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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與環境問題已經超越了國界,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從國際發展趨勢看,各種約束企業行為、規范產品環境質量的國際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有關資源、環境管理的研究與應用愈顯得迫切。
1972年聯合國召開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在經濟領域,與經濟發展相聯系的資源環境的核算研究分為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
在宏觀層面建立環境核算指標體系,并與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相聯系。在這方面的進展,集中體現在聯合國1993年SNA修訂版中,以及與之相應的統計方法的發展。
在微觀核算領域,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下稱ISAR)對跨國公司環境報告進行了多年的考察。從1990年起,環境會計問題都成為ISAR每屆會議的主要議題之一。在ISAR帶動下,“綠色會計”或稱“環境會計”已成為國際會計的熱點問題。
1991年,ISAR調查了222家跨國公司,評估各公司遵循其環境報告披露建議的程度。1992年,ISAR出版了《環境會計:當前的問題》,歷次調查的結果和英國、美國、加拿大三國的情況為基礎,總結了環境管理中的問題,記錄環境影響的公司會計問題,提出了在當前會計模式下可能出現的會計披露的變化,以及環境審計、可持續發展會計、環境對國民經濟核算的影響等。
1992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發展部下屬的“跨國公司和管理”分部,對環境審計進行過調查,并開始了適用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會計”的研究。1993年,聯合國在印發的一份題為《跨國公司的環境管理》的研究報告中,介紹了對一部分跨國公司在其年度報告中公布環境資料情況的調查。1995年3月,ISAR第十三屆會議的核心議題是環境會計。大會主要圍繞會議秘書處提供的“對各國環境會計法律法規情況的調查”、“有利和有礙于跨國公司采納可持續發展概念的因素”、“跨國公司環境績效指標與財務資料的結合”、“跨國公司年度報告中對環境事項的披露”等文件展開了討論。
在一些發達國家,與企業財務會計實務最早相連的是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也稱環境報告,把公司各種活動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信息向外部社會披露。根據KPMG(國際五大會計專業服務機構之一)的一項調查顯示,披露環境信息的跨國公司,1994年為65%,1995年增長為77%,而全球最大的100家公司則全部編制環境報告。
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披露方式是體現在公司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分析與問題討論”部分。進入90年代以后,隨“綠色化、節能化”意識日益被政府和公眾接受并強化,也對公司信息披露產生了更大的壓力,大公司紛紛在年度報告中增加環境信息部分,以至單獨編制環境報告。以后成為一個獨立組成部分,并最終成為獨立的年度環境報告。
同時,全球各會計職業團體也為建立和推行環境、成本管理作出努力: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1997年6月頒布了一份征求意見稿,“財務報表審計中的環境事項的考慮”,主要針對環境法規,企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和相關的內部控制。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1995年6月頒布了其環境會計工作組提出的“環境復原負債”征求意見稿。文件涉及會計和審計兩個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環境、資源披露信息方面可操作性方法。
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協會(ACCA)1997年“環境報告和能源報告編制指南”。英格蘭和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I-CAEW),1996年10月提出一份討論文件“財務報告中的環境問題”,詳細述及環境成本核算,環境負債核算,還有環境負債,資產損害復原,信息披露等方面。該機構2000年2月了一份征求意見稿“財務報告審計中的環境問題”,論述財務報告審計中由于環境問題而帶來的內部控制、風險評估、環境法規、審計程序、專家意見等問題。
(二)各國行動
日本
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日本是全球能源消耗大國之一,加之自然資源匱乏,大多數能源依賴進口,舉國上下對能源安全具有了強烈的危機意識,是建立節能體制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相應措施全面而細致。日本的經濟總量是中國的兩倍,但在資源消耗上,單位GDP消耗的石油不到中國的七分之一,消耗的電力不到中國的四分之一。
1951年,該國制定《熱管理法》,又于1979年制定了《節約能源法》。其間數次修訂,不斷提高節能標準,擴大適用范圍。針對資源循環利用,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該國先后制定《包裝容器再循環法》、《家電產品再循環法》、《建設再循環法》、《食品再循環法》、《汽車再循環法》等一系列再循環專項法律,并于2000年制定了《促進循環型社會建設基本法》,明確建設循環型社會的理念和基本制度。針對可再生能源利用,該國于2001年制定了《新能源發電法》,要求電力經營企業每年必須使用一定量的新能源電力,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在此背景下,1974年日本提出新能源技術開發計劃,此后又分別于1978年和1989年提出了“節能技術開發計劃”和“環境保護技術開發計劃”,三十多年來堅持新能源戰略,1993年,日本政府將上述三個計劃合并成了規模龐大的“新陽光計劃”。
“新陽光計劃”的主要研究課題大致可分七大領域:再生能源技術、化石燃料應用技術、能源輸送與儲存技術、系統化技術、基礎性節能技術、高效與革新性能源技術、環境技術等。其中,再生能源技術研究包括太陽能、風能、溫差發電、生物能和地熱利用技術等,太陽能是最受重視的研究項目。
實施新能源戰略時,日本政府確定了激勵導向、政策導向、價格導向等一系列措施辦法,在“戰術”層面確保新能源戰略付諸實施。
(1)激勵導向。日本政府每年要為該計劃撥款570多億日元,其中約362億日元用于新能源技術開發。1997年至2004年間,日本政府向用于住宅屋頂上的太陽能電池板安裝工程投入了1230億日元的資助金。
日本政府成立的新能源機構的使命是為進行多種多樣的新能源開發提供基礎性的調查研究情報,同時負責就新能源政策有關問題向國家建言獻策。以日本新能源機構為平臺,日本各類企業紛紛就新能源合作開發展開了合力攻堅的各種活動。很多大企業都是這個機構的贊助會員,贊助企業會員遍及汽車、數碼家電、鋼鐵、電信、銀行、商社等各主導產業的龍頭企業。在這種體制下,合力攻堅的成果為贊助會員優惠享有。由于贊助會員面非常廣,因而成果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迅速為各行各業所共享,從而惠及整個國家。由于政府全力支持,社會資金也大量投入“陽光計劃”項目,使日本的新能源節能產業很快躍居世界領先地位。
(2)價格導向。“陽光計劃”實施期間,日本政府對新能源消費者實施“直補”政策。太陽能發電在日本興起時,由于用戶少,導致成本高,功率3000瓦發電設備的價格約為600萬日元,這夠交幾十年的電費。但是日本政府態度非常堅決,對每戶住宅太陽能電
池板采取補助制度,使用太陽能電池板的住戶漸漸增多,市場價格隨之大幅下降,新能源市場進入良性循環階段。
目前,圍繞日本的新能源戰略正在形成諸多相關產業。僅在太陽能發電產業領域內,就有硅片、太陽能電池制造、光玻璃原材料、變流器以及架臺等周邊產業,此外還有住宅廠家、一些電器設施店等等。這其中的每一個產業既從中受益,又成為整個新能源戰略的細節支點。
實施新能源戰略,對于日本這樣資源缺乏的國家,其意義自不待言。目前,日本進口的石油比1973年降低了16%,經濟總量卻增長了一倍。日本利用太陽能發電量占全球太陽能發電總量的48%。與此同時,該國工業大幅降低石油消耗。日本鋼鐵公司作為日本最大的鋼鐵生產商,從1974年以來,對石油的依賴已經降低了85%,目前的石油僅占該公司所用燃料的10%。形成鮮明的對比的是,有些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同時,能源消耗也大幅增加。
德國
德國西南部有一家名叫維克托利亞的賓館,這是德國首家零排放無污染賓館,被評為“世界上對環境最友好的私人賓館”。
“綠色”賓館換裝節能燈,僅此一項,電燈的耗電量就驟減80%;節水,淋浴龍頭全部換成節水型的,浴盆也按人體形態重新設計,在不犧牲舒適度和洗澡樂趣的情況下減少用水量30%;采用集隔音、隔熱、保暖三位一體的新型玻璃;以地下水循環系統替代空調;在屋頂安裝太陽能集熱光板,承擔為旅館供熱和發電兩大任務。此外,賓館還采取了其他一些環保和節能措施。比如:房間的“迷你”酒吧就比傳統的冰箱節電30%;廚房采購的食品全是健康的綠色食品……店主人自豪地說:這種賓館在當地僅此一家。維克托利亞賓館減少了大量能耗,幾乎不對環境造成一絲危害,同時也沒有影響賓館正常生意。
維克托里亞的“綠色”是德國全社會為努力節能降耗的一個縮影。
德國能源匱乏,除了水源較充足以外,其他許多重要能源基本依賴進口,石油幾乎100%通過進口,天然氣80%依賴進口。從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節約能源便成為德國發展經濟的一項基本國策。90年代之后,世界許多國家的能源消耗與經濟增長呈正比發展,而德國的能源消耗卻減少了15%。
早在1978年,德國就修改過一次建筑節能標準,使得其后建設的建筑能耗比老建筑減少60%以上。《能源節約法》還制定了德國建筑保溫節能技術新規范,其特點是將控制建筑外墻、外窗和屋頂的最低保溫隔熱指標,改為控制建筑物的實際能耗。
消費者在購買或租賃房屋時,建筑開發商必須出具一份“能耗證明”,告知消費者該住宅每年的能耗,主要包括供暖、通風和熱水供應。這得益于2002年2月生效的德國《能源節約法》。按照這個法規,新建筑的允許能耗要比2002年前的能耗水平下降30%左右。
2004年8月,德國出臺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對原有法律進行修訂和補充,保證20年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給予一定的補償。新法規明確提出,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20%。
為此,德國繼續實行市場刺激措施,用優惠貸款及補貼等方式扶助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德國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萬歐元用于開發可再生能源,還制定了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未來投資計劃》。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所占比例逐年遞增,2004年就突破全國電力供應量的10%。
除了行政手段,德國政府利用市場機制來調控企業和公民的日常行為。
從2002年起,德國開始對燃油和電力消費征收生態稅。這項舉措起源于1998年,當年德國社民黨和綠黨組成聯合政府,開始探索制定更深層的環保方針政策。1999年,德國開始實行生態環保稅收改革,目的是降低能耗,鼓勵新電源技術的研發,并創造面向未來的新就業機會。
政府適當地提高了汽油和建筑采暖用油的稅率。環境稅收改革的同時逐步降低雇主和雇員須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開始進行的,還將生態稅與企業和個人的其他稅收負擔的優惠相結合。實行這樣一套復雜而巧妙的稅收杠桿政策,大大提高了能源的價格,促進社會各界節約能耗的積極性和各種節能技術的研發應用,也不增加消費者負擔。
此外,該國的部分地區制定《水法》,利用價格杠桿鼓勵節水。在首都柏林,水費的70%用于廢水處理,30%用于供水設施的建設。與廢水的有害程度相對應,適當提高污水處理費。目前,全德國抽用的地下水僅占地下水總量的10%。
在德國政府的推動下,高壓煤塵焚燒技術、煤炭氣化技術等新的礦物能源發電技術不斷開發升級,從而使能源發電效率不斷提高。1999年,德國電力生產部門傳統礦物能源的平均有效利用率為39%,這一比率2006年已達到46%,預計到2020年將進一步提高到55%。
出于環保考慮,德國政府從2000年始逐步放棄已初具規模的核電,并以此為契機大力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德國政府希望通過能源結構調整,到2010年使“生態能源”發電量占到全國發電總量的10%以上。
英國
英國政府先后在2003年和2007年能源白皮書,預期到2050年將英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60%,并在2020年之前取得顯著進展;保持能源供應的可靠性。
英國的節能工作在企業層面,對高耗能行業已經實施了氣候變化協定和歐盟排放交易機制,對非高耗能行業將引入碳減排承諾方案。其他考慮中的措施包括所有商業建筑在建造、出售或出租時都要有能源狀況證書,能源供應商在未來五年內為商業用戶提供先進和智能的計量服務。
在家庭層面,將繼續改善現有住房的能源效率,平均家庭每年可減少0.5噸碳排放,并計劃自2016年起對新建住房實行零排放強制要求。此外,政府還建議提高家用電器標準,促進能源供應商與家庭用戶合作開展節能降耗,推廣智能計量表和實時能耗顯示,以及對新舊住房引入能源狀況證書。在交通領域,英國政府支持歐委會關于新車能效強制目標的意向,推動將航空業納入歐盟排放交易機制,同時加強與業界及消費者的合作。在公共部門層面,計劃到2012年實現中央政府辦公房產碳中和,并推動節能型福利住房和公共部門建筑資助計劃以及政府采購能效標準。
致力發展清潔能源。分布式能源是中短期內減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徑之一,它包括微型發電、區域供熱、熱電聯供和以生物質能為燃料的供熱等技術,分布式能源與集中式能源同步發展是英國政府的發展方向。隨著未來20年部分核電站和火力發電站陸續關閉,英國政府確立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10%、到2020年達到20%的目標。為實現清潔能源的目標,政府還鼓勵對大型發電項目實行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以及在化石發電項目中進行碳捕捉和儲藏技術的商業化開發。為進一步發展新的低碳技術,英國政府將與私營部門共同建立能源技術研究所,至少投入6億英鎊用于資助未來lO年的研發項目。
保證能源安全。自2004年起英國已成為能源凈進口國,2006
年英國能源凈進口量達5240萬噸標準油。對進口石油和天然氣依賴程度的不斷增加是英國能源安全面臨的主要問題。
為此,英國政府一方面致力于更經濟地開發和利用北海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鼓勵小企業參與項目開發,強調繼續使用本國煤炭對能源結構多樣化和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支持建立有效和透明的國際能源市場,擴大歐盟內部能源市場開放,同時加強多雙邊國際合作。此外,英國政府還努力改善能源領域的投資環境,通過未來能源供需信息和分析幫助企業做好商業決策,并計劃改革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規劃體制。為保障天然氣和電力供應安全,英國政府還將繼續采取有利于企業增加投資的政策優化和制度安排措施。
在英國,環境報告也是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一部分。經過幾十年的爭議,社會責任報告已成為向投資者和公眾提供信息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內容。
早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由于地域性和教區范圍內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的出現,促使一些專家號召企業要進行一般性的社會責任審計和專門的環境審計。1989年出版的《綠色經濟藍圖》是政府對環境問題的第一次正式表態。這個報告討論了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以及“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強調在實現環境目標中的財務數量化和市場動力,這個報告還偏重于宏觀政策的研究。
1990年,Rob Gray教授在英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CCA的支持下,對微觀領域中的企業會計進行了具有廣泛影響的研究,出版了《會計人員綠色化:Pearce之后的會計職業》。這是ACCA“會計人員的綠色化”項目的第一階段研究成果。Gray在書中闡述,今后會計人員應是“環境管理”中的成員。“環境管理”的功能包括:環境審查、政策/目標發展、生命周期評估、BS7750標準及環境審計ISO、遵守法規、環境評估、環境標志的使用、廢棄物最小化;發展和投資于更好的清潔技術。
英國的“環境管理制度”BS7750,作為“英國標準協會”的一項標準于1992年正式頒布執行,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頒布實施的環境管理法規。BS7750對公司環境管理系統的開發、實施及維護都提出了明確要求,有效促使公司實現其已確定的環境目標和政策。
針對眾多公司編制和披露環境信息沒有共同的專業標準,英國政府環境部在1997年2月頒布了一份適用于所有企業的文件“環境報告與財務部門:走向良好實務”。雖然不是強制性的,但作為政府部門的一份文件,自然起到規范化的作用。
發展中國家
“花園國家”新加坡歷來重視節能環保。盡管旅游業是當地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但政府仍規定,與旅游業相關的飯店必須首先落實節電措施,否則不準開業。該國法規規定,商店賣場的照明最高為25瓦/平方米;招牌照明采用鏡面反射板,安裝時間控制開關,減少燈具使用數量和耗電量;建筑走廊的照明白天采用自然光,安裝時間控制開關;一旦發現燈管出現黑化現象應立即更換,燈具、燈管每月應清洗一次,以維持燈管光的輸出效率及美觀。新加坡政府還特別規定,凡是購買省電裝置的用戶,可享受固定資產折舊期為一年的優惠,從政策上支持節電產業和優質產品發展。
今年3月,新加坡政府耗資1000萬新元進一步推展節能措施,以20萬新元為上限,為當地超過半數的制造業公司和建筑物提供補貼,幫助他們雇用能源專家進行審計與顧問工作,目的是幫助制造業公司、建筑物業主和經營者了解公司或建筑物的能源使用量,并就可以推行哪些提升能源效率的措施提供建議和咨詢。目前,當地大多數公共建筑都采用了智能化用能設備管理系統,其中新加坡內政部、外交部、環境部、警察總部等政府機構大樓每年約可以減少能耗30%。
印度尼西亞于2007年7月中旬頒布新的能源法,要求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并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存度。同時簽署總統令,號召全國上下開展節能運動,通過節油、節電和開發利用新能源等措施來緩解印度尼西亞面臨的燃油短缺危機。
新的能源法將與該國2001年的石油和天然氣法及2007年的地熱法等其他相關法律互補。印度尼西亞目前的能源結構中,石油基燃料約占52%,由于原油產量下降,政府計劃到2025年將石油等燃料在能源消費結構的比例減少到20%以下,煤炭和天然氣分別增加到33%和30%。可再生能源預期占比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