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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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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規范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第1篇

      社會形勢錯綜復雜,結合城管發展及當前形勢,年初市城管執法局制定了全市城管的發展方向即:“堅持內涵發展、構建和諧城管”。對城管執法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并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管理就要服務、管理必須服務”的理念,其目的就是要我們城管隊員依法行政,做到使人民滿意、領導滿意。但是城管在實際的執法工作中,為了達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執法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使隊員空有熱心和干勁而無相應的法律法規作保證,使城管執法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造成為了達到階段性的整治效果城管沖在整治最前沿,甚至執法超越執法權限,使城管執法形象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現就城管在日常執法中經常出問題的幾個地方列舉出來與大家進行探討。

      一、 抓小廣告張貼人員及掏“窩點”超越權限

      眾所周知“城市牛皮癬”指得是什么,那就是遭到全社會深惡痛絕的街頭小廣告,他的泛濫可以用災來形容。城管在此項工作中的權限是查處和處罰,對張貼人員的人身限制權是不具備的。但是在全市普遍存在著城管抓小廣告張貼人員,并且將人帶離現場到分隊處理的現象。另外城管在得到小廣告來源的“窩點”信息后,立即對小廣告“窩點”大多是抄家式的清理;大家都知道進入私人領地進行檢查或搜查時要有搜查證的,即使有民警跟隨沒有搜查證也是不成的,這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我們的城管已經在此方面栽過跟頭,但引起的重視程度不夠,干工作出發點是好的,但千萬不能超越執法權限。

      解決辦法:首先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意識,使城管全體人員懂得國家、政府給我們授予了何種權利,我們工作的權限和范圍是什么,熟練掌握政府賦予的法律法規,在法律法規授予的范圍內努力工作,才能使我們的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利用政府賦予的對小廣告的停機權加緊對張貼小廣告違規行為的取證和信息錄入工作,要做到取證快、錄入快、停機快使新張貼的小廣告不能發揮作用,對被確認違規停機的電話號碼要做到事實清楚、處罰堅決;再次要加強對產權單位對自己產權設施維護的管理力度,對多次警告不見成效的產權單位堅決處理,同時協調各方力量加強對小廣告的清刷;另外在小廣告張貼比較嚴重的地區嘗試性的設立較為明顯的公共廣告欄,從而可以有效的緩解隨意張貼的行為,因為在被處理的許多人中也有人提出過建議,即是否政府樹一些公共廣告欄,原因是如果他們在正規媒體打廣告成本很高難于承受,還有他們用工的對象基本要求素質不高,所以這些人買報紙找工作的不多,媒體廣告效果不好,故迫于無奈明知違規也要打廣告目的為了生存。我們應該考慮在堵的同時作一些輸的工作。

      二、 違法建設調查過程存在程序倒置問題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社會諸多矛盾的存在催生了大量的違法建設。城管執法部門作為城市管理隊伍中的其中一支執法隊伍,他所肩負著規劃局劃轉的部分違法建設的調查拆除任務。現在城管只要有舉報是違法建設的都要進行調查,通過調查后將一大堆先期調查的材料交與規劃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后根據情況再出具違法建設認定書;如果上報的在建項目有手續,那城管前期所作的大量的工作等于白費。城管所要調查的是違法建設,前提是違法建設,能夠認定一個項目是不是違法建設的權力只有規劃部門,而且城管在調查建設項目時,建設項目方往往提供的一些相關材料它的真實性、技術性、可靠性都需規劃部門來認定,無形中給城管工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影響了工作效率,同時增加了城管的對立面;另外當前城管在調查違法建設時還存在著大量不配合調查的,面對不配合調查的行為作為城管部門真是束手無策,面對舉報人的一次次緊追不舍的舉報,城管部門只身奮斗有時為量在建項目的面積,城管隊員不顧個人安危爬到復式樓的頂層坡頂上進行測量,隊員隨時都有掉下來的可能,如果踩壞樓頂防水還要擔當修補責任,面對相對人的不配合、我們測量技術的落后隊員不得已而為之。誰來保護可愛城管隊員的人身安全,為了完成調查任務采用違規的測量方法。

      解決方法:我認為,當出現新建項目時首先應反映到規劃局,規劃局應及時對新建項目做出鑒定說明。因為法規規定凡是新建、改建、擴建必須到規劃部門申請相關手續,規劃局在接到舉報后可以很快查找檔案作出認定,規劃局出具認定書后按職責分工屬于城管查處范圍的應將認定書和移送單一并移交到城管處理,這時城管再做各種調查時也就出師有名了,同時又有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更可提高工作效率。其次當出現特殊的測量問題時,是否請專業的測量隊伍或配備專業的測量工具來減少隊員的工作風險。

      另外在出現相對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作為立法機關應考慮如何保護法規的嚴肅性。現行法律、法規確實限定了對違法行為的很詳細的處理規定,但是對拒不配合調查工作者沒有強制保證措施。所以建議有關部門在法規的制訂中要加入細則,對拒不配合調查者應采取必要的措施。要保證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就必須有相應的法規條款作保證。

      三、 對黑車、黑摩的、黑人力三輪的界定

      黑車、黑摩的、黑人力三輪統稱為“三黑”,現在大凡舉報“三黑”問題的基本都是停靠在路邊或某一地方的“涉黑”車輛 ,很少存在著正發生的違法事實,那末城管在進行管理過程中,在沒有任何違法經營的狀態下對任意停靠車輛的行為不能進行查扣處理。因為城管所執行的法規是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處罰,前提是有無照經營的行為而不是靠感覺。但是城管前些階段一直是靠的感覺,只要有舉報或看到路邊有停靠摩的和人力三輪就扣,根本不考慮違法事實的存在與否,違背了執法部門遵循的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的執法原則;那么在上述不存在違法經營事實的基礎上究竟歸誰管理呢,按交通法規來講,這些車都要上路行駛,所以其行為的執法權在交管部門。

      解決方法:首先教育自己的隊員要明確自己的權限,端正執法態度,執法要重事實,要使隊員明白目前存在的問題不是我們不管而是已超越了執法的權限;其次:要將實際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從而達到真正解決群眾對存在問題的舉報方向;再次:為達到對上述問題的整治的力度可以采取各部門聯合執法,牽頭單位應是交管部門,只有限制了黑車的上路權及堵住黑車的來源才能達到最好的治理效果。有管理職責管理的單位不管或不積極管理,而讓超越執法權限的部門管理勢必會出問題,同時還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

      四、 現場執法文書制作的繁瑣制約了執法的效率

      由于目前社會矛盾的復雜多變,城管現場執法存在著多種不利因素,經常是城管執法遭遇大量群眾圍觀。所以為保護現場秩序一部分隊員要維持秩序,另一部分人要制作繁瑣的執法手續;在此過程中極易引發很多不可預知的情況,因為當現場圍觀的人多時不乏唯恐天下不亂者從中挑起事端,使執法陷于被動局面。大興城管遇相對人暴力抗法時,正是在制作現場文書時發生的;如果要能簡化手續縮短現場執法的時間,使我們的隊員迅速撤離執法現場,就有可能少發生甚至不發生相對人暴力抗法事件,因為現場執法時間越短執法現場環境越利于執法同時外部干擾也就越少。

      解決方法:作為城管執法經常是進入大街小巷進行現場執法,作為現場必不可少的是執法文書,建議有關部門應考慮簡化文書中的填寫項。大家都知道街頭執法的交警,他們在查處違章時現場執法文書只是添上姓名在進行一些必要的勾畫短短幾秒鐘就解決了;而城管執法文書書寫最快者也需要近十分鐘,這種繁瑣的執法手續與現在城管現場執法環境很不相適應,希望能得到改進。

      五、 越俎代庖、超越執法權限

      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必須牢固樹立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作為一支執法隊伍如果不能按照職責的劃分權限和政府授予的權利開展工作,而是經常存在超越執法權限或為執行行政命令本應是多部門的事情,特別是在職責劃分上應該是其他部門為主的情況下,城管卻沖在了最前沿越俎代庖,或是在無法律、法規支持的情況下采取了強制手段,工作雖然干了但是違法了,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知法犯法或執法犯法。城管已經走過了八年多的坎坷之路,回首面對出現的問題應該進行反思。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第2篇

      【關鍵詞】《貸款通則》 《放貸人條例》 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近兩年來,陜西省榆林市借貸危機問題凸顯,造成榆林借貸危機的因素比較復雜,有經濟、政治、法律因素,也有民眾盲目投資的因素,對該問題的解決不應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辦法,而應從不同層次“對癥下藥”,促進地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下面筆者就從不同角度,結合榆林現狀,提出建議,以期為應對榆林民間借貸危機提供借鑒。

      國家宏觀層面―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修訂《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依據借貸理論和相關規定,民事性民間借貸只需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性法律規制即可,縱使借貸合同是有償的,也不會改變其民事性特征,因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合同和商事性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要求是不一樣的,前者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但都是普通的民事主體,而后者則具有了商主體的特性,必須經過法定機關的批準,才能從事相關的借貸業務。更何況,有償和營利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商事性民間借貸合同必須同時具備營利性、連續性與持續性特點。而在民事性民間借貸中比較特殊的就是企業之間的借貸,如我國《貸款通則》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六十一條規定,否認了非金融企業的貸款主體資格,直接導致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企業貸款的一律否認。在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借鑒美國紐約州《放債人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偶爾的借貸行為,不需要企業必須具備放債人資格,因為以營利為劃分標準,這種行為可以不認為是商事行為,而是一種民事行為。

      因此,建議我國的立法中,應逐步放松對企業之間借貸的管制,如有合作關系或投資關系的企業,確系因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借貸的,不應否認其借貸合同的效力。當然,放松管制也應是適度的,完全放開企業借貸的話無疑會威脅到金融市場的秩序和安全。因此,法律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通過列舉的方式放開部分,保持普通的監管即可。而商事性民間借貸,則需要由專門的商事性立法來規制和引導,即筆者將在下文中分析的《放貸人條例》。但《貸款通則》對貸款人作出嚴格限制,即要求其必須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這與《放貸人條例》對貸款人身份界定存在沖突,正是《放貸人條例》未能通過的首要法律障礙。由此可見,《貸款通則》相關放款人資格的修訂,不但涉及到民事性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也關系著商事性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因此,《貸款通則》的修訂對民間借貸立法的完善至關重要。

      加快《放貸人條例》的出臺腳步。國內立法領域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諸多不足。2008年以來,人民銀行就開始起草《放貸人條例》,以對民間借貸的現有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至2012年兩會召開前上報至國務院法制辦審核已經是第五稿。這些舉措,體現了我國對商事性民間借貸領域的關注和重視。筆者認為,如果《放貸人條例》頒布,其應該重點規制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確定放貸人的市場準入機制,堅持“只貸不存”原則。《放貸人條例》的最大突破是對放貸主體資格的放寬,即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通過注冊開展放貸業務。但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要獲得放貸人資格,必須要具備成熟的條件并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從而確保金融領域的安全與穩定。

      首先,放貸人注冊資金的準入門檻不應過高,可以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類和股份有限公司類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分別不得低于500萬元和1000萬元。當然,也有學者提出,該條件可以適當放寬,以更好地鼓勵商事性民間借貸的發展,促使民間金融更好地服務于中小微企業。

      其次,申請人的資格應該經過嚴格的審查,應該學習美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先進經驗,對申請人或者公司的高管進行嚴格的“背景審查”,查看其信貸記錄及犯罪記錄等。通過對“軟信息”的嚴格把關,為金融安全網的構建打好基礎。

      同時,必須堅持“只貸不存”,放貸的錢必須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可采納有些學者的觀點,在《放貸人條例》中明確規定:“一旦發現有人利用放貸非法集資,就將取消他的放貸資格”。

      第二,實行利率有上限的市場化,預防高利貸犯罪。“無利不起早”,民間借貸制度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利率問題。根據我國相關立法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全球經典的民間借貸金融立法之一就是香港《放債人條例》,而其中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制,對我國立法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該條例主要利用刑事懲罰的方式打擊高利貸犯罪,其中設定了兩個高利貸界限,即年息四分八厘和年息六分,放貸人會因為違反不同的利率限制而遭受不同的懲罰。其中,若利息超過六分年息,就屬于放貸人違反其中第二十四條,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能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年”;若利息超過四分八厘年息,屬于違反第二十五條,被認定為交易屬欺詐。其規定明確了利率的上限及相關行為人的責任,使法律的操作性增強。鑒于此,人民銀行在制定《放貸人條例》時,也應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等各方面因素,制定一個合理的利率上限,在該上限范圍內允許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化,從而在保障金融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給民間借貸充分的自由和空間,使其發揮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探索擔保模式,規避借貸風險。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模式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和質押。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踐中,借款人往往是沒有資產用于抵押或質押,無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而選擇融資門檻較低,手續便捷的民間借貸。因此,保證擔保這種以保證人信用為基礎的擔保方式就倍受青睞。而保證擔保的風險大小則取決于保證人的信譽程度,像陜北榆林、鄂爾多斯等地,當“全民放貸,全民受害”的情形出現之后,保證人的信譽已然解決不了擔保問題,因為無論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有可能是“跑路”者,其中曾經有實力、口碑好的老板比比皆是。因此,為了能有效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保障放貸人的權利,創新擔保模式亦是立法的重要任務之一。

      而實踐中出現的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擔保模式創新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民間投資擔保公司的性質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和對他人發放貸款的業務。當然,對于該中介機構必須通過相關立法確立其合法地位,同時加強對其監管,從而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安全性。多人保證貸款及輔助擔保的擔保模式屬于浙江泰隆商業銀行推行的一種創新擔保模式,該行的此種擔保模式將小企業貸款償還責任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大股東掛鉤,從而促使企業經營者謹慎投資。甚至要求以個人的“無限責任”擔保企業的“有限責任”,由其夫妻提供共同擔保。因此,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成立民間投資擔保公司,為民間融資業務的開展提供服務。因此可以借鑒泰隆銀行的成功經驗,并不斷探索和完善。

      地方政府層面―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

      據了解,《放貸人條例(草案)》幾年內被修改了四五次,至今還是因種種原因被擱置。有學者指出,至上而下推行金融改革有種種阻力和困難。鑒于此,陜西省人大或者政府,甚至榆林市人大或政府也可以借鑒鄂爾多斯市的經驗,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來應對當前的民間借貸危機,引導日后的民間借貸,使其發展更規范、更合理 。

      2012年6月5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屬于國內系統規范民間借貸的首部文件,也享有國內首部“地方性民間借貸法”的美譽。該《暫行辦法》的亮點有以下四點:一是主動承認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二是明確放貸人不得用非法集資等資金進行放貸,只能利用自有資金展開放貸業務;三是探索設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推動借貸的規范化、陽光化展開;四是允許自行約定利率,默認利率市場化。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鄂爾多斯引領了我國民間借貸規范化的潮流,將民間借貸的事后救濟變成事前規范與引導,是探索地方性辦法解決地方性問題的有效途徑。

      陜西省在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中,主要應包含以下一些內容:

      強調民間借貸合同的規范性。在榆林市范圍內,民間借貸基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借貸雙方可能關系密切,礙于情面或者出于信任,少則幾千多則數百萬的借款,可能一個電話就能搞定,沒有任何書面的協議。而且好多人不習慣銀行的轉賬業務,喜歡現金交付,連銀行的存款憑條都沒有,借貸危機爆發后,信任危機也隨之而來,而此時的出借人只能是啞巴吃黃連。當然大部分民間借貸合同的表現形式基本上都是一張簡單的借據,載明:“今借到張三人民幣拾萬元(100000元)。利息3分/月。李四,2010年6月1日。”關于借款金額,基本沒有人會出錯,但有些人會忽略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時間,為借貸糾紛埋下隱患。因此,借貸雙方最好訂立完備的書面協議,以減少糾紛,保障自己的權益。借貸合同應包括的內容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是否有償,有償的話,具體利率及結息方式;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設立、完善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提供登記備案和配套服務。溫州金融改革和鄂爾多斯對待借貸危機的《暫行辦法》都涉及到了一個共同的方案,即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該登記中心在性質、功能上基本相同。登記中心并非行政機關,也非由行政機關創設,而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組建的,具有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特點,為借貸雙方提供登記備案和配套服務。當然也有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的約束力提出懷疑。只要在溫州登記中心有過備案的民間借貸,通過中心的相關證據,公檢法系統將在同類案件中優先辦理,開啟所謂“綠色通道”。

      鄂爾多斯的《暫行辦法》也有相關規定,經登記備案的借貸關系法院優先受理。首先,其效力的優先性是否符合規定也值得探究。類似的《暫行辦法》其效力只是地方規章,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憲法》賦予的,具體是通過《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來體現和實現的,而《民事訴訟法》作為法律,其效力位階是高于地方規章的。因此,經過登記的民間借貸可優先受理的規定僅限于地方的應急階段的措施,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登記備案的實際操作意義并不大,只要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即使未進行登記備案,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絕受理,因為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借貸利率不超過標準利率的4倍,該民間借貸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最后,備案登記中關于借貸雙方的隱私保護,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因為登記中心的性質為中介機構的法人,其保護客戶信息的工作也需相應的監管。因此,登記中心這一制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討和摸索,從而更好地發揮其中介平臺的作用和功能。

      盡管經過登記的民間借貸在司法領域的優先效力值得商榷,但在地方范圍內,在應對危機的形勢下,其積極作用是非常顯著的。首先,在形式要件上,該登記中心可以為借貸雙方提供規范的格式化民間借貸合同文本,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降低借貸雙方因約定不明確而出現糾紛的幾率;其次,登記中心可以為借貸雙方提供對方的資信狀況,尤其是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資信信息,為貸款人在貸款選擇時提供參考;再次,在地方范圍內,經過登記的借貸糾紛,法院給開綠燈,可優先受理;最后,登記中心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務,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進駐登記中心,不但能及時為借貸雙方提供相關業務咨詢,有效防范糾紛的產生,而且可以為發生糾紛的雙方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

      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在借貸危機爆發后積極到各地進行調研、學習,并于2014年3月19日成立了省內首家金融綜合服務中心―神木縣金融綜合服務中心。該中心主要有以下五類窗口:民間借貸登記、法律咨詢、公證、中小企業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為了提高公信力,該中心由政府主導。除了提供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外,神木金融綜合服務中心還提供各種民間融資需要的配套服務,專門設置法律服務區域,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民間借貸公證等服務。這無疑是榆林市神木縣積極進行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

      堅持用自有資金放貸,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無論是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還是決定,必須堅持放貸人“只貸不存”的原則,即放貸人不得從事非法集資等行為,保證放貸資金是其自有資金。通過這種強制性規定,從而有效預防集資類犯罪,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保障民眾投資的安全性。當然,其中的具體規定和監管措施都有待于相關規范性文件及實踐的不斷探索、創新、發展和完善。

      要預防民間借貸危機,必須變“堵”為“疏”,從根本上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制定、完善相關法律規范,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當然,當前應對民間借貸危機情況緊迫,“自上而下”立法可能不利于問題的及時解決,陜西省人大、陜西省政府或者榆林市政府可以借鑒各地的先進經驗,制定類似《暫行辦法》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等,“自下而上”進行金融改革,使榆林盡早度過借貸危機,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當然,該問題已然不僅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或者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的地方社會問題。因此,要解決該問題,國家和政府必須多管齊下,從經濟、金融、法律、社會等方面著手,進行綜合應對和改革。在此,筆者只是結合自身認識,將法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和歸納,希望能對榆林應對民間借貸危機有所裨益!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國民間借貸 規范化發展 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情況達成的借款協議的行為,其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和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勢可以作為直接投資的渠道。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在金融資源方面為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業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難以得到相應法律和政策的足夠支持,使民間借貸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出現利率過高的問題,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平衡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促進其向規范化的方向進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加之國家為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許多否定民間借貸發展的規定,導致民眾將民間借貸認為是一種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的行為,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 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一)民間借貸不等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幫助籌集者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類似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犯罪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并最終對獲得的利益進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針對的對象存在差異。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不會超出當地的范圍,主要是借貸者的親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針對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本地范圍還會涉及多個行政區;其三,二者的資金來源方向存在差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行為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外熱錢和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和籌集的公眾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護上存在差異。當發生糾紛時,只要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徹底取締,并且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

      (二)民間借貸不等同于集資詐騙

      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主要集中在“騙”字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歸還問題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是要按照規定的日期歸還給放貸者,而集資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對籌集的資金進行非法占有,沒有歸還的打算;其二,在投資經營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的出發點是為了進行投資經營,實現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并且當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經營發生虧損時不會被定義為集資詐騙,而集資詐騙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歸還,并未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經營和投資,只是利用籌資的錢進行享受和揮霍,利用虛假經營的模式騙取投資者的金錢。

      二、 中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當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表現的十分寬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術的缺失和“政出多門”的不利影響,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內容之間產生了沖突;其二,專門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難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無法實現民間借貸的運作和管理的規范化;其三,缺乏統一的標準。由于受到民間借貸立法不健全的影響,致使民間借貸過程出現判斷標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強和司法機關手握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使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不規范民間借貸的出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信用活動,會出現民間借貸主體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機行為,進而引發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和債務糾紛。如果不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建立完善的監管和跟蹤機制,則會導致民間借貸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一旦借貸方出現信用缺失的問題,就會對放貸者的資金造成極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高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當期的銀行利率,但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利率,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而產生的利息將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的許多民間借貸利率都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現糾紛放貸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目前我國主要用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來衡量民間借貸活動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際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導致具有高利貸特征的民間借貸現象層出不窮,并且在民間借貸中形成了潛在的“行規”,即在借款時就已經將高額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難以讓執法者發現其中的問題。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債轉貸現象

      由于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可以賺取豐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理由進行貸款,進而將貸款取得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的貸款利益。這種非法的放債轉貸現象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

      (五)民間借貸存在著較高的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容易使企業出現惡性循環使用高成本資金的現象。雖然企業通過付出高額利息籌集到資金解決了企業的困境,但是這只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效益,使企業難以按照日期歸還債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又為高利貸提供生存的空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 如何從法律角度促進中國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

      其一,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的身份進行確認,彌補民間借貸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法律責任、放貸人主體資格和放貸利率上限,其次從法律角度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提高借貸雙方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為民間借貸創設良好的環境,實現在法律技術層面下的穩定發展;其二,加強法律監管的力度。在目前飛速發展的經濟下,當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之后,定將促進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為此,必須讓各監管部門認識到自己責任,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另外,隨著民間借貸出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能涉及保險、擔保和證券等領域,故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時展的需要;其三,嚴懲違法犯罪行為。隨著民間借貸向合法化方向發展,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比如洗錢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出現。為此,在進行監管時要去除這些犯罪行為的合法外衣,對其實施嚴厲的打擊,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正確的引導

      在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時,要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其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和宣傳,讓廣大群眾對民間借貸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認識,讓群眾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其二,對借貸程序進行規范。目前的民間借貸在規范化發展方面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沒有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沒有具體規范憑據的內容。為此,在簽訂民間借貸的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三,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用途進行明確的規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對借款的用途進行細致明確的說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開展非法行為;其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間借貸利率的確定,避免高利貸行為的出現。

      (三)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

      為了進一步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規范,實現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實現對投資者效益的保證,比如可以讓工商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和對放貸人實施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要擔當起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實現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報警機制,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監測。比如可以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規范和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的統計機制,讓借貸主體可以根據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四、結束語

      隨著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促進其規范化發展將是金融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對其進行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對其業務的發展進行規劃,才能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彌補正規金融行業發展的不足,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形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葛成.中國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法律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2012-04-27

      [2]王永利內蒙古農村牧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研究[D].內蒙古財經學院;2010-05-01

      [3]閆琳.論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完善[D].華東政法大學;2012-04-15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第4篇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權人授權地方市、縣人民政府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指定地塊以合同約定的條件出讓,受讓者以支付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費為對價,獲得對指定地塊的開發經營權。自2000年以來,我國的土地市場進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出讓制度基本建成,全國各地都已經逐步建立起了由政府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的土地供應機制,地方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逐步提高,土地市場取得了較大程度的發展。以廣西為例,已經初步建成市場化為核心的土地配置機制,未來將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制度,并配套完善相關決策、審批和操作制度。依法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積極推進網上交易和網上監管,防止“暗箱操作”,著力解決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中規避招拍掛,違反規定設置出讓條件的問題,構筑公平公正的市場機制。但筆者調查廣西國有土地出讓的市場及法規現狀,發現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仍存在較多問題,亟需規范。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及法律制度

      (一)廣西現行的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現狀1.地方政府在國有土地出讓過程中的雙重身份導致造成土地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與其自身的經濟行為不分根據我國當前的管理機制,國家雖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但授權市、縣一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來負責國有土地的出讓。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具有了雙重身份: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受托人與對土地出讓行為進行監督的監督者,即常說的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種雙重的身份極易造成土地管理部分根據自己的利益出發,跨界,利用土地管理的權力來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既有違公平原則又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還滋生土地腐敗等行為,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2.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程序未真正落實,土地出讓存在人為操縱現象根據規定,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轉讓。但有些地方政府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存在人為操縱土地出讓的現象。例如有的地方表面實行的是“招拍掛”形式,實際卻是按協議方式出讓;有些地方雖然建立了土地交易制度,實行土地出讓信息公開、地價評估和集體決策等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競標過程中存在以各種方式私下操縱土地的招標價格。有的地方違規向用地單位變相減免出讓金。等等現象都表明在土地出讓環節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卻被歪嘴的和尚念歪了經,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讓方式上背離了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3.不注重實施土地儲備制度,導致存量土地日漸減少調查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因不注重土地儲備和后續開發,導致可用土地存量和耕地面積日漸減少。使得政府對土地的調控能力相當薄弱。同時,土地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在當前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情況下,更應該注重土地的復墾和后續開發,盡可能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提高單位土地產能,但很多縣市都沒有執行這一政策。4.土地出讓金被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成為政府的額外財源2005年,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聯合發文,要求將土地出讓金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但調查表明,許多地方政府都將土地出讓金擠占挪用,使其成為政府臨時性支付、預算外支出的主要來源,導致本應用于土地儲備、整理、征地補償的資金不當減少,進而損害到公共利益。

      (二)廣西現有的國有土地出讓的法律制度現狀目前,廣西土地出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少,主要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監察條例》,對土地的管理和利用主要是通過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的,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考查廣西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規體系,筆者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相關單行規范的缺失,如廣西尚未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導致廣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快速發展與機制、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廣西國有土地出讓法律制度的規范

      隨著廣西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的快速發展,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保護土地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廣西土地出讓市場的良性即可持續發展,必須針對廣西現有國有土地出讓制度存在的缺陷,從立法思路、指導思想、具體制度等方面來完善我國現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當前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體系由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組成。《憲法》確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此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操作規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對國有土地出讓的各個方面進行規范調整。從另一角度而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制度應包含三大組成部分: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載體建立的出讓合同法律制度、以國家對國有土地出讓市場管理職權為基礎建立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以保護土地資源、保持土地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而建立的環境監管法律制度。筆者認為,要構建規范的廣西國有土地法律體系,需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法律法規規范范文第5篇

      關鍵詞:私募基金;監管;立法

      1 、私募基金發展的風險分析

      私募基金是指通過私募方式向少數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并由專業人士進行組合投資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募集方式的非公開性、募集數量的有限性及信息披露的自愿性等特征。

      私募基金在我國市場上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法律定位上卻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于法律、法規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由于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著政策調整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桿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2、 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目前各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可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形成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私募基金監管法律體系。

      (一)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美國對私募基金的規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者資格的限定。美國法律規定,投資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合格投資者”。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必須符合《1933年證券法》的“法規D”,以及《國民市場證券改革法》的有關規定。

      (2)對私募基金設立的放寬。對于私募基金,美國的《證券法》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證券法》中的D則規定私人合伙投資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可以不按《投資公司法》規定的三種方式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免于登記注冊。這樣美國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就具備了一條合法的避開金融監管且注冊豁免的簡便路徑。

      (3) 對私募基金公開發行的限制。美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發行不能在社會上公開宣傳,只能在私下進行。因為大眾投資者不具備專業分析和自我保護和具備抗風險能力,因此嚴格限制公開發行。

      (4) 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嚴格要求。美國對私募基金不要求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或披露信息。因為美國相關制度的設計就是以投資者的成熟、理性為基礎,認為他們有足夠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經理人合作和溝通,監管部門和公眾都無須介入和了解情況。

      (二)英國私募基金監管模式

      總的說來,英國私募基金業管理宗旨是以行業自律為主,法律的監管居于次要地位。英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也包含在證券和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體系中。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方式上。在英國《2001年集合投資發起(豁免)條例》中,從傳播信息的角度,對“未受監管的集合投資計劃”進行限制。在傳播過程,其一般要求提供: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投資者本人的聲明和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發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標人員參與的機制。

      國外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主要靠一些較為細致、可操作性強的規定,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即便在最發達的美國其監管也是很嚴格的。國外私募基金監管的重點:一是對于投資者人數和資格的限制;二是對私募基金發行方法和信息傳播的限制。

      3、我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立法選擇

      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處于地下狀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它完全是適應資本市場的需求而自發產生的。逐步規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趨勢。借鑒外國經驗,再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加緊制定和完善與私募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賦予其合法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嚴格的法律環境和監督制約,這樣既可以順應市場發展的大趨勢,有利于它們的規范運作。

      (一)規定投資者資格。

      “私募基金”投資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因此,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必須加以限制。由于我國沒有健全的個人信用制度,而且個人收入來源比較混亂,美國單純從收入及資產狀況來界定合格購買人的標準過于單一,并不可取。可以采用投資者的個人年均收入、家庭年均收入、機構或個人可自由支配資產等指標來界定我國私募基金投資者資格。

      (二)嚴格設立管理人與發起人條件

      鑒于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性,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應該制訂得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作為私募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起碼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家型從業人員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必要的設施;(3)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信譽等;(4)需履行一定的批準手續,或者是建立資格認定制度。

      (三)加強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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