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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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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

      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范文第1篇

      摘要 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和實踐都有了長足的發展,實踐的關注點已經從原告資格問題轉移到了環境公共利益的救濟問題,多起生態修復案件的出現進一步推進了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探討。2014年12月,由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廣州市白云區魚塘污染公益訴訟案雖然是一件小案,但該案也集中了環境公益訴訟諸多核心問題。本文通過該案,分析了污染轉移過程中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承擔,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認定,生態修復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文章認為,生態修復作為新興的、復雜的法律救濟手段,司法實踐在運用這一手段時面臨許多挑戰,有待進一步思考。

      關鍵詞 生態修復法律責任: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共利益:污染侵權責任:侵權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梳理

      2014年12月廣州市白云區法院鐘落潭法庭審理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本案看似普通,實則隱含了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諸多核心問題,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考量反映了司法界對環境利益及其法律保護認識的發展過程。

      2011年,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白土村村民方某將其向村委會承包的兩個魚塘轉租給太和鎮石湖村村民譚某。從當年9月1日起,譚某用車輛運送不明固體污泥約110車,并將污泥傾倒至魚塘,污泥散發出陣陣臭味,周邊村民紛紛投訴。經村委干涉,傾倒行為停止。

      同年9月14日,廣州市白云區環境保護局在接到舉報后,到魚塘現場檢查取樣,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分別對污泥和底泥進行檢測分析。結果顯示,銅和鋅超過相應限值,達不到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已經對池塘造成污染。

      隨后,白云區環境保護局委托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該魚塘傾倒污泥的環境損害和治理成本等問題進行評估。2012年8月,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認為,本次事件中,污泥在魚塘內經陽光照射后散發出臭味,對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影響。池塘屬農用地,用于水產和禽類養殖,污泥排人池塘,影響其養殖功能的發揮。要恢復池塘養殖功能,必須清除傾倒的污泥,并將底泥挖起清運,同時對池塘內被污染的塘水進行處理,達到農用標準。該魚塘傾倒污泥環境污染損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監測分析費用4660元,污染物處理費用4092432元,共計4097092元。

      根據群眾反映,白云區檢察機關啟動民事責任追究機制,并推動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2014年12月,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對上述兩名被告提起訴訟。

      被告方某的律師認為,被告方某在簽訂合同時不清楚被告譚某所傾倒的物質,在知道被告譚某向魚塘傾倒的是污泥后,已經進行了阻止,在阻止不了的情況下,還要求村委員會來制止傾倒。所以方某對于污染的發生沒有過錯,此外,他本人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也希望找到譚某來承擔清理污染的責任。魚塘在經過石灰處理后污染已降低,包括被告一家在內的人食用魚塘飼養的魚后未發現身體異常,被告方某不應該承擔污染環境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人譚某、方某的確對污泥傾倒入魚塘造成污染事件負有責任,判決他們6個月之內共同修復受污染的魚塘,使其恢復到受污染前的狀態、功能,標準由環保部門審核。過期沒有修復,由環保部門指定一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兩名被告共同承擔,并負有連帶責任。

      案例啟示

      民事合同掩蓋下的排污行為的責任承擔

      近幾年來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查處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顯示,一些工業企業為降低治污成本,將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化工廢液及固體廢物等通過不法中間商低價售給無處置資質的公司或個人,再進行非法傾倒、處置的事件越來越多。將廢棄物通過合同交給他人處理或者處置,使得與污染物相關的鏈條不斷在延長,于是產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一是防治污染的法律責任是否可以通過民事合同而轉移,防治污染的法律責任是否可以隨著污染物的轉移而轉移的問題。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防治污染的責任屬于公法上的義務,所謂公法上的義務,是對公眾、社會及國家承擔的義務,一般不隨著民事合同關系轉移。但是隨著環境治理社會化和環保產業,的發展,排污企業將污染物交付給第三方處理越來越普遍,當污染物經合法的程序轉移給符合資質的企業處理時,污染物處理產生的法律后果已經轉移到污染物的實際處理企業身上。然而,這種責任的轉移是有條件的,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盡了法定的管理和注意義務。實踐中,一些排污企業沒有盡職盡責地審查受托方污染物處理資質和能力,有時甚至明知對方既無資質,又無處理能力,仍然將廢棄物交給對方處理,更有甚者與受托方簽訂虛假合同違法轉移廢棄物。這都會使得這些排污企業對污染物異地產生的污染具有過失,也有因果關系,不能免除法律責任。2014年社會廣泛關注的泰州1.6億元生態修復案就是屬于這種情況。本案中,造成污染的物質是由別處運至,其處置方式和場所都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物排放單位首先應該承擔環境治理修復的責任,由于本案將污染物運送到魚塘的第一被告譚耀洪失蹤,無法找到污染物來源,因此暫時無法追究污染物排放者的責任,由第二被告承擔責任是合法合理的。

      二是物業產權人對于物業管理不當而產生的污染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物業產權人既非污染物的產生者,也非污染物的處理者,原則上稱不上是污染者,但他們是污染實際發生場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場所的安全負有管理義務和注意義務。如果他們疏于職守,未盡注意義務,就場地對他人產生的危害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本案的第二被告方某是受污染魚塘的承包人,將兩個魚塘轉租給第一被告譚某倒泥,他存在如下過錯。首先,方某將魚塘用于倒泥不符合魚塘的使用功能;其次,盡管方某可能一開始不了解第一被告所傾倒的物質,但是他在簽訂合同時并未進一步進行了解,即第二被告方某未盡到魚塘承包人的管理義務,對于污染的產生負有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主要針對直接排污者,而非排污者的其他人員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仍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的重要啟示之一是,不僅排污者要承擔污染侵權責任,污染場地的產權人、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承擔環境污染侵權連帶責任。在廣東以及東部沿海各省,很多當地居民以出租物業為生,他們很少能意識到承租方不法行為可能給他們帶來的不良后果。一旦有違法事件發生,承租方往往一走了之,但是出租方是本地人,逃不掉,責任很有可能最終落到出租方身上。所以,不能因小失大,為一時的利益而承擔沉重的法律后果。

      污染事件中環境公共利益的認定

      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救濟環境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是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往往從私人利益中抽象出來,能夠滿足共同體中全體或者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共需要,經由公共程序確定并以公權力為主導所實現的公共價值,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等特征。環境提供給人們各種利益,總體上稱為生態服務價值或者功能。任何功能和價值的發揮都需要環境整體及其各要素的物理、化學、生物等特性維持在一定的標準以內,這些環境品質和條件是人類共同需要的,即環境公共利益。維護這些環境品質和條件就是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當環境污染和破壞發生,環境條件被改變后,會出現各種損害,包括自然資源、財產和人身的損害。哪些損害屬于公共利益損害,哪些損害屬于私人利益損害,對于不同損害又如何救濟,是司法實踐中必須厘清的關鍵問題,本案的爭議點之一是魚塘污染所損害的公共利益體現在哪里。

      本案受污染的區域是魚塘,第二被告反復強調,作為魚塘的承包人,他自己才是直接受害者,他也想找第一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財產權的角度看,主要的受害者是財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但是魚塘作為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與環境的其他要素有緊密的聯系,如魚塘的水和底泥會滲透到土壤和地下水中,捕魚干塘時,水會流進河流、湖泊,這些生態聯系使得魚塘的污染物影響周圍的環境。最主要的是受到污染的魚塘一直在養魚,受到污染的魚流人市場,每一個潛在的消費者都可能是受害者,這是對不特定公眾的損害。本案中,所救濟的環境公共利益包括魚塘污染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以及受污染的魚對不特定公眾的不良影響。所以在受污染的魚塘存在以上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不能因為第二被告是魚塘的承包方,就可以由他自行決定如何處置魚塘,或是否需要修復魚塘環境。

      事實上,幾乎每一個環境污染事件都存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損害,這是由環境本身的共享性、公共性、相互關聯性所決定的。如在水污染事件中,水體污染、水質下降導致生產、生活成本增加、農作物減產、養殖水產品損失、健康損害等屬于私人利益損害;水體生態系統受到破壞,處于循環狀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惡化,水污染對不特定公眾人身健康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損害等屬于公共利益損害。土壤污染導致農作物減產,房屋價值下降,健康損害屬于私人利益損害;土壤污染造成土壤生態系統損害,地下水水量和水質改變,土壤污染給人身健康造成的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等屬于公共利益損害。兩類損害通常會同時存在,但是在救濟方式上,司法途徑不是唯一的方式,一些情況下,損害救濟是通過自力救濟和行政救濟的方式進行的,盡管如此,在更多情形下,公共利益損害救濟處于被遺忘的角落,出現救濟的空白,由此,再次突顯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的意義。

      環境公共利益損害責任與被告私人利益損益的關系

      在確定被告承擔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責任時,對于是否要考慮案中被告人私人利益的損害情況及被告人的獲利情況的問題,應當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慮。

      首先是被告獲益與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關系。本案第二被告轉租魚塘給第一被告,原為獲得3萬元的租金收入,實際上只獲得4000元的收入。魚塘受到污染后,根據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作出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本次事件向魚塘傾倒不明固體污泥約110車,要恢復魚塘的養殖功能,必須清除所傾倒的污泥,將底泥挖起清運,同時對池塘內被污染的塘水進治理,達到農用標準。污染物處理費為4092432元。從法院判決的情況來看,并未因被告獲得的利益遠遠少于他應該承擔的責任,就可以免除他的部分生態修復責任。財產權和環境權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權利,一般不能相互抵免。生態修復方面責任的大小由生態修復的復雜程度及成本決定。由于我國的民事處罰是以補償為中心,在環境保護方面沒有確立懲罰性賠償,所以民事賠償額大小與違法行為的程度、違法行為獲得的利益沒有關系。

      其次是被告私人利益受損與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關系。本案中第二被告人自身也是受害者。其私人利益應受到保護,并可以依法向第一被告追償,但法律并不會因此而免除他對公眾承擔的責任。基于前面提到的理由,第二被告人的私人利益因財產污染而受到損害,但這不能成為他免于承擔修復受污染財產責任的抗辯理由,因為他對于污染的發生也有過錯。

      生態修復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

      環境污染和破壞發生后,必然會不同程度地造成環境功能和價值的破壞,這也是環境損害,救濟環境損害的主要方式是進行生態修復。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經過多年的發展,關注重點已經從原告資格轉變為實體權利的救濟,訴訟主要圍繞著救濟環境損害進行,以修復生態(或者環境)為核心。然而,生態修復作為新興的、復雜的法律救濟手段,司法實踐在運用這一手段時面臨許多挑戰。

      首先是法律依據問題。目前法院關于生態修復的判決基本上是以《民法通則》或《侵權責任法》有關“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的規定為依據。但是這些法律責任主要是救濟民事權益,是一種私權的救濟方式,而環境損害主要體現為公共利益的損害,生態修復主要為公法上的救濟。所以在追究恢復原狀這一責任時,必須考慮生態系統受到損害的程度,生態系統穩定和健康的基準,環境中公眾的利益訴求,也就是說需要一系列公法和技術規則的補充。本案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同時適用環境保護立法和侵權責任立法的規定,根據環境法的規定來確定法律責任是否成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確定承擔責任形式。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法律適用的割裂,例如《侵權責任法》中無法找到救濟環境損害的依據,而《環境保護法》中找不到生態修復的內容,為了解決這一難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制定環境損害救濟特別法和相關技術規范等。

      其次是生態修復責任的承擔方式的確定。法院判決承擔環境修復責任的方式包括行為責任和經濟責任。行為責任是指判決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生態恢復的任務。這種方式下,金錢責任和行為責任合而為一,行為人在專業機構或者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有權決定具體的修復技術和措施。無錫中院的經驗認為在環境評估還不完善,經濟成本難以核算的情況下,判定責任人按照一定的要求承擔修復責任可以避免許多難題。經濟責任是指判決責任人承擔生態修復的成本費用。當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沒有能力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生態修復責任,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環境修復責任,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昆明、廣州等地法院的案例傾向于將修復責任核算為一定的費用,責令責任人支付費用。這些費用或者打入環境保護基金,或者上交國庫以待將來修復使用。

      確定生態修復責任后,要求責任人承擔行為責任還是經濟責任的問題,表面上看似是技術和能力的問題,實質上與倫理和公平也有關系,兩種責任相互替代,看似平等,但是在本案中卻有極大的差別。本案的第二被告已經70多歲,經濟條件一般,身體狀況不好,中過風,行動不便、思維有一定的障礙,在法庭上多次失控大哭。400余萬元的生態修復款顯然超出其償付能力,若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修復款,此案基本無法執行,達不到應有的社會效果。法庭宣判本案的第二被告承擔修復的行為責任,這雖然也會面臨行為人沒有專業技術能力等難題,但是他可以通過爭取他人的幫助,爭取社會的救援來解決這一問題,留給了被告更多的選擇,也留給社會各界幫助解決此事更多的空間。

      再次是案件的執行問題。法院判決兩名被告在6個月之內共同修復受污染的魚塘,修復標準由環保部門審核。過期沒有修復,由環保部門指定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兩名被告共同承擔,并擔負連帶責任。由此可見,法院將監督判決執行的責任主要交給了當地環保部門,這也是不少法院的共同做法。生態修復的周期長、過程復雜、技術性強,法院跟蹤執行有諸多的難題,而環保部門是環境治理和修復的主管部門,發揮環保部門的作用既發揮了他們的特長,也是監督他們履行職責。當然,法院不能對判決的執行完全置之度外,否則會影響司法的威力和公信力。在案件執行的各個關鍵環節,法院都應該進行監督,發現執行偏離軌道,要加以糾正,對于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則需要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

      主要

      參考文獻

      [1]李摯萍,環境修復的司法裁量[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 (7):20-27.

      [2]奚曉明.試論環境資源案的特殊性及專業化審判的實現[N].珠江環境報,2014-11-22.

      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范文第2篇

      在信息系統工程的監理過程中,由于工程監理自身的行為不規范,以及信息系統工程建設過程中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可能出現一些違規行為,或者因工作失職造成施工質量、進度、投資目標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問題。當出現這些方面的問題時,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

      IT監理的責任類型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可分為監理職業責任和非職業責任兩大類,其中職業責任是由于監理行業工作的性質決定的,是行業工作特殊性所獨有的屬性,一般是指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違約行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非職業責任則與監理行業工作性質和特點無關,它主要由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本身故意的違法行為造成,包括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行政責任,以及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是一種團體(或集體)的行為,這一點有別于其他的專業人士(如醫生、律師等)。我國的監理體制推行的是總監負責制,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建項目監理部,并代表監理單位全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監理義務。總監理工程師在監理服務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但監理服務的素質最終是由監理單位的整體服務來體現的。監理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之間,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監理部其他成員之間的約束機制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法律責任的分擔方面,需要考慮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構成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三種法律責任的性質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作為企業法人,是信息化建設行為主體之一,其行為不僅受監理委托合同的約束,一旦違約要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還直接受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約束,一旦違法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 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涉案的監理人員、監理單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處罰。

      職業責任

      從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角度出發,職業責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責任。從職業性質的角度出發,主觀上的有意或無意是鑒別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屬于職業責任承擔范圍的主要依據,導致職業責任損害的主觀原因必須是無意的,也就是說監理人員在自身的專業范圍內由于疏忽或無意的行為導致了建設方(業主)或依賴于監理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例如,對于工程項目中存在的質量隱患,監理人員由于疏忽未進行檢查或雖然進行了檢查但未發現問題,從而造成了損失,除了工程承包單位必須承擔工程項目的質量責任外,監理工程師也需承擔自身的民事責任。但是,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現了工程中的隱患但出于某種原因故意隱瞞從而造成損失的話,監理工程師需要承擔的責任就超出了民事責任的范疇。監理的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兩類:

      過失責任人非圣賢,安能無過。過失責任是指監理工程師沒有履行其作為專業技術服務人員應該履行的責任,或是做了作為專業技術服務人員不應該做的事,而這些過失恰恰造成了建設方(業主)或第三方的損失,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責任合同責任是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人員作為監理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背了合同的規定,沒有適當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從而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害,因此,必須依據監理合同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與民事責任相對應的是民事賠償。《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406條規定: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監理單位在監理合同責任期內的委托合同義務,無論如何細分和描述,都可以歸結為《合同法》中闡述的監督、檢查、驗收加上咨詢服務。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違反監理合同,或者由于過錯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界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民事賠償責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監理單位存在過錯;

      委托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

      監理單位的過錯與委托單位的經濟損失存在著因果關系。

      賠償金額的多少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26條約定,監理單位對委托人的“累計賠償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的總額(除稅金)”。

      行政責任

      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非職業責任通常指的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從職業性質的角度出發,主觀上的有意是判定監理需要承擔非職業責任的主要依據,即導致非職業責任損害的主觀原因必須是有意的。

      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詞,特指國家行政,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的活動,其核心是國家的組織和管理活動。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

      行政處罰是我國行政法中最重要、影響最廣泛的制度之一。行政處罰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行政處罰就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權力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關人給予法律制裁的行為。它是政府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活動中,為了保證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1. 監理單位的行政責任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監理單位不得偽造、轉讓、出賣《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越級承接監理業務。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改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取消資質的處分。”

      由此可以看出,監理單位承擔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在主觀方面,行為是故意的,如果沒有故意就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在客觀方面,監理單位自身必須存在以下不規范行為:

      超越本單位資質承攬工程;

      轉讓監理業務;

      偽造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2. 監理工程師的行政責任

      除了監理單位要為其在監理活動中的違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以外,如果監理工程師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同樣也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監理工程師有下列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撤銷登記、吊銷《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處分:

      未經登記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

      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因個人過錯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刑事責任

      在當前不規范的信息系統工程市場中,部分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招標中違背規則,以超低價中標后,便想通過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無根據地增加工程量等途徑來實現“失之東隅、收之桑榆”的目的,此時監理人員如果立場不堅定,缺乏職業道德、喪失誠信原則,就很有可能被主動射過來的“糖衣炮彈”俘獲。還有少數監理從業人員本身就心術不正,在監理工作中不講立場原則,墮落腐化,要么主動和少數不規范的施工承包單位沆瀣一氣,要么向工程承包單位“吃拿卡要”。

      監理人員如果與承包商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事故或損失,就構成了犯罪,則必然會依據刑法來追究涉案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范文第3篇

      關鍵詞:工程監理單位;合同管理;財務管理

      隨著國內市場規范化、社會化的不斷發展,工程監理在社會經濟建設中的作用越發的突出。自1988年我國工程建設監理事業起步以來,經過近30年的推廣和完善工作,工程監理單位逐步成為工程建設中的管理者和協調者,并承擔起了協調施工單位和業主之間管理的重要角色。同時,工程監理單位在保障工程項目建設中實現“投資、質量和進度目標”三要素的統一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工程項目建設由于涉及資金規模巨大的特殊性,直接關系到了地區經濟、行業發展和國家穩定等眾多問題。

      一、工程監理單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根據我國《建筑法》中的法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相關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監理合同是保證監理單位獲得建設單位正式授權的重要依據。如果工程監理單位的管理體制中存在合同管理不當的問題,在建設項目開展過程中就容易出現腐敗孳生、糾紛不斷等現象,同時也會加大監理單位開展工程項目協調管理工作的難度。因此,注重監理單位合同管理工作,對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雙方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合同管理是監理目標實現的基礎

      通過規范工程監理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之間的合同管理工作,實現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等步驟的有序、穩定,是工程監理單位獲得監理授權的重要保證。只有嚴格制定在建項目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合同的簽訂和合同中文本條款的履行,才能督促監理單位更加積極、規范地開展監理活動,為在建項目實現規范化建設提供更好的保障。嚴謹的合同內容是建設單位可以在建設項目中事中保證計劃投資、工程進度和建設質量能夠按照預期的建設項目目標完成的保證,可以實現在建工程項目建設的效率、進度和質量總體上的提高。

      (二)合同管理規范管理是實現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的保障

      工程監理單位同建筑單位之間的合同具備的法律效力是實現監理工作開展的主要依據和最權威的文件,也是有效保障監理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各盡其責、共同完成項目建設的法律約束效力。由于市場因素在經濟發展和項目建設中的滲透,監理單位和項目建設施工單位受到市場競爭和自身利益因素的影響,在實際的建設項目進行過程中,業主、建設施工單位等項目涉及的單位之間存在一種相對緊張的博弈關系,如果缺乏全面、科學、有效的合同,必然使得各方在工程項目建設進行過程中分別以自身的利益為先,導致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失效、經濟秩序混亂的情況出現。因此,工程監理單位作為第三方組織,通過規范的合同管理程序和合同履行監督程序將能有效地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各方的行為進行有效地協調和約束作用,從而保證工程項目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

      二、工程監理單位如何加強合同管理

      (一)參與合同的談判和制定過程

      為了保證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項目進行過程中工作的開展順利,工程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工程業主和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施工方與監理單位簽訂授權合同之前就積極地投入到項目工程合同的準備、談判和制定過程中去。工程監理單位參與合同談判和制定過程,將為合同管理工作奠定優良的基礎。例如,有些業主在實際的工程項目進行過程中其實并不歡迎監理公司的進入,而是由于政府法律法規等相關工作規定,不得不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工作。這些業主企業在實際項目進行過程中將監理視為累贅,同時認為付給監理單位的監理費用是一筆額外的資金負擔。因此,業主單位認為既然監理單位是自己花錢請來負責監督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的,監理單位只需要根據自身的需求做好相應職責即可,人為性地將監理單位排斥在業主決策和利益分配的過程之外,導致了監理單位在實際的工程建設過程中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為了加強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實際作用,監理單位需要首先融入到監理合同談判和制定的過程中去。通過在合同準備和制定期間的全程參與,監理單位可以盡量避免合同中出現文本不規范或者合同條款和項目不清楚造成的經濟責任風險和違約責任風險等問題。同時,積極參與合同的談判過程,也方便監理單位及時掌握后期合同管理的第一手資料和信息,通過規范合同管理的方式,杜絕違法合同的制定與簽訂,并自覺起到維護合同訂立過程中以及后期項目建設開工后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二)對合同項目內容進行分析

      在項目工程合同簽訂后,監理單位要及時認真組織對合同內容和各項目條款盡心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工作。項目建設工程中,部分施工材料,如三大主材、管材和部分裝飾材料等將由施工方供給,監理單位需要確切地掌握這些材料的來源、采辦過程,才能加強對投資控制和項目工程監理的工作效率。在捋順合同條款和弄清合同內容的基礎上,對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個項目條款進行有條理的分類研究和解釋。通過研究分析,及時找到合同中的缺陷和合同在實際項目建設操作過程中的弱點,并組織建立相應的應對方法預案。通過對合同內容及條款項目的分析,監理單位能夠提前預測到建設項目進行過程中可能發生風險的關鍵點,并根據合同內容督促簽訂合同的雙發嚴格履行合同條款中標注出的義務和責任,防止風險出現和擴大的可能。同時,對于實際建設項目中出現的對合同部分項目管理條款有爭議的地方,監理單位可以在預防該類情況發生和處理其發生后的索賠事件時掌握更多必要的有效信息。

      (三)提高監理隊伍的專業性

      為了保證監理單位合同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提高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性和合同管理的能力是目前保證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的重要保障。因此,工程監理單位為了保證能建立一支專業水平高、應變能力強并且堅持合同內容原則的高素質人才隊伍,就要通過積極開展和舉辦監理工程師在職專業基礎知識培訓課程和工程實踐經驗講座等培訓工作,全面提升各類監理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在這一過程中,監理單位應加強監理工程師對新技術和新工藝的學習、加強對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系統的了解,并加深對當前新型建筑材料的認識,讓新的建筑理念通過監理工作進入到業主單位和具體的施工單位之間,從而不斷提高行業的發展。同時,還要不斷加強對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個人素養的提高,積極鼓勵和約束監理人員能夠公平公正地處理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四)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和檢查

      在工程項目進行過程中,監理人員要時刻注意合同中各個項目和條款的履行情況,對違反合同規定中的行為和內容應予以及時的指正,并責令其整改,對于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要及時予以仲裁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然而,目前一些工程建設項目中,業主認為自身已經將工程監理項目委托給了項目監理公司,那么自身只需要向工程監理單位要質量、要工期即可。在實際的工程項目進行中并不同監理相互配合,而是采取遇事則拖,拖不過再解決的方針,一旦出了問題就是監理單位的責任。為了盡可能的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監理單位應積極主動同業主單位溝通,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和跟蹤檢查的結果,及時向業主單位回報,對于其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業主單位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相應內容進行履約,確保合同內容執行的履行效率。因此,監理單位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要嚴格把握和審查合同執行的情況及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盡量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從而保障工程建設項目能夠按照既定計劃順利完成。

      (五)審核并處理合同有關的索賠工作

      對于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監理工程師在發現后應按照合同內容對違反合同的情況進行鑒定和審查,并在審核后提供公正公平的賠償方案。按照相關程序和法律內容,及時處理好工程項目進展過程中出現的索賠工作。在審核并判定索賠事件成立后,監理工程師還應按照合同內容對承包方提出的賠款額度進行計算和進一步的核查,以保證提出的賠償數額正確、合理。作為第三方的調解機構,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單單要確保索賠工作審核和執行的順利,同時還要制定并采取相應的防過度索賠的機制和措施,減少無理索賠事件的發生概率及其影響,從而保障項目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六)加強合同資料歸檔管理工作

      通過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進行分類、整體、編碼和歸檔,不但能起到監理單位對合同文件的科學性、系統性的分管的作用,還能實現工程項目的規范化并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合同資料的分類整理和歸檔工作是監理單位發揮其合同管理職能的最后一環,也是對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總結,方便今后的備案、存檔和利用。監理單位在實行項目工程建設的合同管理工作中,不單單要重視合同簽訂前的管理、簽訂后的分析、履約情況的落實和針對性管理措施的實施,同時還要加強對合同管理歸檔和管理經驗的總結和歸納,才能實現監理單位專業能力在實踐中不斷增長的發展戰略。

      三、工程監理單位加強財務管理的重要性

      財務管理工作對于加強工程監理單位資產的完整性與安全性、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所謂財務管理工作,就是以財務資金運作為對象、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以科學管理決策為手段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目前,隨著國家經濟建設步伐的逐步加快,工程項目監理單位作為新興的服務行業,其服務中心集中在對工程項目的投資、進度和工程質量的監督和控制上。因此,工程監理單位的服務內容和性質決定了其在實施監理活動時必然要加強其自身的會計核算能力與財務管理的規范化,才能進一步保障工程監理單位在實際應用中的有效性。

      四、工程監理單位如何強化財務管理

      為了實現工程監理單位在行業技術增長和市場競爭環境日趨激烈的環境中獲得更好的發展,加強工程監理單位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可以從資金管理、資產管理、債權管理和風險管理四個方面入手。

      (一)資金強化管理

      資金管理是工程監理項目中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而加強財務資金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從資金管理角度上來說,為了提高工程監理單位的財務管理能力,首先要加大對資金的管理和考核力度。通過加強對建筑項目中資金使用的具體情況、款項的收支情況入手,嚴格審核每一筆自己的使用,對預算外的資金支出要進行審核和原因的分析,從而保障資金的安全使用。其次,加強資金管理要實現對建筑項目中的資金的集中化管理,通過資金的資金集中管理,能夠實現對建筑項目進行過程中的限制資金進行集中利用,從而更好地實現項目資金的高效、靈活的運行。再次,在監理單位資金管理工作中,要做到盡量減少和避免資金的在途時間和資金分散的情況,從而實現對項目中各項資金的更好地控制。為了實現監理單位強化資金管理的目的,監理單位可以選擇加強同項目進行過程中同各大銀行之間的交流和業務流量,從而起到擴大建筑項目進行過程中的融資空間,不斷通過對資金管理的加強來保障項目資金鏈的彈性和現金流使用效率。

      (二)資產強化管理

      監理單位的資產具有分布分散、項目資產使用率較低等問題。目前監理單位的資產管理中存在著資產管理無法實現動態化、資產處置不夠規范等問題,造成了監理單位資產管理中的弱項。由于監理單位資產的管理效率和管理安全均關系到監理單位的穩定和所有資本的增值情況,監理單位的資產是實現工程監理項目進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監理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中,不但要根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當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加強項目資產的評估工作,推動監理單位資產管理制度不斷走向健全和完善。在項目進行過程中,監理單位要指派專人固定對資產進行專項處理,準確地合適工程監理項目中的資產問題,并對資產進行準確的核實,尤其是要根據監理項目中的人員編制情況和實際業務的需要,對監理項目的辦公用地、職工宿舍、交通運輸設備、專業設備等進行統計核算和調配工作,實現監理單位固定資產的集中管理工作,和項目資產的優化配置和資產使用效率的全面提高,從而保障項目資產的安全和資產管理運營中的有效性,確保工程監理項目的順利開展和實施。

      (三)債權強化管理

      項目監理過程中出現的工程款拖欠的現象是工程監理項目中債權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保障工程監理項目的順利進行,就要加強監理項目的債權管理,并形成合法合規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機制。在監理項目的債權管理工作中,要保證債權計算的準確和各項手續的完整,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對債券進行確認和金額核對的辦法來加強管理,從而減少壞賬產生的可能。隨著建設工程項目的增加和工程監理行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化的發展現狀,債權問題給項目監理單位帶來的財務風險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工程監理單位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工程監理單位不但要做好債權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對欠款方的信資狀況做好調查和管理工作,進一步降低項目進行過程中應收賬款的增加給工程監理工作帶來的風險。

      (四)風險強化管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監理單位在進行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面臨著更大的財務風險。一方面,隨著監理單位行業的擴大和市場風險的增加,工程監理單位財務管理的外界風險在逐步增長。另一方面,由于工程監理單位本身財務信息系統不夠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尚未健全、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得到保障,隨著建筑工程項目設計資金額度的快速增長,監理單位自身的內部財務風險也在不斷提高。為了應對來自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的雙重財務風險的壓迫,工程監理單位需要全面提高財務風險的識別的應對能力、建立健全完善的財務風險評估體系、并將加強對監理項目進行中財務風險關鍵點的控制作用,從而降低監理活動的運行風險。作為監理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更應積極地投入到財務風險管理的工作中去,既要找到風險發生的源頭,也要控制項目監理實施過程中風險發生的因素,才能全面降低建筑項目實施過程中風險發生的概率。

      五、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項目在進行決策過程中就需要慎之又慎。工程監理單位可以通過為建設單位提供有價值的項目修改意見和建設方案等,規范工程項目建設和發展,從而避免和減少當前建設工程不合理和盲目投資的概率,降低經濟泡沫產生的可能。為了提高監理單位在實際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作用,不斷加強監理單位合同管理能力和財務管理能力能將成為新的經濟環境下推動監理單位發展的核心動力。

      參考文獻:

      [1]李霖.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逆向選擇對策及評標決策[D].浙江大學,2015.

      [2]黃健雄. 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影響因素分析[D].華南理工大學,2013.

      [3]龐宏利. 工程監理合同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9.

      [4]鐘曉宇. 淺談如何加強工程監理單位的財務管理與合同管理[J]. 財經界(學術版),2015,23:266+395.

      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范文第4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規劃

      Abstract: supervision is plann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unit in an entrusted b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supervision department to guide the guiding document for supervision work.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otal goal is a system of the process, need to make plans, establish organization, equipped with appropriate supervisory staff, effective leadership,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rget control of the project. I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planning, basi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planning

      中圖分類號:U41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引言

      監理規劃是監理單位接受業主委托并簽訂委托監理合同之后,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在監理大綱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廣泛收集工程信息和資料的情況下制定,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用來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二、建筑工程監理規劃的意義

      (1)監理規劃是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后首先要編制的指導項目監理部開展監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建筑工程監理的中心目的是協助業主實現建筑工程的總目標。監理規劃包括確定監理工作目標,制定監理工作程序,確定目標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等各項措施和確定各項工作的方法和手段。

      (2)監理單位如何履行監理合同,如何落實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所承擔的各項監理服務工作,作為監理的委托方,業主不但需要而且應當了解和確認監理單位的工作。同時,業主有權監督監理單位全面、認真執行監理合同。而監理規劃正是業主了解和確認這些問題的最好資料,是業主確認監理單位是否履行監理合同的主要說明性文件。監理規劃應當能夠全面而詳細地為業主監督監理合同的履行提供依據。

      (3)從建筑工程監理控制的過程可知,監理規劃的內容必然隨著工程的進展而逐步調整、補充和完善。它在一定程度上真實地反映了一個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全貌,是最好的監理工作過程記錄。因此,它是每一家工程監理單位的重要存檔資料。

      三、建筑工程監理規劃的依據

      監理規劃是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監理機構充分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的目標、技術、管理、環境以及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等方面的情況后制定的。

      (1)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具體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這是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的最高層次;二是工程所在地或所屬部門頒布的工程建設相關的法規、規定和政策;三是工程建設的各種標準、規范,工程建設的各種標準、規范也具有法律地位,也必須遵守和執行。

      (2)政府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政府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文。二是政府規劃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條件、環境保護要求、市政管理規定。

      (3)在編寫監理規劃時,必須依據建筑工程監理合同以下內容: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有關建筑工程監理規劃方面的要求。

      (4)在編寫監理規劃時,也要考慮其他建筑工程合同關于業主和承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5)監理大綱中的監理組織計劃,擬投人的主要監理人員,投資、進度、質量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信息管理方案,定期提交給業主的監理工作階段性成果等內容都是監理規劃編寫的依據。

      三、建筑工程監理規劃編寫的要求

      (1)監理規劃在總體內容組成上應力求做到統一。這是監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要求。監理規劃基本構成內容的確定,首先應考慮整個建設監理制度對建筑工程監理的內容要求。建筑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建筑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這些內容無疑是構成監理規劃的基本內容。施工階段監理規劃統一的內容要求應當在建設監理法規文件或監理合同中明確下來。

      (2)監理規劃基本構成內容應當統一,但各項具體的內容則要有針對性。監理規劃是指導某一個特定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技術組織文件,它的具體內容應與這個建筑工程相適應。由于所有建筑工程都具有單件性和一次性的特點,也就是說每個建筑工程都有自身的特點, 而且,每一個監理單位和每一位總監理工程師對某一個具體建設工程在監理思想、監理方法和監理手段等方面都會有自己的獨到之處。因此,不同的監理單位和不同的監理工程師在編寫監理規劃的具體內容時,必然會體現出自己鮮明的特色。

      (3)監理規劃是針對一個具體建筑工程編寫的,而不同的建筑工程具有不同的工程特點、工程條件和運行方式。這也決定了建筑工程監理規劃必然與工程運行客觀規律具有一致性,必須把握、遵循建筑工程運行的規律。因此,監理規劃要隨著建筑工程的展開進行不斷的補充、修改和完善,把握建筑工程運行的客觀規律,就需要不斷地收集大量的編寫信息。如果掌握的工程信息很少,就不可能對監理工作進行詳盡的規劃。例如,隨著設計的不斷進展、工程招標方案的出臺和實施,工程信息量越來越多,監理規劃的內容也就越來越趨于完整。就一項建筑工程的全過程監理規劃來說,想一氣呵成的做法是不實際的,也是不科學的,即使編寫出來也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實施的價值。

      (4)監理規劃應當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下編寫制定,這是建筑工程監理實施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必然要求。當然,編制好建筑工程監理規劃,還要充分調動整個項目監理機構中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積極性,要廣泛征求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意見和建議,并吸收其中水平比較高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共同參與編寫。在監理規劃編寫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業主的意見,最大限度地滿足他們的合理要求,為進一步搞好監理服務奠定基礎。作為監理單位的業務工作,在編寫監理規劃時還應當按照本單位的要求進行編寫。

      (5)監理規劃的編寫需要有一個過程,需要將編寫的整個過程劃分為若干個階段。監理規劃編寫階段可按工程實施的各階段來劃分, 這樣,工程實施各階段所輸出的工程信息就成為相應的監理規劃信息,例如,可劃分為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和施工階段。設計的前期階段,即設計準備階段應完成規劃的總框架并將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進行“近細遠粗”的規劃,使監理規劃內容與已經掌握的工程信息緊密結合;設計階段結束,大量的工程信息能夠提供出來,所以施工招標階段監理規劃的大部分內容能夠落實;隨著施工招標的進展,各承包單位逐步確定下來,工程施工合同逐步簽訂,施工階段監理規劃所需的工程信息基本齊備,足以編寫出完整的施工階段監理規劃。

      (6)現代科學管理應當講究效率、效能和效益,其表現之一就是使控制活動的表達方式格式化、標準化,從而使控制的規劃顯得更明確、更簡潔、直觀。因此需要選擇最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來表示監理規劃的各項內容。比較而言,圖、表和簡單的文字說明應當是采用的基本方法。編寫建筑工程監理規劃各項內容時應當采用什么表格、圖示以及哪些內容需要采用簡單的文字說明應當作出統一規定。

      (7)監理規劃在編寫完成后需進行審核并經批準。監理單位的技術主管部門是內部審核單位,其負責人應當簽認,同時,還應當按合同約定提交給業主,由業主確認并監督實施。從監理規劃編寫的上述要求來看,它的編寫既需要由主要負責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又需要形成編寫班子。同時,項目監理機構的各部門負責人也有相關的任務和責任。監理規劃涉及到建筑工程監理工作的各方面,所以,有關部門和人員都應當關注它,使監理覘劃編制得科學、完備,真正發揮全面指導監理工作的作用。

      四、結論

      對一項工程的監理而言,如果沒有一份與所監理工程自身特點相結合的監理規劃來指導監理工作,也就沒有良好的監理效果,即:沒有周密完整的規劃,具體的實施可能就要打折扣。對一個監理企業來講,監理規劃的編制質量同時也是監理水平的外在體現,代表著監理企業的形象。監理規劃不但要有,更重要的是要有使用價值、有針對性:監理企業的價值觀念,總監及其他專業監理人員的監理思想等都要在規劃中有所體現甚至創新,同時能經得起外部的檢查。也希望通過監理企業內部、建設單位、政府監督機構等的齊抓共管,促使監理規劃的編制達到企業應有的水平。只有具有針對性,建筑工程監理規劃才能真正起到指導具體監理工作的作用。監理單位的實際水平可從監理規劃和它的實施中充分地表現出來。

      參考文獻:

      【1】GB 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S】.

      【2】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建設工程監理概論【M】.

      工程監理單位的義務范文第5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 工程監理 安全責任 探討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其安全責任也是工程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是建設施工中所實施的微觀監督管理,因此,為了研究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是否應該承擔安全監理的責任問題,從監理的制度和法律法規等方面對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進行了全面分析。

      一 如何理解監理單位的安全職責

      工程監理單位的業務范圍是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一般包括安全管理、質量管理、施工進度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的機構,包括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及各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考核,特種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機械設備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事故應急方案及施工過程中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文明施工的要求等。

      工程監理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如果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如果情節嚴重的,工程監理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將施工情況及時上報給建設單位。如果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工程監理應上報主管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實施監理權利,并對建設安全生產負有一定的責任。例如監理工程師錯誤指揮或違規指揮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負一定責任;如果將不合格的產品、材料和設備是為合格品,造成安全事故的負一定責任;如果監理人員為了自己的私利,與施工單位串通一氣,未按國家標準而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引發安全事故的,也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因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自身的原因引發的安全事故都要根據情況追究其相關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二 當前監理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的安全責任來自于安全風險。如果這些不確定的因素能及時被發現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制止,這種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責任也許會降低。以下就是從幾個方面闡述監理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中的具體表現:

      行為責任和工作技能風險的表現:

      監理人員沒有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安全責任,或者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失職行為。

      監理人員對工作不負責,對于施工單位的違規違約行為沒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即不作為。

      為了自己的私利與施工單位串通好,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由此,造成安全的安全責任事故無法轉移,即違法行為。

      有些監理人員因自身專業知識和工作喲經驗不足,雖然按規定執行任務,但是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最終造成安全事故發生。

      2.管理和職業風險的表現

      (1)監理單位的管理機制不健全,對工程監理人員的管理和處罰不嚴。

      (2)工程監理內部管理不嚴,安全制度形同虛設、缺乏操作性。

      (3)工程監理內部各層次人員職責劃分不明確,缺乏溝通與交流,發現問題時不能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一些監理人員不受職業約束,缺乏榮譽感和責任感,在施工過程中對安全控制過于放松,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做到廉潔自律。

      (5)市場競爭過于激烈,相互壓價導致監理人員工資標準偏低,這樣難以調動人員積極性,安全監理人員配備不到位。

      3.社會環境風險

      (1)對監理的片面理解。業主認為是自己不懂,花錢請來的,出了問題就要找監理;施工單位認為在施工過程中有監理在,是監理同意后我們才施工的,出了問題,都找監理。

      (2)有些業主隨意剝奪監理的權利,干預正常的安全監督工作,做出決定忘監理,只有出了問題才找監理。

      (3)業主要求施工單位隨意縮短工期,追求片面效益,只求速度不抓安全。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為了追求片面利益,各種安全防護不設置,使安全工作不能正常進行,這樣加重了監理的工作量。

      (4)監理單位自身管理體系不健全,監理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缺乏安全事故及現場隱患的敏感性,難以承擔安全監理重任。另外一些施工單位人員對安全意識認識不深入,造成整個施工隊伍安全素質低下,出現違章和冒險施工作業。

      綜上所述,從各角度出發,監理企業必須介入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及監督中。

      三 如何加強工程監理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加強工程監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質量隱患導致安全事故發生,不安全事故因素又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因此,控制質量就是對施工安全的監督,所以不能說工程監理只有控制質量的權利,卻沒有承擔安全事故的責任。

      其次,從現實中看,已經有業主和施工監理在委托監理的合同中,明確提出除了質量、進度和成本控制之外的安全管理,只是監理的理論和法規滯后于形式的發展,因此,我們可以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累相關的安全監理經驗,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制定措施的依據。

      最后,現實施工過程中,質量安全和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因此,給社會和國家帶來巨大的損失,監理作為國家的一員有職責和義務對施工進行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督。現實的需要就是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所追求的目標。

      監理單位及相關部門如何提高監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

      監理人員雖然在法律上不具有承擔非正式工程的安全責任及義務,但是這不代表監理人員對非正式工程的安全漠不關心。因此,我們必須從嚴謹科學的職業道德出發:

      加強監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監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個人素質的修養,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和規定,工程監理在工程開工之前,要嚴格審查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的可行性;對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工程監理不得下達開工命令;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監理要經常深入現場巡視安全隱患和質量安全,如有問題及時下達停工令并予以整改。

      要加強工程監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努力提高專業技能,嚴格貫徹和執行工程建設質量標準,只有保證質量,才能保證安全,才不會出現安全隱患問題。

      根據相關資料及要求編寫安全監理指導書、項目安全監理方案及安全監理工作質量檢查辦法等相關手冊和文件,用來指導安全工程監理的工作。

      監理單位應健全公司監理安全管理體制,配備專職監理工程師和管理人員,檢查指導監理人員的安全工作。按照公司的明確分工,營造齊抓共管的安全監理工作局面,每周必須開監理例會講安全知識,加強監理安全管理制度。

      監理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后如何維權舉證

      要反映監理是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的。

      反映監理工作是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具有合法性和規范性。

      反映監理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工程監督管理和處理問題是合理的,如質量安全隱患的處理工作。

      對于所追究的責任,要提出有力的事故原因分析報告。例如不合理縮短工期造成的安全事故。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監理人員要收集好安全資料和可信的證據,對維權舉證等基礎性工作做好防范。

      結語 以上內容是對工程監理安全責任的相關分析,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要認清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加強質量及安全管理,促進建筑工程保質保量完成,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李金玲. 建設工程監理[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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