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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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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征收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聽證程序;公信力;責任追究制

      一、我國農村現行土地征收聽證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聽證沒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立法層級過低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物權法也規定公民的個人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土地的所有權雖然不是歸農民個人所有,但是作為在承包期內農民擁有使用權的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對農民的意義是其他任何財產都無法取代的,但是由于我國法治處于發展階段,對土地及其附著物的保護的規定還分散在各個法律法規中,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針對土地權利尤其是保護農民土地利益的保護。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改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加強了對城市居民房屋權的保護,進一步維護了城市居民的合法權利。但是對于補償標準更低、征收范圍更多的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法律還沒有出臺。較低層次的立法造成了立法的不統一和權威行較低,也造成我國土地聽證立法隨意性較強,部門法規沖突時常顯現,嚴重損害法律的威嚴、造成聽證規定的脫節,使其更無法的到應有的重視。

      (二)土地征收聽證的范圍狹窄

      現行的土地征收聽證不包括征收目的。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及《征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聽證的范圍僅限于征收補償安置。征收補償安置聽證的范圍,具體包括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的聽證、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我國《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并未對征地前置的征收決策等內容進行是否舉行聽證進行規定,征收聽證范圍的狹小必然會對農民的利益產生影響,同時農民的發言權也被限制,而對于征收補償的聽證由于也有種種限制,這也使聽證的維護公平的效果無法體現。

      (三)土地征收聽證利益代表缺乏廣泛性及透明性

      實行土地征收聽證的目的是為了聽取利益相關人意見和建議,進而論證征收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聽證過程中選擇聽證利益代表尤為對維護農民利益顯得非常重要,因為聽證利益代表是各個利益群體的代言人,他們在聽證會上可以把農民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反映給行政機關,從而對行政機關作出土地征收決策產生影響。當前,許多聽證會代表的選擇上都是既有政府部門負責人,又有社會上具有權威行的組織及專家代表,還有來自各行各業的群眾代表,這看起來利益代表具有不同群體的代表性,但是,如果這種代表性僅僅停留在人員的眾多與群體的多元表面層次上,那么就不能夠真正代表農民及其他利益群體的利益,反而使真正的利益相關人的意見無法在聽證會上得到體現。

      (四)土地征收聽證主持人缺乏獨立性

      目前,我國《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和《征地公告辦法》雖然規定了征收聽證主持人制度,但僅僅是規定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及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聽證主持的不了解聽證內容,另一方機關負責人能夠對正確的意見和建議能夠及時吸納。但是缺陷也是相當明顯的,最重要的就是聽證主持人缺乏獨立性,無法做到公正“第三人”。

      二、農村土地征收聽證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上位法的支持,造成土地征收聽證規則比較粗糙,內容缺失

      由于土地征收聽證在法律層面上沒有憲法和基本法的支持,我國至今沒有形成統一的土地征收聽證法律規定,僅僅存在國土資源部的規章中及部分地方性法規中。現行土地征收聽證的依據是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各部門的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立法的不統一和層級過低使我國土地聽證規定隨意性較強,制度規定沖突時常顯現,這就造成了程序的不完善不規范,聽證規則操作性差,最重要的是給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規避聽證程序創造借口,逃避聽證的約束。

      (二)缺乏對土地征收聽證活動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

      首先,一般來說在土地征收聽證活動中,聽證主體包括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參與人兩個部分。聽證主持人負責對主持雙方的聽證活動并對聽證現場進行引導,聽證參與人則圍繞土地征收焦點問題展開辯論。但是整個聽證活動中,缺乏公開、公平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的介入監督,沒有監督的土地征收聽證能達到公平的效果會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聽證的設想

      (一)完善土地征收聽證的原則

      完善土地征收的聽證的前提必須對土地征收的基本思想進行完善與規范,要不所有的完善措施都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土地征收存在的種種問題。思想決定行動,因此必須重視對原則的重視,而不是簡單的從實際的措施出發去完善。從其中最重要的程序性原則上來看,在我國依法治國的的制度中,依法行政是其核心,政府的行為會對公民的利益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對政府行為的規范與約束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但現代法治國家,政府行政行為能得到約束、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能夠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法律程序的完善。如果出現了政府行為沒有得到有監督的約束的現象,就應當梳理并審視其程序體制建設是否存在漏洞,這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

      (二)完善土地征收聽證保障制度建設

      完善土地征收聽證不要僅僅從思想上健全,具體制度要也進行相對的完善,這樣才能保證土地征收聽證的全面建設和完善。包括保障農民參與權的制度建設和完善全面的監督救濟制度建設,以及完善土地征收具體程序等三個方面,如在完善征收程序方面可具體為第一,將聽證程序前置。在征地依法經過政府審批通過前,土地征收部門要提前將公告內容涉及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告知相關農民,?第二,完善公告內容。目前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聽證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征地應進行公告,但對于公告的具體內容事項、公告的具體程序缺乏明確規定。第三,完善聽證利益代表人與聽證主持人的選擇方式。當前應該規定聽證主持人必須在聽證程序舉行前不得擅自接觸聽證雙方利益相關人,不得接受請客送禮等,更重要的是賦予他們相對的獨立地位,他們的升職與薪酬有法律來具體規定。

      四、結 語

      農村土地征收是國家、地方政府、集體組織、農民、開發商等各方的利益“博弈”,是一個現實的社會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關系著社會公平、公正的實現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現階段,作為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內容即聽證制度,我國已在各項基本立法上等初步進行了規范管理和司法實踐。土地征收是土地管理中的核心內容。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出臺前,進一步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進行優化,完善聽證制度是一個非常可行且必要的措施。

      【參考文獻】

      [1]朱光輝.我國土地征收聽證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法制與社會,2009(31).

      [2]彭宗超著.聽證制度[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農村土地征收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狀;措施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種種問題涉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農民切身利益。因此全社會要積極努力,切實保障廣大被征收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推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概述

      農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批準程序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收歸國有土地的行政強制行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國家依照法律或相關批準程序,為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對國家強制征收的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農民給予經濟補償的法律制度。

      通過上述兩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強制征用后實施經濟補償,并建立一系列的補償制度,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越來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體闡述如下:

      1、農村征地補償原則規定模糊

      農村征地補償原則很多國家是在憲法中規定的,如德國、法國和美國。我國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過“合理補償”原則,2004年《憲法》修正案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大線條地規定了“給予補償”的理論。2007年《物權法》中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個規定相比《憲法》有所進步,有了關于農村征地補償的一些提法,但是還不是很具體明確,沒有確立“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2、農村征地補償標準不是很合理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存在不合理性,主要問題如下:

      2.1補償標準的土地價值有時不能反映土地的實際價值。有些土地原來可能是荒地一文不值,但現在由于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地區經濟發展需要,現在處于優勢地段,如果還按照劣勢地段土地給予補償對農民來講是極其不公平的,嚴重后果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2.2補償標準不能反映被占耕地本身的實際產出價值。征地時,依據的可能是傳統農業產值,而實際很多地區發展了生態農業,旅游農業和新型農業等,例如進行大棚養殖和家禽飼養的村屯,每畝的產值可達萬元。這個時候在補償時如果還按照傳統產值的標準進行補償,這對征地農民來不公平的。

      2.3程序設計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為了規范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了“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即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補償登記。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而未廣泛聽取農民的意見。現行土地征用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極大地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3、司法救濟途徑欠缺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如果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政府的裁決為終局裁決。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對于被征地農民存在不公正方面,缺少司法救濟途徑。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對策

      1、在憲法中應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

      具體而言我國應先在《憲法》中規定出公平補償的原則,公平原則會隨著不同時期,不同地方的補償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會遵循市場原則,按照該區段土地平均價格和被征收土地的使用用途予以確定補償金額和方式。具體而言,公平補償原則是以完全補償原則為主,同時又伴有不完全補償原則來防止亂征地、濫用公共利益等不良現象,最大程度的保證失地人的正常收入。其次在憲法的指導下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使得一些模糊的補償規定更加的明確化,在事發過程中維護農民的利益。

      2、適當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

      根據我國國情適當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具體而言,可以包括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補償、搬遷費的補償、土地改良物的補償、領地損失的補償、安置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以及殘地損失的補償等方面。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必然會損害到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對農民造成損失,因此對于這部分也需要作出補償。對于具體補償的金額而言,可以參照農民就業的成本以及從事新工作所冒的風險來進行計算,盡量緩解因征地造成的緊張氣氛,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3、健全我國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別比較大,因此也不宜采取相同的補償標準,可依照各地區的不同進行適當的調整。在補償標準的確定中一定要體現土地所有權的價值,也就是說補償標準應參照市場的交易價為準。應逐漸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制度,以明確補償的市場價格,同時還需要體現出土地的潛在價值。逐漸增加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方式,從多方面多角度來增加補償的種類。目前我國常用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是一次新的貨幣交換,雖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但是相對來說其他的方式還存在很大的缺陷,無法為失地農民提供以后的生活保證,我國應在現有的補償方式上進行完善,可以根據當地發展狀況采取分期性的貨幣補償方式等,解決失地農民以后生活需要。

      4、完善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

      4.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應將雙方協商作為必經的程序。在具體制定方案時要體現自愿原則,失地農民代表與政府部門代表就征地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認真聽取意見,真正從農民角度出發,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4.2健全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救濟機制,完善司法救濟程序。農村土地征收對農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造成損害就要有補償。因此建議完善司法救濟,從國家法律層面上明確人民法院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司法管轄權,使越來越多的征地農民可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我國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制度方面存在著許多的缺陷,但是相信經過人們的不斷改善,必然能夠使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政策不斷的完善及有力落實,使之能夠推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燕,王秀芝,劉邦凡等.改進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若干建議[J].調研世界,2009,15(12):30-32.

      [2]文維.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思考[J].農業經濟,2013,24(2):92-94.

      [3]趙桔水,何靖.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問題分析――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探索[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10,15(2):52-54.

      農村土地征收法范文第3篇

      土地征收是有權行政主體基于公共利益以法定程序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并承擔補償責任的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過度征收、違法征收甚至野蠻暴力征收農民土地的現象屢見不鮮,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城市化進程中,城郊集體土地成為土地征收糾紛的重災區,并繼而向農村推進。違法征地、暴力征地使得征地糾紛成為目前社會糾紛中極其突出的熱點問題。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影響農村和諧的主要因素。

      二、農村土地征收糾紛產生的根源

      中國農村土地征收之所以糾紛不斷,主要根源在于:(1)地方財政制度弊病促使“征地忙”。2001年后,隨著稅費改革推行,農民負擔開始逐步減輕,并使稅費矛盾趨向緩和。長期依靠稅費收入的地方財政被迫進行結構性轉嫁,土地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部分地方政府追求政績,盲目招商引資。(3)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維權能力薄弱。(4)征地程序設置不合理,透明性和公正性不足,農民在征地程序中的平等協商權、知情權沒有得到保護。(5)征收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拖欠情況嚴重。(6)征地裁決機制不健全,糾紛解決機制不暢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沒有發揮作用。

      雖然中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都規定,國家征收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又規定,建設用地只能為國有土地,因此任何集體土地要進行開發建設必須先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實際上意味著供應土地可以出于任何目的,也使政府征收土地的目的難以被有效限定在公共利益之上。在實踐中,地方政府絕大多數土地征收都屬于商業開發,而非公共利益。土地的增值被政府和開發商所分享,這刺激了政府儲備大量土地備而不用,大量征地引發大量糾紛也就不足為奇。

      三、完善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完善中國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從源頭、過程、結果三個方面,同時著手,方能力求標本兼治。首先,要堅持“政府僅能在公共利益需要情況下征收土地”這一基本原則,對于非公益性用地,應盡快完善農地入市的有關制度,以農民自主出讓土地為核心要素。在目前所有制情況下,政府將集體土地變更權屬關系改為國有,只能也應當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是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使用土地,也應當按照農地入市的規則進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有多種主張,為避免政府以各種各樣的辦法“演繹”公共利益,“包裝”公共利益,比較多的是主張立法予以明確,先給出概括定義,然后明確列舉。筆者主張,即便是公用事業用地亦不當然優先于農業用地,學校、醫院等用地依然需要進入市場機制。對公共利益的目的認定需要在征地程序中構成單獨的環節,并且需要經過聽證,若有爭議,應以法院的認定為最終裁決。其次,建立與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平等協商的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征地前,有關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關部門應對擬征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且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權利。任何征地項目和拆遷項目都要與被征地農民集體、被征地農戶和被拆遷居民充分協商,補償安置工作沒有落實的,征地和拆遷不得進行。再次,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公平、公正、可行的土地征收糾紛裁決制度。農民失去土地使用權所遭受的損失和預期的利益都應當得到公正的彌補,從結果上看,補償是充分的、合理的、及時的。征地補償必須考慮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在幫助農民維持簡單生計的基礎上,保證農民失地后選擇就業、改善生活條件等基本需要,使之獲取良好的居住、就業和生存保障(包括教育、就醫、養老)。補償還要“遵循控制耕地非農化趨勢的原則,以確保工業化和城市化對農地的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應當根據土地的區位和相應的使用權市場轉讓價格制定的補償數額。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除了上述補償外,還應適當增加補償費用,具體包括:(1)殘地損失,主要是被征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所遭受的損害;(2)土地區位價差;(3)其他間接損失,如個人營業損失及適當的精神損失等;(4)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具體確定土地補償標準的程序上,既可以推行價格聽證制度,也可以由法院在具體個案裁決中決定。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土地征收糾紛予以裁決,該裁決機構獨立于批準和實施征地的政府機構,裁決人員既可以是專職的、具有充分任職保障的、中立的官員,也可以仿效商業仲裁采取委員會制,組成人員可以由官員和專家組成。對裁決的申請時效、程序、裁決期限等都應當有詳細的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應當將裁決的受理范圍擴大,不僅僅是補償和安置問題,對聽證、公告、征地實施等程序的異議都可以提請裁決機構解決。對裁決機構做出的裁決不服,可以針對原征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必須指出的是,農村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和諧社會理念,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采取多項措施解決農民生活和生存問題。目前中國社會保障機制尚沒有覆蓋農村,對失地農民的安置也僅側重于金錢補償,如果缺乏計劃和理財的能力,有限的補償款將很快花光,農民將陷入赤貧狀態,對生活和生存都將構成嚴重威脅,同時對社會秩序和安定局面也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建立養老保障制度和失地生活保障制度,并將失地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養老、醫療、就業等保險進行推廣。此外,還需要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問題,比如采取留地安置、社會養老保險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產資料置換安置等多種形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筆者以為失地農民的保障,將最終通過調整和優化社會保障政策,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對接來解決,政府可以通過對土地轉讓征收特別稅來加速這一變革的進程。

      農村土地征收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農村 土地流轉 問題 建議

      農村土地實行有序流轉,是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環節,也是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必由之路。最近,國家金庫安仁支庫對此開展了專題調查。調查發現,當前農村地區土地流轉情況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一、安仁縣農村土地流轉現狀與特點

      安仁縣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大縣,轄21個鄉鎮225個行政村。全縣總人口42.8萬,其中農村人口38萬,占87%。該縣共有農村土地資源 203.46萬畝,其中耕地面積30.97萬畝,林地面積107.37萬畝,人平耕地面積0.86畝,人平林地面積3畝。目前全縣土地流轉面積達12.54萬畝。其中耕地流轉面積8.28萬畝,占土地流轉面積的71%,占耕地總面積的27.6%,其中互換1.5萬畝,占18%;轉讓 1.2萬畝,占14 %,轉包3.56萬畝,占43%;出租0.82萬畝,占9%;入股1.2萬畝,占14%。調查發現,當前該縣農村土地流轉呈現如下一些特點:

      (一)龍頭企業帶動型。即以龍頭企業為依托,以經濟效益為紐帶,以特色農業為主導,實行“公司+基地+農戶”的模式,發展規模經營,全縣向龍頭企業流轉面積達1.4萬畝,占流轉面積的11%,如生平米業、坪上食用菌、東南陽光等企業的流轉面積均達3000畝以上。

      (二)主導產業帶動型。即以主導產業為龍頭,結合區域優勢、建設標準化、規模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帶動和輻射周邊,形成規模效益。全縣稻、煙等優勢產業流轉面積達 4.2萬畝,占耕地流轉面積的50%,如安平、坪上、龍海等鄉鎮;烤煙產業流轉面積達1.2萬畝;靈官、牌樓、禾市、清溪等鄉鎮的優質稻產業流轉面積達1.7萬畝;豪山茶葉產業流轉面積達0.4萬畝。

      (三)合作組織帶動型。即通過建立合作社,采取統一培訓、統一產供銷等方式,變分散經營為組織化、集約化經營,全縣此類土地流轉達1.6萬畝,如禾市鄉龍頭優質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清溪星火蔬菜合作社、坪上食用菌農民專業合作社、安仁現代煙草農民專業合作社吸納流轉土地均達500畝以上。

      (四)集體經濟帶動型。即依托集體經濟組織采取股份合作聯合社,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形式,推動規模經營。軍山鄉冷水村在省扶貧工作隊的扶持下,按照自愿流轉、村組協商、連片開發,依法有償使用的原則,流轉土地2000多畝,辦起了“千畝油茶示范園”,實行村集體經營。龍海水垅村在市扶貧工作隊的扶持下,流轉地1000余畝,也建起了“千畝油茶示范園”,同樣實行村集體經營。

      二、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制約因素

      (一)農村土地制度管理架構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1980年以后,隨著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土地逐漸分散化,農村開始通過抓鬮等方式決定土地的歸屬,但是由于土地的好壞差異較大,土地分配與調整過程中的問題較多。各鄉村為了減少矛盾糾紛,將好田和差田按一定比例搭配進行了調整,絕大多數農民的耕地被分散于不同地段,難以做到協調耕作和集約化經營。對農戶而言,過于分散的土地加上承包期長,只適應于家庭耕作,即使有些農戶愿意將土地進行流轉,但因地塊分散也給土地規模化種植帶來諸多不便:對承租人而言,為了取得相對集中的土地,需要與不同的農戶進行協商,即使大多數農戶同意租出,但個別農戶如果不愿意轉出的話,造成的結果必然是成片土地得不到有效流轉,加大了土地流轉的難度和成本。

      (二)農村土地制度保護弱化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一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期限過短,削弱了投資者的心理預期。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30年,且部分土地的使用期已有十幾年,期限過短削弱了投資人受讓農村土地的積極性,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二是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缺位,產權缺乏公信力。目前,農村土地流轉沒有相應的登記制度作支撐,城鄉統一的登記制度還沒有建立,從而導致產權缺乏公信力,制約了農村土地市場化流轉。三是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健全,讓受讓人對未來利益保障缺乏積極的心理預期。一方面,《憲法》第十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同樣規定: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僅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然而土地流轉的受讓人受讓土地的動因在于增加對土地的投入,提升土地的利用價值,提高土地收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土地流轉受讓人受讓的土地隨時可能被征收且得不到合理補償,其對受讓土地缺乏積極的心理預期。

      (三)農村土地市場管理制度缺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一是土地流轉沒有專門立法。目前指導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土地管理法》、《憲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相關內容和程序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導致許多地方出現有法難依的現象。同時,由于典出多門,司法部門在仲裁此類糾紛案件中缺乏權威性,裁定結果往往令糾紛雙方不服。二是流轉程序、手續不規范,容易引發土地糾紛。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流轉特別是農戶與農戶之間口頭協商的土地流轉隨意性比較大,未能按照協議簽訂書面合同;二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未充分征求流轉雙方的意愿,流轉雙方的合理要求未能及時協調解決;三是部分流轉協議條款不齊全,雙方權利義務不夠明確,合同未能鑒證和公證。這些情況的存在,將使流轉雙方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但影響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還容易引發土地糾紛。三是土地流轉市場尚未形成,缺乏中介服務平臺。一方面想轉出土地的農戶尋找流轉對象難度大,而另一方面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大戶、合作社、龍頭企業卻苦于和農戶的談判費時費力,又不能保證連片規模發展。土地流轉信息不暢、空間狹窄,嚴重影響了土地成規模化流轉。

      (四)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缺失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在中國大多數農村,土地不僅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這樣說,受制于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在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農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相當一部分農民在經商務工后,雖然收入有了提高,但仍然把承包田看成是“活命田”和就業“保險田”,特別是國家免除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等支農惠農政策后,農民更怕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加上農民對未來的收入預期是不確定的,在未出現一種替代性的模式可以解決農民在沒有土地的情況下也有可賴以生存的出路之前,農民對土地流轉的態度是比較謹慎的。在我們調查的農民中,也確實存在一些農民將手中土地出租的情況,但租期一般為一年,僅局限于家中土地較多的外出打工農戶。

      (五)財稅金融配套服務不到位制約了農村土地流轉。一是地方政策扶持不到位。隨著農業產業化組織程度的提高,農村經濟結構正在發生新的變化,農戶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對資金需求量日益增長。從調查情況來看,安仁縣尚未出臺有關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經營的激勵扶持政策;政府對規模種養大戶、經濟合作社、農業農頭企業在基礎設施建設、收稅優惠、資金投入等方面的扶持措施還相對較少。此外,各級政府財政支農資金雖然逐年增加,但“點眼藥水”式的扶持方式,達不到應有的扶持效果。此外,目前實行的種糧農民“綜合直補”政策,一般是由鄉鎮財政所按村組造冊上報的人口發放,未能實現誰種誰有,不種不補的原則,大量外出農民不種糧,甚至拋荒土地均可領取糧食直補,勢必降低土地流轉的積極性。二是金融部門跟進不到位。受制于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收益不穩定的現實,加上過嚴的信貸責任管理機制,涉農金融機構在發放涉農貸款時(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除外),要求貸款者必須具有易變現的有效抵押物,而將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排斥在有效抵(質)押范圍之外,致使農村土地流轉難以得到金融機構及時有效的支持。此外,政策性保險在保護和推動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增強其抗風險能力的保險品種開發上也處于一種“真空”狀態。

      三、政策建議

      (一)遵循農村土地流轉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流轉新思路。一是積極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堅持在不變的前提下,把不改變農村土地性質和用途作為先決條件;二是按照“穩制活田”和“自愿、依法、規范、有償”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三是嚴格遵循政策規定,充分保障流轉雙方的合法地位,著力規范土地流轉申請、登記、備案、公證各項程序,依法合理有序進行土地流轉。四是把農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障農民土地流轉收益權,因此,土地流轉遵循的原則是一方面要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步伐的不斷加快,另一方面是農民的收益得到保護并不斷提高,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

      (二)加強政府行政引導,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新體系。一是建立市、區(市)、鄉鎮三級農村土地使用權有形市場交易網絡。其中:市級建“三農”服務中心,區(市)建農村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中心,鄉鎮建農村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所。農民、合作社或銀行拿到土地使用產權證,可以到土地交易所進行交易;同時土地交易所對土地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給交易雙方提供參考價格,這樣就形成了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有形市場,提供了土地使用產權交易的平臺,解決了制約農地流轉的市場缺位問題。二是大力發展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促進土地與資本的結合,實現土地流轉效益最大化。具體操作程序是:第一、農戶以所承包的耕地或林地作為資本,申請加入土地合作社。合作社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經營協議書》,鄉(鎮)農經站與合作社對入社農戶的承包土地登記造冊,土地合作社發給入社農民《合作社成員證》予以確認,合作社成員憑《合作社成員證》獲得土地收益。第二、合作社可以將流轉用地的一部分承包給專業生產大戶,以純粹的租金方式獲取收益,同時提供統一的有償服務,只收取成本費;另一部分由合作社統一耕種、管理、經營,合作社以勞務用工的形式雇用人員從事日常的生產活動,用工支出從土地收益中提取。第三、合作社對收益實行按股份分紅的原則。合作社將純收益的大部分按照農民入社的土地面積、地級、林地產出能力等進行按股份分紅;然后再從剩余部分中提取合作社發展公積金和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用于購買農業保險等。

      (三)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建立農村土地保障新制度。首先,土地規模化經營后,市場風險與自然風險會增強,要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需要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的風險保障基金。由土地流轉受讓方預繳一定數額的流轉風險金,存入承包農戶和業主指定的流轉基金專戶,由農業部門代為管理,財政部門監督支付。當業主不能按期支付給承包戶流轉費用時,可用此基金支付。其次,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降低依靠土地社會保障的份額,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市場要素功能。對于外出打工的農民,應制定統一的、非歧視的勞動就業制度,把農民工逐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鎮中的農民工采用土地置換社會保障的做法,積極建立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同時開展職業培訓,提供工作機會。第三,政府部門積極推動保險公司介入農村土地經營效益保險,打消金融機構信貸投入的故慮。

      (四)加強財稅金融扶持力度,構建農村土地流轉資金支持新機制。一是建立土地流轉扶持資金,對于全部轉出土地的農戶給予一定補助,扶持其進城務工創業;對于引導農戶流轉土地較多、增收效果顯著的鄉鎮和行政村給予適當獎勵;對于通過采取土地流轉合作方式集中農戶土地進行規模經營,并能切實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的龍頭企業和種養大戶進行重獎,從扶持資金、稅收政策、技術指導等方面給予傾斜。二是政府每年可安排部分資金,建立新型農民創業扶持基金,鼓勵規模化經營者享受政府扶持糧食生產的各項優惠政策;同時積極探索建立涉農擔保機構,可由縣財政和龍頭企業、種養大戶各出一部分資金,為規模經營主體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擔供擔保,緩解土地規模化經營的資金難題。三是涉農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服務創新力度,適應農村土地流轉特點,積極開發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方式,滿足土地流轉雙方的合理資金需求。四是改變現有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的發放方式,采取多種糧多補貼、少種糧少補貼、不種糧不補貼的辦法,真正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還可探索實行重點補貼種糧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或專業大戶的作法。

      (五)完善涉“流”法律體系,營造農村土地流轉法制新環境。一是結合《土地管理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法律,制定專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將原農業部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上升到法律層面,指導農村土地流轉,避免典出多門、無可適從的矛盾。二是制定《不動產登記法》,使《物權法》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制定《土地流轉稅收條例》。以土地流轉單價及總價建立雙重標準,通過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制,征收土地流轉稅,稅收收入作為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建設。四是制定城鄉統一的《房地產管理法》。建立城鄉統一的房地產管理機制,明確城鄉房地產用地管理、價格管理、價格評估、價格申報、轉讓、抵押、租賃、權屬證書等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參考文獻:

      [1]余小春,“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及對策”,《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年第16期;

      [2]李文洋、劉艷飛、王磊,“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及對策”,《農業知識:科技與三農》,2009年第11期

      農村土地征收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 土體流轉 土地使用權 土地征用

      城鄉一體化的土地流轉由于涉及面十分廣泛,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以及社會的穩定,成為政府及學者最密切關注的熱點,為此本文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希望能更好的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城鄉一體化中土地流轉的內涵

      (一)城鄉一體化與農村土地流轉的關系

      城鄉一體化是指把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綜合研究,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促進城鄉在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市場信息、政策措施、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事業發展的一體化,改變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平等、互補、一致,讓農民享受與城鎮居民同樣待遇。

      但是,關鍵在于打破農民對土地的完全依賴,在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糧食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土地資源要素這一重要的資源要素在城鄉之間、各行業之間自由流動,形成良好的土地交易市場,使農村和農業的現代化能夠在土地流轉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并提高農民的收入,進而實現在身份、社會保障等與城市一致。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內容

      一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經濟組織以及國家,也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二是國家通過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方式將農村土地轉為為國有土地,即國家通過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二、我國現階段土地流轉的問題

      (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問題

      1、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不利于土地流轉的健康運行

      首先,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協調,產權界定不明晰,從根本上損害了廣大農民的流轉利益。例如,《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了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農民只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的兩權分離。以前沒有土地流轉問題,也就問題。但是,土地使用權一旦要流轉,則出現了誰是流出人的問題。按照土地流轉概念是農民,現實中卻是基層政是這些土地所有權掌握者,擁有如何流轉、流轉價格的絕對權力。

      2、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市場化運作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剛處于起步階段,各項制度均不成熟,行政干預程度過高,導致一系列問題。一是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中介服務組織不健全,缺乏專業化人才。二是土地流轉的信息不暢通,有關流轉的土地其使用者、位置、性質、肥瘦、參考價格等都是影響土地流轉的重要信息資源,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個相對系統化的土地交易信息公開機制。三是土地流轉的估價問題,目前,我國還缺乏農村土地價格評估的權威機構和評估標準,政府定價,沒有市場運作。四是缺乏一整套科學有效的土地流轉運作機制,土地市場不完整,交易規則和監管機構不明確,土地金融機構不健全和融資渠道不暢通,流轉形式不規范。這些問題使得行政化程度過高,市場化程度過低,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土地得不到有利的整合和利用。

      3、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不完善導致系列問題

      我國土地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相結合,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只能是通過國家土地征收,從集體手中轉向國家手中流轉。一、國家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導致土地所有權流轉的非市場化,在不斷“誤讀”公共利益的過程中侵蝕憲法所規定的土地權益。二、國家土地所有權取得方式的單一性,這種單一性使得集體土地轉向國有土地的過程中,不得不濫用“公共利益”名號,滿足城市發展對土地的極大需。三、與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制度相聯系的土地征收分級審批制。四、土地征收行為的強制性與征收程序的行政主導型,這使行政主導下的土地財政和“圈地運動”毫無顧忌。五、土地征收定位的片面性與征收主體的狹窄性。六、土地征收補償的非市場化。七、土地征收糾紛的非訴訟性。

      3、糧食安全與社會可持續發展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按照用途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將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土地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情形大量存在。其深層問題是我國糧食安全以及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巨大威脅。

      三、我國土地流轉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政府在土地流轉中的職責

      農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遵從市場規律,同時也是資源、有不可再生性。因而農地在市場中應納入一個專業部門的管理領域,實施統籌管理,即農地流轉管理部門的統一化。政府的宏觀管理職責應該保護基本農田,防止土地資源浪費,規范市場交易規則,減少不必要的干預。

      (二)明確政府權限、規范征收行為

      首先要明確土地征收的概念以及客體范圍,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范圍和界定規則,使土地征收在法律制度上有明確的確定。其次,建立一套與土地征收制度相平行的土地爭購制度,以滿足城鄉一體化中對“非公共利益”土地之需求。最后,完善和健全土地征收補償機制,在補償的程序、范圍、金額以及救濟程序上加以完善,最大可能保障農民的權益。

      (三)完善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

      1、建立農地使用權流轉價格評估機構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最為關注的是流轉價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是土地轉入方為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未來收益而向土地轉出方支付的代價,應包括農民在剩余承包期內的正常凈收益損失、土地潛在收益損失、農民的其他間接收益損失。

      2、規范農地流轉交易機構行為

      規范化的農村土地交易機構包括專業從事農村土地權利交易的機構,專業的農地產權交易場所以及鑒證、法律服務機構等,向廣大農民提供更多的信息,一般的交易、拍賣以及特殊的招標、投標等各種服務的交易平臺,最大可能地減少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收益,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3、建立信息公開和土地流轉運作機制

      首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系統的土地交易信息公開機制,以土地交易中心為平臺,政府、企業、農戶三方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其次,在二級土地市場交易制度、土地流轉登記制度、土地交易金融服務等制度上加以完善。

      4、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維護土地流轉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存權利和以及發展權利

      應盡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多渠道地籌措社會保障資金,尤其要加大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建立以低保、失業、養老、醫療為主的多元化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障在農村的覆蓋面,提倡和鼓勵“以土地換社保”,通過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投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土地流轉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社會經濟,尤其是農村經濟的發展要求和“三農問題”的解決,因此在基本土地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建設中國特色的土地流轉制度體系,以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最終,以“土地”為促進因素,推動城鄉一體化的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1〕肖富義:《論土地流轉中農民救濟機制之建構――基于法律視覺的考察》,載《西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5期。

      〔2〕郎佩娟:《農村土地流轉中的深層問題與政府行為》,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1期。

      〔3〕潘嘉瑋:《城市化進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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