本著規范管理、簡化手續的原則,與業務主管單位一起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了年檢、換證工作,讓參加年檢的單位填寫了《年度檢查報告書》,委托市“恒正會計事務所”出具《民間組織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對未開展活動和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民間組織依法予以了注銷。
(四)深入開展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誠信建設。我們對新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嚴格要求,規范各項規章制度,建立誠信檔案,接受公眾監督;對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把誠信建設作為年度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不斷完善服務承諾制,制訂長遠規劃和有效措施,通過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責任等方面做出的公開承諾,增強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
三、存在問題
1、整體質量不高,作用發揮不到位。從質量上看,目前我市民間組織發展整體結構不夠優化,尤其是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業協會、農村經濟類協會、公益慈善和基層服務性民間組織發展不足,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較弱;少數民間組織法制觀念淡薄,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機制不健全,社會公共責任缺失,社會公信力不高。從作用發揮上看,大多數民間組織尚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如行業協會,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行業協調、行業管理、行業維權、行業服務等方面還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問題。
2、政策法規不完善。民間組織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使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性質、地位、作用及職能等沒有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我國雖然制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且是暫行性行政法規,在很多具體問題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并與業務主管部門中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問題上不協調、不統一。有的業務主管單位對社團的申請成立熱情高,而對社團的年檢,變更,注銷,和對社團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情況的監督重視程度不夠,應付差事。
3、執法力度較薄弱。對民間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和開展執法活動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雖然是登記管理機關但卻沒有執法權,缺乏行政執法的基本職能,管理力量非常薄弱,總體情況為“力不從心,監管難以到位”。具體地講:一是機構、人員、經費不到位。不同民間組織都是以民政部門名義進行登記管理,但實際上,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人員編制只有1人,與實際工作量不對稱,工作中常疲于應付,監管過程中也無專項業務活動經費。二是全市有200多個社團,其業務分屬不同業務主管單位,協調工作、爭取配合工作量大。三是《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專門設置了“處罰”一章,對社團的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規定,但由于缺少執法督查隊伍,處罰很難落實。尤其是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缺少法制手段,造成一些未登記的民間組織取締困難。
4、發展存在不平衡。民間組織的發展與各項社會事業的總體要求不相適應,主要有:營利傾向較明顯,服務功能卻欠缺;規模偏小,在專職人員、辦公設施、專業水平等方面還有差距;分布的社會領域不均勻,在教育、衛生、民政領域較多,在科技、勞動、體育領域相對較少,與實際的社會需求還有一定距離。
四、解決對策
(一)建立健全民間組織法律法規體系。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應適時出臺與民間組織有關的法律及配套的政策法規,應盡快出臺新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加快修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界定要具體、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區別于有關社會組織的名稱,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中應體現民辦,方便于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改革民間組織的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民間組織管理的政策制訂、執行、評價和監督之間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
(二)加快民間組織執法隊伍建設步伐。民間組織執法工作是登記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但是現在登記管理機關還沒有執法隊伍,也沒有必要的督查經費。希望上級有關部門切實落實民間組織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充實民間組織管理力量,盡快組建高質量的民間組織執法隊伍,提高執法的權威性。要確保民間組織管理者具有行政執法資格;配備必要的執法工具,確保執法的質量和效果;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執法程序、執法手段的培訓,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大民間組織的扶持力度。希望政府在購買服務、項目扶持等方面對民間組織予以支持,同時支持民間組織獲得合法的服務性收入,實現資金來源的多元化;應盡快完善民間組織的各種優惠政策,為民間組織發展創造寬松環境,形成一套系統、可行的民間組織稅收激勵機制;在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基礎上,能夠建立民間組織發展專項基金,為民間組織發展提供長遠的資金來源。采取有力措施,在房屋租賃、場地使用、設施配備等方面給予扶持,推進民間組織的健康快速發展。
[關鍵詞] 民間非營利組織 財務
1 概述
所謂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由民間出資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宗教等社會公益性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教堂等。其開展活動的主要資金不能來自受益者,而應主要來源于社會捐贈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體。不管投資者是企業、事業、其他社會力量還是公民個人,在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投資時的身份都必須是非國有的身份。民間非營利組織內的資產來源于民間,而不是國有資產。民間非營利組織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不等于不講經濟效益,只有追求資金的使用效益,才能保證組織的存在和發展。作為營利組織的企業,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營利,只有獲利才有生存的價值。而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獲取并有效使用資金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成了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
2 當前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財務管理制度執行不力
一是沒有規范的賬簿,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亂。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普遍認為盈利是自己的,做不做賬無所謂,有的記記流水賬,沒有原始憑證,有的甚至連流水賬都沒有。在收入方面不使用財政監制的“行業事業性收費票據”,而是使用市場上購買的收款收據;在支出方面,虛列公務支出和會議支出,有時從事業支出列支,有時從專項經費列支,且標準不統一,名目繁多,支出隨意。這主要是因為民間組織主要負責人認識不足,認為民間組織不同于其他企事業單位,業務量小,非營利性,都是流水賬,要不要財務人員無所謂。
二是成本管理混亂。許多“民辦學校”在計算教學成本時,將學校購建教室校舍的資產成本一次性計作教學成本。這樣人為膨脹成本,報送物價部門,是為了按“補償成本,略有贏余”的原則確定學費收取標準。這樣便使“非營利”教育演變成“暴利”行業。
2.2 資源不足,財會人員素質低下。很多自下而上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沒有或幾乎沒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員和編制極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開展活動。許多會計、出納人員沒有會計資格證書,未經崗位培訓上崗,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不清楚。未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從而造成了會計賬目混亂現象。例如某會計人員說道,“我是兼職的,我接手出納前,在財務上有會計賬而從未見過出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這種現象,說明了我國目前缺少民間組織評估機制及公眾監督機制。缺乏評估機制,使得民間組織難以正確的認識自我,也使得民間組織對自己的缺陷不能及時修正等等。
2.3 票據不全,運行困難。目前福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票據只有《福建省單位內部往來結算票據》、《福建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和《福建省接受捐贈專用收據》三種。而提供服務收入和商品銷售收入卻無票據,以至付款單位的費用因票據的不合法而無法在稅前扣除。例如:外單位訂購《水利科技》期刊時,我們只能開捐贈發票;在《水利科技》期刊上刊登專業的宣傳廣告時也無法給對方提供發票等。
2.4 財務信息不透明。工作人員通過做假賬等手段中飽私囊,打著民間組織的旗號進行營利性的商業活動,逃避納稅等。這都是因為大部分民間組織與政府部門息息相關,民間組織責、權、利還不十分明確,組織與政府、市場關系含糊,行政色彩較濃,導致內部財務混亂,財務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實。另外我國對民間組織管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甚健全。也導致了有關部門查處難,處罰更難。
3 對于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3.1 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目前存在缺乏專業人員、賬目管理混亂、不執行規范的會計制度、內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有的單位甚至出現財務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是組織加強自身建設的需要,是加強民間組織社會監督的需要,更是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的需要。如:按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全國性的需要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地方性或跨行政區域的需要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但在現實中有許多登記機關只需要出資人提交存款復印件即可。而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檢,本是監督組織正常運作的一個有力手段,現實中又多是流于形式。政府監管的不到位,也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3.2 嚴格界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性質。如一些從事非營利公益活動的組織不得不以企業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營利性的培訓機構等也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名義上成為非營利組織。同時,社會團體大多缺乏“獨立性”和“自治性”,而許多未經注冊的組織卻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因此,首先要從體制上區別其組織性質,才有利財務上區別管理。
3.3 建立信息系統,保證績效管理的準確和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數據是非營利組織績效管理的基礎,由于非營利組織績效管理所需信息量大,涉及社會范圍廣,所以全面、系統地收集資料是一項相當復雜且細致的工作,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因此必須建立針對非營利組織績效管理的信息系統。充分利用信息技術能有效幫助民間組織進行財務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的完整、準確,便于財務數據的收集和交換,提高財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關鍵詞:民辦高校;會計制度;選擇
1 我國民辦高校運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民辦高校的財務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樣的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合理的規定。在實踐當中,一些民辦高校往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有個別套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這樣,就有悖于民辦教育資產的資本運作規律。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管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導致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難以到位,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管。民辦高校如何選擇會計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2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運用對民辦高校的意義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該制度的頒布實施,首先,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問題,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會計規范問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含義: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以“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正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解決公共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水平。新會計制度的會計核算要求如實和及時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舉辦者和管理者及時掌握財務狀況,實現財務管理的合理化和資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時有利于提高民辦高校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完善民辦高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其會計行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強對民辦高校的外部監督和管理,提升民辦高校在社會的誠信度,促進民辦高校規范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
3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民辦高校的操作及運用
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不同于公辦高校的會計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會計制度,要充分體現“民辦”及“公益性”的特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繼續發揮民辦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財務制約機制,實行財務監督機制,厲行節約,充分發揮資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財力,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優勢,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調整和賬務銜接。
3.1 會計核算基礎由收付實現制改變為權責發生制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收應付制,是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一種時間基礎。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收入和費用是否已經發生為基礎,就是確定企業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的劃分原則。這有助于加強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如:民辦高校的學費收入是其主要收入來源,一般按學年收取學費,而相關支出卻在上一年度預先發生或在下一年度發生,在收付實現制下,以實際收付貨幣資金確認收入和費用的入賬時間,造成當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實反映民辦高校當年的收支結余,因此,引進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正確核算教育成本確定民辦高校結余的前提條件。
3.2 固定資產核算方法按照企業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相應地調整
《高校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和賬務處理中不提折舊,不能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凈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資產的來源,可能會虛增資產總額和凈資產等會計信息。而固定資產作為重要的物質資源必然要求會計提供其可帶來未來效益的情況,客觀上要求按照企業會計的處理方法予以核算和報告。這樣應將固定資產購入時的歷史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入帳,并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折損價值通過計提折舊予以反映,從而提供固定資產現有價值及凈資產的真實信息。因此,首先將固定資產支出從以前年度的經費支出調整為資本性的支出,將原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業結余”賬,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調整,同時沖減“固定基金”和“事業結余”賬。其次,新增“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清理”會計科目,主要用來核算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情況,其中“累計折舊”會計科目的明細項目與“固定資產”明細項目相對應,主要是便于各類資產價值的清晰化,將原修購基金的賬面金額調整為累計折舊;最后,在固定資產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計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完成固定資產的賬務調整,調賬后,凈資產總額不變。
3.3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來設置和調整會計科目
結合民辦高校性質,對各會計要素進行設置和相應的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于資產類帳戶和負債類帳戶,按照新會計制度設置賬戶,分析結轉入如相應的帳戶;對于凈資產類帳戶,在“非限制凈資產”科目下增加 “投入資本”明細會計科目,核算投資者資產投入,以明晰產權;對于收入類帳戶,設置“教育事業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應的明細科目;對于支出類賬戶,設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業支出”科目,增加了業務活動成本“會計科目”和“管理費用”會計科目及相應的明細科目,完成新舊會計制度的賬務銜接。
3.4 按照新的會計制度的要求編制會計報表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報告,新的會計制度要求民辦高校編制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十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1)資產負債表;(2)業務活動表;(3)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改變原來的會計等式“資產+支出=負債+凈資產+收入”為“資產=負債+凈資產”進行編制,使之名副其實,綜合反應民辦高校財務狀況,調整后,會計報表顯示資產、負債及凈資產的總額與調整前保持一致;編制反映盈虧及其分配的業務活動表,相當于企業的“損益表”,如實反映民辦高校的盈虧狀況;增加設置現金流量表,真實反映民辦高校的現金流量。
_________。(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____。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_________;開辦資金:_________元。(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九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