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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業內部監督及內部控制的目標
1、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是現代金融企業會計監督及內部控制的基本目標。這三個性質是金融企業的經營原則,之所以建立現代金融企業會計監督和其內部控制的原因就是要促進這三個性質的實現。
2、現代金融企業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的具體目標是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性。由于金融企業的各項決策取決于各種會計信息的分析和判斷,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將最終決定各項決策的對與錯。
3、對國家法律、制度、法規要嚴格遵守,并依法從事業務經營和財務活動,這是建立現代金融企業會計監督和內部控制目標的前提。
二、金融企業內部稅務會計的特征
1、稅法制約下企業稅務會計的操作
由于受到稅收規定的制約,企業稅務會計一定要嚴格根據稅務法規、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來操作,不可以隨意更改或者選擇。比如:企業的管理會計和財務會計在固定資產折舊上,可以在現行財務制度規定的工作量法、年限總法、平均年限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選擇一種運用;在存貨核算中,企業可在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中選擇合適的方法運用。
2、企業稅務會計合理稅收籌劃
企業稅務會計的核心是稅務會計把稅收工作獨立到一個完整的體系的同時,還可以更好地進行稅務籌劃。這也是稅務會計最突出的特征。稅收籌劃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之內,對經營、籌資和投資活動的事進行籌劃和安排,以可能取得節稅收益等活動。企業稅務會計對稅務資金運動反映和監督的同時,還可以通過說服因素等方法,使納稅人更加明確地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
3、企業履行稅收義務的反映和監督工具是企業稅務會計
會計學科中的一個分支,即企業稅務會計,其具有相對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它可以對企業貨幣表現出稅務活動的資金運動過程,并對其進行全面、系統地反映和監督。由于稅收規定的計稅依據和企業會計記載反映的依據不同,所以他們的計算口徑和處理方法也存在很大的差異。針對此問題,企業稅務會計擁有一套獨特地處理準則,即通過稅務會計工作所反映出來的情況,確保企業的稅務活動按照稅收規定進行,可以使應納稅金及時、全額地解繳,以防止納稅人進行逃稅、偷稅、騙稅和欠稅等問題的出現,保證企業完整、認真、正確地履行他們納稅義務,避免因不熟悉稅收規定、未盡納稅義務而受處罰所導致的損失。
三、金融企業稅務管理對稅務稽查的工作處理
(一)企業稅務管理與稅務稽查之間存在的問題
1、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業務脫節問題
稅務管理與稅務稽查是稅收征管不可分割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業務上有銜接,工作上要配合。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稽查部門傳遞稽查案源,通報管理信息,使稽查部門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稅收實現及稅款繳納情況,以便稽查部門有目的的組織檢查,有力地打擊涉稅犯罪行為;稽查部門應及時向管理部門通報檢查信息,使管理部門了解稅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有效地遏制納稅人的違法、違章行為,促進依法治稅,真正發揮稅務稽查“懲處稅務違法,追繳流失稅收,維護稅收秩序,強化稅收征管”的作用。但就目前情況來看,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信息不暢、配合不力、業務脫節問題比較嚴重。
2、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稅收爭奪問題
管理部門有稅收任務,稽查部門有稽查任務,一旦管理部門稅收任務的“蓄水池”被稽查部門查到,管理部門想收,稽查部門也要收,雙方為任務而爭執不休,互不相讓。比如一些管理部門將其管轄企業發生的“發出商品”業務實現的稅金作為稅收任務的“蓄水池”,任務緊時讓企業作銷售補繳稅款,任務不緊便讓企業為其嚴加看管,待稽查部門檢查時匆匆忙忙讓企業按正常稅款清繳入庫。
(二)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
1、嚴格稅收執法,規范征管行為
結合目前稅收征管改革的實際情況和成功經驗,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各個部門的監督制約機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促進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的監督制約和協調配合,規范管理部門的征管行為和稽查部門的執法行為。
2、加強監督制約
稽查部門、監察部門、法制部門要通過案件的檢查,監督管理部門的稅收征管質量,對管理部門稅收征收管理中發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敗訴案件,要查明原因,劃清責任,對直接責任人給以追究;監察部門、法制部門、管理部門要聯合組建案件檢查復審組,對稽查部門的稽查執法權實施有效的監督。
3、促進協調配合
管理部門和稽查部門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凡稽查局檢查的業戶,管理部門除日常管理外,不得介入;稽查部門確定的稽查計劃,要按規定期限傳送到管理部門;稽查部門檢查案件要實行限時結案制度,檢查結果要及時通過市局征收管理科或縣(市)局綜合管理科通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要及時查找原因,并及時向市局征收管理科、縣(市)局綜合管理科反饋整改措施。市局征收管理科、縣(市)局綜合管理科要定期檢查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的協調配合情況,對不按規定協調配合的,直接追究其責任人。
四、金融企業稅務中稅務會計師工作的作用及意義
如果說稅務會計的最重要的目標是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那么稅務會計師的業務素質則是稅務會計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證。稅務會計崗位作為金融會計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一體的高智能活動主體,首先需要社會為稅務會計師提供充足的業務培訓機會;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稅務會計師納稅觀念,選拔符合稅務機關和企業要求稅務會計師擔任稅務會計,并為其提供培訓、調研機會,保證稅務會計質量的不斷提高。稅務會計師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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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由于集合了多家子公司,因而其資金量往往比較龐大。通過形成資金池這一管理模式,可以幫助集團公司更好的進行資金分配與統一調撥,使集團的運行與管理更加合理。
一、集團公司資金池的稅務風險分析
(一)資金池借款利息營業稅繳納問題
集團公司資金池所屬單位借入款項屬于資金拆借行為,在公司財務與結算的管理模式下,集團總公司對子公司收取的資金次貸款利息均需要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因為財務公司屬于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財務公司往往不具有此類風險,但是對于集團公司而言,這種風險比較明顯,在現有的結算模式下,集團各級成員向總公司資金池借款的行為可能會違反貸款通用原則,存在變相辦理貸款的風險。
(二)企業資金成員與集團總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存在的印花稅繳納問題
集團公司由于不屬于銀行機構,也非金融組織,其與財務公司的簽款合同無需貼花,而財務公司則需要。
(三)資金池成員的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作為非銀行性質的進行機構,資金池所屬的各級單位所取得的存款利息與銀行相同,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而集團公司模式在存款利息營業稅的繳納上當前仍無明確的規范,在實際觀念上也有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集團公司資金池的性質與公司借貸的方式不同,集團公司各成員可以自主申請企業用款,公司獲得借款后收獲的利息與銀行存款利息本質上屬于統一概念,所以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而另一種觀點認為,集團公司各成員的貸款行為不屬于法律實體,任何子公司要從總公司獲取資金都應當視為貸款行為,根據金融保險業制定的繳納標準上繳相應數額的營業稅。在這種觀念不統一的情況下,很容易給集團公司帶來稅務風險。
(四)集團成員支付資金池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首先是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存在的相互關聯問題,通過設置資金池存貨利率來進行各公司成員與集團公司的轉讓定價。而對集團公司整體費用與利潤的全面提升與稅務規劃可能引起相關稅務機關的注意,如果集團公司在調整過程中違背了稅務機關的原則,就很可能造成集團公司繳納稅務減少,形成逃稅的行為。另外,集團公司的各級成員如果從資金池借用的數額大于公司所能承受的債務比,很容易出現財務風險。其次,資金池運營模式問題,集團公司屬于非金融性企業,其向子公司進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業拆借利息支出均予以扣除,可以預見在計算中心預算模式下,集團各成員的利息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二、集團公司資金池稅務風險的管控措施
首先,針對當前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業務與資金量各部相同,資金往來業務較大,在公司資金池利息單據的編制上應取得相關稅務機關的支持,并與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溝通與交流,以此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與支持。
其次,考慮選擇財務公司資金池管理模式。以上分析得出,財務公司資金池管理模式能夠更好的規避稅務風險,謹防借款中存在的違法放貸行為,因此集團公司可以考慮采取合并收購的方式來成立財務公司。另外,集團還應針對與有關稅務機關有沖突的爭議進行溝通,具體做法一是主動將公司資金池運作模式與稅務判斷規律形成資料,呈交給有關稅務部門,資料內容具體包括公司有效的電話記錄、會議內容、書面文件等;二是爭取獲得稅務機關有關不征收資金池利息收入的許可,獲得與財務公司一致的權力。
再次,針對前面講到的非金融企業債資問題,如果企業能夠證明企業的實際稅負與資金關聯方的相關交易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并且能夠提供相關資料,則應納稅所得額需要扣除關聯方的利息,爭取進行稅前扣除。
最后,集團公司資金次運作模式可以采取統借統還的方式,既集團公司下屬各個子公司向資金池申請貸款時,應按照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所計算的利息一樣不予征收營業稅,如果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利息標準,可以將其視為貸款性質,收取的所有利息將全額征收營業稅。集團公司還應自行統計借款利息支出與歸還表,并在年度資金結算中將稅務有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使企業實行的稅務規則適應當地的稅收政策。稅務繳納理論界多數觀點人為統借統還的模式實際上并不屬于集團關聯企業的借款與債券投資行為,僅僅屬于集團公司向銀行借款用以滿足子公司的生產或者經營需求,更好的幫助子公司發展業務,使集團總公司維持正常運作,因此只要集團公司出示相應的借款憑證與內部資金調撥憑證,原則上該行為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可以不向其收取營業稅費。
一、稅務籌劃概念及特點
國內關于稅務籌劃概念的認識較模糊,從已有的專著來看,代表性的說法有:一是稅務籌劃屬于避稅范疇,避稅包括稅務籌劃、稅收規避和稅收法規的濫用三種方式。二是稅務籌劃有廣義和狹義理解之分,廣義的看法有,人大張中秀教授認為稅務籌劃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違法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策劃和有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非違法的避稅籌劃、合法的節稅籌劃與運用價格手段轉移稅負的轉嫁籌劃和涉稅零風險。天津財大蓋地教授認為稅務籌劃包括節稅籌劃和避稅籌劃。狹義的稅務籌劃指企業合法的節稅籌劃。三是將稅務籌劃外延到各種類型的少繳稅、不繳稅的行為,甚至將逃稅策劃、騙稅策劃也都包括在納稅籌劃的概念中。
二、稅務籌劃的特點
稅務籌劃的根本目的是減輕稅負以實現企業稅后收益的最大化,但與減輕稅負的其他形式如逃稅、欠稅及避稅比較,稅務籌劃至少應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這一特點使稅務籌劃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2.籌劃性。在稅收活動中,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
3.專業性。稅務籌劃作為一種綜合的管理活動,所采用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從環節上看,包括預測方法、決策方法、規劃方法等;從學科上看,包括統計學方法、數學方法、運籌學方法以及會計學方法等,因此,稅務籌劃在方法上的綜合性特點使籌劃活動是一項高智力的活動,需要周密的規劃、廣博的知識。稅務籌劃的專業性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企業的稅務籌劃需要由財務、會計、尤其是精通稅法的專業人員進行;二是現代社會隨著經濟日趨復雜,各國稅制也越趨復雜,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務籌劃已顯得力不從心,稅務、咨詢及籌劃業務應運而生,稅務籌劃呈日益明顯的專業化特點。
4.目的性。納稅人對有關行為的稅務籌劃是圍繞某一特定目的進行的。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籌劃產生的最初原因,是稅務籌劃最本質、最核心的目標;此外,還包括有:延緩納稅、無償使用財政資金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確保自身利益不受無理、非法侵犯以維護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主體的實際情況,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確定籌劃的凈收益,保證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5.籌劃過程的多維性。首先,從時間上看,稅務籌劃貫穿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都應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具有節稅效應的注冊地點、組織類型和產品類型。其次,從空間上看,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
三、我國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必然性及現實意義
1.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市場經濟的特征之一就是競爭,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運籌,其中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即國家要依法征稅,企業要依法納稅,是企業經營籌劃的重點。其原因在于:
①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企業自主權的日益擴大,企業在逐漸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過程中,自我意識和主體利益觀念日益強烈。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的特點,稅款支付是資金的凈流出,企業的稅后利潤與稅額互為增減,因而,無論納稅多么正當合理,怎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對企業來講畢竟是既得收益的一種喪失。如何在不違反稅法而又充分利用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條件下,預先調整企業的經營行為,以達到合法地節約稅負支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影響舉足輕重,成為現代財務管理面臨的緊迫課題。
②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大量外資涌入(截止到去年,在我國注冊登記的三資企業已達35萬家)的同時,我國企業也大步走出國門。據統計,至1997年底境外投資企業已有5357家,分布在世界上140個國家和地區,中方投資額60.64億美元。涉外企業的增加不僅引發一系列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需要國家宏觀調控,而且由于外資企業大都有著強烈的稅務籌劃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國企業為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競爭力而進行稅收籌劃的需求。入世在即,這種需要日益迫切。
③稅收強制性特點使納稅活動受到法律約束,企業必須依法納稅。隨著稅收征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國家對偷漏稅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強。如果采用偷、騙、欠等違法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款,納稅人不但要承擔稅法制裁的風險,而且還將影響企業的聲譽,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企業不得不轉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來追求其財務目的,即只有在不觸犯稅法又不違背稅法立法意圖前提下實現的稅負最小化才是有效的。稅務籌劃,成為納稅人的必然選擇。
2.現行稅制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經濟利益保護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籌劃的實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環境和配套措施作為前提。從理論上講,只有一部完善而又全面的稅法細則并認真的加以實施,才有可能避免或消除納稅人的節稅行為。然而,事實上,現代經濟條件下,由于稅法除了組織穩定的財政收入職能外,還擁有宏觀調控等效應,各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者按自己的意圖行事,無不把實施稅收差別政策作為調整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機會、刺激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類型的稅收政策,使得無論多么健全嚴密的稅制,稅負在不同納稅人、不同納稅期、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之間總是存在差別。對某一應稅活動往往有多個納稅方案,這就給納稅人尋找降低稅收成本、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極大的可能和眾多的機會。
在我國現階段所實行的復稅制中,稅收政策差別普遍存在:既有體現政策引導的激勵性稅收政策(出口退稅;外企、高企的稅收優惠等)、限制性稅收政策(如特殊消費品的高消費稅,某些貨物的高關稅等);又有體現特定減免的照顧性稅收政策(如自然災害減免等),以及涉外活動中的維權性稅收政策(如稅收抵免及關稅的互惠等)等。而且由于立法技術上的原因,企業在繳納稅種的選擇上并是唯一的。即便同一個稅種,其稅制要素的規定也不是單一。此外,現行的財務制度中的有些核算方法具有選擇彈性,不同的處理方法將形成不同的納稅方案。由稅收政策的這些差別所帶來的選擇性,為我國企業理財活動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
3.開展稅務籌劃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一項合法權益。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行為自主化,利益獨立化,權利意識得到空前強化。企業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為已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從稅收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權利主體雙方應是對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企業來說,在稅款繳納過程中,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的義務,而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稅收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維護自身的資產、收益,亦是其應當享有的最重要、最正當的權利。這一權利最能體現企業產權,屬于企業所擁有的四大權利(生存權、發展權、自主權及自保權)中的自保權范疇。鼓勵企業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企業充分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包括稅務籌劃。對企業正當的稅務籌劃活動進行打壓,只能是助長企業偷逃稅款或避稅甚至于抗稅現象的滋生。
4.企業開展稅務籌劃對財務管理意義重大。
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不僅有利于正確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有著充分的理論根據,而且對于在市場經濟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國企業而言,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開展稅務籌劃工作,尤其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其一,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力。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要素。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重要領域,是圍繞資金運動展開的,目的是為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首先,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致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于規范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運行,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其次,籌劃活動有利于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第三,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必須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因此,開展稅務籌劃也有利于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其二,有助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企業是以營利為目標的組織,追求稅后利潤成為企業財務管理所追求的目標。企業增加利潤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提高效益;二是減輕稅負。前者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雖有所作為,但潛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企業稅務籌劃正是在減輕稅負、追求稅后利潤的動機下產生的,通過企業成功的稅務籌劃,可以在投資一定的情況下,為企業帶來不少“節稅”效果,更好地實現財務管理的目標。在稅收籌劃下的企業有效結構重組,能促進企業迅速走上規模經營之路,規模經營往往是實現利潤最大化,也就是企業財務管理最終目標的有效途徑。此外,節稅籌劃,有助于企業在資金調度上受益,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資金來源,使企業資金調度更加靈活。
四、國外企業稅務籌劃的開展和研究情況
1.國外稅務籌劃幾乎家喻戶曉,企業尤其是大企業已形成了財務決策活動中,稅務籌劃先行的習慣性做法。這可以從我國涉外企業投資前將稅法和相關規定作為重點考察內容中看出。最近有關波音公司放棄經營了85年的大本營,將總部撤離西雅圖的報道表明,節約稅金支出是其重要原因之一(西雅圖的所得稅為47%,普遍高于其它各州)。從中可以看出,稅務籌劃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左右程度及公司對稅務籌劃的重視程度。
2.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稅務籌劃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許多企業、公司都聘用稅務顧問、稅務律師、審計師、會計師、國際金融顧問等高級專門人才從事稅務籌劃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也有眾多的會計師、律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開辟和發展有關稅務籌劃的咨詢和業務。如日本有85%以上的企業委托稅理士事務所代辦納稅事宜;美國約有50%的企業其納稅事宜是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的;澳大利亞約有70%以上的納稅人也是通過稅務人辦理涉稅事宜的。
3.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加深,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跨國稅務籌劃已成為當今跨國投資和經營中日益普遍的現象。如以生產日用品聞名的聯合利華公司(Unilever Co.),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對著各個國家的復雜稅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稅務高級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一年僅“節稅”一項就給公司增加數以百萬美元的收入。
4.近年來,稅務籌劃活動領域的專業化現象越來越明顯。這里所謂的專業化是指稅務籌劃人員專門為某特定經濟活動出謀劃策。如自20世紀末期,美國出現了專為金融工程進行稅務籌劃的金融工程師:金融工程指創新金融工具與金融手段的設計、開發與實施以及對金融問題給予創造性的解決。參與金融工程的人員稱為金融工程師,稅務人員必不可少。在美國金融領域為防止敵意接管、債券調換等純粹因為稅收利益所驅動的交易大量存在。
5.許多國家的企業都設置了專門的稅務會計,在企業稅務籌劃中發揮著顯著作用。稅務會計的職責:一是根據稅收法規對應稅收入、可扣除項目、應稅利潤和應稅財產進行確認和計量,計算和繳納應交稅金,編制納稅申報表來滿足稅務機關等利益主體對稅務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據稅法和企業的發展計劃對稅金支出進行預測,對稅務活動進行合理籌劃,發揮稅務會計的融資作用,盡可能使企業稅收負擔降到最低。隨著通貨膨脹和高利率的出現,企業管理者增強了貨幣的時間觀念,稅務會計研究重心轉移到第二職能,由于成效顯著,稅務會計得以迅速發展。
6.國外較重視對經濟類人才的稅務籌劃知識教育和培訓。如在美國的財會、管理等專業的學習中,一門必學的知識是學習怎樣才能減少繳納的稅金,即納稅籌劃。
五、我國企業稅務籌劃的研究現狀
稅務籌劃不僅開始悄悄地進入人們的生活,企業的稅務籌劃欲望在不斷增強,籌劃意識也在提高,而且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日漸改善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稅收籌劃更被一些有識之士和專業稅務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開始介入企業稅務籌劃活動。北京、深圳、大連等稅收籌劃較為活躍的地區還涌現出一些稅務籌劃專業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中國稅務通網站”“大中華財稅網”“永信和稅收咨詢網”等。
由于稅務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很短,盡管目前有關稅務籌劃的專著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稅務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比較缺乏,稅務籌劃的研究在我國尚屬一個新課題,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的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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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 稅收籌劃 籌劃技術 營業稅 籌劃方案
一、稅務籌劃的定義
稅務籌劃,是以稅收政策為依據,在對企業發展戰略和經營情況全面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投資、財務和其他經營活動的安排,達到合法降低稅收成本的經濟行為。具體理解有一些幾個方面:
(1)稅務籌劃是一項合法行為,其必須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稅務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必須依法對各種納稅方案進行選擇,不能違反稅收法律規定以逃避納稅。
(2)稅務籌劃屬于財務管理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理財活動。稅務籌劃內涵于企業的整個財務管理過程,企業應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方法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努力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從綜合角度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稅務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稅務籌劃成本小于預期收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企業才能取得稅務籌劃的實施效果,該項稅務籌劃才是科學的、成功的理性籌劃。
(4)稅務籌劃風險與收益并存。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稅務籌劃在給企業帶來節稅利益的同時也蘊含著高風險,風險與收益并存。為保證稅務籌劃的實施績效,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必須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稅務籌劃風險,并進行有效的預警與控制。
二、稅務籌劃的主要技術方法
(1)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收的稅務籌劃技術。免稅技術是一種相對簡單的絕對節稅技術,銀行企業應認真分析相關稅收法律規定,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盡量爭取更多的免稅待遇和更長的免稅期,以獲取更大的節減稅收收益。
(2)減稅技術:是指在稅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減少應納稅收而直接節稅的稅務籌劃技術。與免稅技術一樣,減稅技術屬于絕對節稅技術,銀行企業在實際運用中應盡量爭取獲得減稅待遇,享受更大的減稅優惠和更長的減稅期。
(3)扣除技術:是指在稅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盡量增加而直接節減稅收,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稅務籌劃技術。
(4)稅收抵免技術:是指在稅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絕對節稅的稅務籌劃技術。稅收抵免額越大,沖抵應納稅額的數額就越大,應納稅額則越小,從而節稅收益就越大。
(5)延期納稅技術:是指在稅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收而取得相對收益的稅務籌劃技術。盡管納稅人延期納稅并不能減少絕對納稅總額,但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相當于企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加納稅人本期的現金凈流量,使納稅人有更多的資金用于投資和再投資,以獲取更大的、額外的財務收益。
三、銀行營業稅的介紹
(1)基本規定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行為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金融服務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范圍,內、外資銀行均屬于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額的具體規定為:一般貸款業務、手續費收入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外匯轉貸業務以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的差額為營業額;融資租賃業務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出租方承擔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為營業額;受托收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金融商品轉讓以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的稅率為5%。
(2) 銀行業營業稅優惠政策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對地方商業銀行轉貸用于清償農村合作基金會債務的專項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免征銷售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利用不動產從事融資業務應繳納的營業稅;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具體稅務籌劃方案分析
(1)正確理解應收未收利息的相關規定
稅法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過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繳納營業稅。
例1:某商業銀行于2011年1月1日發放半年期貸款給資金使用人,2011年3月31日結息日如期收到第一期貸款利息,銀行按照相應的利息收入申報營業稅;2011年6月30日未收到歸還的貸款本金和二季度利息,銀行仍然應該按照應收利息金額申報營業稅;2011年9月30日,銀行仍沒有收到二季度利息。
此時,銀行在申報營業稅時,應沖減二季度利息收入,該筆貸款業務應納營業稅的營業額合計僅為第一季度利息。
(2)充分評估客戶信用等級,對高信用客戶采用寬松的貸款限制條款
對貸款業務進行稅務籌劃,一般通過降低貸款利率的方式來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但是,稅務籌劃服從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的原則要求銀行不能單純的為減少營業稅而對所有客戶采用低利率政策,銀行可以充分搜集客戶信息,對經營狀況和信譽良好的客戶采用低利率政策,這樣一方面可以降低營業稅支出,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高信譽客戶,提高銀行業務收入的同時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
另外,銀行在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時,通常會通過“補償性余額”等條款來降低銀行自身的金融風險。所謂補償性余額,是指銀行要求借款企業在銀行中保持按貸款限額或實際借用額一定百分比(一般為10%-20%)的最低存款余額。補償性余額的限制通常提高了企業的實際貸款利率,如果銀行可以考慮對部分低風險客戶取消補償性余額的限制,銀行在減少營業稅金額的同時,實際貸款利息也相應的減少,這時貸款企業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如介紹關聯企業給該銀行進行利益補償等,實現銀行與貸款企業間的利益平衡。
例2:華宇公司向某商業銀行以7%的利率貸款1000萬元,一年期。應繳納營業稅1000×7%×5%=3.5萬元,銀行稅后收益1000×7%-3.5=66.5萬元。如果該商業銀行在對華宇公司進行了充分的市場調查后,發現華宇公司實力雄厚,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高的信譽,遂決定對該公司采用優惠利率6%,而華宇公司也因為可以享受優惠利率,介紹其關聯企業與該商業銀行簽訂1000萬元貸款合同,則該銀行就每筆貸款應繳納營業稅為:1000×6%×5%=3萬元,兩筆貸款業務合計稅后收益為(1000×6%-3)×2=114萬元。
(3)縮小轉貸業務的利率差
轉貸業務的營業額為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的差額,因此提高借款利率與降低貸款利率,可以有效的降低營業額,進而達到少繳營業稅的目的。
例3:2011年7月1日,商業銀行A向國外關聯商業銀行B以3%的利率拆借半年期資金6000萬美元(美元對人民幣的換算比率為1:6.5),轉貸給華宇公司,利率為5%。商業銀行因此而繳納營業稅為:6000×6.5×(5%-3%)×50%×5%=19.5萬元。如果將商業銀行A向商業銀行B的借款利率提高到3.5%,而向華宇公司貸款利率降低到4.5%,則商業銀行因此而繳納營業稅為:6000×6.5×(4.5%-3.5%)×50%×5%=9.75萬元,節省應納稅額19.5-9.75=9.75萬元。而銀行A和華宇公司可以通過簽訂更多的金融服務條款來增加銀行的營業收入,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利益返還。
(4)分別核算一般貸款業務和外匯轉貸業務的營業額,避免“稅收陷阱”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轉貸業務是將借入的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稅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劃分清楚自有資金貸款業務與轉貸業務的營業額,分別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未分別計算營業額的,一律按一般貸款業務計算營業稅。
例4:2011年1月份某商業銀行一般貸款業務的利息收入為1000萬元,外匯轉貸業務折算為人民幣的利息收入為800萬元,利息支出為600萬元,則該商業銀行應繳納營業稅為(1000+800-600)×5%=60萬元。如果該商業銀行沒
有將一般貸款業務和外匯轉貸業務分別核算,則該商業銀行1月份應納營業稅額為(1000+800)×5%=90萬元,多繳納稅款30萬元。
(5)融資租賃方式的選擇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按照金融保險行業繳納營業稅。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以此為基礎計算繳納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29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各項稅費以及借款利息等。經營租賃則是指與資產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沒有發生實質上轉移的業務,其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不得抵扣任何成本費用支出,按照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因此,從營業稅角度考慮,融資租賃優于經營租賃。
例5:2011年1月1日,華宇公司為開發新產品,需引進電子設備一臺,租賃期為4年,設備可使用年限為5年,設備價款為500萬元,某商業銀行有兩種方案選擇:一種是采用經營租賃的方式,租賃價款為550萬元,租賃期滿預計設備殘值為110萬元,則該商業銀行應繳納營業稅為(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550×5%=27.5萬元,稅后收益為550-500+110-27.5=132.5萬元;如果銀行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租賃價款為650萬元,租賃期滿設備轉讓價款10萬元,則商業銀行A應繳納營業稅為(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650+10-500)×5%=8萬元,稅后收益為650+10-500-8=152萬元。
五、總結
為保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進行,做好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銜接工作,現就*年度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關于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問題
(一)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82號)規定精神,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
*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四、關于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
(一)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2.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其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3.金融企業因內部人員操作不當、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4.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察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逾期3年以上,且經金融企業訴諸法律,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經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符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情形的金額。
(二)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2.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
3.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4.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以其財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5.5000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三)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勞動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2.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上述已作為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債權或損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金融企業在申報扣除上述呆賬損失時,必須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證明材料、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據及證明材料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及證明材料等能夠證明呆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和證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規定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關于經批準的金融企業工效掛鉤工資稅前扣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