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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維護部分既得利益者利益的代價是巨大的——投資者投資信心普遍下降,資本市場長期低迷不振。
隨著股權的不斷分散化以及相伴隨的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的增強,退市制度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不過,目前的退市制度是一種被動退市制度,即由監管部門強制性地讓不良上市公司退市。這種退市制度存在著天然的缺陷,即投資者損失難以挽回。盡管證監會規定,退市企業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后45個交易日內進入全國性場外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這種規定似乎能使投資者避免部分損失,但相對投資者的巨大損失來說,避免的損失只能是少部分。
如何使退市制度成為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減少投資者損失,這才是退市制度的宗旨所在,也應該是監管者著重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不應該是上市公司績效連續下滑后的強制性退市,而是如何使退市成為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威脅因素”,或者說,是“防病”而不是“治病”。
“防病”的最好藥方是中小股東的集體訴訟。集體訴訟是保護投資者權益和規范公司運作的重要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極大地提高公司的違規成本,同時極大地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或極大地提高其維權收益。換言之,在這種制度下,投資者的維權收益將大大高于維權成本,從而能夠極大地調動投資者維權的積極性。維權收益和成本之間的巨大反差使得投資者再也“惹不起”,這對于公司的違規行為具有巨大的威懾作用。由于上市公司隨時面臨被集體訴訟的“威脅”,這將促使公司嚴格規范自己的行為,以免“惹怒”廣大“惹不起”的投資者。如果上市公司經不起這種“威脅”,則或者規矩行事,或者不要上市。
目前的退市制度存在一個缺陷,即它針對的對象只是業績不良的公司,而不是違規的公司。當然,迫使所有違規的公司退市也不盡合理,但違規尤其是違規嚴重和連續違規的公司卻可能對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讓這些公司留在市場上對投資者是不負責任的。這些公司的業績也許看起來還不錯,但需要甄別其業績是否是由違規帶來的不真實業績。
集體訴訟針對的對象是那些違規的公司。其實,相當多的違規行為是公司業績不良的征兆,即公司為了不使自己的不良業績被發現而違規,如瞞報、造假、轉移利潤等。當然,也有不少公司的違規行為是為了提升自己的業績,如尋租、操縱市場等。因此,為了使公司業績回歸真實,必須借助法律法規,一方面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另一方面強化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真實性。在此基礎上,實施集體訴訟可以使公司更加“畏懼”投資者,促使投資者減少違規,披露真實業績,以避免出局的“悲劇”發生。
中圖分類號:F23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19-0006-02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含義
所謂的信息披露違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整個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對公開報告以及對外披露的整個過程中會存在各類虛假信息,或者對信息進行隱瞞、延遲披露等現象[1]。其中,從財務角度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具備多樣性,其種類比較豐富。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統計分析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類型
筆者結合2011年—2014年鑒100家上市公司所出現的信息披露違規進行分析,并將其歸納總結為四種類型,分別是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延遲披露以及其它類型。根據統計可以得知,占據比例最大的便是延遲信息,其次為虛假信息。針對于此,筆者認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延遲信息從形式上分析主要為披露時間上所存在的問題,但是從本質上分析卻不排除披露時間操縱達到延遲披露的不良信息,其目的具有因慢性。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公司的主要盈虧分布
為從根本上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盈虧現象進行分析,筆者對其進行總結與分析。
根據統計數據可以得知,在近幾年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違規現象監督力度的提升,越來越多的虧損公司在樣本中所占據的比例逐漸下降,其盈利公司的樣本比例呈上升的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不僅駁斥了盈利公司不會出現信息違規披露行為的一種認識,對進一步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象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象的預警機制
(一)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
根據上文對158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象的分析與探究,可以得知要想進一步解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現象,最為主要的措施便是積極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制定處罰制度[2]。現如今我國法律法規在不斷修訂與完善中得到有效改進,但是只是針對因為虛假陳述所造成的證券侵權進行處罰,對于違規信息披露所導致的各種操作市場的行為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處罰力度。因此,需要積極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構建合理的處罰機制,提高民事賠償標準,降低因為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發生率。此外,筆者認為還需要進一步將上市公司信息違規披露現象作為一種處罰措施,從根本上加大對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
(二)進一步提高監督管理能力
根據上文的統計分析可以得知,很多處罰公告所公布的時間與正文中所涉及到的信息相差甚遠。另外相關的監管機構在進行調查以及對調查結果進行公布的時候與信息披露違規時間所產生的時間比較遠,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監管機構在開展工作的時候呈現出一定的滯后性,并且在調查取證方面所花費的時間比較多,導致信息會得到提前泄露,這種情況下則在一定程度上將處罰公告所具備的效力進行減弱,對市場的正常發展造成影響,無法進一步保證財務事業的有序發展[3]。因此,筆者認為需要進一步提高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對于盈利公司的違規行為可進行重點關注,將監管重點進行明確,從根本上提高其監督管理的效率。
(三)建立上市公司信息質量控制有效機制
1、建立合理的會計機構,對當前上市公司的會計部門與財務管理部門進行分離,并使其分擔不同的職能[4]。財務管理部門由總經理進行管理,會計部門則需要董事長領導進行管理,這樣一來則會讓會計人員真正成為會計信息的主要提供者,能夠讓會計人員有能力拒絕管理人員的不合理要求。
2、要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升會計人員的基本素養,比如專業知識技能、道德素養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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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胡爭艷(1981—),女,湖南湘潭人,中級會計師,研究方向:會計電算化的教學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企業財務管理研究。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違規及其審計質量低下的原因分析
(一)迫使企業產生盈余操縱的動機;二是公司面臨巨大的業績壓力,迫使企業產生會計信息違規披露的動機,因為公司高管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與公司股價的市場表現及公司的業績密切相關;三是面臨體制與制度安排的雙重壓力。這種體制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成為母公司“提款機”、大股東操縱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成為“花瓶”、信息不對稱、公司從來不分紅等不良現象;四是公司治理不夠完善,實際執行的制度與形成的制度完全脫離;五是監管層的處罰力度不夠,上市公司違規所帶來的利益要遠遠大于公司違規披露會計信息所造成的的成本,機會主義盛行。(二)上市公司審計質量不高的原因分析一是制度安排造成的。會計師事務所利用我國上市公司審計與國際通行慣例一致的背景下,為了追求自身的生存與發展,與客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贏得”更多的客戶;二是市場競爭壓力造成的。當今市場競爭激烈,如果有的注冊會計師通過“助紂為虐”或是“睜一眼閉一眼”的方法來維系客戶,加上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力,就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和“老實人吃虧”的現象;三是處罰不力造成的。對上市公司違規披露會計信息處罰不力,尤其是對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在審計中的處罰更輕。注冊會計師只要加一句“保證所提供的信息資料是客觀真實可靠”的話,就可以減少很多審計風險,免除相關審計責任;四是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職業道德低下造成的。
完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及其審計質量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政策建議1.明確監管層對公司行為的價值導向。企業作為一個利益主體和營利性組織,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遵循不損害其他利益主體的資本市場規則?!熬訍圬斎≈械馈薄⒚恳粋€參賽團體和運動員都必須始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準則。資本市場的監管層也不例外,首先要明確上市公司的行為價值導向,即成為對資源環境、社會公眾及子孫后代負責任的、造福于人類的經濟組織。資本市場監管層要特別注意防范上市公司的“劣幣驅逐良幣”和投機取巧行為。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建設。股東作為上市公司風險的最大承擔者,在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指導下,要充分保障股東的權益就必須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基于此來推動完善董事遴選制度、董事會決策制度、獨立董事管理制度(包括培訓、遴選、考核、履職、薪酬等)、經營管理委員會報告制度、董事會管控審計制度等。同時應凸顯上市公司國際通行規則,淡化上市公司的政治色彩。3.其他政策建議。一是擴大股東投資經營回報比重,逐步建立、完善并推動落實股利分紅制度;二是建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約束制度;三是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加大處罰與監管力度;四是壓縮財務報告粉飾空間,完善會計規范。(二)完善上市公司審計質量的政策建議1.改善商業化審計模式。一是明確買單人,由審計委員會或者董事會來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不能由公司的財務部門或者CEO來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二是實行雙向收費制,改革審計收費制度;三是嚴格準入制度,保持供需平衡,限制過度競爭;四是定期公布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質量,加強行業監管力度。2.發展非商業化審計模式。一是對上市公司進行復核性審計,即有限度地推廣監管層買單制度。請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上市公司實行再審計。審計費用由監管層支付,便于減輕上市公司經濟負擔。二是建立專業報告制度,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并健全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學習與工作檔案。
下面首先從幾個案例分析高管離職的原因及對公司的影響。
違規操作 無奈辭職
無論是公司違規經營還是個人未合法操作,兩者始終是聯系在一起的。因違規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進而喪失任職資格的高管不在少數,而違規方式更是形態各異。信披違規高管受罰――五糧液
2011年7月30日五糧液集團(000858)公告,公司董事會于2011年7月15日收到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彭智輔先生請求辭去董事會秘書職務的書面申請,公司董事會同意彭智輔先生因個人原因辭去所擔任的董事會秘書職務。
雖然公告稱董秘辭職是個人原因,但早在2011年5月17日公司就收到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五糧液高管予以警告,并處以金額不等的罰款。其中,對彭智輔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證監會對五糧液介入調查是源于2009年3月9日媒體報道了五糧液在亞洲證券存放資金的情況。
2009年3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問詢函,要求五糧液說明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是否在亞洲證券存放款項等問題。200g年3月17日,五糧液《澄清公告》稱,“本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從來沒有任何資金存放于亞洲證券公司”。
但媒體報道不是空穴來風。經調查,五糧液沒有將投資公司對媒體報道的智溢塑膠存放在亞洲證券款項承擔的負責收回責任予以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問題。媒體報道之后,公司又未及時做出澄清。隨后面對證監會的詢問,公司披露信息與事實明顯不符。因此,針對五糧液在公告中沒有將投資公司對智溢塑膠存放在亞洲證券款項承擔的負責收回責任披露是重大遺漏,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披露信息有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此外,五糧液還存在2007年年度報告存在錄入差錯未及時更正并未及時披露董事被司法羈押事項的違法行為。
針對五糧液的以上所述行為,證監會給予公司行政處罰的處分,并對責任高管處以警告和罰款。
在深交所上市規則中,對于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有著詳細的規定,其中一種情形就是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信息披露違規董事會秘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受到行政處罰也無可厚非。然而,出現違規現象,無論是對個人、對公司還是投資者均會帶來不利影響。
籌備重組無奈換帥――ST方源
2011年8月8日晚,正在停牌籌劃重組的ST方源(600656)公告稱,因董事長任昌建遭證監會行政處罰,為避免給公司后續重組及相關事項造成負面影響,任昌建申請辭去所擔任的董事長、董事職務。與此同時,公司高層人員也發生變動,陳杰辭去總裁職務,方道辭去常務副總裁職務,伍寶清辭去首席財務官職務,上述三人同樣也是因遭到證監會處罰。
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ST方源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兩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1年5月16日,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稱公司2009年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有關事項、2009年半年度報告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任昌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任昌建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同時,因時任總裁陳杰、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裁方道、首席財務官伍寶清為2009年半年報虛假陳述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3人均被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遭監管部門處罰。對公司經營和投資者關系均產生影響。就在收到證監會告知書當日。ST方源市值跌幅達3.99%。此外,高管受處罰也會影響公司重組、再融資等。
個人違規牽連公司――熊貓煙花
2011年7月25日,熊貓煙花(600599)公告稱,公司董事會于當日收到董事長趙偉平的書面辭呈,趙偉平申請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以及在公司董事會擔任的所有職務。
對于趙偉平離職的原因,熊貓煙花方面僅以“工作原因”一筆帶過。其實,在2010年11月24日公司就公告,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書》。2006年7月1日趙偉平當選瀏陽花炮(后改名熊貓煙花)董事后買入瀏陽花炮股票,并在6個月內又賣出872.503股,獲利371萬元,觸犯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趙偉平的炒股所得應歸公司所有。趙偉平辭職之前,就因為多次違反法律法規被投資者稱為資本市場的“慣犯”。
201 O年7月,湖南證監局對熊貓煙花進行的現場檢查責令公司就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其中之一是董事長長期缺席股東大會。從2007年至2010年7月,熊貓煙花召開的16次股東大會中,董事長趙偉平缺席了14次。2011年3月2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熊貓煙花控股股東銀河灣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趙偉平公開譴責。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的規定,近三年受過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人士不能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因而趙偉平的離職是因多次違規不能再擔任公司董事長等相關高管職務。
自公布董事長辭職公告以來,ST方源股價一路下滑,市值縮水嚴重。自2011年7月25日sF8月22日,市值累計跌幅達11.68%。
“熊貓煙花第一人”趙偉平的辭職是市場關注的焦點,對高管敲響了警鐘。應該思考如何防止個人不合規從而牽連公司受損,重視將個人和公司整體利益融為一體。
欺詐發行董事長被捕――ST大地
ST大地(002200)于2007年12月21日上市,是A股首家綠化行業上市公司。然而上市三年后,竟被查出招股說明書存欺詐,董事長被逮捕,隨即辭職,ST大地接連上演了幾出“大戲”。一切皆敗露于頻繁變更的業績公告。
五度業績變更。自2009年10月30日公司公告2009年第三季度報告,公布2009年度業績預測始,至2010年4月30日公告2009年年度報告,中間歷經五次業績變更。變了五次“戲法”后,綠大地2009年的凈利潤從最初的盈利1.04億元變為最終虧損1.5億元。
三換審計機構。2008年10月14日至2011年1月11日綠大地三次更換審計機構,由合作7年之久的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換為中和正信會計事務所,到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再到更換為中準會計師事務所。兩年多的時間變更了三次審計機構。
高管變動頻繁。自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公司相繼更換了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總經理,甚至董事長,在一年半的時間內高管如此頻繁的離職,令投資者猜測公司經營存在問題。更讓人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3月18日董事長何學葵競被捕。
屢遭監管部門查處。2010年3月17日,綠大地因
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0年7月9日,因“2009年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違規”等深交所向公司開出罰單。2011年3月17日,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公安局逮捕。2011年5月4日,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
上市三年多,擁有如此荒誕的經歷,給公司帶來的是持續下滑的股價。自公布董事長被逮捕公告之后,公司市值累計跌幅達40%之多。
另謀高就 尋求發展
2011年8月9日,國內地產龍頭萬科A(000002)宣布,公司執行副總裁袁伯銀已經辭職,這已是萬科2011年出走的第四位高管。
袁伯銀2007年加入萬科集團,歷任萬科集團助理總經理、萬科集團副總裁、上海萬科總經理、萬科集團執行副總裁。袁伯銀加盟萬科前為百安居(中國)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袁伯銀離開后將回歸家居行業,出任國內知名家居賣場紅星美凱龍的總裁。對于離開的原因,袁伯銀坦言希望成為家居行業的領軍人物,實現職業生涯的更好發展。
而在袁伯銀辭職前,萬科另外2位執行副總裁徐洪舸,劉愛明,執行總裁肖楠也相繼辭職。其中徐洪舸與肖楠在深圳成立了一家新的地產公司,劉愛明則轉投協信地產擔任CEO,這4人同樣是另謀高就。
2007年,萬科實施“007行動”,從行業外引進了一批具有大型企業管理經驗的職業經理人,尤其關注具有跨國公司從業經歷的對象。袁伯銀是這一批萬科引進人才中的最重磅人物之一。
萬科的職業經理人制度雖能有效保證公司不會因某位領導的離職而出現動蕩,但也產生不少負面影響。該制度弱化了個人的作用和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高管個人價值和成就感的缺失,給高管的離職埋下隱患。雖然萬科對高管也實施了股權激勵制度,然而四位高管都是在實施股權激勵之后先后離職的。公司的職業經理人和股權激勵制度是否合理,能否對高管起到約束作用還需要進一步的考察和調整。
未及上市 高管頻變動
2011年8月19日是常山藥業(300255)登陸深圳創業板的日子,然而上市前夜董秘竟突然離職。這給剛剛上市的常山藥業伏下了陰霾。據悉,在董秘辭職前已有多位高管離職。
2008年9月,常山藥業決定免去王文明的總經理職務,聘任姬勝利為公司總經理;2009年5月,公司聘任王志華為副總經理;2009年11月,公司聘任張志英為公司副總經理兼質量總監、李英俊為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張威為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2010年4月,王志華的副總經理職務就被免去:2011年7月,李英俊因故辭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同時公司聘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張威兼任董事會秘書。
李英俊離職的真正原因還不得知曉,但在公司上市前夕突然離職確實引來不少質疑。頻繁更換高管,其背后是否隱藏公司治理混亂和業績變臉的先兆。對擬上市公司而言,高管團隊是否穩定是決定能否順利上市的一個影響因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以此對照,常山藥業顯然不令人滿意。
洶涌離職 或為套現
高管離職和減持套現向來被認為有千絲萬縷的關系。而近期頻繁出現的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尤其是新上市公司高管的集體離去,以及減持套現潮的出現,更自然的將兩者聯系在一起。
據粗略統計,截至8月24日,2011年共有163家中小板公司出現高管辭職現象,占中小板公司總數的30%,共有221名高管遞交辭呈。創業板有51家公司的64名高管辭職。
與高管洶涌離職相伴的是出現減持套現潮。7月份中小板發生高管減持215筆,合計套現近10億元,8月份以來中小板高管減持市值已超過16億元。
這兩個現象結合起來考慮,公司上市后高管希望能盡快套現是人之常情,然而相關規定對在任期間的減持比例限制的很嚴格,這使得急于套現的高管只能另尋蹊徑。
防范高管離職
高管離職一來會影響到投資者對公司估值的判斷,動搖投資人的持股信心;二來離職可能會產生“羊群效應”,導致公司核心成員的大量流失。綜合高管離職的原因分析,就公司應如何約束高管離職,加強公司經營團隊的穩定性,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加強高管法規意識。高管因為違規操作受監管部門的懲罰喪失任職資格的不在少數,而違規表現又是各不相同。無論是信息披露不符合規定還是個人買賣股票操作存在問題,都是因為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掌握不夠甚至無知,以及對違規行為心存僥幸。因此,公司對高管的相關培訓絕不容忽視。加強法規學習,熟練掌握規章制度是防止違規的保障。尤其是關鍵責任人,若因不熟知規定造成違規事件,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均會產生負面影響。要是每個高管明白,違法違規不僅會使個人失去任職資格,還會使公司遭投資者質疑,甚至影響再融資等重要公司經營舉措,甚至導致公司毀于一旦。
加強高管股權管理制度建設。為加強高管和核心工作人員的穩定,股權激勵成為公司留住人才的一個重要途徑。如何在激勵的同時加強約束功能,是公司面臨的一個挑戰。在設置股權激勵制度時,結合公司特點和發展戰略,設置科學的行權期和行權數量以及激勵對象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新上市公司,高管在上市前會獲得一部分股票,公司上市后會出現急于套現的現象。如何使離職不再成為高管減持籌碼的重要途徑,解決問題的關鍵需從源頭上截斷“減持通道”,進一步規范公司上市后短期內的高管辭職行為。
首先,延長高管持股的鎖定期,在申請IPO時要求高管承諾自上市之日起有較長的鎖定期,離職之后較長時期內不得轉讓股份。同時,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能再到原上市公司或其他競爭性同類公司中任職。
其次,適當延長持股高管離職后的限售期限,至少要使離職高管減持節奏不能快于在職高管。即便解禁,也不能一次性全部拋售套現,每年減持股份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使離職不僅無助于減持,而且加大減持難度和風險成本。
再次,解禁數量可以與任職年限掛鉤,任職年限越長,每年解禁數量越多,還可以考慮高管退休后可獲得分紅等措施。
規范高管增減持流程。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數量及對“窗口期”把握不準確就容易違規。公司聯合監管部門一起為高管建立一套完備的減持股票流程,在限定期和敏感期凍結被限制的股票,避免減持過程中有違規現象出現。
經過開展移動信息服務資費和收費專項治理活動,市場消費環境日趨好轉,強行訂制和強行扣費等違規行為大幅度減少,用戶投訴明顯下降,專項治理初見成效。但個別信息服務企業(以下簡稱“SP企業”)通過群發短信誘騙用戶使用的行為仍未根絕(如群發“朋友問候”、“好友留言”、“有獎問答”、“虛假中獎”等信息),已成為當前用戶投訴的首要問題。為構建和諧的電信市場消費環境和競爭環境,促進SP業務健康穩定發展,各級電信監管部門應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SP企業惡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電信監管部門應繼續加強監管力度,依法查處SP企業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違規行為,特別是對一些惡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要嚴厲打擊。當前,SP企業向用戶群發虛假宣傳短信和強行訂制等違規行為,主觀故意性明顯,性質十分惡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上述違規行為應及時調查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屬于情節嚴重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其停止整頓。
二、基礎電信企業應積極配合電信監管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和后續處理工作。對于被責令停業整頓的SP企業,各基礎電信企業應在停業整頓期間停止為其提供接入服務;對于逾期未停止接入服務的,電信監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基礎電信企業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