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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互聯網校園網網絡安全自1994年我國接入互聯網以來,十幾年里,互聯網在我國得到了飛速發展。以大學校園網為主體的校園網絡建設迅猛發展,大學校園網已基本普及,中小學也有近6000所學校建設了校園網。校園網與互聯網相連,在享受互聯網信息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給校園網的安全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網絡安全管理成為新時期校園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學習和借鑒他國先進的互聯網安全治理經驗,對于校園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歐美國家的互聯網安全治理
1.美國的互聯網安全治理。1946年第一臺計算機在美國研制成功,第三次科技革命也在美國發端,由此推動了美國數十年來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這一發展過程也是互聯網的治理過程:用法律法規保障公民的網絡信息安全及實體基礎設施的安全。如早在1966年就制定的《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的《陽光下的政務法》、1978年制定的《總統檔案法》和《計算機犯罪法》、1987年制定的《計算機安全法》《2001年關鍵基礎設施信息安全法案》、2002年SNAS學會的《保護賽伯空間安全的國家戰略》等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了公民的網絡信息安全及實體基礎設施的安全,這其中也保護了全美大中小學數千萬學生的互聯網使用安全。
2.歐盟的互聯網安全治理。2000年,歐盟委員會提出了“電子歐洲”行動計劃,主要目標是在歐洲實現信息社會,并重視對互聯網的安全治理:
首先,是注重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保護。一是在2009年2月10日第六個“加強網絡安全日”,歐盟與全球17家知名網絡服務提供商共同簽署了《保證未成年人上網安全協議》,這17家網絡公司包括Facebook、MySpace、Google、YouTube、Yahoo、Europe等業界頂級社交網站,要求它們要協同做好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保護;二是對移動運營商進行規范。從2007年開始,與28家移動運營商簽署了《為青少年和兒童創造安全的手機使用環境的框架協議》,協議包括對內容進行分級、嚴控未成年人訪問成人內容、撤查清理違法內容等,呼吁青少年和父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這一系列舉措對我們在網絡時代如何加強校園互聯網治理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其次,是在法律規范下有效監管互聯網。上世紀90年代,歐盟了4個關于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文件,即《關于信息安全決議》《關于計算機犯罪的協定》《關于打擊信息系統犯罪的框架決議》和《關于建立歐洲網絡和信息安全機構的規則》等4個文件,把公共信息作為管制的重點。并在1997年9月15日了《電信部門個人數據處理和隱私保護指令》以保護互聯網個人隱私信息。
從以上美歐的互聯網治理看,這些國家和地區應對網絡社會的措施和實踐有著其成功的一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網絡時代加強我國校園互聯網安全管理,我們也應該有應對措施和部署。
二、我國校園互聯網安全治理現狀
校園網與互聯網相連,在享受互聯網信息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給校園網的安全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而校園網的安全狀況又直接影響到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等多方面的活動。我國校園互聯網管理的主要特點是:用戶規模大、自主意識強、環境開放、動態性強,管理上相對復雜。
在我國校園網絡大規模建設和普及的過程中,一些問題和弊端逐漸凸顯。主要表現在:師生網絡安全意識薄弱,網絡執法人員不足;校園學生用戶缺乏自律和約束;校園網絡安全治理方面的資金、人力投入不足,相應的硬件和軟件相對滯后,未能駕馭行之有效的網絡安全防御體系。我們應該根據以上校園網安全管理中的實際情況,借鑒他國先進的互聯網安全治理經驗,構建校園網絡安全防御系統,推動校園網絡安全管理逐步走向完善。
三、我國校園互聯網安全治理對策
1.提高校園師生網絡技術素質,構建自主防御堡壘
人是校園互聯網安全治理環節中最重要的因素。“大多數網絡安全事件都是由脆弱的用戶終端和“失控”的網絡使用行為引起。”如果校園師生嚴重缺乏網絡安全基本技術素質,網絡安全堡壘將不攻自破。所以,對學校師生有計劃地進行網絡安全技能培訓是校園網絡安全的首要任務。其中,新生入學教育和新員工崗前培訓是提高網絡技術素質的好時機。培訓內容可涉及查殺毒、病毒庫升級、程序安裝、對操作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彌補各種網絡漏洞等,并就常見的網絡安全威脅問題進行培訓,提高師生的網絡安全防護技能。
2.完善網絡安全法制化建設,依法保障校園網絡安全
網絡安全管理的法制化,是校園網絡安全管理的必然趨勢。只有構建完善的網絡安全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網絡信息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才能科學有序地應對校園網絡信息安全面臨的挑戰,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進而實現網絡安全的綜合治理。一是要落實現行的法律文件,如《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網絡安全信息通報實施辦法》等。二是要及時出臺缺位的規章條例,緩解法律法規的單一性和滯后性帶來的弊端,如出臺《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保護法》、《網絡游戲管理法》等。三是要各級各類學校主動制訂適用于自己院校的規章制度,來保障校園互聯網的安全運行,如制定《校園網安全管理實施辦法》《校園網絡管理人員職責》《校園網管理記錄簿》《校園網絡安全事件記錄簿》等,實現校園網絡安全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3.加強校園網絡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網絡安全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在4.5億的中國網民中,青少年網民占46.3%,達2.12億人,其中未成年人超過9,858萬人。在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教育問題上,學校盡管承擔著主要的責任和義務。但以目前的中國互聯網生存狀態,家長也依然承擔著為未成年人創造安全互聯網環境的主要任務,并在孩子們學習網絡安全知識的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學校要保持與家庭、社會三方之間的密切聯系,要做好對未成年人安全上網的指引工作,提供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積極向上的互聯網信息,屏蔽有害信息,集合三方的引導力量,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網絡安全。
4.完善校園網絡安全的組織建設,構建科學化安全管理體系
網絡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完善的組織建設和科學的管理體系是我國校園網安全治理的可持續發展重要保障。可以成立“校園網絡安全管理委員會”等專門組織,完善網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專門的網絡安全管理隊伍,根據自身條件構建科學的校園網絡安全管理體系。新時期網絡安全的嚴峻形勢,要求校園建立網絡輿情的預警、干預、評估的科學化安全管理體系以及時對網絡安全動態及安全狀況做出評估和預測,并有科學應對預案,保證網絡安全防范體系的良性發展,確保它的有效性和先進性。
參考文獻:
網上拍賣又稱網上競拍,是指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權益所有人利用互聯網通訊傳輸技術,有償或無償使用網絡供應商或拍賣網站(通稱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互聯網技術平臺,展示所有產品或所具有的使用權益,通過不斷變換的標價,向網上競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銷售產品或有償轉讓權益,競買人通過上網競買,購買商品或某些權益的一種商業貿易形式。網上拍賣的通常做法是,由網絡提供商為商品所有者或權益所有人(通常稱商品供應商)在網絡中提供一個技術平臺,以便供應商能夠在該技術平臺上標明和出售相關商品。商品競買人通過上網,進入到供應商所使用的技術平臺,解讀平臺上有關商品的情況介紹后,進入其有興趣購買商品的網上虛擬拍賣場,在網頁上不斷變動的商品標價中,點擊該商品,標價即停止跳動,競買人即以點擊商品時的價格,確定并傳輸了對該商品的購買信息。供應商通過網絡收到競買人購買信息后,在商品所在技術平臺所標明的承諾期限內,將商品送到競買人手中,競買人按網上點擊商品時確定的價格支付貨款,該項網上拍賣交易即告完成。在網上拍賣中,商品供應商一般是按與網絡供應商(網絡平臺提供者)、拍賣網站事先達成的協議或約定,支付網絡或網絡平臺使用費。
在網上拍賣中,商品競價形式根據價格變化方式的不同分為直接競價和自動競價兩種。直接競價是競買人直接輸入一個高于現有標價的價格以表示其購買商品的意向,能否按競買人確定的價格買人商品,要看在商品供應商規定的期限內有無其他競買人輸入更高的競價,一旦有其他競買人輸入更高的競買價,原競買人輸入的叫價即自動失效而不能購人商品。自動競價是網絡提供商在網絡系統中按商品供應商要求,自動將競價以一定的幅度不斷提高,競買人按拍賣技術平臺或拍賣網站當時確定的叫價,輸入競買價并傳輸至商品供應商,即可完成競拍,購買所拍商品。
從上述交易形式可以看出,網上拍賣必須有商品供應商、網絡提供商和商品競買人三方當事人共同參與,才能構成一個完整、有效的網上拍賣交易活動。
二、網上拍賣的法律性質
網上拍賣在三方當事人的共同參與中,相應地形成了三個法律關系。從網上拍賣成交過程來看,第一是商品供應商與網絡提供商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是網絡提供商與商品競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是商品競買人與商品供應商之間的法律關系。網上拍賣是上述三個法律關系呈三角形交互運行的結果,并在網絡虛擬世界交互運行中得巳完成。
網上拍賣三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三個法律關系構成了完整的網上拍賣交易。在這三個法律關系中,由于當事人身份屬性不同,相互之間相應地構成不同屬性的法律關系。在網上拍賣中,拍賣網頁是網上拍賣交易產生和形成的連接點,網絡供應商或拍賣網站一般都在拍賣網頁展示和標明拍賣商品的同時,內容為“本網站僅提供網上交易場所,不承諾對出售商品或競買人標價進行檢查或驗證,交易物品和交易行為的可信度需由你自己或請專家鑒別。如出現糾紛,請直接與對方聯系,違反法律而出現的后果,本網站概不負責”的鄭重聲明。聲明的意思表示內容概括起來有三點,即網絡提供商只是在網上提供一個商品買賣的交易場所;一切商品質量、交易行為、交易后果及因此而致的違約或違法均與網絡提供商無關;由供應商與競買人自己解決或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聲明”系出現在網上拍賣網頁首頁,商品供應商要將商品在網上拍賣,須經雙方協議認可網絡提供商的聲明內容。網上競買人上網競拍,首先也必須閱讀或點擊“鄭重聲明”,方可進入拍賣網頁或拍賣網站。由此,商品供應商和網上競買人意味著通過他們的行為,在開始拍賣交易前認可了網絡提供商的“鄭重聲明”內容。
可以看出,也正如網絡提供商所聲明的,網絡提供商僅提供拍賣網站或網頁作為網上交易場所,并不參與或實施網上商品拍賣交易的任何行為,也不承擔網上拍賣交易的任何法律后果。因而,網絡提供商只是網上拍賣交易場所的提供者而不是網上拍賣交易的主持者或參與者。網上拍賣是商品供應商與網上競買人借助網絡虛擬世界,通過網絡提供商提供的技術平臺,運用互聯網通訊傳輸技術進行的商品買賣交易。它與傳統的拍賣具有顯著的區別。故有學者認為,“網上拍賣跟傳統意義上的拍賣活動確實存在一段相當大的距離”。根據網上拍賣在計算機互聯網中運行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及網絡供應商的“鄭重聲明”內容,網上拍賣三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以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中,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是向商品供應商提供網絡技術平臺,由其在技術平臺上展示和標明其出售商品或使用權益的價格,接受網上競買人的競價購買。因而,商品供應商與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之間形成的是網絡平臺有償或無償使用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應當認為是委托關系[2].因為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并未接受商品供應商授予網上拍賣交易行為的任何權限,沒有義務按《民法通則》委托的有關權限和規定承擔商品供應商在網上拍賣交易行為中的任何民事責任。與此相類似的是,網上競買人作為網民,與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之間形成的亦是有償或無償使用網絡技術平臺的民事法律關系。競買人在該法律關系中,通過使用網絡拍賣技術平臺或拍賣網站網頁,競買商品供應商在其中展示、標價出售的商品或某些權益,并通過拍賣網站或拍賣技術平臺這個“網上交易場所”與商品供應商之間建立了商品買賣的民事法律關系。
三、網上拍賣的法律后果
網上拍賣作為供應商與競買人之間建立的商品買賣合同關系,根據網上拍賣的法律特征,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一)網上拍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網上拍賣系商品供應商在網絡拍賣技術平臺展示和標明出售商品的價格,由網上競買人點擊拍賣商品而達成的商品買賣合同,電子數據及其交換是這種合同的表現形式。在網上拍賣中,由于供應商已在拍賣技術平臺明確展示和標明了出售商品的價格,且一旦競買人點擊拍品、輸入競買價,即達成拍賣交易內容,供應商即在承諾的期限內交付拍品。因此,依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只要供應商在拍賣技術平臺展示和標明出售商品的內容和價格具體確定,即構成了簽訂網上拍賣合同的要約[3].網上競買人如按供應商要約內容要求點擊拍品、輸入競買價并傳輸至供應商即為簽訂網上拍賣合同的承諾,只要雙方均具有簽訂民事合同的主體資格,即受這種網上電子數據及其交換作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約束,并以此作為履行雙方商品買賣的合同依據。一旦出現糾紛,應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合同責任的規定,認定、處理雙方的糾紛爭議。
網上拍賣合同的訂立須具備上述形式要件,才能形成有效的網上拍賣合同。在網上拍賣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還可能出現以下情況:1.網上拍賣合同訂立的主體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上網實施競買行為而訂立的網上拍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而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供應商在交付拍品時,未成年人的法定人通過行為追認了未成年人的網上競買行為,則網上拍賣合同有效并轉由該法定人承擔合同項下的民事權利義務。2.網上拍賣的標的物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由于網上拍賣不需
要專門公告和專業拍賣企業和拍賣師主持,而且也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督,實踐中可能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出現在網上拍賣交易中,如國家重點保護文物等。對此類拍賣行為,由于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不但因無效而不予法律保護,相反當事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二)網上拍賣的違約責任及承擔網上拍賣作為商品買賣合同,在履行中即可能出現商品供應商的單方違約,如供應商未按承諾的期限交付拍品;又可能出現商品競買人的單方違約,如拒絕支付拍晶貨款;也可能出現雙方當事人均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特別是由于網上拍賣交易合同是在虛擬的網絡世界成立,有關產品質量問題的約定,客觀上不如現實世界商品買賣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具體、詳盡和嚴密,因而交易容易引起商品質量爭議。
網上拍賣合同的簽訂、履行中帶來的違約責任、產品質量問題爭議及責任的承擔,屬商品買賣合同爭議范疇,應當也必須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具體來說,如供應商或競買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拍賣合同。如供應商和競買人雙方均構成違約,應根據他們在合同中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如雙方均有經濟損失,應根據自身過錯責任的大小,自行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對于拍品的質量問題,競買人如作為消費者,也可以選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法律救濟。但是,由于競買人系選擇競買的方式購買商品,競買人就有關拍品的網上買人價與現實中相關商品差價問題提出主張的,應認定競買人通過網上競買行為已認可了拍品的相應價格,而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三)網上拍賣中網絡提供商的違約問題在網上拍賣中,可能出現因網絡提供商的不當行為而致拍賣合同的簽訂、履行發生爭議。如網絡提供商在網絡技術平臺中刊載的拍賣信息內容與供應商提供的拍賣信息內容有差異,致使供應商、競買人達成拍賣合同后發生爭議。如供應商、競買人一方或雙方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網上拍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可經協商或申請仲裁或通過訴訟程序撤銷拍賣合同。同時,商品供應商可依據與網絡提供商的網絡平臺使用協議或約定,要求網絡提供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競買人也可以依據與網絡或網站提供商的網絡使用協議,要求網絡提供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網上拍賣中的詐騙犯罪問題網上拍賣交易中,可能發生借助互聯網拍賣方式進行的經濟詐騙犯罪活動。如“供應商”并沒有其展示出售的物品或“競買人”并沒有競購拍品的經濟能力,卻事先單方或雙方共同預謀實施網上拍賣行為,在收到貨款或拍品后,逃之天天。對此,有觀點認為,網絡提供商由于是接受“供應商”或“競買人”的委托而舉辦拍賣活動,應承擔這類所謂的供應商或競買人網上拍賣詐騙活動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我們認為,網絡提供商只是提供網上拍賣的交易場所,并不是“供應商”或“競買人”一方或雙方的委托人,且事先已聲明有關拍賣交易出現的后果概不負責,網上拍賣交易的供應商、競買人也事先認可聲明內容。在目前網絡交易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要求網絡提供商承擔網上拍賣詐騙犯罪活動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有失偏頗,筆者認為應當由詐騙犯罪嫌疑人根據其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及后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四、網上拍賣糾紛的管轄
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網絡經濟交易剛剛起步,有關網絡糾紛司法管轄問題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又少,理論研究也不是很充分。對于網絡民商事糾紛的管轄,當前國際上通行兩種有代表性的觀點,即網絡獨立領域司法管轄和屬人范圍司法管轄。前者認為,網絡空間沒有地域界限,上、下載傳輸的信息很難確定最初來源;因而不能根據地域界限確定管轄問題,進行屬人屬地管轄;應將網絡空間作為獨立領域進行司法管轄規范;后者觀點相反,認為網絡民商事行為僅借助互聯網傳輸工具達成交易,交易最終完成是在現實世界,爭議糾紛的最終解決也是在現實中而不是在網絡中。網絡糾紛的司法管轄不能脫離現實世界的法律規定,更不能摒棄對法律傳統的承繼而另起爐灶。我們贊同后一種觀點。
根據我國司法管轄原則,合同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網上拍賣屬于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一旦發生網上拍賣合同糾紛,上述三地的人民法院對糾紛均有司法管轄權。具體分述如下:
(一)關于被告住所地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意見確定。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和確定管轄范圍。
(二)關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糾紛是依據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或交付合同標的的方式或交付標的相關運輸費用的承擔來確定。網上拍賣有其特殊性,拍賣網頁一般都有標明拍賣標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點的要約內容,競買人參與競買,意味著認可了供應商在網頁中承諾的拍品交付方式和交付地點,只要供應商的承諾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根據該要約承諾的內容,確定拍賣合同的履行地。具體來說,如供應商是承諾送貨上門的,競買人的住所地為交付拍品的合同履行地;如供應商是要求競買人至供應商住所地或營業地領取拍品的,則供應商的住所地或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關于合同簽訂地根據網上拍賣合同電子數據交換傳輸特征,競買信息只有通過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提供的網絡連接線路和設備傳輸至供應商,才能形成對網上拍賣的承諾,拍賣方能成交的特點。網上拍賣中,拍品出售方接收電子數據競買信息存在兩種方式:一種系供應商用自己的電子終端系統接收電子數據競買信息并依據接收的信息內容發送拍品,在此情況下,依據《合同法》第16條第2款“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及第34條第2款“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之規定,應認定供應商接受有效網上競買信息的電子終端系統所在地為網上拍賣合同簽訂地。第二種是某些供應商或自然人沒有自己的終端系統,依靠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的電子終端系統接收競買信息,此種情況,依據《合同法》第16條第2款、第25條及第34條第2款規定,網絡提供商或拍賣網站收到有效競買信息的電子終端系統所在地為網上拍賣合同簽訂地。
(四)關于當事人的約定管轄網上拍賣糾紛雙方當事人如協議約定糾紛管轄法院,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司法管轄。但如果當事人關于糾紛管轄的約定不明,或約定的訴訟管轄內容,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歸于無效的,應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的強制性規定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
(五)關于網上拍賣糾紛的涉外管轄網上拍賣涉外糾紛,指網上拍賣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合同的履行地、簽訂地在我國境內,我國人民法院有司法管轄權的糾紛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有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受理涉外網上拍賣糾紛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的規定,即網上拍賣合同簽訂地、履行地、訴訟標的物、可供扣押財產在我國境內或拍賣一方當事人在我國設有代表機構或有住所的,我國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在我國已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受理涉外網上拍賣糾紛,特別需要注意與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相符合。對于我國已締結或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確定對涉外網上拍賣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審判。
參考文獻:
[1]郭衛華等:《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