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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ХХ字第ХХ號
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現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號)于ХХ年Х月Х日來到我處[或在ХХХХ(地點名稱)],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ХХХ聲明書(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委托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我們(委托人_____和受托人_____)系_____關系。我們欲以_____的名義購買坐落在__________房產一套,因我事物繁忙,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特委托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簽訂購房合同;
2、交納購房款,繳納稅費及相關費用;
3、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4、辦理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
5、辦理驗房、入住等房屋交接手續;
6、辦理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供暖設備等物業手續;
7、辦理與購買上述房產有關的其他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限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理完畢為止。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證處房產委托書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我擁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的房產,現委托__________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1、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即贖樓)手續,代為簽署融資擔保協議,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領取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產證等產權證明。
2、全權辦理轉讓、出售上述房產的有關手續,打印房產買賣合同,代為簽署房產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受托人代為收取上述房產轉讓的全部樓款或銀行按揭樓款。
3、委托人辦理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及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全部樓款。
4、受托人辦理公證、到國土、房產等有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及簽署、遞交有關文件,辦理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物業管理費、繳稅或免稅等一切相關手續。
5、到有關部門辦理與房產轉讓一切有關手續。
6、受托人辦理上述房產解除國土局買賣合同公證書以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7、辦理出租管理房產及簽署租賃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權選擇承租方并確定租賃價格。
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上述房產是指法律規定的本人份額的房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證處股權轉讓委托書
委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本人系_____公司的股東,本人占有該公司_____%的股權,因擬以人民幣_____元轉讓上述公司的股權給_____,茲委托_____為本人的人,代表本人處理如下事項:
一、代表本人出席_____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與_____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并辦理公證手續;
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委托期限:從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受托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委托事項:
我們,李強、楊玉環夫妻擁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區泉宗路2號萬柳XX家園X號樓XXX號的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137平方米,該房屋房產證號碼為:京房權證海私成字第XXXXX號。現就出售該房屋事宜,我們夫婦委托XXX為我們的合法人代表本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代為簽署有關本人出售該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代為簽訂定金協議;
二、代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應支付的費用;
三、代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交納相關稅費、資金監管,交易過程所涉及的一切相關手續;
四、購房人如貸款購房,代為協助買方辦理銀行貸款手續;代為收取售房款等、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五、代為辦理水、電、煤、電話、有線電視更名手續;
六、代為在物業管理處辦理相關物業更名手續;
委托公證
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委托行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即委托人單方簽署委托書;雙方法律行為,即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委托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委托人或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的委托行為或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由于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證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委托公證必須由委托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辦。
委托公證,由委托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委托行為發生地或委托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
當事人申辦委托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材料:
⑴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等),法人委托還應提交法人的營業執照。
⑵草擬的委托書或委托合同。
不論是委托書還是委托合同,均應寫明以下事項:
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⑵委托的原因。
⑶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⑷受托人可否轉委托。
我部《關于印發〈涉臺公證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司發(1990)015號〕(以下簡稱《涉臺會議紀要》)下發以來,各地公證處就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又陸續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現綜合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親屬關系公證和婚姻狀況公證問題(一)親屬關系證明書
出具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則上應按我部《涉臺會議紀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時應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同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列出已死亡的繼承人,寫明死亡地點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對于在臺灣或在國外的繼承人,公證處無法調查清楚的,在公證書中可不列入。
證明被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有無配偶;證明被繼承人與后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無前一順序繼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均無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單獨繼承的,證明親屬關系時要說明這四個順序繼承人死亡的地點和時間,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證書。另外,妾的子女與妻的關系,妻的子女與妾的關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后夫或后妻的關系,在辦理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時,均不必列出。
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參見附錄二。
(二)婚姻狀況公證書
《涉臺會議紀要》中規定:“去臺人員在臺雖未再婚,但其在大陸配偶已再婚的,公證機關不能為其出具結婚公證書或夫妻關系公證書”。現據了解,臺灣有關方面認為,臺灣的被繼承人在臺未再婚,其大陸配偶改嫁被視為重婚,但并未喪失繼承權。因此,公證處辦理用于繼承在臺遺產的婚姻狀況公證時,如被繼承人在臺戶籍中有原大陸配偶的記載,公證處可以出具被繼承人與原配偶何時在何地結婚,其原配偶何時在何地單方與其離婚,以及離婚后又與他人何時在何地再婚的公證書,交當事人使用。
二、關于遺囑繼承問題
(一)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公證處根據遺囑受益人的申請,可以為其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
(二)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大陸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內容需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在遺囑受益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時,公證處應對該遺囑進行下列審查:1.確認該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立;2.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本人所有;3.遺囑受益人情況有無變化,是否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等。對于第1項內容,如遺囑人所立遺囑系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公證處可視情況予以認定;非公證遺囑,則需由臺灣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后才能予以認定。
(三)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2.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三、關于委托代辦遺產繼承問題
(一)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繼承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二)委托書格式問題
凡《涉臺會議紀要》中推薦的委托代辦的幾種方式,如委托大陸或香港律師或在臺親友辦理的,委托書按一般委托書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證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號《關于轉發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關于遺產承辦與公證業務簡報〉的函》規定,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151號南洋商業銀行大廈9字樓)辦理的,其委托書按附錄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由于不了解情況,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案情確需直接委托的,公證處可根據要求,辦理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并另紙公證委托人的簽字蓋章屬實(格式參見附錄二之六、之七)。
四、對公證書的要求
(一)繼承在臺遺產的各種公證書,應分別單獨裝訂,不能將數種公證書合訂成一冊。每種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以備向臺灣各級法院上訴時用。
(二)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
五、辦理繼承在臺遺產所需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辦理繼承在臺遺產,公證處應要求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資料:1.臺灣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2.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4.與繼承人聯系的臺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以上文件和資料如系復印件,必須經公證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附錄一:臺灣有關繼承的規定
一、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有繼承權)
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二、應繼份(繼承人不分居住在臺灣或大陸)
(一)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二)當然繼承者(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1.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
2.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數人時,其為共占一份還是各占一份,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臺灣地方法院已判決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