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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規定
對于職工福利,在基本政策的基礎上,財政部和國家稅總近兩年均出臺了相關法規,對其予以進一步規范。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明確要將職工福利費納人工資總額管理目的是堵塞因濫發職工福利而導致的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進一步明確職工福利費的內容,第四條則強調了單獨核算的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括、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的這兩個文件是相輔相成的。在具體實務操作中,企業的會計處理要執行財企[2009]242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的納稅處理要依據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盡管文件的規定很具體,但相對于復雜的企業實務來說,還有一些具體實務處理需要探討、明確。
(二)一些具體福利業務的財稅處理
員工在企業享受的福利,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形式:貨幣利和非貨幣利。其中非貨幣利又可以細分為實物福利和非實物福利。
1.貨幣利的財稅處理
對于發給員工的合理(不是統一發放)的貨幣利,依據目前的稅收政策,在工資總額14%以內的,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對于取得貨幣福利的員工來說,依據現行的稅收政策,除了喪葬補助費、撫恤費以及安家費、探親假路費外,一些貨幣福利要并人工資總額納稅。例如,在午餐費補貼方面,國稅函1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屬于福利費范圍,包括自辦食堂或未辦食堂統一供應午餐,則可在福利費列支。但是,對未統一供餐而按月以現金發放發給職工的人人有份的午餐補貼,則應并人職工的工資薪金總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在住房、醫療補貼方面,財稅字[1997]144號文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福利是否要并人領取人的工資總額納稅,取決于兩點:一是判定該福利是否屬于公共福利,屬于公共福利(比如食堂補貼)就不涉及個稅。二是個人領取的貨幣稅法是否認同,領取了稅法認同的貨幣,也不涉及個稅;領取了稅法不認同的貨幣,就要并人工資總額納稅。
2.非貨幣福利的財稅處理
依據《會計準則指南》規定,非貨幣利是指企業把自產產品發給職工作福利;企業擁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車、集體宿合);企業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服務等。
非貨幣福利包括實物福利和非實物福利。對于實物福利,視同貨幣福利,稅法認同的,可以在稅前扣除,并減免個人所得稅;稅法不認同的,一般都屬于超標發放,則要進行納稅調整,計繳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9]3號文對此規定得比較詳細,大家可以參照執行)。
對于非實物福利,比如獎勵員工免費旅游等,稅總也出臺過相關規定。《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人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52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非實物福利一般都是變相的福利,對變相的福利,稅法是明文限制的,企業發生這樣的費用,應并入個人的工資總額,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超過標準的,還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職工福利財稅處理應注意的問題
在職工福利的財稅處理中,還有一些特殊問題需要正確處理:
(一)企業將自產產品當福利發放給職工。比如食品生產企業給員工發放自己生產的食品,這要當做“視同銷售”來進行財稅處理。
(二)企業將租來的房子當福利給員工居住。對于這種情況,盡管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但企業租來的房子,員工居住可以;如果給那些沒有居住的員工發放住房補貼,則要并人工資總額計稅。
(三)企業變相福利發放現金。這種行為要計征個稅。例如企業組織旅游,不去的員工可發兩個月的工資。那這工資就應并人員工當月的工資總額計稅。
(四)企業給職工購買保險。這要區別對待。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準予扣除,超過標準的不得扣除。企業為員工購買了商業保險,依據企便函[2009]33號第一條第八款規定:除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的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外,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該文第二條第三款還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
身意外險,如屬于國稅函[2005]318號文規定以外的保險金,應于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企業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福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從任職單位領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職工福利的稽點和節稅建議
(一)職工福利的稽點
財稅稽查的重點一般都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國企業職工福利目前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職工福利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這其中既存在侵蝕國家稅基和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問題,也存在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發放或支付隨意,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比如富裕的企業可著勁發放福利費用,而手頭拮據的企業過年也不發一盒點心。這就拉大了社會收人的差距。據2008年央企財務決算數據反應,中央企業人均福利支出為3387元,占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支出為4.46萬元,占工資總額的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占工資總額的0.6%。
鑒于職工福利目前存在的問題,其稽查的重點就應該放在企業福利制度是否完善,福利支出在稅前扣除是否超標,福利發放是否合理,以及企業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等方面。
(二)職工福利的節稅建議
職工福利支出的政策性較強,我們的節稅建議有三:
一是要熟悉相關政策尤其是稅收法規,把福利費用的列支控制在法規規定的標準之內;規避了超標行為,就防范了稅收風險。
關鍵詞:盈虧 財稅處理
企業的經營結果無非是盈利和虧損兩種。對企業盈虧的財稅進行處理是財務會計人員的基本工作內容。然而,在實際的處理工作過程中,由于政出多門,例如企業稅收政策、會計政策以及其他相關的企業財經政策之間存在差異,或者實際執行與具體政策之間不連續,例如國家實行的企業補虧手續與補虧政策之間缺少相應的鏈接,使得我國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進行盈虧財稅的處理時常常出現“紊亂”的現象,存在多種問題。因此,熟練掌握企業盈虧財稅處理方面的相關內容、政策和流程,對企業的經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目前我國企業在處理財稅盈虧方面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和討論,以期不斷的提高企業在盈虧財稅處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進而促進和推動企業的經營發展。
一、企業盈虧的財稅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具體體現在:
(一)企業對盈虧財稅處理工作的政策解讀不到位。目前,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國家有關企業盈虧財稅處理工作的相關政策的解讀不到位,造成企業不必要的額外損失。例如,根據國家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我國企業的年度凈利潤分配,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按照既定的順序進行稅后利潤的分配,然而在實際的分配處理過程中,有些企業并沒有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利潤的分配,使得企業在今后的查賬或者其他財務申請時,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
(二)企業缺乏完善的盈虧財稅處理內控制度體系。目前,我國的企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缺乏科學、合理、完善的盈虧財稅處理內部控制的規范和制度。沒有建立專門的完善的企業盈虧財稅處理內控機構,缺乏相應的盈虧財稅處理內控人員。再加上對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管理缺乏獨立性,使得內控人員在進行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管理和控制時,沒有充分的制度依據和監督處罰手段,造成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內控制度形同虛設。
(三)國家對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法律法規雖然很多,但是缺乏系統性和條理性,其盈虧財稅處理法律的權威性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在許多企業中,管理人員將這些法律法規用企業內部的文件作為代替,造成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方法各異、政出多門,給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改革和創新增加了難度和挑戰。
(四)盈虧財稅處理的信息化程度低。目前,雖然我國有一些企業已經引用了較為先進的企業財務管理控制辦公軟件作為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控制形式,但由于其軟件應用范圍和操作人員水平的限制,通常只是減輕了財務會計運算的工作量,而沒有真正發揮出其在企業內部財務信息化管理控制中的作用,無法真正實現企業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源的共享。
(五)盈虧財稅處理的管理力度不足。企業在實際的盈虧財稅處理過程中,有些部門只注重眼前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忽視了企業整體的、長遠的經濟利益,對企業的實際發生業務的數量和金額虛報、瞞報,嚴重阻礙了企業盈虧財稅處理人員對企業經營狀況進行的核算和分析,進而造成企業盈虧財稅處理核算的不準確。
(六)缺乏強有力的會計基礎。目前,我國有些企業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最大化,授權、指使會計機構、會計部門或者會計人員偽造會計憑證,制作企業假賬,對企業正常的財務會計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破壞。同時,在企業中,有些會計人員由于其法律意識和管理觀念淡薄,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偏低,使得他們無法準確地對記賬憑證、財務數據進行填制、分析和處理,導致企業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全面、正確、有效地記錄和反映企業在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財務經濟活動,造成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失真。此外,部分會計人員為了自身利益,弄虛作假,故意違紀,導致企業財務報告的數據不真實,造成會計基礎工作的混亂。
二、加強企業盈虧財稅問題處理的措施
針對上文中提到的有關企業盈虧財稅處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在實際的處理工作過程中,企業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加強盈虧財稅處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進而促進和推動企業的不斷健康發展。
(一)企業要正確的解讀有關政策,熟練掌握相關處理程序。企業的相關財務工作人員要對國家頒布的有關企業盈虧財稅問題的處理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正確和深入的解讀,熟練掌握相關的處理程序。例如,對企業盈利財稅的處理就必須要依照以下的程序進行,即:
1.要及時彌補企業以前的年度虧損。在處理企業盈利的財稅問題時,企業財務人員首先要做的就是彌補企業以前年度存在的虧損。在這項工作完成后,方可進行其他的操作。
2.應在利潤中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所謂的法定公積金又被稱為法定盈余公積金,是用于企業彌補虧損,增加企業資本,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資金基礎。它不同于企業的資本公積金,是企業財務人員依照法律必須提取的資金。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的累計數額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后,就可以不再進行提取。
【關鍵詞】售后回租 融資租賃 納稅調整 融資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9月8日《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明確了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根據以往的觀念,售后回租一直是問題企業慣用的融資方式,在2009年以前,國內“售后回租”多被航空和船舶企業采用,從2009年開始,融資渠道比較開闊的上市公司率先轉變觀念,紛紛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進行融資,開啟了售后租回新局面,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表明融資性售后回租又得到稅務部門的支持。面對信貸緊縮以及不合理的資本結構,非上市公司也積極尋找合適的融資租賃機構,通過售后回租融資,從而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
售后回租,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出售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企業雖然暫時放棄了物件的所有權,但仍保留了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將固定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有效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壓力。但該種模式由于對標的物有比較高的要求,而且需要很高的融資成本。例如,租賃公司原則上不接受5年以上的設備進行回租,而且利率也會比銀行高很多,目前一般在10%左右。因此,回租的物件通常需要有很強的盈利能力及變現能力。下面筆者結合案例對融資性售后租回會計和稅務處理作簡要分析。
案例:某機床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主要經營機械設備制造、機床制造、機械加工等業務。2009年2月2日,公司公告,向某租賃公司申請辦理售后回租業務,融資金額為20000萬元,融資期限為4年。公司置出資產賬面原值24985萬元,賬面凈值22414萬,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8年,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另外,此次租賃保證金為1400萬元,租賃服務費400萬元。
租金支付方式為等額后付法,租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總額共計22584.85萬元,租賃期滿,設備無償歸公司所有。
一、會計處理分析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售后回租交易無論被認定為融資租賃,還是被認定為經營租賃,承租人都應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予以遞延,在以后各期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與租金費用的調整。
(一)公司出售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22414萬元
累計折舊 或減值準備 2571萬元
貸:固定資產 24985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00萬元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回租損益 2414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22414萬元
(二)公司支付保證金時
借:其他應收款 14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400萬元
(三)辦理完租賃手續后:(出租人內含收益率每季度1.96%,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每季度1.44%)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411.55×(P/A,1.96%,16)=1411.55×13.6233=19229.97萬元大于公允價值的90%,即:20000萬元×90%=18000萬元,符合融資租賃的條件。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低于租入資產公允價值,應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9229.98萬元作為租入資產入賬價值。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19229.97+400=19629.97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 3354.88萬元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22584.85萬元
銀行存款 400萬元
(四)每季度支付租賃費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411.55萬元
貸:銀行存款 1411.55萬元
借:財務費用(根據實際利率法逐期計算分攤)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五)每月損益攤銷及折舊計提:
借:制造費用 19629.98/8/12=204.48萬元
貸:累計折舊 204.48萬元
借:制造費用 50.29萬元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回租損益 50.29萬元
二、稅務處理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9月8日《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該公司轉讓設備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必考慮城建稅及教育附加是否免除的問題。公司需向當地國稅局提交《納稅人減免稅審批表》及相關資料申請減免稅,當地國稅局經過實地查驗等審批程序后有效。
公司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設備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根據以上規定:
第一:公司確認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分攤計入財務費用部分可以稅前扣除,總計扣除3354.87萬元。不需要納稅調整。
第二:會計準則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19629.98萬元,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22414萬元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該差異為永久性差異,需進行納稅調整,總計調減2784.02萬元。
第三: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轉讓資產損失2414萬元,租賃期間可分期攤銷,調整折舊費用,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不確認為銷售收入,也不應確認損失。所以公司設備轉讓損失2414萬元也屬于永久性差異,需進行納稅調整,總計調增2414萬元。
綜合以上三種情況,合計調減企業應納稅所得370.02萬元,體現較好的節稅效應。
三、與銀行貸款融資比較分析
如果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公司融資成本為:22584.85-20000+400=2984.85萬元,當年三至五年期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76%,假設公司從銀行貸款,按季度等額還款為A,A×(16期,5.76%/4的年金現值系數)=20000萬元, A=1406.85萬元,1406.85×16=22509.60萬元,利息費用2509.60萬元。可見,融資性售后回租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銀行的限制性條件加上隱含的成本及上浮利率,使銀行貸款的實際成本高于融資性售后回租。
關鍵詞:增值稅;差異;新會計準則;財稅分流
1現行增值稅財稅處理的差異
1.1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與會計銷售額之間的差異
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收入差異的表現形式為:增值稅銷售額和會計的差異是稅務法規和會計準則的差異的具體體現,在實際操作中千變萬化。根據會計屬性和持續經營假設,這些差異可歸納為“可回轉性差異”和“不可回轉性差異”兩大類。
可回轉性差異即時間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金額上一致,但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規定確認收入的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如企業銷售商品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收訖貨款,但不能同時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稅法規定要在發生期作銷售,會計上卻應在五個條件同時滿足后才作收入處理。
不可回轉性差異即永久性差異,是指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確認收入的內容和項目上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一是會計準則規定不作收入,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處理。如稅法對企業銷售貨物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業務的計稅規定等;二是會計規定應沖減收入,稅法要求滿足一定條件方可減少銷售,否則不予沖減。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或銷售退回,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或取得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單獨開具紅字發票沖減銷售。會計準則沒有這一規定。
又如包裝物押金稅法規定在逾期一年以后應作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假設會計根據謹慎原則確定為逾期兩年轉作其他業務收入,逾期兩年后仍未退還,此時表現的是可回轉性差異。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企業不可能轉作收入,則表現為不可回轉性差異。又如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未支付貨款的進項稅金,屬于可回轉性差異,未支付貨款時不得抵扣,支付貨款后方可作進項抵扣。假設購進貨物以后,因特殊原因無法支付貨款,則變成為不可回轉性差異。
1.2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新會計準則體系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
2差異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
(1)增值稅收入的確認有五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2.2處理依據的原則不同
新的增值稅稅制付諸實施后,會計對增值稅進行的賬務處理,與我國現有的會計準則有些相悖。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后,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于當期購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的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分。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并不一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例如,由于企業每期交納的增值稅,并不是企業當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們就不能象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稅。特別應警惕一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后,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一缺陷,偷逃增值稅。由于出口產品沒有“增值額”,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后,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于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于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當期增值稅的少交。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并不按照企業增值部分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總的來說,現行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存在的上述問題不但影響了增值稅會計本身作用的發揮,也影響了整個會計信息的質量。究其原因,一是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在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及稅額確定等方面都還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規定與增值稅理論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體項目的征收范圍及稅率上不穩定,并體現到增值稅會計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復雜性;二是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模式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會計模式,表現為以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和扣稅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的規定,而放棄其自身的原則。
3增值稅會計改革思路
3.1應建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規范和設立稅務組織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情況,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因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根據這一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建議在稅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應盡量保持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穩定。在此基礎上,將各稅種所涉及的稅收會計核算方法,統一匯編成權威和規范的文本,作為會計教學與培訓的必備教材或操作指導用書,并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3.2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在財稅分流的思路下,我們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增值稅”科目核算本期發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遞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具體會計核算步驟。
①企業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③在確認進項、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收法規的要求。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分別反映應交未交增值稅和待抵扣進項稅額的信息;在有關會計報表附注中還應披露按稅法規定不得抵扣而計入固定資產或其他項目成本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確認與稅法確認的時間不同而暫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由于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口徑不同而確認的銷項稅額等重要信息。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上述的“價稅合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的,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首先不需要設置“未交增值稅”科目;其次,因為其無進項稅抵扣權,上述處理中關于進項稅額確認的賬務處理都不會涉及;最后,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借方余額表示小規模納稅人多交的增值稅稅額,貸方余額為其欠繳的增值稅稅額。二是增值稅稅收法規日趨完善,也正面臨稅制改革之時,重塑增值稅的會計模式,對于充分發揮增值稅會計的作用,規范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鑒英國的做法,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目前,英國是唯一建立增值稅會計準則的國家)。
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又能通過差異調整按稅法的要求計算繳納稅款,還可以還原會計要素在會計報表中的原來面目,應該成為中國增值稅會計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
目前,增值稅會計在國外的記賬原則多采用收付實現制,這從根本上解決了款項收付與稅款繳納脫節的矛盾。我國要解決這一矛盾,只有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步伐。為正確處理財務會計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與收付實現制確認的差異,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待轉進項稅額”和“待轉銷項稅額”兩個專欄,分別用于核算應付未付的進項稅額和應收未收的銷項稅額。建議取消稅收法規中關于“貨到扣稅法”的規定。所有企業的進項稅額都要在實際付款后才能抵扣,銷項稅額也要在收到貨款以后才須交稅。這樣,既可以防止納稅人利用沒有實際交易的虛假發票申報抵扣,又可為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提供相關指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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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財政資金;會計處理;稅務處理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122-03
近年來,各級政府為推動技術進步、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向高新技術企業或園區提供各種財政專項資金的做法已十分常見。財政專項資金名目繁多,補助方式各異,加上財稅處理標準不統一,相關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在實務界一直存在頗多爭議。本文重點探討財政專項資金的財稅處理方法,以更好地規避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風險和稅務風險。
一、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依據
(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符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的基本要求。財政專項資金種類繁多,財政部門或資金主管部門會根據每一類專項資金的性質及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企業應認真學習相關辦法并掌握各類財政專項資金的來源、用途和審驗等要求,正確使用專項資金并進行相應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
(二)會計核算依據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按照取得的政府補助是否用于購置長期資產,可將其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具有無償性但有條件性的特點,一般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財政撥款。指政府無償下撥給企業的資金,通常明確規定了資金用途。二是財政貼息。指政府為扶持特定產業或地區發展,對企業承擔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三是稅收返還。指除增值稅出口退稅之外的、以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形式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四是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指劃撥給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天然林資源等。
通過以上對政府補助的了解,財政專項資金應屬于政府補助。因此,會計核算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三)稅務處理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11]70號文件,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將不征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同時,該項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過以上對相關稅法規定的了解,財政專項資金應屬于稅務范疇的不征稅收入,相關稅務處理的依據是財稅[2011]70號文件。
二、財政專項資金的財稅處理和關鍵要點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相關規定,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按其用途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兩類,每類按補助收到的時間先后又分為先收到補助后實施項目和先實施項目后收到補助兩種,以下區別四種情況分別進行財稅分析處理:
(一)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1.先收到補助后實施項目
指企業先收到政府補助,后進行項目實施,即該補助是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資產購置。
[例1] 2009年12月,某孵化器企業從財政部門獲得30萬元財政撥款,該專項基金被指定用于園區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方面的固定資產購置。收到專項基金的當月即購入價值60萬元的固定資產一批,使用壽命五年,不考慮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解析如下:
稅法規定:該孵化器企業取得的這筆專項基金滿足了財稅[2011]70號文件中關于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因此,從稅務角度應認定為不征稅收入,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計規定:該孵化器企業在實際收到30萬元專項基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不產生暫時性差異。在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時,再從“遞延收益”科目轉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科目,即以后每年度會計上確認收益,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折舊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處理:
(1)2009年12月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300 000
貸:遞延收益 300 000
(2)2009年12月購入固定資產一批,自2010年1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1)購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600 000
貸:銀行存款600 000
2)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10 000
貸:累計折舊10 000
3)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5 000
貸:營業外收入5 000
稅務處理:由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的5 000元應為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提的折舊5 000元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5 000元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2.先實施項目后收到補助
指企業先進行項目實施,后收到政府補助,即該補助是用于補償企業以前期間的資產購置。
[例2] 2010年1月,某孵化器企業為進一步完善園區網絡環境,購入價值60萬元的電子設備一批,2010年9月,該企業接到通知,本年度用于園區網絡環境方面的固定資產購置可進行政府專項基金申報。該企業經申報、答辯、評審等環節,2011年2月獲批并收到30萬元財政補助。該批固定資產使用壽命五年,不考慮殘值,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解析如下:
稅法規定:同[例1]。
會計規定:因企業在購置資產時不知道可獲得政府補助,故按照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資產購置和攤銷進行核算。在獲得補助批復并實際收到30萬元專項基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這個環節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收到政府補助時,按照之前已計入費用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由“遞延收益”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因前期固定資產折舊已稅前抵扣,此時營業外收入不應作為不征稅收入,而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這個環節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收到政府補助的以后月份,按照當期計提折舊或攤銷金額,由“遞延收益”科目轉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科目,即以后每年度會計上確認收益,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處理:
(1)2010年1月購入固定資產一批
1)購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600 000
貸:銀行存款600 000
2)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10 000
貸:累計折舊10 000
(2)2011年2月收到30萬元政府補助,分攤遞延收益
1)收到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300 000
貸:遞延收益 300 000
2)按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累計折舊額由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 60 000
貸:營業外收入60 000
3)2011年2月及以后月份按月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10 000
貸:累計折舊10 000
4)按每月折舊額由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 5 000
貸:營業外收入5 000
稅務處理:按照稅負公平原則,2011年2月轉入營業外收入的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間的固定資產折舊60 000元,因已在折舊費用發生時進行稅前抵扣,故在結轉入營業外收入時就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未完成的并入2010年)。2011年2月由遞延收益轉入的5 000元作為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其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提的折舊5 000元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5 000元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二)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1.先收到補助后實施項目
指企業先收到政府補助,后進行項目實施,即該補助是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
[例3]某孵化器企業于2009年1月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知識產權試點園專項扶持資金20萬元,用于補償該園區企業在推進知識產權方面的費用支出。該企業在2009—2011年發生的費用支出分別為8萬元、6萬元和8萬元。
解析如下:
稅法規定:該園區企業取得的此筆專項基金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應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計規定:該企業在實際收到2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不產生暫時性差異。在相關費用支出實際發生時,再從“遞延收益”科目轉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科目,以后每年度會計上確認收益,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也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處理:
(1)2009年1月收到專項資金,計入遞延收益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遞延收益200 000
(2)2009年和2010年,費用支出發生時,分別將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1)2009年發生費用支出80000元
借:管理費用80 000
貸:銀行存款 80 000
2)2009年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8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80 000
3)2010年發生費用支出60000元
借:管理費用 60 000
貸:銀行存款 60 000
4)2010年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6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60 000
稅務處理:2009年和2010年由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的80 000元和60 000元均作為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其費用支出80 000元和60 000元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2011年的費用支出大于遞延收益余額,將余額全部計入當期損益:
1)2011年發生費用支出80000元
借:管理費用80 000
貸:銀行存款 80 000
2)2011年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60 000
貸:營業外收入60 000
稅務處理:2011年由遞延收益轉入營業外收入的60 000元作為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60 000元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20 000元管理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2.先實施項目后收到補助
指企業先進行項目實施,后收到政府補助,即該補助是用于補償企業以前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
[例4]某孵化器企業于2011年5月組織20家園區企業與英、德、日等企業開展了國際交流與合作論壇,實際發生會務費22萬元。2011年9月,接到市政府通知,當年度國際合作與交流方面的費用支出可申請政府補助。該園區企業將該項目申報后,通過答辯、評審等若干環節,于2012年5月順利獲批10萬元財政專項補助,2012年6月收到該補助款。
解析如下:
因企業在費用支出發生時不知道該項目可獲得財政補助,故視同正常經營活動費用進行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在跨年度取得政府補助時,確認為當期損益,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會計處理:
(1)2011年5月實際發生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會務費 220 000
貸:銀行存款220 000
(2)2012年5月收到10萬元財政專項補助批復時
借:其他應收款 100 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 000
(3)2012年6月收到補助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其他應收款 100 000
稅務處理:企業2011年實際發生的會務費用22萬元全額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次年5月收到批復文件時,應按照批復金額進行營業外收入的結轉,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進行所得稅匯算的,可并入2011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簡易核算的設想
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相對比較復雜繁瑣,筆者認為在非上市公司可以考慮采用一種簡易辦法進行核算。例如,針對先收到財政專項資金后實施項目的情況具體操作如下:
(一)收到財政專項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二)支付相關費用時
借:遞延收益
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三)形成的長期資產計提折舊、攤銷時
借:遞延收益
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累計攤銷
這樣,既適當簡化了會計核算,也無須在每期計稅時因不征稅收入和不能稅前抵扣而作納稅調整和專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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