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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下同)的銷售涉及增值稅納稅義務及其會計核算,但此內容在有關會計輔導材料中并未專門述及,實際工作中則經常遇到,文章就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和會計處理進行探析。
關鍵詞 :銷售;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銷售自己已使過的固定資產時,因固定資產購入時間的不同而影響銷售時應適用的增值稅政策及其增值稅會計核算,下面筆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所涉及的增值稅政策及會計核算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增值稅轉型后購進新固定資產經使用后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1.增值稅轉型后購進新的且進項稅額準予抵扣固定資產經使用后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 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同時,第四條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據此規定,企業增值稅轉型后購進新的且進項稅額準予抵扣固定資產經使用后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其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等賬戶,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舉例說明如下:
例1: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4月3日購入一臺不需要安裝的全新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其價款為70000 元,增值稅額11900 元(稅法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價稅款已通過銀行支付,設備當日交付車間使用。2014 年4 月將此設備銷售,銷售價格為30000 元,增值稅額5100 元,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款項已于當日通過銀行收妥。
(1)2009年4月3日購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7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900
貸:銀行存款81900
(2)2014 年4 月銷售設備收到價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35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如果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稅法上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企業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抵扣,則銷售該項固定資產時,仍應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
2.增值稅轉型后購進新的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經使用后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此條款中的增值稅征收辦法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月的《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中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應開具普通發票。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上述固定資產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其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2%
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下上述公式計算出來的是銷售固定資產應納增值稅額,而非增值稅銷項稅額,筆者認為在會計核算上,這部分應納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下的“未交增值稅”明細賬、而不是“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明細賬來核算,其會計處理舉例如下:
例2: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9月1日銷售其2010 年9 月購入的全新設備一臺,按稅法規定該設備購入時支付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原值為110000 元,已提折舊50000 元,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銷售價格為72100 元,已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款項已于當日通過銀行收妥。
(1)注銷銷售設備的賬面原值和已提折舊
借:固定資產清理60000
累計折舊50000
貸:固定資產110000
(2)取得銷售收入及結轉按3%征收率計算的應納
增值稅2100元[72100÷(1+3%)×3%]:
借:銀行存款72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7000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100
(3)結轉減免的700元[72100÷(1+3%)×1%]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700
貸:固定資產清理7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明確為財政性資金,并規定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為將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保持一致,故此處會計處理上將減免的增值稅視作出售收入,記入“固定資產清理”賬戶的貸方,最終將其計入固定資產出售損益。
(4)結轉銷售設備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10700
貸:營業外收入10700
上述會計處理并沒有將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1400 元[72100÷(1+3%)×2%]直接計入“未交增值稅”明細賬,而是將按3%征收率計算的應納增值稅2100 元先全部計入“未交增值稅”明細賬,然后再將減征1%的增值稅額700 元沖減“未交增值稅”,這樣處理的理由是便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編制。按上述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后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以將70000 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第5 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的銷售額”欄,將2100 元填入第21 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將700元填入第23 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欄,該項銷售設備事項最后填入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欄的金額為1400元。
二、增值稅轉型后購進的舊固定資產經使用后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企業將增值稅轉型后購進的舊固定資產再次出售,有以下三種情況:
1.該固定資產在原出售方出售給企業時按適用稅率征稅,企業購進后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該固定資產在原出售方出售給企業時按適用稅率征稅,企業購進后其進項稅額不得且未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該固定資產在原出售方出售給企業時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前述情況1、2,根據增值稅的相關政策,應分別比照前述的增值稅轉型后購進的新固定資產經使用后銷售的兩種情況進行增值稅賬務處理。
情況3 是企業再次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原購入時出售方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開出的是普通發票,企業購進后入賬時也未抵扣進項稅額。而現行增值稅法規中對于企業購進的這種舊固定資產再出售采用何種增值稅政策并無明確條文,從稅法原理來看,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企業再次出售這部分固定資產仍應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避免重復納稅,具體賬務處理同前例2。
三、增值稅轉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使用后銷售的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蛾P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上述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同前例2。
四、銷售原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和《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在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應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此,該情況下銷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和賬務處理與前述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相同。
參考文獻: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EB].2008.11.10.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EB]. 2008.12.19.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EB]. 2009.1.19.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EB]. 2009.2.25.
1轉型后納稅人銷售舊貨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1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進行稅額的情況如下: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通知明確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對于前述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2轉型前納稅人銷售舊貨分以下幾種情況:
依據國稅函發(1995)第288號文件(增值稅解答)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按照6%的征收率收增值稅。而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文件,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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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增值稅轉型改革使設備購銷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發生了較大變化,需要會計人員在各項業務處理中依據相關法規理清業務處理的基本思路,確保會計處理正確無誤。在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相關文件后,以實例方式對增值稅轉型前后設備購銷會計處理進行對比分析,達到理清設備相關增值稅會計處理問題的目的。
關鍵詞 :增值稅轉型 設備購銷 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4)34-0105-02
收稿日期:2014-11-20
作者簡介:呂丹(1963-),女,漢,湖北武漢人,副教授,從事會計學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
設備是企業的固定資產,也是企業重要的資產,更是生產經營的重要手段。它對提高企業的生產能力,推動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具體業務處理中,會計人員對設備相關的增值稅問題多有疑惑,很多會計人員尚缺乏對增值稅轉型前后設備購銷會計處理變化的完整和清晰的認識。
理清設備相關增值稅會計處理,首先需要通讀稅法文件中相關條款,其次則需要將稅法文件中的條款置于企業業務實踐,根據業務發生的實際情況采取對應的會計處理方法。本文從企業會計業務處理的實際出發,以一般納稅人為背景,結合相關稅法文件,分別對購進設備、出售舊設備以及納稅申報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做出實例分析,并對增值稅轉型改革前后的會計處理進行實例比較,以此理清設備相關增值稅會計處理問題。
二、購進設備增值稅會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第一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第二條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以上條款中有兩個會計處理的重要轉折,其一是2009年1月1日的時間節點,其二是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處理可從銷項稅額抵扣。以下即對這兩個轉折加以實例分析。
實例分析1:甲企業2009年3月,購進一臺生產用設備(不需安裝),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300 000元,增值稅額51 000元,支付運費10 000元,運用取得增值合法抵扣憑證,以上價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
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0+10000×7%=51 700(元)
設備入賬價值=300 000+10000×94%=309 300(元)
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309 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 700
貸:銀行存款 361 000
假如,該設備是在2009年1月份以前購入的,在原增值稅條例下,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其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361 000
貸:銀行存款 361 000
三、出售舊設備增值稅會計處理
自1994年我國流轉稅制改革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若干文件,對納稅人銷售已使用資產的增值稅政策不斷進行修改。截至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頒發了《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等五個文件,所有稅法相關文件均體現不重復征稅的基本原理。
解讀增值稅轉型改革相關文件條款,對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稅總結為如下五種情形:
情形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情形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
情形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17%)×17%。
情形四,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情形五,如果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原屬于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等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即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以上五種情形,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起到重要作用。以下將用實例分析五種情形的會計處理。
實例分析三:天華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2013年8月出售一臺于2009年7月購入,已使用4年的機器設備,原價為250 000元,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凈殘值率為5%,出售價為200 000元(含增值稅)。
該案例對應上述情形一,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①機器設備轉入清理
設備4年應計提折舊額=[250 000×[(1-5%)/10]×4]=95 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5 000
累計折舊 95 000
貸:固定資產 250 000
②出售設備收到價款
出售時應交納增值稅=[200 000/(1+17%)]×17%=29059.82(元)
借:銀行存款 21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70940.1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059.82
③結轉設備清理凈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940.18
貸:營業外收入 15940.18
實例分析四:承實例分析三,假設機器設備購入時間為2008年7月,該公司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其他資料相同。
該案例對應上述情形二,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①機器設備轉入清理
設備5年應計提折舊額=[250 000×[(1-5%)/10]×5]=118 75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1 250
累計折舊 118 750
貸:固定資產 250 000
②出售設備收到價款
出售時應交納增值稅=[200 000/(1+4%)]×4%/2=3846.15(元)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96 153.85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846.15
③結轉設備清理凈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64 903.85
貸:營業外收入 64 903.85
④交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846.15
貸:銀行存款3846.15
對情形三、情形四及情形五中,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涉及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比照上述實例分析三進行相關涉稅會計處理;涉及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比照上述實例分析四進行相關涉稅會計處理。
四、出售舊設備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對于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分兩種情形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情形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涉及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填報。
實例分析五:承實例分析四,假設天華公司2013年8月份進項稅額100550元,銷項稅額為82550元(包括處置舊設備應納增值稅3846.15元),無上期留抵稅額等其他事項。
依照稅法,天華公司8月份期末留抵稅額應為100 550-(82550-3850)=14 153.85(元),而不是100 850-82 850=18 000(元)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方法:
(1)數據計算
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的銷售額=200 000÷(1+4%)=192 307.69(元)
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192 307.69×4%=7692.30(元)
應納稅額減征額=7692.30÷2=3846.15(元)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填寫
第10行第3列填寫192 307.69;第10行第4列填寫7692.30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寫
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欄數據應填寫:192 307.69
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寫:7692.30
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3846.15
情形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涉及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填報。
實例分析六:承實例分析三,假設天華公司2013年8月份進項稅額100550元,8月出售一臺舊設備,價款為200 000元(含增值稅),并開具增值專用發票。無上期留抵稅額等其他事項。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方法:
(1)數據計算
按一般計稅方法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的銷售額=200 000÷(1+17%)=170 940 .17(元)
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170 940 .17×17%=29 059.82(元)
依照稅法,天華公司8月份期末留抵稅額應為100 850-29 059.82=71 790.18(元)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填寫
第1行第1列填寫170 940 .17;第1行第2列填寫29059.82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寫
第2欄“應稅稅貨物銷售額”欄數據應填寫:170 940 .17
增值稅轉型對不同行業的影響不盡相同。筆者供職的企業為國有大型控股鋼鐵企業,大宗原材料、物資設備、固定資產的采購及投資額都比較大,是政策的受益者。現結合實踐經驗對增值稅轉型后企業主要涉稅業務處理進行淺析。
一、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際操作中,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的企業難免有跨年度工程的改、擴建及購進固定資產項目。要判斷這些經濟業務發生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符合政策轉型后允許抵扣的范圍,財務人員必須要正確確定固定資產購進時間、正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正確劃分地面附著物所包括的內容。
1.對以前年度購入的固定資產進行改擴建的業務處理
例:企業于2009年2月對以前年度購入的固定資產(連鑄機)進行改造、鍛造,當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為178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庇纱丝膳袛?企業對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連鑄機(動產)進行改擴建,符合上述規定,其178萬元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對跨年度購入固定資產的業務處理
例:企業2008年11月簽訂2臺起重機的購銷合同,主要內容為:雙方簽訂合同后,買方需預付30%貨款,對方發貨后再支付貨款30%,待貨物安裝運行驗收合格后憑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尾款40%結清。2008年11月對方單位發貨,12月買方收到2臺起重機,同時口頭追加購入1臺起重機,2009年1月對方發貨,2月收到另1臺起重機并于當月同時安裝運行,驗收合格后辦理入庫手續,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分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共840萬元,稅款142.8萬元;公路運輸發票48萬元,企業將前期2臺設備的尾款及后期追加的1臺起重機全款付清。
跨年度購入固定資產原則上應分別按照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確定銷貨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此判斷納稅人固定資產的購進時間及能否抵扣。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應根據有關合同、協議、運輸憑證等資料來判斷銷貨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貨方納稅義務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屬于固定資產抵扣范圍,應給予抵扣。
在大型企業,采購物資一般采用預付賬款的方式,而銷貨方則采用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本例中企業前期購入2臺固定資產(起重機),對方發貨時間是2008年11月,也就是說銷貨方的納稅義務時間為2008年11月,雖然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但實質上仍不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實際發生的原則,其95.2萬元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后期追加購入的1臺固定資產(起重機),買方為“應付賬款”,賣方屬賒銷行為,按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對方于2009年1月發貨,符合2009年1月1日后實際發生的原則,且買方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故其47.6萬元進項稅額能夠抵扣。對于隨同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也應遵從以上原則,準予抵扣的部分1.12萬元(48÷3×0.07)直接進入“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價值。
3.對不動產在建工程購進工程物資的業務處理
例:企業在2009年4月購入一批工程物資,其中:加油小車、軸承金額為120萬元,稅額為20.4萬元;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金額為180萬元,稅額為30.6萬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解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中,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進的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等雖然屬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但用于房屋、構筑物及構筑物的配套設施并與其構成一體的,則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本例中為建造不動產所購進的屋頂風機、地下供電電纜30.6萬元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同類的還包括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等設備以及材料。本例中加油小車、軸承雖然是工程購入物資,但卻是用于機器設備組成,不屬于不動產在建項目,其20.4萬元進項稅可以抵扣。
二、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稅業務發生變化
例:企業2009年5月10日銷售2005年8月購入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汽車2輛,原值為68.32萬元,折舊為30.37萬元,售價為42萬元(含稅);同月的21日轉讓2009年2月購入的電動機一部,原值為54 800元,計提折舊1 800元,轉讓價為55 000元。
上述業務中的汽車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屬于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按固定資產管理并使用一年以上;銷售價格低于原值。如按舊的條例可以免征增值稅,但按新條例,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再免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例中,銷售汽車的業務屬財稅[2009]9號文規定的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其銷項稅為8 076.92元([420 000÷(1+0.04)]×0.04÷2)。轉讓的電機屬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其銷項稅為9 350元(55 000×17%)。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在開票時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納稅申報時,按照“簡易征稅辦法貨物銷售額”(適用4%征收率)填列金額,并將全部稅額填入“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同時將減半征收的稅額反映在“應納稅額減征額”欄中,且不能抵減當月進項稅金,需直接繳稅款。
三、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做為抵扣憑證
眾所周知,廢鋼對鋼鐵產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生產原料,筆者所在單位65%的廢鋼來源于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此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其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可以作為下環節企業(限于利用廢舊物資作原料的生產企業,即利廢企業)的扣稅憑證,按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關鍵詞:新增值稅法;固定資產;會計核算;方法
一、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會計核算的注意點
新增值稅法相對于舊的增值稅法,有了許多的增減變化,在不同的人群、事件上有不一樣的處理方法,就像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增值稅轉型的實惠,因為小規模納稅人采取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抵扣進項稅。就是新增值稅法下的,也是工作人員對于固定資產的核算需要注意的地方,有的地方是可以抵扣的,而有些是沒有辦法更改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轉型改革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一般納稅人可直接計算、一次性全額抵扣其符合條件的新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取消了原試點地區按照增量計算退稅的辦法。原試點地區未抵扣完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一次性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新增值稅法是在2009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也就是說,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購進并且發票開具時間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資產,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企業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專用發票等合法抵扣憑證,均不得抵扣稅款。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以后但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購進的固定資產也不得抵扣。在核算固定資產的時候不僅僅要注意資產的規模、持有人等等還要注意時間,是否符合抵扣的時間要求。固定資產有許許多多的不同類型,不一樣的資產的會計核算方式也有一定的出入,因此,在核算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分清類型,像是對于取得類的固定資產,新增值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主要是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與材料采購的會計核算方法一致,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同的固定資產的核算都是不同的,這個也是核算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核算遇到的問題
新增值稅法的實行,對于會計核算來說相對于一次改革,改革就意味著創新,新事物的出現對于舊事物是一場打擊,也就會有許多的問題出現,經過我們的調查、研究發現,主要的問題可以總結如下:
(一)新舊標準不明確,門檻如舊
我國的經濟快速地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物價也是日益上漲,對于以前的1000元或是2000元的設備標準對于現在的社會標準是相對較低的。像是企業的辦公設備,從開始的桌子、凳子到現在的電腦、椅子等等,都是有了提高都是新制度的專用標準還是相對低下了,不符合現在的社會需求。
(二)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存在不足
我國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是針對企業、事業單位而言,主要就是年限折舊和工作量折舊這兩種方法,對于不同的設備是不太合理的。例如,我國事業單位中的高等教育部門的實訓設備,因為對高等教育部門來說,只有計提折舊的資產的真正價值才能被準確無誤地體現出來,這樣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以及固定資產的損失和消耗情況才能更為真實準確。
(三)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的管理、督查機制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固定資產管理,好像還沒有專門設置督查機構和管理機構,沒有設置專門機構對固定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常常出現重購置,輕管理的現象,不能徹底落實對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目前的實際情況也不容樂觀,財務人員的責任心還不足以面對所有問題,缺乏獨立性,凡事聽從領導安排;就是財務部門對管理固定資產工作有人缺乏有效的監督、考核和激勵機制。就像是國有資產賬實分離,賬實不符,管賬與管物脫節的現象層出不窮,形成單位資產存量不實,賬實不符,賬卡不符,缺乏內部控制制度,資產領用、保管、臺帳或記錄不健全,無定期盤點制度或長期不進行盤點。
三、解決新制度下固定資產核算的對策與建議
有問題就需要想辦去解決問題,對于一個企業而言,固定資產就是其靈魂,對于固定資產的核算更是需要科學合理,不容出錯的。針對上述問題,筆者給出的建議總結有以下幾點:
(一)制定新的確認標準,符合當前經濟環境
固定資產也是有大有小,像是辦公用品這一類的小型固定資產,更是需要及時確認,時常更換。對于大型的設備,不同型號、不同類別、不同作用的都需要詳細的劃分核算類型,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核算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固定資產核算的精確度。
(二)折舊管理加強,折舊方法改進
固定資產折舊是單位都會經歷的一個環節,新制度的出臺,改進了折舊方式,按照固定資產的規模、性質和價值,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確定適合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例如,高教系統的事業單位在計提折舊時,應增加“累計折舊”科目。在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規定,要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按照其實際價值來計提金額,賬務處理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這樣就能更準確地反映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使賬面價值與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一致。
(三)規范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明確財務部門職責,資產管理部門職責,資產使用部門職責,并把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崗位和具體責任人;加強資產管理考核力度,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對管理有方、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制度造成資產損失的工作人員進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