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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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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法律概念

      民間借貸法律概念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 金融管控 誠信體系

      作者簡介:饒敦,貴州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2012級研究生。

      一、民間借貸概述

      (一)民間借貸的定義

      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較多,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

      (二)民間借貸的形式

      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其形式開始不斷豐富起來。目前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小額貸款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企業集資股份、地下錢莊、網絡借貸(如哈哈貸、拍拍貸等)、民間私募基金等。

      (三)民間借貸產生背景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和個人的財富逐年積累。一方面百姓手中有大量閑置資金,由于缺乏投資意識,投資渠道較為單一,大部分人首選銀行儲蓄,而銀行存款利率較低,所以這部分閑置資金正好滿足了民間借貸的發展需求;另一方面,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監管過嚴,導致許多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取融資,導致市場的貨幣供需失衡,中小企業需要資金發展生存,于是又進一步推動了民間借貸的發展浪潮。

      (四)民間借貸的特征

      1.總量大。隨著借貸市場的迅速擴張,市場覆蓋面繼續擴大,參與融資的金額也有擴大趨勢,活躍程度有所提高。

      2.范圍廣。隨著民間借貸的興盛發展,它已經滲透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活躍地區開始出現少量以貸款為職業或收入來源的專職人員或組織。不僅波及像溫州、東莞之類的經濟發達地區,連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也受到民間借貸風潮的影響。

      3.利率高。隨著勞動力成本的升高,稅費的加重,原材料價格的上漲等等情況,使得企業的運營成本不斷上升,利潤減少;加之許多中小企業從銀行融資的難度加大,這樣就刺激了民間借貸的需求增加,帶動了借款利率的攀升。

      4.手續便。民間借貸不需要繁冗的手續,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擔保,或者不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只要雙方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就可以提供借款,適應了民間資金需求“短、頻、快”的特點,手續簡單便捷。

      5.糾紛多。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法律規定零散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具有不規范性、不穩定性。當糾紛出現時,法官無法準確定奪。同時,民間借貸的資金多流向中小企業,這些企業的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容易受到金融危機和金融政策的打擊,導致資金鏈斷裂,隨之就會出現借貸糾紛。

      二、民間借貸當前現狀

      (一)民間貸款變為“高利貸”。

      (二)銀根收緊,資金鏈斷裂風險加大

      近期,央行收緊銀根,銀行放貸收緊后,企業平常在銀行貸款到期需進行債務償還時,通常可以通過民間拆借或通過“銀子銀行”所做的短期“搭橋貸款”等短期高息資金周轉,現無法通過續貸償還高息借款。在經濟形式較好時,企業能通過快速回流現今流解決,而在經濟形式大逆轉時,這鐘大規模、高利率的民間拆借風險非常之大,由于資金成本太高,最終將會拖垮實體,造成企業資金斷裂。

      (三)無資質機構變相攬存放貸

      2013年5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民間融資36條)第18條規定: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民間融資36條一年多來的執行情況較為混亂。集中表現為兩種現象:其一是越來越多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持有信貸資產、債權等,似乎人人都能放貸;其二是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幾乎都在放高利貸。特別是部分擔保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玩起以理財之名變相“攬存放貸賺息差”的危險游戲,有的則直接墊款放貸,月息最高竟達4%~5%,遠遠超出了“民間借貸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基準利率4倍”的紅線。

      (四)糾紛激增,風險集中爆發隱患增大

      在民間借貸生意越來越火,利率水漲船高的同時,民間借貸的風險也在迅速積聚。現階段,銀行出于對風險的防范及監管要求力度增強,對原本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的放貸需求大大減弱,企業出于正常生存需要,必定通過多渠道進行融資。在民間借貸市場,由于資金需求增大,資金總量的稀缺,“供求失衡”,導致民間融資成本不斷增加。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2013年上半年,在溫州、內蒙古、深圳、武漢等民間借貸較為活躍地區,當地法院接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激增三成左右,涉及案件的金額從幾萬到幾億元不等。但是,在當前房地產銷售遇阻,大宗商品價格下滑形勢下,再次出現了中小企業集體倒閉,企業主“跑路”的惡性事件,民間借貸市場可能會出現風險集中爆發。 三、民間借貸危機產生的原因

      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都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于零散、模糊,沒有很好的引導公民如何在民間借貸中規范自己的行為。民間借貸危機產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欠缺統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

      縱觀我國現有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具有效力層次較低、頒布主體多元化、內容分散、規定零散模糊等特點。我們認為,法律具有引導、規范、預測的功能,因此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才能提供一個規范穩定的制度預期。在現今缺乏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的現狀下,對于民間借貸的監管缺乏,不利于公眾引導自己行為走向合法范疇;另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缺少判案依據,致使案件很難定性和審結,這些都將不利于保護民間借貸關系。

      (二)民間借貸與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界不清

      民間借貸的形式豐富,機構多如牛毛,有的是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的。由于其交易行為過于隱蔽,國家無法一一監管,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牟取個人利益,導致許多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活動充斥其間。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犯罪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加以明確區分,致使實際審判時很難操作辨別,結案率也在下降。如吳英案中吳英借錢的行為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一直備受爭議。盡管吳英案已經過去,但我們對民間借貸這一法律問題的研究并沒有結束。

      (三)借貸契約不規范

      通常一個完整的契約,需要滿足主體適格;標的合法、確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在書面形式上,還需要雙方協商約定借款用途、還款期限、償還方式、利率、抵押物品或者保證人、見證人等,而在實踐中,民間借貸大多依靠個人信用來維持,不做深入的資格審查,有的借貸協議還停留在口頭上,即便是書面協議也不規范。那么,如果借貸人投資失敗就會面臨違約的風險,容易造成糾紛,也會導致資金鏈的斷裂。

      (四)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的現象

      民間借貸的交易行為具有隱蔽性,處于監管的盲區,我們無法對民間借貸的交易行為全面掌控,也沒有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規范管理,處于一個無人監管的區域。因此亟待相關部門制定措施,成立對應的監管部門,規范借貸行為,加強金融監管。

      四、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建議及對策

      綜上所述,我們需從兩個維度正確認識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它既具有合法性的特征,但是也要把握清楚邊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以上認識我們要有針對性的制定一系列科學完善的對策,幫助我們更好的發展經濟,促進金融改革。

      (一)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

      國家應盡快制定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民間借貸法》,在專門的法律法規中對民間借貸合同的范圍、主體以及利率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并將民間借貸、借款合同、與民間投資進行嚴格的區分;因此我們要積極推動專門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

      (二)從法律角度界定民間借貸的內涵和外延

      當下而言,民間借貸只是一個生活中的中性概念,民間借貸一詞具有“合法”與“非法”兩層屬性,如果借貸利息在銀行利息4倍以內的借貸行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隨著經濟發展、金融改革,民間借貸開始走向復雜化,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民間借貸一詞的詞性進行法律上的統一,將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區別開來。在現實生活中,缺乏資金的一方的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時,就會去尋求那些手頭上有著多余閑散資金的提供者,出于利益的考慮,提供者肯定會把閑散資金借貸給需求者,以牟取高利息。那么這樣的行為究竟應該怎樣和非法集資區別開呢?此時就需要法律的規范引導,對民間借貸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界定,劃出民間借貸和違法行為的準確界線,將民間借貸指引向合法、合規的范疇,推動民間借貸良性運轉。

      (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金融管控

      首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民銀行和當地政府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成立專門的機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

      其次,政府應該加強監測民間借貸行為的力度,密切關注涉及多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通過成立合法批準登記的民間借貸中心、民間借貸協會等機構切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

      最后,在監管過程中政府也不能將監管之手“伸得太長”,要給民間借貸留一點空隙,調動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否則民間借貸將會失去其自身存在的優勢,這將不利于發展有序、規范的民間借貸市場,也不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民間借貸法律概念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間借貸;現存問題;法律規制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

      民間借貸是指在非金融主體之間進行的拆借行為,在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下,個人、企業的發展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流動,而金融機構在貸款上的嚴格要求使得眾多主體只能望而卻步。民間借貸的出現,就是彌補當前的經濟體系,為那些被金融機構排除在外,但又確實需要足夠資金的企業提供了發展的機會,因而,可以說,民間借貸是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而存在的。但是,民間借貸的發展卻是法律所始料未及的,也因而在發展過程中,它是缺乏應有的限制和約束,是存在諸多的問題的。據2010年的調查,我國當前民間借貸數額占據了包括正規金融在內的借貸市場的5.6%,達到了2.4億萬元。以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為例,2008年該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933件,2009年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112件,同比增長19.19%;2010年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192件,同比增長7.19%;2011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194件,同比略有增長。此外關于某基層法院近五年的立案標的數據也可表明,2009至2011年度民間借貸案件立案標的基本持平,平均額度為2500萬元上下,而2012年、2013年民間借貸案件立案標的相較于2009至2011年的2500萬元,分別增長了66%(4150萬元)、184%(7100萬元)。以上數據表明,實踐中涉案標的超過100萬元已經稀松平常。

      二、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對民間借貸管制過嚴

      在法律上否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當前民間借貸規模日益擴大,并且涉及范圍越來越廣,但是法律在民間借貸的規定并沒有給予明確規定,我們說這是法律的空白。但是民間借貸的發展已經早已有之,法律仍未加以規范,這就不是法律的空白,而是法律消極地進行否定。我國對金融行業的監管實施的是業務特許,也就是只有得到相關監管機構的批準才能實施任何融資行為,當然,對未經批準的即為非法。從我國的情形來看,我國的民間金融處于機構監管之外,因而它的存在也是不具有合法性的,雖然在2001年已經解除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但對國內民間資本所采取的手段依然是嚴格的監管,至今也未在法律上將其正名。

      (二)民間借貸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當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是不完善的,這種不完善從法律體系上來看,即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在幾個司法解釋中簡單地進行了規定,并且這種規定只是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的。民間借貸更多的是屬于金融領域的范疇,但我國當前的金融相關法律,比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他們是沒有對民間借貸作出過規定,對民間借貸的處理也是含糊的,是不明確的。

      (三)高利貸擾亂金融秩序

      我國現階段民間階段的發展,正是高利息民間借貸繁榮的重要階段,也就是俗稱的高利貸。高利貸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現象是民間借貸的非健康發展趨勢,但也是民間借貸在自由發展下必然會產生的問題,高利貸的大量出現對我國金融秩序的維護帶來了很大的阻礙。但是,高利貸在我國的出現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四)借貸盲目引發經濟糾紛

      無法從正規金融獲得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他們的龐大規模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民間借貸為中小企業解決了燃眉之急,令諸多中小企業得以生存、發展,為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民間借貸的極大優勢,如簡單、靈活被中小企業者大力發揚,也讓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者主動或被動地選擇民間借貸,甚至開始盲目相信民間借貸會為自己企業的發展帶來助力,但盲目借貸所帶來往往并非僅僅如此。的確,民間借貸能快速滿足企業的融資需要,但當企業不能認清其存在的問題,而是盲目地認為,只要具備資金,企業就能獲得拯救,就能得到發展,這種想法卻是極其錯誤的。當企業通過借貸所獲取的資金進行投資生產,而當企業經營盈利不能趕上民間借貸貸款利率所需要支付的利息時,企業的所有生產經營只能是毫無希望,這種高強度負債的企業又能有多少時日的生存期限。

      三、促進我國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建議

      (一)對民間借貸專門立法

      我國當前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現狀是立法分散,但卻沒有針對性。對于當前現實中出現的中小企業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我們當前的體制無法滿足,以至中小企業都極力規避法律,因而,我們當前的緊迫任務即是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且建立民間借貸相關制度予以規范,讓其在法律的框架內實施。但是,民間借貸立法模式我國該如何選擇?筆者認為,專門立法更具有可行性,以法律形式頒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讓全國各地立法都能更加統一、規范。而在專門立法中,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各個問題清楚規范,肯定民間借貸,同時對其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主體、利息等各國問題進行規范,以使民間借貸能夠朝向規范化發展。

      (二)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

      民間借貸的完善,還需要加大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非法集資是當前民間借貸最常出現的問題,也是與民間借貸比較容易混淆的概念,但二者的關系,卻是合法與非法的關系。正常的民間借貸并不會導致非法,但當民間借貸轉換成非法集資,那么它就屬于非法的范疇了。因而,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必須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也只有這一,才能做到重點打擊,讓民間借貸更加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健全民間信用管理法規和制度

      民法中的誠信被稱為帝王條款,中國道德的標桿誠信也是其中一個,以及現代社會、企業都在強調,可見,誠信對于任何個人,團體,甚至國家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信用體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即使現在諸多學者在倡導誠信體系的建設,但是真正建立確實存在太多困難,在此,本文只是希望提出關于民間誠信建設的些許想法。

      市場經濟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經濟,尤其在當前的社會,對社會信用的越加注重,信用體系的發展也對國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作用。一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建立不是單靠制度和教育就足夠的,還需要具有信用管理相關的立法,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現狀,我國的法律制度,尤其在民商法、經濟法領域都在強調誠信,比如違約賠償,就是為主體的不誠信行為進行的賠償,但我國在信用管理的立法方面幾乎是空白的,我國需要加強在這方面的立法。主要就信用管理的主客體,信用制度等內容進行規范。

      (四)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我國民間借貸的主體主要存在于中小企業之間,因而要促進我國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主要還是要解決當前市場條件下民間對資金需求的供需問題。那么除了對民間借那么對中小企業加大一定的扶持力度就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對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進行緩解,是政府重要的一項執政方針,對此,政府應當利用好財政調控措施,改善融資環境,引導正規金融有條件地向中小企業放松貸款發放。

      四、結語

      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是不可遏制的,也是具有廣闊前景的,對于現階段民間借貸的無序性,以及由此而出現諸如高利貸等不良借貸,在民間資金供需仍然存在諸多不平衡的條件下,若是對民間借貸不加規范,這種非正常借貸也必將獲得更快速的發展。我國目前已經出現各種老板跑路,以及吳英案等類似案例,若是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民間借貸的發展更會走向無序,民間借貸的發展反而會更多地影響到人們的生產、經營活動,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民間借貸的最終規范化必將實現,但規范和研究的過程也必然會存在曲折,但筆者相信,前途是光明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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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法律概念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消費;信貸;法制

      隨著農村經濟迅速發展和農民生活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地區的消費信貸市場日漸活躍,新的消費信貸需求相繼涌現出來。而我國當前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缺少規制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針對性文件和制度,農村地區消費信貸市場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從長遠來看這必然會制約我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以我國農村地區的消費信貸市場為切入點,研究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現狀

      (一)農村消費信貸業務拓展不積極

      我國當前農村地區消費信貸類型主要有生產性消費貸款、助學貸款、建房貸款等幾類,以車貸為代表的生活耐用品消費貸款尚未開通。通常來說,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對推出消費貸款類型,辦理消費貸款業務的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平臺期,農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趨于穩定但農民收入受自然、市場等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大,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農民的信貸償還能力,使面向農村開放信貸業務的銀行所承擔的風險隨之上升;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絕大多數農民依然持保守的消費觀念,對信貸類產品的積極性不高,而相關銀行機構又缺少對農民進行的科學合理的宣傳和引導。多數農民對信貸政策、信貸產品、信貸優勢等方面缺少了解,甚至部分具有信貸需求的農村居民也因為不了解具體的信貸程序和信貸產品而無法選擇信貸業務。從長遠來看,這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是有消極影響的。[1]

      (二)農村個人消費信貸程序手續繁瑣

      實際上,消費信貸產品在我國農村地區是有一定市場需求的,但由于辦理手續繁瑣,需要多種信用證明,而個人信用電子檔案尚未建立,使得許多具有消費信貸意向的農村居民望而卻步。以辦理助學貸款為例,需要貸款人和共同貸款人提交信用證明、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村委會介紹信等相關資料,手續辦理完畢后還需要縣級審核、市級審核、省級審核等多個環節,學生最終享受到助學貸款通常需要半年多的時間。當前的農村信貸辦理手續不僅會降低農民貸款的積極性,影響信貸業務辦理效率,同時也意味著大量金融機構或政府機構資本的浪費。[2]在互聯網信息時代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依托大數據分析技術構建個人電子化信用等級檔案,實現個人信用數據信息的多渠道共享是有其現實迫切性的。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移動網絡技術在農村地區逐步普及,農民文化水平和現代信息意識的提高,個人信貸程序、手續的簡化也具有了可行性。

      (三)完善的社會保障和信用擔保體系尚未建成

      銀行機構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時需要個人提供擔保,農村居民擁有的資產主要集中于房屋、田地、生產物資、農產品、畜牧產品等。其中,除房屋外的其他資產不僅抵押價值不高,處理起來也比較困難。一方面,多數農戶因普遍缺乏有效的擔保人或擔保證明,在銀行嚴格執行抵押、擔保制度進行消費借貸的條件下,很難享受到信貸所產生的負債消費服務。另一方面,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十分落后,與城鎮居民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加之農民收入偏低、不穩定,在醫療、養老、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需要有可靠的資金支撐,這也是農村居民消費觀念保守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穩定的經濟來源,農民在選擇消費信貸業務時十分謹慎,除子女教育、生病、婚喪嫁娶等重大事件外,多數農民在正常生活消費領域不會考慮借貸。即便有借貸需求,也會首先考慮借貸程序簡便的親友借貸而不是借貸程序繁瑣、借款周期較長、還貸方式死板的銀行信貸。

      (四)農村地區商品消費流通建設不力

      我國目前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受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消費基礎薄弱,商品流通網絡不完善。對多數農戶而言,量入而出就是最基本的消費準則,很少有農民具備超前消費的意識。因此,以我國目前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基礎很難帶動農村消費品市場蓬勃發展,這會直接影響信貸市場的業務拓展。商品只有通過流通才會不斷創造社會財富和價值,促進市場消費需求,帶動經濟發展,而我國目前的現實是農村地區的商品流通不暢、農民消費能力普遍不高。農村消費信貸在全部貸款中的比例過小,這充分體現了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萎靡。為此,近年來,國家將三農問題作為國家首要的建設大業,不斷從政策扶持、信貸優惠、稅收減免等方面降低農民生活壓力,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刺激農村地區的耐用消費品市場需求。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農村許多銀行機構擴大了農村消費信貸的產品服務領域,并積累了一定的成功經驗。

      二、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消費信貸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在保障消費信貸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擔保法》《物權法》《商業銀行法》《合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一方面,在上述法律條款中雖然都涉及了對消費信貸關系的調整,但大多局限于一般的法律規定,立法較為分散,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難以根據消費信貸的具體情況進行規范。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以指導意見或管理辦法為主,相比于具有強制執行性質的法律條規而言,效力層次較低,執行力不高。其主要表現在由綱領性文件指導的地方管理辦法在權威性和協同性方面明顯不足,甚至存在法律上行與下行之間的沖突或矛盾。例如,《商業銀行法》與《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之間就存在矛盾。實際上,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高,農村居民消費需求具有很多新的增長點,這對消費信貸活動而言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但由于我國缺乏統一的法律監管,導致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積極性尚未完全激發。

      (二)農村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借貸者個人的信用檔案信息是放貸者做出信貸決策的重要依據,放貸者收集到的個人信貸信息越多越準確,銀行所承擔的資金風險就越低。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放貸者需要大量與借貸者相關的信用證明,這也是導致我國消費信貸辦理手續繁瑣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農村消費信用制度建設依然保留著傳統鄉村社會的痕跡。農村消費信貸市場較為封閉,不同階層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這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帶來了巨大困難。放貸者一方面對農戶的資產狀況、農業生產經營狀況等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對農戶的信用等級、違信狀況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放貸者難以準確獲悉農村個人信用信息,無法保障放貸的安全性和收益。

      (三)缺乏健全的信貸擔保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消費信貸擔保法律制度尚未健全,這方面的規制主要體現在《擔保法》這一宏觀法律層面,同時結合金融機構內部的信貸詳則和操作規程。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農民的宅基地不能作為消費信貸抵押物,而農民其他的農產品和農用物資更難以用作抵押物,這就將農民普遍擁有的財產基本排除在可用抵押物之外,因此,目前農民實際上很難享受到金融機構的消費信貸服務。此外,雖然城鎮地區近年來相繼涌現出大量信貸擔保機構,但在農村地區這一現象尚未顯現。信貸機構主要是考慮到農民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及抵押物,所以不愿為其提供擔保服務,這就將消費信貸活動中隱藏的各種風險全都傾倒給了金融機構,從而導致農民想貸卻貸不到,銀行為避免資金風險也不想外貸的尷尬局面。

      (四)農村消費信貸用戶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目前,消費信貸活動的借貸者權益保護法律尚未健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其一,現有法律適用性不強。我國對信貸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主要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而實際上農村消費信貸與普通的消費活動,在產品類型、服務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機械地將《消費者權利保護法》應用到消費信貸活動中是不合理的。其二,消費信貸監督管理機構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缺乏操作性較高的法律制度,盡管《銀行監督管理法》等制度中規定應為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但這一籠統說法顯然操作性不強。其三,目前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局限性。以《商業銀行法》為例,缺乏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保護政策,當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出現沖突時,具體的協調辦法、協調機構、協調監督等方面的問題沒有明確。其四,我國沒有從法律層面上規定受理信貸消費者合法投訴的機構或組織,從而進一步加大了農戶消費信貸的風險系數。

      (五)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不到位

      國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業務拓展及辦理的不積極,為民間金融機構帶來了開拓農村市場的機遇。實際上,在我國農村地區,民間金融機構承辦消費信貸業務的比例要遠遠高于國有銀行。其原因主要在于民間金融機構對消費信貸的個人征信體系要求偏低,辦理程序、借款周期等方面也比國有銀行更具優越性。這一現象對促進農村消費市場發展、刺激農村消費增長有重要作用。但我國目前從法律制度層面對民間金融機構的消費信貸活動施以監管還不到位。當前,民間金融機構承辦的消費信貸業務在資金總量和業務發生率方面都要顯著高于國有銀行等正式金融機構,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農戶將承擔較高的資金風險或高于市場價格的借貸利率,這對農村消費市場的長遠發展是十分不利的。[3]

      三、促進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法制建設的措施

      (一)健全行之有效的農村消費信貸法律監管體系

      其一,通過法律監管提高消費信貸的金融安全性。金融在創造社會財富,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如果沒有一套行之有效、切實可行的法律監管體系,農村地區的消費信貸就難免會出現金融秩序錯亂,從而導致金融財富流失。這就要求國家在著力刺激金融市場、帶動農村消費信貸需求的同時,加強法律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其二,提高農村消費信貸法律監管的有效性與可行性。首先,維護整個社會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避免因單個金融機構破產導致金融秩序錯亂;其次,創設公開公平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特別要在民間借貸機構和國家金融機構之間實行公平的良性競爭規則;再次,國家要在法律監管的同時充分利用好金融監管手段,發揮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其三,要提高消費信貸市場的公平性。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要在農村和城鎮地區實行對等的消費信貸擔保機制和公平的社會保障機制,為農戶消費信貸提供可行性較高的條件;另一方面要在農村金融借貸機構和城鎮金融機構之間構建公平的競爭關系和對等的借貸條件。[4]

      (二)建立精準高效的個人征信檔案管理體系

      首先,加強對農戶個人信用隱私數據的法律保護。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用數據信息泄露的風險較大,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在收集農戶個人信用信息時要嚴格執行法律程序,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應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圍、收集方法、信息存儲等環節施行動態監測,保證個人信用數據的安全性。其次,加強對征信機構和信用中介機構的法律監管。我國要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信用中介機構在農村消費信貸活動中的具體行為,加強對中介主體、評估原則、信用機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法律監管,保證消費信貸活動的公平性和客觀性。再次,制定個人信用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在社會各個領域實行個人信用信息公開化是完善征信體系的前提條件。目前,農戶個人信用數據分散于公安、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彼此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對此我國可以建立統一的法律監管制度,在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信息公開和共享。

      (三)建立風險共擔的農村社會擔保體系

      目前,農村地區擔保機構嚴重不足制約了消費信貸業務的拓展,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農戶所需的信貸類型和資金總額也會有所差別。為此,我國可以針對不同特點的用戶拓展多樣化融資渠道,鼓勵民間擔保機構進入農村,并將傳統模式下金融機構獨自承擔的資金風險分散開來,建立擔保機構、農戶、銀行三者共擔的社會擔保體系。當前我國普遍采用的擔保方式是由擔保機構承擔所有風險,這也阻礙了一大批民間擔保機構進入農村。建立多方共擔機制后,一方面可以刺激農戶產生新的消費信貸需求,為金融機構和農戶搭建彼此信賴的交易平臺;另一方面可以徹底消除金融機構對高風險的顧慮,從而以積極的態度考量農村地區消費信貸業務的拓展與深化。[5]

      (四)加強對農村消費信貸用戶合法權益的保障

      首先,從法律上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關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和責任。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為例,要在制度中明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銀行業協會有責任和義務以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展開監督監管。其次,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設立消費者投訴受理部門,鼓勵農村消費信貸用戶積極反映業務辦理過程中出現的非法誘導、借貸利率過高等違法現象,從而形成農村地區適用性較高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再次,加強農村地區消費信貸用戶的內部自律。要建立類似《銀行營運守則》的規章制度,在保證法律強制性保障地位的同時,鼓勵銀行行業內部的自律與規范,并建立起嚴格的處理程序規則,以保障農村消費信貸用戶的雙重權益。

      (五)加強對農村地區民間金融借貸機構的法律監督

      首先,要加強對當前農村地區民間金融借貸機構的法律監管,將民間金融機構應承擔的責任、義務、交易的方式和條件、違約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內容,通過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出來,從而為民間消費信貸交易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促成農村地區民間借貸活動的公開化、透明化。其次,當前農村地區存在許多民間金融借貸方式,其服務質量可謂參差不齊、魚龍混雜,部分民間金融機構借消費信貸之名從事非法集資等活動。對此,我國應從法律層面上更加明確界定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法民間借貸等多種概念的范疇,從而為農村居民提供更為可靠的維權依據。[6]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法制建設是規范我國金融市場秩序、激發農村消費信貸需求、提高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水平、創造全新經濟增長點的重要前提,只有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中,農村消費信貸用戶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金融信貸機構的風險才能得以壓縮。因此,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良性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監管體系。

      作者:蔣曉云 單位: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

      參考文獻:

      [1]陳東,劉金東.農村信貸對農村居民消費的影響——基于狀態空間模型和中介效應檢驗的長期動態分析[J].金融研究,2013,(6):160-172.

      [2]張陽.吉林省農村小額信貸調查報告[J].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5,(1):76.

      [3]尹學群,李心丹,陳庭強.農戶信貸對農村經濟增長和農村居民消費的影響[J].農業經濟問題,2011,(5):21-27.

      [4]滕向麗.促進農村消費信貸良性發展[J].浙江金融,2011,(4).

      民間借貸法律概念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民間融資;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區域性小銀行;小額貸款公司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9-0-01

      一、民間融資的概述

      民間融資,是指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按照借貸利率的不同,簡單分為友情借貸(一般利率)和高利率借貸(高于國家法定規定);按照參與借貸關系的主體不同劃分,可以分為個人形式的民間借貸、公司形式的民間借貸(即地下錢莊和企業間借貸);按照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分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和商事性民間借貸。

      我國民間融資近年來發展迅猛,融資規模逐年擴大。但因為缺少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如許多人抱著投機的心態,依靠吸引民間資本,擴充資金數量,壯大自身發展規模,并不核實款項的性質,為整個資金鏈的良好健康發展留下陰影。

      二、鼓勵融資渠道多樣性

      (一)區域性小銀行

      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民間借貸經常以“熟人關系”作為交易及契約執行的基礎,在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方面具有獨特的信息優勢。如浙江溫州當地的某銀行利用地域、信息以及中國傳統文化的優勢只在特定區域開展業務,無論貸款標的大小,均需借貸人子女或父母做連帶責任人,不良貸款率遠低于其他大型商業銀行。民間借貸的優勢是對借款人信息的及時把握,一旦離開了“熟人社會”的依托,放貸人的風險也將驟然上升,其優勢功能就會因此而喪失,所以區域性小銀行應當限制經營地域,不能盲目擴張。

      (二)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并沒有充當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者,這說明新形勢下的借貸問題開始復雜化,借貸金融業務也可由其他機構如省級政府主管部門來監管。但是,正因為監管機構的非專業性,小額貸款公司面臨著政府介入過度、資金來源單一化以及監管模式不透明等諸多弊端。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市場準入、監管機關、業務規則和監管措施是小額貸款公司能否長久健康的發展下去的關鍵所在。

      雖然區域性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制度尚未成熟,但是從客觀上豐富了金融市場。若公司間直接貸款也能夠松綁,這三種融資形式必然會為中小企業發展帶來新的契機。

      三、立法建議

      (一)制定特別法規范民間融資市場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民間借貸,無論其是否有償,在不違反四倍基準利率限制的條件下,都予以保護。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如果沒有經法定機關核準并登記,則屬于非法金融行為。這種籠統的將營利性民間借貸歸為非法金融行為是不利于緩解當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情況的。比較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對于以營利為目的并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的借貸行為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即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

      (二)限定主體范圍

      通過最低注冊資金與申請人資格審查制度限定主體范圍。由于民間借貸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實業型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民間借貸公司“只貸不存”,注冊資本應當高于我國《公司法》對于普通公司的一般規定。而且民間借貸行業極易與犯罪聯系,因此對民間借貸公司設立申請人及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避免民間借貸公司變為犯罪分子的洗錢天堂。

      (三)限定利率范圍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的標準,如果規定得過高,可能有的借款人會為償債不惜犯罪;如果規定得過低,可能會出現無人愿意放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甚至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利率的限制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貸款用途;(2)貸款的種類;(3)放貸人的種類;(4)發放用于特定用途的貸款。最高利率可以是一個固定利率,也可以是取決于某些指數的浮動利率,如中國人民銀行貼現率。

      四、小結

      客觀地說,我國資本市場并不缺錢,民間資本高達數萬億,從長遠來看,只有不斷創新的金融工具和不斷完善的金融市場法規才能保障民間借貸的穩步發展。同時亟望監管部門通過合理的途徑來加以引導,使其能為我國各類企業在融資問題上發揮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黃孟復.中國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調查.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1(1):276.

      [2]姜旭朝,丁昌鋒.民間金融理論分析:范疇、比較與制度變遷.金融研究,2004(8).

      [3]在區別民事性民間借貸與商事性民間借貸時,有償與營利是兩個既相互聯系而又相互區別的概念,不能僅因有償而認定為營利,后者需具備連續性和職業性特征。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一般民事主體偶爾從事營利活動,不屬于商事行為。

      [4]《民間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5]王志新.中小企業在困境中躑躅前行.中國經濟網,.

      [6]陳志武.金融的邏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9:120.

      [7]該區域性銀行不良貸款率僅為0.7%(2010年初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80%,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30%,農村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2.76%).

      [8]銀監會和央行聯合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5-8.

      [9]白山.小額貸款公司的競爭優勢與發展定位.金融觀察,2012.

      [10]《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11]李有星.論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定位與核心規則.中國商法年刊,2009:409.

      民間借貸法律概念范文第5篇

      民間借貸 概念 特點 優點 弊端 原因 問題 對策 結語

      [摘要]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有別于金融部門與法人之間、金融部門與其他組織之間所形成的金融借貸,也有別于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所形成的法人借貸,它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出現而出現,也將隨著商品經濟的消亡而消亡。民間借貸包括"錢"的借貸和"物"的借貸,但我們平時所講的借貸主要是指"錢"的借貸,筆者本文所談的借貸主要指"錢"的借貸。

      我國正處在并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間借貸這一社會現象將長期存在并影響我國。民間借貸對于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諸多原因,有的民間借貸成為民事糾紛,也有的甚至發展成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給社會增添了不和諧、不穩定因素。因此,筆者結合司法審判實踐把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基本情況進行歸納,從而試較為系統地探析民間借貸相關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在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即可認定借貸關系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個體、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貧富差距的不斷加大,民間自由借貸日趨活躍。當前民間借貸呈現出新特點:

      (一)借貸數額逐漸增大。

      過去民間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費,數額一般較小。現在借款多用于投資辦企業,數額少則幾萬元、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

      (二)借貸主體多元化。

      過去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屬、鄰居、朋友之間。現在民間借貸主體復雜,不只包羅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公務員,并且涉及企事業單位。中小私營企業已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角。

      (三)借貸用途越來越廣。

      過去借貸主要用于婚喪嫁娶、治病建房等。現在借貸多用于企業擴大經營規模。甚至還有些用于炒地、炒房、炒股票等活動。

      (四)借貸利率居高不下。

      過去親戚朋友之間借貸利息一般較低。現在借貸早已跳出親戚朋友的圈子,城鎮借貸年利率有的在20%~30%之間,鄉村借貸年利率有的在15%~20%之間。

      (五)借貸糾紛日漸增多。

      一些人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大量借用民間閑散資金,由于手續不健全,賴債、躲債案件日漸增多。

      (六)借貸范圍擴大。

      過去借貸一般只限于左鄰右舍或親朋好友之間,現在發展到跨村、跨鄉、跨縣甚至跨地區。

      三、民間借貸的優點和弊端

      (一)民間借貸的優點

      民間借貸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優點:

      1、手續簡便。

      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經過簽訂合同、辦理公證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

      2、資金隨需隨借。

      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

      3、獲取資金條件相對較低。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需求額度小、管理成本高,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普遍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足夠的抵押擔保物;而民間借貸普遍門檻低,顯然更加適合于小企業。

      4、資金使用效率較高。

      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即借即還,適合小企業使用頻率高的特點。

      5、節省費用。

      由于民間借貸省去了公證、鑒定、驗資、抵(質)押登記等手續,也就節省了不菲的中介費用。民間借貸融資正是具備了這些比較優勢,才使得民間融資市場日趨活躍起來。

      (二) 民間借貸的弊端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給企業和老百姓帶來了一定實惠。但因其不規范,顯現出諸多弊端:

      1、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資者,致使社會一部分資金被高利貸所分流,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家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一些中小企業很難得到銀行信貸支持,只好采取支付高額利息的方法直接從社會融資。使相當數量的社會資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健康有序發展,影響了銀行的籌集資金能力,對金融系統宏觀調控帶來不利。

      2、干擾了國家的利率政策。

      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利率由國家確定,民間借貸利率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由借貸雙方自發確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矛盾,影響到國家利率政策的貫徹實施。

      3、給社會安定帶來不利影響。

      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矛盾時有發生,有的發生口角導致斗毆,有的放貸陷入高息陷阱而血本無歸。 根源是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違約事件時常發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民間借貸活躍的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如此活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因為生產缺少資金不得已而進行借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已經不再純粹是非生產性的,很多借貸者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困難。當生產陷入困境急需資金而一時又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時,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以解燃眉之急。

      (二)有的人看別人買股票、買彩票中獎發財,而自己又沒有資金投入,為了實現發財夢而借用高額利息資金貸購買股票、彩票。

      (三)拆東墻補西墻,償還舊債。

      一部分債務人由于沒有償債能力,只有通過借新債還舊債的方法,借取高息借貸用于還舊債。

      (四)因治療疾病不得不進行借貸。

      由于醫療費的突飛猛漲,貧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傷,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

      (五)即便是婚喪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實際經濟能力而借貸。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婚喪禮儀方面,貧困家庭也想體體面面,現在婚喪禮儀的花費又很高,但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貸。

      (六)城鄉貧困家庭為了子女上學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貸為子女交納學費。

      (七)因天災人禍使生活陷入困境,為了生存而借貸。

      (八)有的人通過高息借貸從事賭博、償還賭債、購買等非法活動。

      五、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活動,由于無章可循,沒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參差不齊,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從平時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沒有手續

      1、不續。

      相當部份民間借貸是在親朋好友間發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錢借出時,不叫借款方書寫"借條",一旦出現糾紛,借款人不承認,又無法舉證,只好啞巴吃黃蓮,有苦訴不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還款不要回手續。

      有的民間借貸借款時立有"借條",借款方還了錢,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續卻不見了,或者雖然手續還見,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記要手續回,同時也不叫出借方寫收條,又沒有其他人見證已還款,一旦出借人對該還款不予承認,借款方口講無憑。

      (二)制作手續的工具不符合要求

      書寫"借條"所用的筆、墨、紙不規范。有的民間借貸"借條"用圓珠筆書寫,不利于保存;或者雖然用鋼筆書寫,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隨著歲月的推移比較容易褪色;或者所用的紙張比較容易褪色,造成"借條"上所寫的字變黃、變淡甚至消失;或者所用的紙張比較硬,不容易折疊,以至長時間的折疊,很容易造成"借條"沿著折疊的線條斷開成若干小塊。

      (三)手續內容書寫有問題

      1、所寫的手續不是"借條"。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寫借款手續才保險,但不知如何寫;或者是知道如何寫,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書寫時不規范,把"借條"寫成"收條"或"欠條",把"借條"的內容寫成"收條"、"欠條"的內容,而"借條"與"收條"、"欠條"是有區別的,僅有"收條"、"欠條"還需要有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是民間借貸,不及直接寫"借條"有證明力。

      2、手續對借貸幣種不明確。

      民間借貸盡管續,但對出借的幣種沒有明確,是人民幣還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出現爭議,難以界定。

      3、手續沒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間借貸寫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該款的"今"是何時,該筆借款是何時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難以確定。

      4、借款方沒有簽名。

      有的民間借貸大家疏忽大意,寫了"借條",但忘記寫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認,無法認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簽。

      盡管借款有手續,但有時借款方以去找筆為由,背著出借人去叫別人"借條"、簽名,雖然借款方的名字簽對了,但不是借款方親筆所簽,借款方賴賬,沒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簽了假名。

      借款方的簽名是假名,與其身份證的真實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別名、奶名、綽號等,發生糾紛,無法認定。

      7、大小寫不一致。

      民間借貸手續的大小寫不一致,有的大寫金額多,有的小寫金額多,大小寫不吻合,無法如實反映出借貸雙方本來面目。

      8、約定的還款日期不明確。

      由于漢語言文字功底不扎實,有的民間借貸在還款日期的約定方面規定得不明確,如約定在一年"后"還清,"后"到什么程度呢?表達不清楚,發生糾紛,互相扯皮。

      9、部份還款沒有記清楚。

      有的民間借貸借款方部份還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時忙不過來,不另立"借條",雙方也不對還款部份記清楚,以為心記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雙方淡忘了,引起是非。

      10、借條不緊湊。

      有的民間借貸立有"借條",但"借條"不緊湊,"借條"上字與字之間間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別是在大寫金額前,不緊挨前面的字,讓別人能其他字;小寫金額前不緊挨人民幣符號"¥",讓別人能其他阿拉伯數字;"借條"的結尾不收筆,讓他人有可乘之機。

      11、先還利息還是先還本金手續不明。

      有的民間借貸雙方講定是先還本金再還利息,但在手續上沒有把這一內容寫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還本金再還利息的方法支付,吃虧的是借款方。

      (四)借條保管問題

      不注意對"借條"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書寫的"借條"后不及時注意保存,長年累月隨身攜帶,也很容易遺失或者造成借條沿著折疊的線條斷開;有的放在衣服里,換衣服時忘記取出,到了洗衣服時長時間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條"浸溶浸爛,或把字跡浸淡;有的雖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鎖好,容易被老鼠咬爛,或被小孩玩弄丟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條"遺失,借款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民間借貸的存在,難以勝訴。

      (五)對債務償還問題

      1、父債子還思想。

      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盡管借款方沒有錢,但其兒子很有錢,有父債子還的思想。而這與法律上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只在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部份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2、家庭還債的思想。

      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無論是夫借還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錢,就不用擔心,有家庭還債的思想。而法律上的規定是無論是夫借還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或作為家庭共同開支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無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或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才以家庭共有財產予以償還。

      (六)利息問題

      1、利率過高。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護。很多當事人發放借貸貪圖高息,利率過高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知道。

      2、計算復息超過規定。

      有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在計算利息時收取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違反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3、預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提前先扣一 定期間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實際借到手的本金少于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而到還款時卻要按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償還,違反法律對預扣利息的禁止性規定。

      4、對利息利率認識不清。

      有的借貸雙方對借款的利息利率認識不清,如本來要寫月利率1分,但寫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與利率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貸雙方并不知曉,有的借款方明知區別很大,卻利用出借人的無知,也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將利率寫成利息。一旦對簿公堂,白紙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認,無法弄清。

      (七)訴訟時效問題

      沒有正確理解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間,它是當事人勝訴的前提和基礎。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很多當事人不知道有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以為借款人欠我的錢,實體權利任何時候都存在,我什么時候都行,哪有時間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不知道在兩年期間內去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屆滿前叫借款人另寫還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簽續證明自己已經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已經中斷。以至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未行使擔保物權的,不受法律保護,使擔保失去意義。

      (八)民間借貸效力問題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當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護,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阻于情面,同時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仍把錢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對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不予保護,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仍把錢借出。因為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法律不保護,到頭來吃虧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錢借給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難之制,違背借款方的真實意思,獅子大開口,要高息,這樣的民間借貸協議是無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如下借貸無效,從而不能達出借的目的: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九)擔保問題

      1、不辦理擔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錢借出時不考慮借款方的履約能力,對于那些沒有償還能力的沒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一旦借款方還不起錢,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著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2、對抵押物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擔保,但對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審查不實,有的抵押人對抵押物根本沒有處分權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沒有要求進行登記,擔而不保。

      3、抵押行為無效。

      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進行抵押,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4、債務轉讓沒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僅取得保證人的口頭同意,沒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出借人未在約定或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

      一般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致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予以免除;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致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予以免除。

      6、對聯系人、介紹人的責任認識不清。

      出借人對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僅起聯系人、介紹人作用的,對其責任認識不清,誤認為應承擔保證責任,而法律規定聯系人、介紹人是不負保證責任的。

      (十)危害性問題

      1、擾亂金融秩序。

      國家金融機構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利用貸款和存款的利率差來生存。允許民間借貸的大量存在,擾亂了金融部門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門的業務處于不穩定狀態。

      2、國家稅收漏失。

      如果出借人的錢存到銀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20%利息稅的,但由于民間借貸的存在,使得這部份利息稅得以消遙法外,國家稅收漏失嚴重。

      3、訴諸暴力解決。

      有的民間借貸,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得到正當解決,只能訴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決,引發治安案件,有的甚至發展為刑事案件。

      (十一)出借人的違約問題

      對出借人的違約認識不夠。民間借貸的協議簽訂后,出借人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把錢借出,或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錢借出,構成違約。但雙方對此認識不夠,認為合同沒有生效,對雙方沒有任何約束,從而滋長了出借人對履行合同的隨意性,使合同處于不穩定狀態。

      六、民間借貸存在問題的對策

      現階段,要杜絕民間借貸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如上問題,該怎樣辦呢?本人認為既要把"錢"借出,又要不吃虧、不上當,除了國家在民間借貸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關健是出借人還要看得"準"、"穩",要從民間借貸手續、擔保手續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間借貸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無風險的狀態。為此,特提出如下對策:

      (一)盡快出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

      盡管民間借貸由來己久,但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還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現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面較窄,還不夠具體,還必須要制訂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民間借貸予以規范,通過法律法規引導、限制民間借貸的發展,使民間借貸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減少負面效應。如可以規定民間借貸要交納利息稅,借貸本金最高額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等。

      (二)多舉辦一些民間借貸的培訓班。

      相關部門要在社會上多舉辦一些民間借貸的培訓班,從而全面提高全體公民的民間借貸法律意識,懂得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如何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錯綜復雜的借貸糾紛。

      (三)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傳。

      通過電視、電影、廣播、報紙、雜志及墻報等各種媒體對民間借貸的知識廣為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四)發揮庭審作用。

      民 間借貸案件的庭審活動是一門比較生動的法制教育課,我們要充分發揮法院的庭審活動,對民間借貸案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開庭公告,讓公民對這類庭審公開案件的開庭情況有更多的了解,自覺參加到法院的庭審活動中來,列席旁聽,接受法制教育,發揮以案說法的作用,讓更多的公民從庭審活動中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了解更多的民間借貸知識,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種違法行為。

      (五)相關部門上街宣傳。

      司法、法院等部門上街發放民間借貸宣傳資料,開展法律咨詢,解答百姓的疑難問題,使大家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

      通過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做到:

      1、交錢要有手續

      (1)借款時要續。

      無論在多么親的人中間發生借貸,都要續,除非你有借款方不還錢也無所謂的打算,否則一定要寫好手續。不要給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鉆,要從最壞處著想,先當小人后當君子,不要埋下隱患。

      (2)還款要手續回

      當你還了錢,無論如何都要出借人歸還"借條",絕不能大意,要有"借條"就是"錢"的思想。如果出借人講"借條"不見了,則不管怎樣都要叫出借人寫"收條",以此作為還款的依據。

      2、制作手續的工具要有利于該手續的保存。

      書寫"借條"所用的筆、墨、紙要規范。民間借貸的"借條"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鋼筆書寫,碳素墨水所寫的字不易消失,鋼筆書寫的字跡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較柔軟易于折疊的紙張,以利于手續的保存,絕不能用圓珠筆書寫,因圓珠筆書寫的內容不能長期保存。

      3、手續內容書寫要規范

      (1)所寫的手續要寫成"借條"。

      所寫的手續是"借條",不能寫成"收條"或"欠條","借條"與"收條"、"欠條"的內容是有區別的,僅有"收條"、"欠條"還未能證明該債權債務的性質,只有"借條"才反映借貸關系的存在。

      (2)要寫好手續。

      要寫好民間借貸的"借條",要寫清楚是什么時候借到款項,借到誰的款項,是什么幣種,共多少,定于什么時候還,利率如何計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寫要相互吻合。字與字之間要緊湊,不要留有間隙。落款要寫日期,借款方的簽名要真實,最好與其身份證相符。"借條"由借款方當面書寫,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動作。"借條"上字與字之間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間隙,尤其是在大寫金額前,更要緊挨前面的字,不要讓別人能其他字;小寫金額前要緊挨人民幣符號"¥",不讓別人能其他阿拉伯數字;"借條"的結尾要收筆,不讓他人有可乘之機。

      (3)寫好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

      對先還本金再還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續上通過文字反映出來,否則視作按通常習慣,先還利息再還本金。

      4、注意對"借條"的保管。

      寫好的"借條"要及時放好上鎖,放到老鼠咬不到,小孩拿不到,又不容易潮濕的地方,避免對"借條"保存的隨意性而造成"借條"遺失。

      5、正確理解非借款方對債務償還問題。

      (1)對父母的債務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予以償還。對父母的債務子女并無義務幫其歸還,子女只有在繼承父母的遺產部份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2)正確認識家庭還債。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或作為家庭共同開支且沒有書面約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即使有書面約定,但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才由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償還。

      6、利息問題

      (1)利率符合規定。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計算復息超過規定。認識到國家法律對有關復息的規定,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過銀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預扣利息。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間的利息,確保借款方實際借到手的本金等于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

      (4)正確認識利息利率。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兩者相混淆,張冠李戴。

      7、訴訟時效問題

      正確理解訴訟時效期間。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兩年內要催借款方還款,讓借款方簽字承認你得追過,從而適用訴訟時效中斷,時效從新計算的知識,但無論如何中斷也僅在二十年內中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護;或者借款方不還款的,叫其另立手續,另行約定還款時間,另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簽字承認你得追過,也不肯另立手續,那么,最好的辦法就是,即使借款方當時并無財產,但要把這一民間借貸關系從法律上尋求保護,唯一的辦法也只能是這樣。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要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才不至于使擔保物權訴訟時效喪失。

      8、民間借貸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確得難意,不好意思問,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護。

      (2)借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要反映借貸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這些意思表示是雙方完全出于自愿,這樣的民間借貸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借貸是無效的。

      9、完善擔保

      (1)辦理擔保。出借方在把錢借出時要考慮借款方的履約能力,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對抵押等還要進行財產評估、抵押登記,避免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進行抵押,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2)債務轉讓要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一定要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只有這樣才確保保證合同的繼續合法有效。

      (3)出借人要在約定或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一般保證合同的債權人要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要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債權人要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要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4)對聯系人、介紹人的責任認識要清楚。對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僅起聯系人、介紹人作用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10、增強出借人的守約意識

      使出借人認識到出借人不守約,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錢借出,也是一種違約,也會對借款方造成損失。從而增強出借人的守約意識,按時把款借出。

      民間借貸活動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活動,公民只有正確認識民間借貸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最壞處著想,在發生民間借貸活動時,多點心眼,注意尋找對策,進行自我合法權益的保護,民間借貸履約率必定會提高,違約的也有救濟途徑,做到穩操勝券,有有恃無恐,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發揮民間借貸為經濟為社會服務的作用,使民間借貸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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