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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管理
一、土建項目施工管理內容的概述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體的綜合性工程管理模式,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管理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整個工程的進度和質量。通常項目施工的管理內容包括:在保證項目質量合格的情況下,怎樣高效率的完成項目目標;采取是項目經理負責制;對工程項目進行有效地組織計劃、協調和控制,按照其內在邏輯規律,來適應內部和外部環境,及組織高效率地施工,使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優化組合,保證施工生產均衡性;同時運用現代化先進的手段和管理技術以使企業獲得良好的綜合效益,從而實現項目目標。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目的:①科學有序的施工,使其工程在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的質量、批準的費用預算、進行的全方位、過程的組織、規劃、協調和控制得到實現。施工工程是工程管理的對象,根據施工項目的一次性的特點,工程管理需具有全面性、程序性和科學性,用系統工程的理論觀念和方法進行管理。工程項目的目標也是工程管理的目標,項目的目標對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進行界限,即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進度控制、費用控制、質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
二、當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圖紙會審工作不重視,施工資料管理不規范。當前,在很多的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施工單位為節省成本追求工期,不斷的對圖紙進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僅憑自己的施工經驗便馬上施工,并沒有嚴格按照圖紙的設計要求建造出合格的建筑產品,未達到施工目標。同時,某些項目負責人也未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圖紙進行會審,對簡化后的施工方法未進行思考和探討。雖然國家規定圖紙會審需要多部門進行簽章,但很多施工企業都是在項目施工完成后再對圖紙進行會審記錄補充。因此導致項目施工過程中的問題不能被及時的發現,技術長期得不到改進,并且施工的效率也得不到提高。
2.2、監督部門對施工項目的監督不到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建筑行業的發展勢頭也十分迅猛,尤其是建筑行業的持續火爆及工業化發展的需求,建筑工程項目的市場越來越大,各部門的工作量也隨之大幅增加,而只靠質監站的少量工作人員,已經難以滿足實際工程項目監督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督的效果。而個別的監督單位為了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對工程管理機構人員資格不重視、各類器械配備不滿足實際要求、甚至存在監督人員無證上崗的亂象。同時,項目施工現場管理系統也不完整,某些監督人員對建筑材料、組件、設備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甚至是隱蔽工程沒有有效的監管,一些項目監督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檢查很多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使其施工項目留下大量的質量隱患。
2.3、施工企業為中標,致使其標價低、工期短、資金無保證。施工企業受社會經濟利益的影響,為了提高市場競爭力,對投標價格不斷降低,縮短施工工期,為保證企業利潤,導致施工方為降低建設成本、省略施工工序,同時受到合同工期的制約,使本來正常合理的建筑施工工期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證,搶工期、趕進度,致使項目工程質量不能得到保證。
2.4、受傳統分包工程的管理模式的影響,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很多不合理現象。在當前的科學技術與市場經濟日益增強的現代化的城市之中;在工程建筑業內,依然還存在很多采用傳統分包的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這類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不能清晰的指出各個方面的工作的具體職責和管理的范圍,在實際的施工中很容易發生混亂現象,這正是由于在工程管理中分工不合理所造成的,由于各部程序比較模糊,導致各個部門不能有效進行配合與協調,從而嚴重地阻礙了項目施工管理的正常秩序,這在無形中又加大了工程管理的難度。
2.5、某些地區存在素質較低的施工項目管理人員。由于我國對項目管理的系統研究和實踐起步相對較晚,培養工程項目管理人才的環境相對落后于西方國家,因此便造成了某些地區項目管理人員素質偏低的現象。在項目施工中管理不到位,以前我國項目管理人才培養大多偏重于承包商工程師層面,對業主項目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以及資質評定等方面都比較薄弱。施工建筑單位一般多任用資質較高的項目經理參與投標,一旦項目中標,就分包給其他的項目經理,甚至有的項目經理連資質都沒有或掛帥不出征,因此便造成項目經理對項目根本不了解。
三、針對以上問題提出舉措
3.1、針對工程建設中出現的不合理工程管理形式,相關部門需建立并完善健全的科學的管理體系。首先,建筑企業應先摒除這些混亂管理的模式,制定明確分工,各部門要互相協作,使建筑工程各個施工階段都得以有效連接,工程操作流程能順利的進行。其次,企業應建立健全的科學管理體系,使各部門的職責明確、工作的范圍清晰、相互之間管理協調,突出團隊整體之間配合的能力,從而降低了對突出能力的個人依賴性。
3.2、項目管理人員需做好材料的把關及設備的管理工作。首先,相關管理人員要做好進場材料的把關和機械設備的管理工作。材料包括施工中的原材料、配件及成品等,如果材料不能和設計要求相符,那么施工質量就很難達到預期的目標,基于這方面的問題,項目管理者應做好材料的監管工作。對于進場材料的數量、規格以及質量均需要嚴格考察,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需購買最優質的材料,同時也需考慮資金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資金浪費。其次,各部門應對圖紙會審工作進行強化。在建筑圖紙設計的過程中,設計人員需和施工現場充分結合起來,從而設計出更具規范、科學、實用的圖紙,使其應用在施工過程中更具有效性。
3.3、政府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安全生產法》中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監管機制,設立專門的生產安全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人員不但要加強對生產的監督,及時發現并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在安全事故發生后,還要深刻分析事故原因,嚴厲查處引起安全事故的責任人。
3.4、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隊伍的建設。首先,參與施工管理隊伍建設的人員一定要經常參加學習和交流,企業也應該定期開展工作總結大會和座談會,由現場施工管理人員提出項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通過集體討論和探討,針對存在的問題給予建議和指正。其次,項目施工管理者應該注重自身建設,利用業余時間自學,提升自身的職業素質和思想政治水平,尤其要注重培養自身的安全意識,通過意識監督和引導自身行為, 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單位擁有一支高素質和嚴紀律的管理隊伍,為企業贏得更好的口碑, 提升整體的形象和社會價值。
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筑項目施工管理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管理工作,對管理人員專業要求較高,其管理內容包括項目的策劃、準備、實施、竣工、驗收及總結各個階段。而期間最為復雜的就是項目的實施階段的管理,因此,項目管理人員必須熟練地掌握工程項目管理控制理論,并在此基礎上掌握控制依據。根據控制整個項目的步驟,實施工程項目管理,通過管理,最終實現工程項目建設的目標。
參考文獻
[1]楊永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學,2013,6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總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否則,開戶銀行不予付款,有關部門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辦理監督核驗手續。
外商獨資、國內私人投資等建設工程施工,是否實行招投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市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施工,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杭州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辦法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招標工程條件,審批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二)組織招標信息和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委托具有標底審計資格的機構審定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
(五)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
第二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3家。邀請招標的,應經市招標辦同意。
因工程專業特殊、條件限制,不宜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經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實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條 實施招標的建設單位必須具有正確編制招標文件及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定標和履行招標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特類、一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6人以上;
(二)二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三)三、四類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本專業初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招標。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圖紙及有效的計劃文件;
(二)已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投資許可證;
(三)建設資金已驗證落實,其中年度資金按規定到位;
(四)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并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五)已經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工程類別;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申請書》,經市招標辦審核后,即行組織編寫招標文件和標底;
(二)招標單位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經核準發出招標邀請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通過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信息,征求投標單位;
(三)投標單位填寫《杭州市建設工程投標報名書》,并接受招標單位對其的資格審查;
(四)招標單位將初選的投標單位(3??6個,其中在杭企業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報市招標辦復審后向選定的投標單位發出招標通知書;
(五)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領取招標文件;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介紹招標文件,進行圖紙、資料交底,解答投標單位提出的問題,并形成書面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說明;
(七)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報市招標辦審定;
(八)招標單位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單位;
(九)經市招標辦核準后,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實行議標方式的建設工程可參照上述程序適當從簡。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包括建設單位名稱、計劃批準文件、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地址、資金到位情況、工程類別、工程現場條件等;
(二)招標內容及范圍、必要的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書等資料;
(三)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工期要求及獎罰措施;
(四)工程造價編制依據、投標書的編制要求、設計變更和政策性調整的造價處理辦法及評標、定標原則;
(五)對特殊結構或技術復雜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則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費用的計算方法;
(六)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評標的方法、投標書送達地點和截止日期及聯系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七)現場踏勘、解答招標文件及圖紙交底的時間、地點;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及調整要求,拒簽合同的賠償金計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編制后應報市招標辦審核,市招標辦應在收到招標文件后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復雜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后,報市招標辦批準后,在投標書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招標機構編制。編標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按國家和省、市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等方面的規定,確定工程量和編制標底價格。
(二)標底價格應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及投資包干的限額內,超過總概算的應經原批準投資單位同意;
(三)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四)標底內容應包括:工程造價、工期、質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內容;
(五)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應報市招標辦審核。標底的審定應當在投標截止日之后開標前進行。一般工程應在7日內審核完畢,大型、復雜的工程,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在標底的編制和審核過程中,應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標底在開標前應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為防止標底泄露,可以在投標截止日之后開標之前組織編制標底。有些建設工程經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不編制標底。
第十六條 標底的編制費用和標底的審核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七條 招標或投標單位對標底有異議的,在開標后定標前,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復審。標底經復審確有較大錯誤的,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更改標底的書面通知,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重新評標,并退還標底審核費。
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復審決定是標底的最終審定。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單位應參加與其資質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投標。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確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外地施工企業還須持有《外地進杭建筑施工企業承包許可證》);
(二)企業資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兩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條 選定的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未中標的,應在確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歸還招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應按市招標辦規定的格式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并在綜合說明書和總報價書上加蓋單位公章。投標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說明書;
(二)總報價書;
(三)工程預算書和主要材料分析單;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六)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投標單位需將部分工程分包的,應在投標書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內容和分包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分包單位必須是在杭或批準進杭的企業。嚴禁分包單位將工程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條 投標書送達后,投標單位、招標單位、市招標辦應分別派員驗證并簽署送達時間。
投標單位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書,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
第二十三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按規定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按建設工程總造價的1‰交納。
投標單位未中標的,應于確定中標單位后7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應支付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已中標的,其投標保證金應于簽訂合同后7日內退還。
投標單位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招標無結果的,應向各投標單位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投標書一經啟封,評標、定標辦法不得更改。
招標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遲召開開標會議的,應事先經市招標辦批準,并提前通知投標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未按規定密封的;
(二)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及規定的格式編制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于標底3%或低于標底5%的;工業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高于標底5%或低于標底7%的。
無效的投標書由市招標辦確認。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評標小組負責。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代表和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總人數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招標單位的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評標、定標應以報價合理、建設工期及質量有保證、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適當、施工方案可行、技術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標單位的相應資質、資信等為依據。
第二十九條 評標小組應遵循公正、合理、科學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采取計分評標法、無記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標單位優選方案。
大型或技術復雜的建設工程,應采用兩階段評標法,先組織評技術標,技術標通過后,再評商務標,其中商務標應采用計分評標法。
第三十條 評標小組在評標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投標單位進行詢標以澄清投標書中的問題。但招標單位不得要求投標單位變更標價,投標單位也不得自行變更報價。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大型復雜工程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一條 招標單位根據評標、定標的依據,在評標小組的優選方案范圍內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單位確定中標單位后,應將決標紀要連同中標通知書送市招標辦審核,審核通過后7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送未中標單位。
第三十二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中標單位和招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和國家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市招標辦備案。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工期和獎罰方法。
中標工期即為合同工期。獎罰以合同工期為準,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結算總造價的萬分之2獎罰;獎罰總額一般不超過造價的3%。
第三十四條 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注明工程質量要求和獎罰方法。
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招標單位應按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支付優良工程增加費。增加費率應預先明確。
招標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中提出要求中標單位墊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單位或材料供應單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標單位在投標書中不得以代辦批件和墊付工程款等作為競投條件。
第三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在規定時間內未簽訂合同的,中標通知書無效,其建設工程項目應重新招標。
中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給招標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標單位負責賠償;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的,所需費用由原中標單位承擔。
招標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向中標單位退還雙倍的投標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中標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中標單位應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分別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招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未經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采取邀請招標和議標方式的;
(二)在招標中故意隱瞞建設工程真實情況,欺騙投標單位的;
(三)故意泄露標底的;
(四)與投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按規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按《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招標機構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招標機構3個月至1年的招標資格,并可處以招標收費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投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結果無效,由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可處以其承包的建設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在投標中弄虛作假的;
(二)非法獲取標底的;
(三)在投標中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
(四)與招標單位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市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施工監理招投標市場行為,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核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采用國際招標。
第三條、參加投標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與招標的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社會信譽展開競爭。
第五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公路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招標文件、資格預審報告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及市、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或分段工程監理招標兩種形式,項目法人應將招標內容和形式在招標廣告或邀請函中說明。
第七條、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施工監理招標,亦可委托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第八條、項目法人及招標機構不得參加由其負責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實行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工作一般應在施工招標之前進行,并已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實,能夠保證分年度連續建設;
(四)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并已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條、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公開招標廣告進行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一般均應采取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
(二)邀請招標。對于少數一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選擇數家監理單位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函進行招標,同一合同段應邀參加投標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個別技術難度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經工程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符合工程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協商確定中標者。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按分級管理原則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二)招標廣告;
(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向資格預審合格者發出投標邀請函;
(五)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者勘察現場,解答其提出的問題;
(七)接受投標者的標書;
(八)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
(九)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者;
(十)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項目法人與中標者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
第十二條、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合同條款,投標書的格式及應包含的內容等。
(二)技術規范。包括技術標準、規范等的有關規定,必要的圖紙及地質情況等技術資料,工程量清單,工程計量規則等,其內容應與施工招標文件有關規定一致。
(三)項目法人為監理單位提供的設施。包括交通、通訊、試驗設備和辦公、生活設施等的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如需對已出售或發放的招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澄清,或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局部修正時,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者。補充說明、勘誤、澄清和局部修正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項目法人改變已出售或發放的招標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標者,給投標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項目法人予以賠償。
第三章、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制度。投標者應按照招標廣告的要求向項目法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項目法人對投標者承擔該項目的監理能力進行預審,作出評估,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法人只向預審合格的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投標者的組織機構、信譽、業績等資料;
(二)擬投入到本項目的主要監理人員組成,試驗檢測能力、技術水平等資料。
第十六條、以聯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投標的,需在資格預審申請書中注明。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必須簽訂聯合體合作協議書,明確主體及協作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利。其主體和協作成員單位均應符合本辦法第一章第三條之規定,并且均須按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提供有關資料及聯合體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第四章、投標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合格并接到招標文件的投標者,應按時參加項目法人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即標前會)及勘察現場,按照投標須知的要求填寫投標書(包括技術建議書和財務建議書),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和時間內按要求的份數,采用雙層密封信封投遞或直接送達指定的地點。
第十八條、投標書按要求送達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和時間前,投標者如需修改投標書的內容或調整已報的報價,應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說明。上述函件采用與投標書相同的密封方式,與投標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標書,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日期和時間后送達無效。
第十九條、投標書及任何函件必須經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
第二十條、投標者在送達投標書的同時,應向項目法人提交投標擔保函或交付投標保證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辦法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五章、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一條、發出招標文件到開標的時間,由項目法人根據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招標內容確定,大中型項目一般應在15至45天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根據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標底,并應在投標者送達投標書之后進行,在開標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開標儀式由項目法人組織并主持,投標者應出席開標儀式。
第二十四條、開標時,由項目法人、招標機構及有關各方檢查各份標書的完整性,并宣讀各份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由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排出順序,提出推薦意見,完成評標報告。
項目法人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最后的中標單位;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評標報告及評標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評標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六條、評標過程中,除非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者就投標書的有關問題提供書面補充說明和有關資料(該部分說明和資料將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項目法人、招標機構及投標者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改變投標書的內容和報價。
第二十七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者未經項目法人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
(二)投標書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或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字;
(四)投標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書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六)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
(七)投標者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同一個監理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八)投標者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者財務建議書中總報價超出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開標儀式后一般應在15天內完成評標定標工作,由項目法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抄知所有投標者,大型項目的評標定標工作最多不超過40天。
第二十九條、自開標至發出中標通知書為評標階段,一切評標活動均應保密。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出席投標者主辦或贊助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條、項目法人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一次性返還未被取消投標資格而又未中標的投標者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合同簽訂
第三十一條、中標者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天內與項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關條款的要求簽訂監理合同,合同簽訂后項目法人應返還中標者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投標書、技術建議書、財務建議書及有效的補充說明、資料和函件為簽訂合同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條所列文件內容以外的條件未滿足為理由,拒絕簽訂合同。中標者拒簽合同,無權請求返還投標擔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項目法人拒簽合同,應雙倍返還投標擔保函金額或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要求中標者提供履約保證的,履約擔保函或交付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5%。合同簽定后三個月內,項目法人應一次性返還中標者的履約擔保函或履約保證金。中標者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履約擔保函或履約保證金。項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中標者履約擔保函金額或履約保證金。
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可從每次支付給中標者的監理費中按照交付履約保證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約保證金;合同履約完成后,項目法人應一次性返還中標者的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投標者串通作弊,哄抬標價或任意壓價搶標,向項目法人或有關人員采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工程的,其投標書應作為廢標處理,除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外,交通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將處罰情況予以通報。
項目法人泄漏標底,有意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傭金或其它好處的,其招標無效,并應賠償投標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在招投標過程中,有關人員出現失職、瀆職、索賄、行賄、受賄等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有關單位合法權益的,視情節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采取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項目,可實行資格后審,并按分級管理原則將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三十七條、采用工程監理總承包形式招標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根據項目法人的要求,應參照本辦法通過二次招標確定駐地監理單位,并根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范本》與其簽定合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應對二次招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貸款投資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除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慣例另有規定外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招標數額較大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聘請有資格的律師對有關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在開標和簽定合同時,一般應有公證部門參加。
第四十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的使用和維護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效能的完好存續,充分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我縣已建成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以下簡稱工程隸屬單位)是指:所有權明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單位即為隸屬單位;所有權不明確的人防工程,現實中擁有最終管理權和收益權的單位即為隸屬單位。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應當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戰時由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使用實行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在使用中加強維護管理,確保戰時防護功能完好。
第六條縣人防辦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平時使用管理
第七條工程隸屬單位對所屬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使用、維護負有管理責任,承擔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八條租賃或受委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實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工程隸屬單位依法訂立合同,合同格式參照國家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自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訂立內部委托協議,約定維護管理等相關責權關系。
第九條承租或受委托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承租或委托管理合同履行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接受隸屬單位的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使用單位在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后5日內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書;
(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況登記表》;
(三)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件;
(四)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合同》;
(五)與工程隸屬單位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十一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隸屬單位提交的登記資料進行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或告知不予發證的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含副本),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員由工程隸屬單位指派(住宅小區人民防空工程由物業管理部門指派),平時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做好所在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維護管理,戰時服從人民防空指揮部的指揮,履行人民防空引導職責。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年終對《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進行審驗。工程隸屬關系或工程管理員發生變更時,當事人雙方應到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步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登記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實行現場輪檢抽檢制度,年度輪檢抽檢率不得低于管轄區內人防工程總量的30%。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登記不實、違規使用和疏于維護的行為應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直至予以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轉租、轉讓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權。因故確需轉租或者轉讓的,必須報經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批準,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使用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人民防空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單位或個人需要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裝修時,應向工程隸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裝修方案和施工圖紙須經工程隸屬單位和消防部門審核同意,并報縣人防辦備案。工程隸屬單位應當保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功能不受損害,并注意控制臨戰平戰功能轉換的工作量。縣人防辦有權對人民防空工程的裝修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的平時使用僅限于城市防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之用。
第三章平時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的計劃、實施、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要求、分工負責、定期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折除補建的原則。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實行維護管理責任承諾制度。工程隸屬單位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要求簽訂維護管理責任承諾書,對維護管理負總責;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合同或委托協議的約定,對維護管理負相應責任。對人民防空工程不承擔維護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使用資格。
第二十一條工程隸屬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和不同運行機制落實維護管理經費。有平時收益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從收益中提取;無平時收益的,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籌措。
第二十二條工程隸屬單位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行下列工作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維修保養檔案制度;維護工作自查報告制度;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時維護責任移交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三條維修保養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用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四)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五)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
(六)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七)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條保護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公民和社會組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的道路;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第二十五條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時,必須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報經縣人防辦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經縣人防辦批準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防護等級和影響其防護效能,按規范完成設計后,報經縣人防辦批準實施。
第二十七條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或其防護設備設施。因城市建設或其它原因確需拆除時,必須向縣人防辦申報,由縣人防辦按照審批權限逐級報批。
經批準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由拆除單位按原面積限期予以補建,補建工程的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予以確定。補建工程的等級和相關要素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經批準拆除的防護設備設施,必須由拆除單位予以更新,更新的防護設備設施不低于原設計性能。受條件限制難以補建的工程,報經縣人防辦批準,按應補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縣人防辦統一建設。
第二十八條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從嚴掌握。需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向縣人防辦申請,由縣人防辦按照權限逐級上報審批。經批準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隸屬單位予以回填處理,不得留有隱患。
第二十九條縣人防辦應當對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準對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的安全管理由工程使用單位或個人承擔直接責任,由工程隸屬單位承擔管理責任,實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諾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工程隸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明確安全工作目標,定期組織培訓和安全檢查,監督使用單位或個人落實安全措施。縣人防辦協同公安消防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認真落實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組織,落實責任,履行職責;
(二)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火災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定期組織在崗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對消防、安全工作進行講評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發現的治安和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五)消防栓、防火卷簾門、手動報警按鈕等處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圈占、遮蓋,消防設備設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員避難通道、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處,要設置火災疏散指示標志和標志燈,不得擺設柜臺、占道經營;
(七)消防、高壓電器等特種從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職業資質,持證上崗;
(八)建立晝夜值班巡視制度,加強巡查,對影響安全的行為及時制止。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用電管理,定期對電路電器設備進行檢查,不得亂拉、亂接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第三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制定防汛方案和應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澇等工作。
第五章平戰功能轉換
第三十四條需做平戰功能轉換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隸屬單位應當制定并妥善保存平戰功能轉換方案,平戰功能轉換工作由隸屬單位負責臨戰實施,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縣人防辦平戰功能轉換方案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轉換工作。
第三十五條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為便于平時利用按技術要求應建未建部分,屬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承諾自行負責戰時平戰功能轉換;屬非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按需轉換工程量的現行造價委托縣人防辦在臨戰前統一完成。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建設工程和室內外裝飾、房屋修繕工程的開工,均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市、區、縣城鄉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區、縣建委)主管建設工程開工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設施工計劃或更新改造計劃的工程;
二、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拆遷工作(城市道路等線狀市政工程和城市開發區的建設用地拆遷能夠保證施工進度需要)已經完成;建設用地實現了“三通一平”(即通上水和下水、通電力、通施工道路,并平整了施工場地)。
三、建設工程所需資金、建筑材料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等條件已經落實。
四、有持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已領得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
五、施工承包單位已經確定。
六、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開工, 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向市或區、縣建委提出申請開工報告,填報建設開工審批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工程質量監督等手續,繳納建設費用,完成施工招標工作,經市或區、縣建委審查批準,發給《建設工程開工證》。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開工, 由市建委初步審查后,按照有關規定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或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
一、樓堂館所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工程項目和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的工程項目。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開工, 由市建委審批:
一、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新建房屋建設工程。
二、城市開發區建設工程。
三、規劃市區以內在規劃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重要地段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市政工程和在規劃市區內的其他地區建設的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四、規劃市區以外列入國家或本市基本建設計劃的市政工程。
五、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翻建工程、室內外裝修及其他更新改造工程。
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開工, 由區、縣建委審批, 并報市建委備案:
一、建筑面積不到1萬平方米的房屋翻建工程。
二、規劃市區以內在非規劃主、次干道和支路重要地段用地范圍內建設的且投資不到50萬元的市政工程。
三、規劃市區以外列入區、縣基本建設計劃的市政工程。
四、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工程。
市建委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區、縣建委的審批權限。
第九條 室內外裝飾、房屋修繕、市政維護工程的開工條件和審批程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具體辦法由市建委規定。
第十條 經市建委批準開工的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和工程承包單位在開工前,應到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委登記手續,接受區、縣建委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開工證》由市建委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建設工程的開工審批,必須按建設工程年度開工計劃執行。
建設工程年度開工計劃,由市建委組織編制,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由市或區、縣建委責令停工,根據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違章開工工程造價0.5‰至1‰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建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