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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1]133號指出,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1]133號強調,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1]133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指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下同)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1年底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試點納稅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財稅[2011]133號還規定,提供船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運輸服務接受方或者運輸服務接受方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1]133號還強調,除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國貨運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揚子江快運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冊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從事《試點實施辦法》中《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的航空運輸業務,不繳納增值稅,仍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試點航空企業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試點航空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應稅服務使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指出,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本文作者:徐嘉工作單位: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服務業發展因素
(一)服務業的發展水平較低首先,文化娛樂服務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吉林省的文化娛樂服務業雖然有一定程度的發展,開拓了新的領域,旅游會展、教育信息等發展趨勢良好,但跟發達地區相比,文化娛樂業占現代服務業的比重仍不高,服務水平也有限。其次,從業人員結構上,以演出業的二人轉為例,目前市場稀缺的是具有高素質的創作人員,而現實是多數從業演員文化素質不高,表演作品的文化內涵缺失、作品質量得不到保證。再次,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新的文化娛樂消費需求層出不窮,新興文化娛樂方式發展明顯跟不上市場的個性化需求,比如現在高薪缺人的心理咨詢、體育陪練、一對一的繪畫、聲樂教師等需求,能提供服務的中介和機構寥寥無幾。(二)服務業信用體系不完善服務產品投訴:諸如,教育質量、書籍盜版等。服務業務范圍投訴:諸如,體育健身行業私自擴大經營范圍開展醫療美容業務;教育機構聘請無從業資質人員上崗;娛樂業從事無照和超范圍經營現象普遍。服務質量投訴:諸如,旅行社強制游客購物,更改旅游線路等。娛樂場所實施強制消費,服務態度差等。虛假宣傳消費陷阱:諸如,網絡和電視購物、休閑娛樂行業以虛假的折扣、充值卡、會員卡等形式欺騙消費者等。(三)服務市場秩序混亂主要表現為一些壟斷服務行業的不平等條例,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電視、電信服務業:網速提升緩慢,價格高。收費標準的制定權都在經營者手中,收費不透明,維權困難。強制消費、私開流量屢見不鮮。針對通訊信號弱,固定電話故障、網絡維修、有線電視保修等服務不及時的情況更是普遍存在;網絡服務:網絡文化娛樂缺乏有效監控,黃色暴力缺乏有效分級機制,網吧監管不到位,未成年人的網絡游戲沉迷問題等。(四)服務價格偏高當前,吉林省絕大多數的文化娛樂服務產品,都缺乏統一的、權威的、客觀的價格標準。這樣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服務質量差異大,服務收費混亂,文化娛樂服務業經營不規范,行業難以發展。吉林省的演出市場缺乏收費標準,電影收費偏高,這在全國都是普遍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觀影頻率。演出市場定價更為隨意,演唱會、音樂會等娛樂活動的價格偏高,基本超出了中等偏下收入群體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吉林省文化娛樂場所和設施還沒有達到廣覆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文化娛樂消費的推廣,硬件資源的短缺勢必會影響到消費價格的形成。
消費觀念與習慣因素
吉林省居民的觀念比較保守。從消費環境來說,吉林省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后,人們對服務性消費的觀念多數還停留在生活必需的層次,還未上升到精神文化層次。這反應在吉林省網絡文化服務業開展緩慢。從消費資金角度來說,吉林省信貸消費發展滯后,由于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居民消費觀念的現金化,導致超前消費,信貸消費發展緩慢。讓居民適應并逐漸愿意采用多元支付方式來進行文化娛樂消費既要解放群眾的觀念,更要有跟得上的配套設施。從居民生活習慣來說,由于東北的天氣情況制約,多數文化娛樂服務性場所營業時間有限,而且居民中具有晚上消費習慣的人不多,再加上一年當中冬日夜晚寒冷不適宜戶外活動,造成吉林省的夜生活與一些城市相比較貧乏,種類單一,對文化娛樂消費有一定的影響。
關鍵詞:營改增 混合銷售 涉稅處理 納稅籌劃
現代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的多元化,使混合銷售已經成為企業日常經營的常態,在全面“營改增”之前,混合銷售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全面“營改增”后,混合銷售涉及的是增值稅的不同征稅范圍。混合銷售從其業務性質上來說,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兩者之間具有從屬關系。隨著“營改增”的推進,我國稅法上對于混合銷售的定義、業務范圍界定以及涉稅處理規定都有所變化。
一、稅法上混合銷售行為的界定
(一)混合銷售的定義和業務范圍
2009年我國實行新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法,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對混合銷售有明確的釋義和涉稅處理規定,隨著“營改增”的推進,稅法上混合銷售的定義、業務范圍都有了變化,具體見表1。
混合銷售在“營改增”之前和全面“營改增”之后的業務范圍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營改增”之前服務稱為營業稅勞務;全面“營改增”之后,營業稅勞務稱為增值稅服務。在“營改增”過程中,部分營業稅勞務改為增值稅服務,但財稅部門針對混合銷售的定義并沒有出臺新的文件,混合銷售的定義仍沿用《增值稅實施細則》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的釋義,但此時的營業稅勞務范圍在減少。因此,在部分“營改增”時期,稅法上定義的混合銷售較“營改增”之前和全面“營改增”后業務范圍有所減少。
部分“營改增”后,稅法上混合銷售減少那部分業務被稱為混業經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中首次提到混業經營的概念,混業經營是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業務。根據[2013]37號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行了“營改增”,此前一些業務符合混合銷售定義的,現在則屬于混業經營。舉例來說,原有企業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在財稅[2013]37號之前屬于混合銷售,部分財稅[2013]37號之后屬于混業經營。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了財稅[2013]106號文,財稅[2013]37號文同時廢止。財稅[2013]106號對混業經營的定義與財稅[2013]37號一致,與之前不同的是,此時“營改增”的范圍擴大到鐵路運輸和郵政業。
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新的財稅[2016]36號文中沒有出現混業經營的概念,而是對混合銷售做了重新定義,此時稅法上混合銷售的業務范圍又涵蓋了部分“營改增”后劃歸混業經營的業務,與“營改增”之前一致,與根據業務性質定義的混合銷售一致。財稅[2013]106號文廢止。
(二)混合銷售涉稅處理規定
企業日常經營行為涉稅業務處理,我國稅法有明確規定,對于混合銷售,稅法也有明確規定,具體見下頁表2。
二、全面“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的試點。因此本文僅討論全面“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本文以中央空調銷售為例,對企業銷售中央空調業務這一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中央空調的銷售通常都是售后包安裝,對于客戶來說光買空調而沒有安裝是無法使用的,對于企業來說,銷售中央空調是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而中央空調的安裝服務屬于建筑服務業,其增值稅稅率為11%,明顯低于普通貨物的稅率17%,這就給企業納稅籌劃帶來了空間。
例:某空調銷售企業,銷售國產某品牌中央空調,假設2016年6月銷售一拖六家用多聯機中央空調,總售價37 000元(含稅),其中設備款31 000元,安裝工程款6 000元,合同報價為含稅價,發票開具總價款37 000元。
這是一筆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稅法要求,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17%,即該企業獲得不含稅收入31 623.93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 376.07元。
很明顯,上述混合銷售行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沒能享受到應有的低稅率,而導致企業稅負過重,如果企業能事先進行納稅籌劃,使得安裝服務享受建筑服務11%的低稅率,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
籌劃思路一:《增值稅實施細則》第6條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可以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繳納營業稅(全面“營改增”以后建筑業勞務適用增值稅稅率11%)。空調銷售企業,如果是空調生產企業的辦事處,可以取得空調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出的自產貨物的證明,適用稅法中規定的自產貨物標準,同時空調生產企業經營范圍增加空調安裝項目,取得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這樣空調銷售企業(空調生產企業地方辦事處)符合稅法上單獨核算繳稅的政策。企業在銷售空調時,合同上分別注明空調設備價款31 000元和工程安裝價款6 000元,向客戶提供貨物銷售發票和建筑服務發票。
籌劃的結果,企業不含稅收入= 31 000/(1+17%)+6 000/(1+11%)= 31 901.14(元),增加277.21元,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31 000/(1+17%)×17%+6 000/(1+11%)×11%=5 098.86(元),節稅277.21元,相應會減少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277.21×(7%+3%+2%)=33.27(元),在企業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僅此一項銷售行為就為企業增加凈利潤(277.21+33.27)×(1-25%)=232.86(元)。
籌劃思路二:更普遍的情況是空調銷售企業并不是空調生產企業的辦事處,而是商,因此無法取得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自產貨物的證明。針對此種情況,企業可以單獨成立一個公司,負責安裝業務。兩個公司同一老板,將銷售和安裝分開,企業在銷售空調時,將安裝業務給另外一個公司,同時向客戶提供由銷售公司開具的貨物銷售發票和安裝公司開具的建筑服務發票。
籌劃的結果,銷售公司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1 000/(1+17%)×17%= 4 504.27(元),安裝公司增值稅銷項稅額=6 000/(1+11%)×11%=594.59(元)。由于銷售公司和安裝公司同屬一體,將兩者合在一起考慮,進項稅額與籌劃前相同,稅前收入增加277.21元,增值稅節稅277.21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節稅33.27元,在取得含稅收入(即客戶支付購買價款)不變的情r下,僅此一項銷售行為就使企業凈利潤增加232.86元。
全面“營改增”后,企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偏高,服務的增值稅稅率偏低,如果企業是以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發生混合銷售行為就要按照貨物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此時企業需要事先做好納稅籌劃,如果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符合《增值稅實施細則》第6條和《營業稅實施細則》第7條特殊業務的規定,可以采用思路一的方案。如果企業不是以生產、批發、零售為主,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按照服務業的低稅率納稅,則企業不需要做納稅籌劃,當下方案就是最優方案。
三、結束語
全面“營改增”后,2009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尚未重新修訂,其法律效力仍在,隨著“營改增”試點不斷推進,混合銷售定義、業務范圍和涉稅處理都會發生一些變化,及時研究財稅部門出臺的各項文件,積極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可以大大減輕企業負擔。
參考文獻:
關鍵詞:服務外包產業;新型產業;落后原因;中高端人才
中圖分類號:F0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1-0086-02
經濟全球化以及發達國家新一輪全球產業布局調整步伐的加速,迎來了第四次國際產業轉移浪潮。在這次產業轉移中,服務業成為新興的熱點領域,服務外包則成為服務業轉移的主導方式。它已廣泛應用到金融、保險、會計、IT等領域,主要是指發包方將本企業的信息服務、應用管理等業務發包給第三方服務者完成。作為現代高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方興未艾。
一、河南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現狀
目前,在我國已建立了20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中部六省武漢、長沙、合肥和南昌四城市榜上有名,而具有優越條件的鄭州卻無緣躋身。這從本質上也反映出河南省服務業發展落后的實情。河南服務業對外開放程度低,現代服務業發展滯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現狀更是令人擔憂。2007年,河南省鄭州首次與“外包”掛靠在一起,第一次建設服務外包產業基地,引進三家服務外包公司,河南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才算剛剛起步。而從近兩年來的發展來看又存在著許多問題。
1.外包服務業務上下游之間沒有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條,不能提供功能齊全、完善配套的服務。
2.發展起來的外包企業數量少、規模小。
3.承接的外包業務主要局限于國內沿海發達地區,而對于歐美日等服務外包發達的國家,開拓的市場非常有限。
二、河南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落后的原因
河南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落后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
(一)河南服務業發展落后,對外開放程度低
雖然河南省已經確定了開放帶動經濟發展的主戰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但由于思想觀念上的保守和閉塞以及長期以來只重視一、二產業的發展,對大部分服務行業的外資引進非常謹慎,同時對外商投資的方式、經營范圍以及經營領域等許多方面都做了很大的限制,致使長期以來外商在對服務業內部投資上,主要投向了餐飲、旅館、商貿、交通運輸等傳統領域,而對除了房地產以外的金融、保險、信息、軟件、科技文化等現代服務業的投資比重非常小,從而直接影響到河南省整個以現代服務業為主要內容的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進程。
(二)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薄弱
隨著計算機以及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知識業逐漸成為現代服務業的主導。而作為國際服務業產業轉移的新興主流模式,服務外包的業務內容也提升到以信息技術、軟件開發等知識領域。相應地,發包方對承接方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河南省郵電通信、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軟件開發等行業規模較小,其產業增加值占河南經濟增長的比重一直偏低;另一方面,河南省承東啟西、連南貫北的區位優勢由于其在現代物流、運輸管理等方面建設的滯后,其獨特的地理意義上的交通優勢并未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這些對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來說無疑是巨大的障礙。
(三)中高端人才的缺失
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需要復合型的中高端人才,河南省雖然具有豐富低廉的勞動力優勢,但適合發展服務外包業務的人才相對匱乏。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綜合素質能力低下,缺少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語言溝通能力薄弱,對理論知識的掌握也難以學以致用。一方面是因為學校培育出的人才難以滿足服務外包企業特定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服務外包企業對適用型人才急劇需求情況下,社會上又缺少人才與企業對接的專門培訓機構,同時再加上河南省嚴重的人才流失現象,這些都是制約河南省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突出瓶頸。
(四)政策法規方面的不完善
近幾年來,河南省在外商投資硬條件方面加大投入建設力度,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在軟環境建設上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是政策法規體系不健全,相關扶持政策不完善。這主要是由政府過度的行政干預行為、服務意識不強、辦事效率低下等特點導致的。在對服務業對外開放問題,過分采取小心謹慎的態度只怕“引狼入室”,對軟件和信息產業領域對外開放缺少一套促進、激勵機制;對開放的服務業領域限制外資項目的審批權限,審批手續繁瑣;同時在監管方面又缺乏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執法體系不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侵權、盜版現象嚴重,產權糾紛問題時常發生,這些直接影響到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形象問題。
三、河南承接服務外包產業的重要意義
服務外包已成為世界服務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際服務業轉移的主流模式,同時,它也將成為帶動區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增長點,因此河南承接并發展服務外包產業意義顯著。
(一)提升經濟增長的質量
服務外包產業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有利于提升經濟增長的質量。河南在過去經濟發展中一直依賴資源消耗、粗放型產業的投資拉動,GDP的能耗和資源的消耗量巨大,然而資源匱乏以及環境污染加深等問題的出現已經對這種傳統型的經濟增長方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而服務外包產業能耗低、投入產出高的特點正是給今后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會。
(二)有利于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服務外包產業另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附加值大,承載的技術含量高。通過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產業,加強服務業對外開放程度,積極參與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從而促進服務業乃至整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加速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進程。
(三)有利于改善勞動力結構,提高人才素質
服務外包產業信息化、現代化的特點決定了它對人才素質的要求水平,已不再是簡單的勞動力而是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因此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能夠培育并吸納一批綜合素質較高的人才從而改善勞動力結構。
雖然河南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國內其他發達城市相比差距懸殊,但是在今后的發展中還是存在很大的機遇。尤其是隨著東南沿海地區向內陸產業轉移步伐的加速以及在此次金融危機影響下,國外資本開始挖掘中國內陸外包時機的到來,河南豐富的資源以及廉價的勞動力成本優勢越來越成為吸引外資的法寶。因此河南省要緊緊抓住這次機遇,積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交流,改變服務業落后的現狀,不斷提升服務業升級發展的進程。
四、河南承接服務外包產業的對策
基于河南省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特提出以下幾點對策以提升河南承接并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水平。
(一)轉變觀念加大服務業對外開放力度,制定優惠政策促進服務外包產業興起
首先,政府要改變落后傳統的觀念,把服務業的發展與制造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方面要加大服務業體制改革,擴大外資進入服務業領域,提高服務業吸收外資水平;另一方面要及時調整服務業內部結構不合理的現狀,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的興起;其次政府要加大服務外包業務對外開放的宣傳力度,在土地、稅收、信貸、物流等方面給予一系列優惠的措施,為外商營造相對寬松的政策法律環境,鼓勵發包方來河南投資。
(二)加大投資軟硬環境的建設,打造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平臺
政府除了在土地、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的措施從外象上吸引外商來豫投資外,還要下真功夫,從實力上吸引外資。這包括建立健全的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下放服務業領域外資項目的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手續,擴大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領域;加大對服務外包業務運行的監管機制,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同時要規范各級官員的行政行為,樹立服務意識和誠信意識;再者,加大對本省服務外包產業基地建設的投入力度,首選一批功能齊全、條件優越的外包業務發展基地,同時,大力培育本地有實力的供應商和外包承接商,促進本地服務供應商核心競爭力和服務水平的提高,并最終成長起一批本地外包承接商,為服務外包行業的發展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打造承接服務外包行業發展的良好穩定的平臺。
(三)加大培養、吸收復合型服務外包人才的力度
服務外包業務的發展對復合型中高端人才的需要如饑似渴。政府可以通過撥付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適用型服務外包人才的培訓,加大對服務外包業務專業知識和專項技能的培訓;另一方面鼓勵并促進高校與企業之間的對接,實現學校與企業之間的真正融合,積極開展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互惠共贏,解決高校就業與企業人才緊缺問題;同時,還要建立并健全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不但要防止培養出的中高端人才的流失,留住現有人才,還要通過優惠的待遇條件吸引外來優秀的人才帶動本省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子先.積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政策建議[J].宏觀經濟研究,2007,(12).
[2]鄭州外包產業基地萌芽..cn/china/dfjj/20071114/15164173660.shtml.
[3]河南省利用外資提高服務業水平研究./sites/template0/llyjnry.jsp?contentId=2453485509276.
關鍵詞:商品流通企業 營業稅 營改增
2010年,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中首次提出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等10個省市。
營業稅改增值稅(“營改增”)是繼2009年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之后,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這種改革將有助于消除目前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征收增值稅與營業稅所產生的重復征稅問題。雖然營業稅不是商品流通企業的一個主要稅種,但由于商品流通企業眾多,營業稅征收不可避免。本文通過分析商品流通企業目前營業稅的征收情況,探討“營改增”對流通企業產生的影響。
“營改增”的原因和意義
增值稅是對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貨物以及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僅對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各個環節中新增的價值額征收,即實行價外征收(張佩璐,2012)。增值稅的核心是稅款的抵扣制。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征稅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白利燕,2011)。
(一)“營改增”的原因
營業稅是一種流轉稅,只要有流轉環節就要征稅,且流轉環節越多,重復征稅現象就越嚴重。“營改增”就是對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允許抵扣,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負。“營改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現行稅制存在缺陷。營業稅的抵扣鏈斷裂,征收范圍有一定的局限,如從事營業稅勞務的企業購進材料、固定資產不能抵扣,制造業購進的營業稅勞務不能抵扣等。二是專業化發展受到限制。一些傳統的制造業、商品流通企業自己建立物流公司從事運輸業務,不利于服務業的專業化細分和服務外包的發展。三是稅收征管問題越來越多。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網店運營商越來越多,傳統商品逐漸向服務化發展,商品和服務的區別愈益模糊,稅收征管面臨新問題。四是出口成本推高。出口商品成本若包含營業稅,將直接推高出口成本,出口利潤下降,不利于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二)“營改增”的意義及作用
“營改增”是積極財政政策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內容,其意義在于: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我國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短期內可以為企業減負、增加企業投資積極性,長期可以刺激投資、擴大內需,配合市場經濟結構轉型,對振興經濟和民眾信心具有重要作用。雖然試點方案目前只適用于部分地區和部分行業,但其相關政策很可能代表著“營改增”未來的發展方向。
商品流通企業現行營業稅征收原則及存在的問題
商品流通企業是指組織商品購銷活動的、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是通過低價格購進商品、高價格出售商品的方式實現商品進銷差價,以此彌補企業的各項費用和支出獲得利潤的企業(白利燕,2011)。
(一)商品流通企業的特點
商品流通企業是組織商品流通,通過商品購進、銷售、調撥、儲存(包括運輸)等經營業務將社會產品從生產領域轉移到消費領域,以實現商品流轉,促進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實現商品的價值并獲得盈利。其中購進和銷售是完成商品流通的關鍵業務,調撥、儲存、運輸等活動都是圍繞商品購銷展開。
與工業企業等其他行業企業的經營活動相比,商品流通企業的主要特點是: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商品購銷;商品資產在企業全部資產中占有較大的比例,是企業資產管理的重點;企業營運資金活動的軌跡是“貨幣-商品-貨幣”。
(二)商品流通企業營業稅的征收原則
商品流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會涉及增值稅、城建稅、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我國商品流通企業主要包括:商業、糧食、物資、供銷、外貿、醫藥商業、石油商業、煙草商業、圖書發行以及從事其他商品流通的企業。商品流通企業經營范圍廣,覆蓋面大,是現行各主要稅種的納稅人。
商品流通企業是征收營業稅還是增值稅?這要根據商品流通企業經營活動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地,商品流通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以繳納增值稅為主。但有時也會發生一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如運輸、倉儲、租賃服務等,區分這些勞務是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營行為而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
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兼營行為是指既存在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究竟是屬于銷售貨物還是屬于銷售勞務,涉及到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劃分問題。一項銷售行為若以銷售貨物為主,同時附帶銷售勞務,視為銷售貨物,不征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為若以銷售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視為銷售勞務,征收營業稅。如提供銷售商品(無形資產、不動產除外)、加工修理修配,收增值稅;如出售無形資產(商標)、房屋則收營業稅,如收取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則收營業稅,如出租房屋則收營業稅;其他收營業稅或免稅。具體情況如下: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均交增值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選擇稅率:分別核算,按各自稅率計稅;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稅率;混合銷售行為則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兼營非應稅勞務則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交稅還是合并交稅: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未分別核算,只交增值稅,不交營業稅。
(三)商品流通企業現行營業稅存在的問題
一是現行營業稅條例對課稅對象采用列舉法,將應稅項目逐一列舉出,在列舉范圍內的課稅對象屬于營業稅的課稅范圍,不在列舉范圍內的經營行為也就不在營業稅征管之列。商品流通企業的營業稅比較復雜,當出現新的經濟現象并符合營業稅征收原則時,因沒有法律依據,使得未列舉的應納稅勞務和行為被排除在營業稅的征管范圍之外,造成營業稅征管困難和收入流失。
二是從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看,存在重復征稅。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行為均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而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受托方“代銷手續費”收入還應繳納5%的營業稅。而在商品流通企業的零售業中,代銷通常有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情況。在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受托方對于代銷商品的增值部分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實際上是對同一筆收入重復納稅。
三是一件商品從生產商到終端客戶需經過眾多的中間環節,在多環節課稅情況下,營業稅稅率多層次與簡單化并存,會引起重復課稅,不利于促進專業化生產和分工協作。
四是營業稅有關稅目的扣繳義務人、稅目的解釋及規定不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實際。商品流通企業既有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企業必須將兩種業務分開核算,若不能分開核算,稅率從高不從低,按增值稅稅率繳納稅金,不利于商品流通企業的會計核算。
“營改增”對商品流通企業的影響
(一)有利于降低商品的綜合成本
營業稅是一個價內稅,商品流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其運輸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等計入商品成本。增值稅是個價外稅,實行“銷項減進項”的計算方法,若能將服務外包,通過增值稅扣抵沖銷相應的費用,將從總體上減負。如交通運輸業由7%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率,商品流通企業購買交通運輸服務時,可供扣抵的稅費增加。同樣,商品流通企業購買勞務服務可以享受6%的增值稅,降低了企業的成本。
(二)有利于主輔分離
在沒有營業稅妨礙的情況下,商品流通企業可選擇把主營業務和輔業務分離,企業的發展模式會更加趨向專業化,選擇外購服務會越來越多,不僅可以降低產品,用戶也能得到更好的產品和服務。專業化條件下的協作會帶來宏觀效率的提高,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三)有利于改善資本的有機構成
商品流通企業的資本有機構成主要是商品資產和勞動力。資本有機構成提高意味著對勞動力投入的需求相對減少,企業生產資料(不變資本)在企業資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加大。通過現代化手段提高商品資產的比例和運行效率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營改增”將使商品流通企業加大生產資料投入比重,企業可抵扣的項目增加,整體稅負減輕。
商品流通企業“營改增”需解決的問題
(一)稅率結構問題
增值稅的實施辦法是憑票抵扣,銷項減進項。企業增值稅是增加還是減少,與銷項稅率和抵扣范圍有關。《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商品流通企業涉及面更廣,這些稅率不足以滿足其“營改增”的需要,應根據行業及流通企業的特點進行較為細致的設計規劃,盡可能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
(二)稅費抵扣問題
現階段,商品流通企業支付的運費或其他勞務費用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營改增”后的運費或其他勞務費用就不能再作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營改增”后,企業繳納增值稅不能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營改增”后,企業應稅額就是當期的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進項稅額的多少直接關系到最終納稅額的多少。哪些稅費轉換為增值稅并可以抵扣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三)會計核算問題
商品流通企業涉及到營業稅的項目不是很多,如運輸收入、固定資產清理、包裝物出租收入、代購代銷收入等,這些業務雖不是商品流通企業的主營業務,一旦發生這些業務,營業稅將隨之產生。現行的會計制度按規定分別核算不同稅目下的銷售額,然后計算出營業稅。“營改增”后,什么情況下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怎樣抵扣進項稅額等在會計核算上也是一個現實問題。
雖然目前“營改增”只在我國部分地區的交通運輸及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但商品流通企業覆蓋面更廣,是我國第三產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探索該領域的“營改增”問題對行業和企業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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