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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決定了其始終處于一種被撫養、被監護、被教育、被保護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常常受到監護人、教師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學校里,侵犯學生權利、傷害學生自尊心的現象時有發生,或多或少存在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如有時罰站,有時一個學生違紀全班同學挨批,優待尖子生,有時對后進生態度粗劣等.這些做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嚴重危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們教師要全面準確地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杜絕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逐步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社會各方面的保護和幫助還要通過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家長、教師和社會不可能時時刻刻呵護著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長本事,才能有效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侵權侵害,應該讓他們懂得,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自我保護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維權不僅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在加強來自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同時,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則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類的希望,國家、民族的未來。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特殊保護,做好他們的培養教育工作,是一項具有戰略性的,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承擔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神圣義務。因此,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項原則的意義:就是國家、社會和家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發性,救濟、回復已經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權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夠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資格。內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榮譽和肖像等。人格尊嚴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碼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毙律闯赡耆说娜烁褡饑烙绕渲匾2蛔鹬厝烁褡饑溃驼劜簧媳Wo。
第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各項保護措施都要適應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齡、生理、心理牲,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簡稱教育原則。教育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因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是為了更好地教育他們;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認識,培養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強其辨別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們加強自我保護,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做斗爭,達到保護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边@個法律條文對學校教育的基本原則作出了規約,這是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不能有所選擇的,是法律對教育的剛性約束,應貫穿于學校教育的全過程。
一、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尊重人格尊嚴,最起碼的要求就是要把人真正當成“人”,無論其年長還是年幼,聰慧還是愚鈍,富裕還是貧窮,都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未成年人雖小,但也是“人”,也具有人格尊嚴權?!白鹬匚闯赡耆说娜烁褡饑?不僅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角度講的,更多地是從尊重未成年人獨立人格的尊嚴,使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被貶低的角度講的。”[1]
這條原則制訂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一是由我國的憲法規定?!稇椃ā返?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二是由未成年人的特點決定。未成年人是一個相對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智力、社會經濟政治地位等方面都處于弱勢的群體,其人格尊嚴容易受到忽視。所以,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以未成年人為本位,不得實施體罰
魯迅曾指出舊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長者本位”思想很重,在“長者本位”思想的支配下,“學校猶家庭”,校長常以“婆婆”自居,學生“就像一群童養媳”,“就如中國歷來的大多數媳婦兒在苦節的婆婆腳下似的,都決定了暗淡的命運”[2]。在這種環境下,兒童遭到極不公平的待遇,“是終日給以冷遇或呵斥,甚而至于打撲,使他畏葸退縮,仿佛一個奴才,一個傀儡”[3]。魯迅的論述對今天的教育仍有啟示意義。因為現在的教育,也有少數教育工作者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例如,有的經常罵學生,“你真笨!你真傻!真是個榆木疙瘩?!薄澳愫喼笔莻€!”“你再學也是那樣!”甚至還有教師在學生臉上刺“賊”字,有的強迫學生吃糞便等等。這些行為和語言暴力,對學生的人格尊嚴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因此,我們要認真吸取這方面的教訓,在教育中,要確立兒童的主體地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盡量滿足孩子們的正當需要,以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
2.要從多方面去理解和尊重學生
一是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就是要把學生當作與教師平等的人來對待,承認學生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應有的權利。教師不能隨便給學生改名,不能給學生起外號,不能將學生的個人信息披露外傳,不能私拆學生的個人信件,不能偷看學生的日記,不能搜身等。要注意尊重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益。二是要尊重學生的特點。就是要承認每個學生都是一個獨特的人,教育過程中要認可每個人在認知方式、興趣愛好等方面的特點,讓學生能夠有一定的自主選擇的空間,而不是強求一律。三是尊重學生的發展。就是要把學生看作是處于發展過程中的人,在他們身上必然會表現出這樣或那樣的不成熟甚至是缺點和錯誤,這是學生成長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階段或步驟。即使一個學生在別人眼里一無是處,教師也應該發現他的發展潛力,并為他制定合適的發展目標,采取適合他的教育方式,讓他在現有基礎上得到提高。
3.尊重學生但不放任學生
馬卡連柯認為:“當我們對一個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時候,這種要求也就包含著我們對這個人的尊重?!薄昂⒆邮腔钌纳?美好的生命,因此,對待他們就該像對待同志和公民一樣,必須了解和尊重他們的權利和義務。”[4]尊重學生的人格必須與嚴格而合理的要求相結合,這是辯證統一的,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我們不會嚴格要求一個我們所不喜歡的人。因此,在教育過程中,我們必須尊重學生,在尊重的同時,必須向學生提出合理的要求,決不能放任學生不管。
二、 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是指教育要緊密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特征,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這條原則的理論依據有:一是未成年人的身心還沒有成熟,教育工作者只有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進行教育才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否則,將適得其反。例如,揠苗助長就是違背規律的做法。二是由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決定。教育除了受社會發展的規律制約之外,還受人的身心發展規律的制約。即教育內容的實施、教育方法的運用等都要以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變化的規律為前提,必須遵循人的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這是教育的根本特性之一。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進行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是指在一定社會和教育條件下,個體身心發展的各個年齡階段所表現出來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質的特征。例如,初中學生性意識的萌發就是這一年齡階段所表現出來的特性。教育應根據這一特性進行施教。但有的教師在教育實踐中不注意兒童的年齡特征,結果適得其反。
案例一:某校有位初中女生平時性格內向、自尊心強,有寫日記的習慣。一次課間偶然的機會,一女同學無意中發現其書包里的日記,好奇地翻看,并將日記中記錄愛情心理活動的一段文字摘抄下來,匯報給了班主任。第二天,班主任將日記中的有關內容在全班學生面前朗讀出來,并斥責其考試在即卻不好好學習,作為女生不思檢點等。當該生失聲痛哭時,老師將此視為對自己的不尊重,說學生“要哭就出去哭,知道要面子就別寫那樣的日記”。消息傳開,學校中到處有人對該生指指點點,說三道四。該生覺得再也無臉見人,前途無望,回家后服毒自殺。
這位教師的教育方式是非常錯誤的,她違背了教育要根據學生年齡特征進行施教的原則。初中生處于青春發育期,身體發育處于第二次生長高峰,性的萌發與漸熟引起心理和行為方式上的一系列變化,表現出對異性的關心、接近以及對性的欲求等青春期所特有的生理、心理現象。初中生在日記中記錄愛情心理活動的內容是她們的生理和心理發展變化的反映,教師對這個問題不要大驚小怪,而要客觀冷靜地對待。首先要維護學生的自尊心,注意保守“秘密”,不應該在全班學生面前朗讀出來,這樣很容易在學生心靈上留下創傷。教師應進行正確的引導,要做學生的知心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切忌簡單粗暴。
2.要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性進行教育
人的發展的規律性主要表現在人的發展的順序性、階段性、不平衡性、個別差異性和整體性等方面。因此,教育不能逆人的發展順序而行,不能混淆各階段的發展任務、延誤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的關鍵期、扼殺學生的個性、破壞學生身心發展的內在聯系。但在教育實踐中,有些教師常常違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教育效果適得其反。
案例二:有個初三女孩的數學考了97分,本以為會受到老師表揚,誰知老師卻對家長說:“你女兒考了97分,瞎貓碰上死耗子。”這位老師不是采取鼓勵、表揚、肯定學生的方法,而是從骨子里不相信學生,對學生采用批評、指責、否定的方法。從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看,這位老師的做法違背了學生身心發展的個別差異性和整體性規律。一般來說,男生與女生比較,女生情感比較豐富,體驗深刻、持久,女生的自尊心比較強,對別人的指責與批評特別敏感。因此,教師的教育應考慮女生的心理特點,要以正面教育為主,以表揚、鼓勵為主,這位老師的做法違背了這個特點,是錯誤的。其次,這個老師違背了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整體性規律。人的身體與心理、智力因素與非智力因素、德智體等素質都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這位老師的做法打擊了學生的自尊心與自信心,不利于學生非智力因素的培養,最終導致學生失去學習的信心,學習成績也可能越來越差。因此,教育必須注意全面性與和諧性,這樣才能促進人的全面、和諧發展。
3.要在“最近發展區”的水平上進行教育
這里有一個如何辯證地對待“教育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問題。必須指出,教育一方面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但不能被動遷就學生身心發展的現有水平和固有特點,教育應積極主動地適應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適當走在學生發展的前面,要按照“最近發展區”的水平積極推動學生的發展。
三、 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在教育實踐中,教師不能只講保護,忽略教育;也不能忽略保護,只講教育,保護和教育要密切結合,相互促進。這條原則的理論依據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對學生在教育、管理的同時負有保護的職責。這和家長的監護是有區別的。監護屬私法范疇,監護人和監護職責可以依法轉移。教育保護為公法范疇,學校不能放棄和轉讓教育保護職責。學校在教育學生的同時,應對在校學生的人身健康給予與學生年齡相當的關注和照顧。二是由教師教書育人的職責決定的。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書育人不僅體現在教師既要注意對學生進行智力的開發和品德的培養等方面,還表現為教師應對學生全面負責,要注意保護學生,時刻關心學生的健康成長。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但在教育實踐中,有些學校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學率,往往對成績不佳、違反紀律的學生,動輒以“開除出校”相威脅。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币虼?對于學習成績不理想、經常違反校規校紀的相對后進的學生,學校仍應堅持教育幫助為主的方針,結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轉化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合理范圍內慎重地予以校內處分,但決不能隨意將未成年學生開除出校,剝奪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不得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
任意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已成為學校教育的頑疾。早在他的《體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吾國學制,課程密如牛毛,雖成年之人,頑強之身,猶莫能舉,況未成年者乎?況弱者乎?觀其意,教育者若特設此繁重之課以困學生,蹂躪其身而戕賊其生,有不受者則罰之。智力過人者,則令加讀某種某種之書,甘言以飴之,厚賞以誘之。嗟呼,此所謂賊夫人之子歟!”[5]。由于負擔過重,很多學生的身體受到了摧殘。有的食欲不振,面黃肌瘦;有的佝僂駝背,未老先衰;有的眼睛近視了,神經衰弱了,身體讀垮了,個性的發展也受到嚴重的壓抑和損傷,嚴重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因此,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但需要指出的是,“減負”并不單純是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數量上的減少,更重要的是進行內容與教學方法的深刻革新。
3.要保障學生的安全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一是學校的硬件設施應當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二是學校應對其服務管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教師和其他服務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管理,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危險等等。
此外,學校還要制定突發事件預案,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總之,以上三條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是培養學生健康成長的根本性準則,教育工作者應當認真貫徹執行。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注解與配套.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2] 魯迅.魯迅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
[3] 魯迅.魯迅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
一、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不足之處
未成年人的權益能否被更好地維護,與審判階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對未成年權益的保護已經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審判制度的不足之處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世界各國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審判組織,由專門機關或者人員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國,雖然在少數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問題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梢哉f,我們的未成年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脅,在基層法院很少設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由所謂的“少年專審法庭”審理,其實這種少年法庭名義上是專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質上只是普通法庭的“變體”。普通法庭的審判組織原封不動,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號而已。WWW.133229.COM[1]這樣的審判主體制度安排并不能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權益的特殊保護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保護不足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末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缎淌略V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在偵察階段律師不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律師才可以以辯護人身份介入。在審判階段才能作為辯護人,這會使律師沒有充足的時間閱卷、了解案情,為辯護做準備,而且也不利于監督偵查機關的行為。[2]這樣使得辯護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規定的不足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最多判處無期徒刑,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是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但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違背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法規定。另外自首與立功制度,特別是緩刑制度中,沒有關于未成年人從寬量刑的規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對待,這對未成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 完善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的建設
首先,應加強少年法庭和少年法院的建設。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但還需從法律上明確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條件成熟可以設立獨立的少年法院,其具體的設置可作如下設計:級別屬于基層人民法院,它設置于設區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審案件均到該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則歸屬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中央直轄市內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目前的直轄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為此,可在中級法院轄區內設置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終審權屬該中級法院。[3]其次,可以由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對法官要有特殊的限制。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設置方面,可以由一名女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兩位人民陪審員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為女法官善于發揮女性特有的縝密、細致、耐心的長處及敏銳的觀察力,易發現被忽視的細微枝節問題或事實,并以此作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間的隔閡。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質,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豐富的感情、溫和的言談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愛,從而使他們能向女法官主動傾訴真言。[4]另外,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可以吸收心理輔導專家、教師作為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其緊張情緒,這樣不僅更加有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幫扶作用很大,把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
(二) 將指定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
由于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識別能力相對較弱,對法律的了解較少,也有可能存在對司法機關的畏懼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師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律師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長經歷,分析案情,更早地為辯護做準備,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另外,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以避免犯罪污染。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保護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將為未成年人指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能夠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正確使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措施
對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措施,向非監禁化和非刑罰化發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替代刑制度。自由刑是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針對各國刑罰發展、青少年犯罪特點及
的審判制度,對那些經開庭審理已經查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審判期限內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實行暫緩判決,法官就有時間區別和判斷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開辟了一條教育矯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新途徑。
盡可能大量適用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緩刑制度及配套的調查、監督和社會幫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會化。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適用緩刑制度的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盡可能大量適用緩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復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對促進未成年人犯回歸社會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義。
三、結語
少年時期是人生成長經歷中十分關鍵又十分脆弱的時期,需要我們特別的照顧和保護。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為深度的價值訴求是彰顯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重視、 尊重與關愛。在刑事訴訟領域, 我們應當以開闊的視野、創新的理念為指導,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參考文獻]
[1]馬柳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程序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一)在立法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方面,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包含有對公民隱私保護的相關規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我國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等,都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有相對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第六十九條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未成年人隱私權在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與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相關的立法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協調性。我國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規范在多種法律中均有涉及,在多部法律中分別有說明,這些分散的說明包含的內容雖然比較廣泛,但內容有較多的重復,且內容簡單空洞,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具體內容規定的不詳細。我國現行法律如《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及其保護的內容較為模糊不詳,造成實際中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難度較大。第三,法律規定的侵權人的責任及懲處措施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不準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但對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受到的處罰等缺乏相應的具體規定或追究過輕,使得許多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
(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零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等對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均有明確規定。目前,雖有上述法律規范約束司法機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但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由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律師、證人、辯護人、旁聽人等參與者的疏忽或故意,造成司法程序中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的現象較為普遍,使涉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被媒體、網絡披露。
(三)在媒體監督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在媒體監督方面,新聞輿論監督是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體在監督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實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活動進行報道并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新聞媒體在行使其監督職責時受我國各種有關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法律法規約束,同時也受《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等行業從業規范的約束。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快速發展,廣播、電視、報紙特別是網絡等媒體的影響越來越大,但由于一些新聞從業人員對未成年人隱私權及其保護沒有正確的認識,一味地強調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少數媒體為片面追求新聞效應和自身最大化的利益,在報道過程中故意暴露當事人隱私,刻意描述、大肆渲染案事件的細節以吸引大眾眼球。目前,媒體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來越嚴重[2]。
二、國外未成年人隱私權在司法保護及媒體監督方面的狀況
(一)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司法保護
歐美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在相關立法中都給予了特別保護。如美國的《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和《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發達國家有的建立了隱私權的直接保護制度,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人格權,單獨立法或在民法中加以保護,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直接確認為侵私權責任,以救濟受害人隱私權的損害,這種制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最為有利。有的國家對隱私權采用間接保護的方法,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將侵害隱私權納入侵害名譽權、誹謗等侵權行為的范疇進行法律保護,間接保護制度在訴訟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對泄露他人隱私,未造成名譽權損害和其他權利損害的,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救濟。這些發達國家還重視發揮司法判例的作用,采用法律規定加判例的有效法律保護體系強化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3]。
(二)國外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媒體監督
國外的傳媒業在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有比較規范嚴格的行為規范,如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實施的新聞界行為準則等,規定如果媒體報道涉及或其他有關人員、機構違法披露、泄露兒童有關信息的,可構成藐視法庭罪[4]。如德國制定的廣播電視與電信媒體中人格尊嚴保護與少年保護國家合同等。網絡信息時代,各國都越來越重視對個人數據資料及網絡隱私權保護并進行專門立法。1973年瑞典率先頒布《瑞典數據法》,此后英國出臺《數據保護法》,聯邦德國頒布《聯邦資護法》,日本頒布《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美國通過了《信息自由法》、《兒童在線網絡隱私保護法》,法國制定了《數據處理、檔案與自由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84年《關于保護隱私與個人數據之跨國流動指南》,歐盟于1995年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及1997年制定《電信事業個人數據處理及隱私權保護》[5]。這些對網絡媒體的法規內容詳細,切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國外新聞媒體行業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方面的完善法規,使得他們的媒體在監督過程中泄漏隱私權的現象較少。
三、對我國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加強司法保護
將未成年人隱私權列入憲法保護范圍;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法,將未成年人按年齡劃分為不同階段[6],規定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主要內容,明確侵犯各階段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責任范圍及法律懲處措施,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等,增強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可操作性;通過判例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判例制度在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承認,但有類似的案件請示批復制度、案例選編公告制度和案例指導制度,因此是可行的[7]。
(二)完善行業法規,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
加強新聞媒體采編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思想教育,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前提下,以法律精神、法治原則及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把握好事件披露的尺度,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制定細化、規范的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行業對未成年人隱私權保護的行為準則,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論是受害者、證人還是被告,新聞報道不應披露其姓名身份,也不得發表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材料等。
(三)健全機制,加強對涉案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的監督
強化檢察院的監督職能,監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偵查、、審理過程中適用程序是否合法、有無泄漏未成年人隱私等違法行為,對發生的侵權行為立案調查、實施法律或紀律追究。強化媒體的監督責任,監督司法機關公正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時,對出現泄漏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行為跟蹤報道,督促責任追究;主流媒體應監督和制約其他媒體,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新聞,應積極發聲引導,遏制事態擴展。建立新聞媒體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的聯動機制,司法機關和媒體主管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情況,對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案事件,應立即啟動責任倒查機制,相互監督,一查到底。
(四)強化法律責任,對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行為從嚴懲處
將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行為入刑。許多國家將泄漏他人秘密的行為歸入侵犯秘密罪[8],我國刑法中也設置了“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泄漏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應當適用“泄漏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于違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單位或個人,包括辦案機構、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隱私的,也應承擔刑法規定的懲罰性法律后果。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