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訴訟法與實體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對策
刑事訴訟法是在原有法律和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結合國外刑事訴訟發展成果而建立的,它明確規范了刑事訴訟程序,使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有章可循,切實維護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障了刑法的正常實施,體現了民主性和科學性的統一,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盡快完善刑事訴訟法并有效落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刑事訴訟法在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1、忽視訴訟程序
“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一直存在,即辦案人員忽視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只是一味的想達到目的,不考慮采取的方式是否正確,甚至有的辦案人員因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導致自己鋃鐺入獄,顯而易見,輕程序的觀念嚴重影響了刑訴法的正確實施。部分部門為達到相關指標的要求,或者在利益的驅使下,插手不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法院庭審流于形式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如先定后審,控辯式庭審中控審職能混為一體等,可見,輕程序的思想觀念已成為刑訴法正確實施的障礙之一。
2、“無罪推定原則”落實不到位
刑訴法中很多條款都滲透了保障人權的理念,像無罪推定原則,稱未經審判的案犯為犯罪嫌疑人,并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等。但是實施情況不盡人意,因缺乏足夠的證據被判無罪的被告人的人權往往得不到保障,像拘押時被眾多規定約束,律師難以介入,在法庭上你辯你的,我判我的,而被告人的辯護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等,這些都制約著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
3、證人拒不出庭作證
當前我國證人的出庭率偏低,使鑒定意見失去效力,與案件結果關系密切,甚至決定著案件的成敗,雖然作證是證人的義務,但是缺乏相應的保護措施和處罰措施,加上證人害怕報復的心理,不想涉訴,另外對通知證人出庭的負責人存在爭議,最終導致證人作證難,僅出示證人的證言而無法對其進行詢問不足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很容易被視為證據不足,影響案件判決結果。
4、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審限不明確
刑訴法中規定,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是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刑事案件的審限,導致辦案人員認識模糊,還有部分人員認為被告人無論是否處于在押狀態,案件的審限都應以刑訴法的第168條規定為依據,即在一個半月內結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精神病鑒定等情況不計入公訴案件的審限,但未對取保候審的時間作出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控制對策
1、完善法律規范,更新辦案理念
國家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刑訴法,制定切實有效的具體措施,確保訴訟法程序受到公眾尤其是辦案人員的重視,如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未按相關程序獲取的證據不得使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等,最好已出臺的刑事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等詳細規定列入刑訴法,利用這些強硬條款,提升公眾對程序法的認知,此外還應加大執法力度和監督力度,嚴格按規定處罰法院庭審走過場等表面現象,并鼓勵社會公眾大膽揭發檢舉,督促相關部門貫徹落實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各盡其職。
2、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為保證無罪推定原則能有效落實,一方面應該細化“解釋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可以明確闡明當證據不足或者對證據存在合理懷疑時,人民法院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作出利于被告人的解釋,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糾正“有訴必罰”的觀念,在被告人拘押期間,按規定允許律師會見被告人,征求被告人的意見以及收集相關證據,并保護辯護律師參與訴訟的合法權利,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3、積極應對證人出庭
政府應要細化對證人作證的規定,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切實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并對不履行作證義務的行為適當的進行處罰,同時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特別是做好與證人的溝通工作,讓其了解作證是證人應盡的義務,是伸張正義的合法行為,與他人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盡量勸說其出庭,此時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必要的情況下,由舉證方適時通知證人出庭,并允許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詢問質證,確保質證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4、完善取保候審制度
在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應對續保、宣布取保候審的機關、保證金的交納、被取保人的義務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要明確取保候審案件的審限,辦案人員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調整審限,保證被告人取保候審權利的同時減少國家開支,有利于全面的搜尋證據,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國家對其進行逐步的改進和完善,細化規定的同時彌補法律空缺,并強化落實和監督工作,保障刑訴法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汪陽冉,楊心力.略論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及解決辦法[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2(03).
[2]文宏.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對策[J].法制與經濟(下旬),2012(11).
[3]王佳.《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反腐意義與展望[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2(4).
[4]雷堂.刑事訴訟法在民族地區實施中的立法變通――以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為視角[J].河北學刊,2013(2).
[5]時延安.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實體法之維――以刑法為視角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設三種特別程序的研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1).
由他人代為完成被執行人應為的行為,可以是由法院直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也可以是由債權人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還可以是由債權人自己完成。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執行法院決定。他人代為完成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法院可由被執行人在他人完成后按實際費用支付,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預付一定費用,以后多退少補。從效果上看,以預付費用為好,因為如被執行人不愿支付該筆費用,可促使其自動履行,并可減少他人代為履行后被執行人不能支付費用的危險。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費用數額,由執行法院依職權酌定,必要時也可命有專門知識、技能的鑒定人確定,以求公平。執行法院裁定命被執行人支付或者預付代為履行的費用,而被執行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以該裁定為執行依據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適用關于金錢債權執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印發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了侵害名譽權案件判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些行為執行的一種措施: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這也是一種代替執行的方式。
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是在法律文書指定履行的行為屬可替代行為時,所實施的關于行為請求權的執行。
可替代行為是指行為由被執行人自己實施或由第三人實施,對于債權人在經濟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無不同。這種行為,可以是屬于一般勞務的供給,例如,砍樹、拆除房屋、運送物品、清除污水等,也可以是屬于技術性勞務的供給,例如制造機器、設計圖紙、修建房屋等。
【關鍵詞】實體說;訴訟法說;新實體說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1-040-01
一、案例之提出
甲將名畫一幅借給乙觀賞,豈料乙以市價二百萬元將之轉賣于丙并即交付之,丙善意因而得該名畫之所有權,甲無奈只得向乙請求侵權之損害賠償和不當得利。此時甲得同時主張兩個獨立請求權抑或基于兩個請求權基礎而主張一個請求權?
二、訴訟標的理論之發展簡史
訴訟標的概念最早源自民法上之請求權,民法上之請求權即為訴訟標的。1856年德國法學家Windscheid第一次將請求權作為實體法概念適用。1887年德國民訴法系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為出發點,德國民訴法并未使用訴訟標的這個概念,而是使用“訴訟請求”。直至Hellwig時,民訴訴訟標的概念正式確立,其認為訴訟標的為原告表明之具體權利主張。從訴訟標的理論發展沿革史觀之,訴訟標的理論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實體法說或舊訴訟標的理論
按照Hellwig的觀點,一個法律構成要件產生一個(實體)請求權,而有多少個(實體)請求權就有多少個訴訟標的。舊訴訟標的理論雖然在概念方面已經認清應與實體法上權利有所區別,但在識別訴訟標的的方法上仍然以實體法的規定為標準。但卻有如下缺陷:
1.舊訴訟標的理論因無法合理解釋和處理請求權競合問題而受到批評。即將一次紛爭分割為數個訴訟標的,使原告得提起數次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要求不能滿足。于前例案例中,甲對乙僅能請求二百萬之一次給付,亦即其經濟上之目的僅有一個,然其在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二者相競合,此時得構成二訴訟標的,甲得根據任何一個請求權,亦得以訴之客觀合并之方法主張二請求權。
2.無法解決之后發展出來的確認無效之訴,形成之訴無實體法上請求權之問題。消極確認之訴,并未主張任何民法上的請求權;在形成之訴中,主張的僅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
(二)訴訟法說
訴訟法說不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來建構訴訟標的,而是完全從訴訟法立法去建構訴訟標的理論,即利用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訴之聲明和事實理由來闡述訴訟標的。該說又可區別為:一分支說和二分支說。
一分支說認為,訴訟標的僅指訴訟聲明。但是此說不能合理識別種類之債,因為同一當事人為多次種類物之給付,若不結合事實理由,無法識別具體的訴訟標的。主張該說如Schwab,其認為訴訟標的之重要在于訴之聲明以及原告所追求之目的。
二分支說認為,訴訟標的由訴之聲明和訴之理由構成。識別訴訟標的之標準須綜合兩者,兩訴的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應視兩訴的訴之聲明和訴之理由是否全部同一。主張此說者如羅森貝爾提出不以實體請求權作為識別訴訟標的的根據,而以訴的聲明和案件事實作為根據。按照羅森貝爾提供識別方法和標準,在實體請求權發生競合時,如果訴的事實理由和訴的聲明只要一個,則不管在實體上存在多少個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只有一個。
(三)新實體法說
Niksch認為一個具體生活事實符合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二個要件,并非產生兩個獨立之請求權,實僅產生一個請求權,但有個法律法律基礎,一為契約關系,一為侵權關系,即請求權基礎競合或請求權規范競合。就前例案例中,實體法上只有一個請求權,只不過該請求在實體法上受到多個規范支持,即存在兩個請求權基礎。甲所請求給付者既是二百萬之一次給付,故訴訟標的只有一個。
三、我國法上的訴訟標的理論
從立法觀之,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3、55、56、243條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出現訴訟標的的地方有十余處,但體現的含義并不完全一致:其一,訴訟標的是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二,訴訟標的就是指訴訟請求。但對訴訟標的識別標準、具體應用時的條件等問題卻沒有解釋和規定。在我國學術界,對訴訟標的的解釋因受訴訟標的理論學術流派的影響而各有不同,但學說和實務中主流觀點借鑒了臺灣舊實體法學者的觀點,認為訴訟標的就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并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刑訴法修改在人權保障上的進步
新刑事訴訟法對整個職務犯罪偵查過程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在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措施,具體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 進一步完善了辯護制度
辯護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重要組成部分,辯護權是各項訴訟權利中最具實質意義的權利,對于保障人權具有重大意義,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辯護權保障方面有了巨大進步。
一方面,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原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律師參與偵查程序的辯護人地位,并且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或者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須經偵查機關批準;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檢察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以上修改為偵查階段辯護人的權利保障提供了前提條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獲取更加全面的法律幫助和辯護。
另一方面,完善了辯護人的通信和會見程序。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不僅是對辯護權的保障而且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重要體現。
以上規定,不僅能夠更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檢察機關更加注重保障偵查程序中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效發揮辯護職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進一步規范了偵查訊問程序,建立了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為追求辦案效率,極易發生刑訊逼供等侵權現象,為了加強對公權力制約,有效遏制刑訊逼供, 防止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和以其他方法獲取口供的現象發生,實現訊問程序的合法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采取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采取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傳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這里對超過十二小時的拘傳作出了明確的條件要求,不僅要案情特別重大復雜,而且還應當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以上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偵查訊問過程中發生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證的現象發生,有利于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三)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進一步規范偵查取證程序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證的行為,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彰顯程序正義,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原則并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刑事訴訟法在保留“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這一規定不僅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證據制度的一大進步,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對程序正義的重視;此外,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的確立,對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進一步提高了偵查人員的取證難度。
二、檢察機關應對挑戰的基本策略
新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程序的完善和細化體現了國家對程序正義的重視,與此同時也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為了進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提高檢察機關偵查能力水平,真正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并重,檢察機關必須轉變偵查模式,改進偵查方式方法,積極應對挑戰,切實做到保障人權。
(一)轉變思想觀念,加強理論學習
實踐中,由于辦案機關偵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職務偵查長期奉行“口供主義”,偵查中十分依賴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和運用,利用口供來獲取犯罪線索或其他證據資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實際上成為了“證據之王”過分依賴口供,既容易導致刑訊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證等侵犯人權現象的發生,也往往使得口供的證據能力成為爭議問題,新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程序的規范使得檢察機關不得不轉變思想觀念,加強言詞證據與其他證據結合并重,摒棄將言詞證據作為案件的唯一突破口的傳統偵查觀念,樹立人權觀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到整個偵查活動中,并且要加強新刑事訴訟法的學習,為迎接挑戰做好理論上的準備。
(二)調整偵查策略,提高辦案效率
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給職務犯罪的偵查活動帶來了巨大挑戰,也讓我們意識到傳統的辦案方法已經無法適應新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要做到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的同時,保證辦案任務的完成,就必須從偵查方式方法上下工夫,轉變以前的一條線辦案模式,實行分組辦案的偵查手段,將辦案干警分為案件突破組和組,突破組主要負責訊問犯罪嫌疑人,組主要負責案件線索的收集工作,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實做到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同時,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案件質量。
(三)充分利用技術偵查權
修改后的刑訴法第14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也更為隱秘,并且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反偵察能力普遍較強,使得職務犯罪的偵查難度越來越大,新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無疑是賜予檢察機關職務偵查的利器,因此,在偵查活動中,檢察機關應著實利用好技術偵查權,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偵查手段的進步,提高辦案效率。
(四)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切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權
一、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必要性
(一)民法學的基礎學科地位決定了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從高等院校法學教育課程設置來看,民法學為法學專業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屬于必修的重要課程。民法學作為民商法基礎理論,也是學習其它核心課程如商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繼承法以及經濟法等相關課程的重要基礎。
從學時上看,根據教育部的規定,設有法學專業的院校在開設民法課時,為保證民法課的教學質量,民法課課時不得少于108學時。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高等院校基于民法課在整個法學體系中的地位,民法課課時都在108學時以上,尤其是政法院校,更是超出了這個數字。此外,大部分法學院還開設了民法類的選修課和專題,大大地增加了民法課在本科教學中的比重。同時,民法在法學理論中被稱為萬法之基,是學習和理解民法體系中其它法律的基礎,如知識產權法、商法、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部門法課程。
然而,從課程設置的時間上來看,民法開設時間較早,一般在大學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就開始開設民法課,民事訴訟法課程設置時間卻與之不同步,學生在民法學課程學習時根本不具備程序法知識的基礎,導致民法學的教學事倍功半。因此,必須在民事實體法教學中引進民事程序法的內容,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重新整合民法學的課程體系,提高民法學課堂教學的效果。
(二)應用型法律人才需求對民法學教學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定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律專業人才類型的需求也日益突顯,就社會總體需求來看,具有扎實的民法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將越來越大,并將成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類型。除了法官、檢察官外,律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需的法律人才以具有扎實的民法知識的法律人才為主。
從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來看,當今中國法院為適應審判方式的改革,呈大民事格局設置。將過去的經濟庭、知識產權庭、房地產庭都改為民一庭至民四庭,四個庭均適用民法。此外,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種類的數量和比例來看,民事案件數量居多,比例遠遠地超過了其它兩類案件。這要求學生對民法知識的掌握不僅要有一定的寬度,而且要有一定的深度,只有通過本科階段對民法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方能適應實踐部門的需要。
隨著中國經濟參與國際競爭的廣泛程度在日益擴大,更多行業和領域都急需民法專業知識理論扎實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據調查,對新型的法律項目和高難度的法律服務事項,如:反傾銷、涉外貿易、網絡信息、電子商務、金融保險、國際法律事務等,能夠達到熟練運用相關法律與國外客戶洽談業務、簽訂合同的法律人才稀缺,而能夠從事此類法律工作的人必須有著深厚的民法學基礎。
因此就社會總體需求看,具有扎實的民商法專業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要才中的需求比例更是越來越大,并將成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類型。為促進法學專業學生綜合運用能力的全面提高,縮短學生畢業后適應社會的進程,培養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專門人才。必須改革民法學傳統的教學方法,探索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新的教學模式。
二、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基本思路
(一)民事實體法課程體系的改革思路
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社會所需的應用型的法律人才,為使培養出來的學生能適應社會的需求,應突破原有的學科界線,轉變原有的教學觀念,改革教學方式,建立起一套符合當今社會實踐需要的民法教學課程體系。即以民法的體系為基礎,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理論,探討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在實踐中的契合點,對民法學教學理論體系進行構建,改革民法學理論教學單項式、封閉式與民事訴訟法全然脫節的傳統教學模式,探索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一體化教學的改革思路。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一體化教學將有助于培養出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人才,在實際生活中,對于法律問題的解決是需要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融合在一起的。任何一起民事糾紛的處理從來都是先程序后實體,只有程序的正義才能體現實體的公正,在法律適用上采取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兩條腿走路的方法。民法的應用性決定了民法學必須與民訴法相結合,才能使民法課教學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過在民事實體法教學中引進民事程序法的內容,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提高民法學課堂教學的效果,促進法學專業學生綜合運用能力的全面提高,培養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專門人才。
目前全國大部分高等院校民法課程改革的一個總趨勢,就是力求改變束縛著民法教學發展的傳統教學理念和模式,突出教學觀念的改變、教學方式的改革和教學理念的變化,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探索的提出,突破了傳統的民法教學理念和教學模式,體現了教學觀念的改變、教學方式的改革、教學理念的變化,正是這一趨勢的反映。
(二)民事實體法教學方法的改革探索
民法學的教學方法要服務于最終的教學目標,因此,教學方法改革思路要圍繞著深化實踐與強調啟發性教學來進行改革。
第一、由于現行的民法教學中存在理論與實際結合不夠、學生應用能力欠缺等諸多問題,因此必須要深化實踐教學。加強模擬法庭的演練,通過模擬法庭讓學生扮演將來可能擔任的不同職業、職務角色,例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模擬解決這些角色遇到的問題,完成不同角色所擔當的任務,檢查自己是否已經具備解決問題,完成 任務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是否已經做好了從事這些工作的必要準備,讓他們了解將來從事這些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對照自己現在的水平,從而發現存在的問題,找出差距,正確評價自己已經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從而使學生扎扎實實學習,切實為未來的職業做準備。
第二、注重啟發性教學,即在教學過程中啟發學生去思考,調動學生學習思考的積極性,其重點在于激發學生去思維,使學生產生新思想,新問題,新觀點。強調在教學中引進比較的教學方法,啟發學生把具有可比較性的概念、原理、制度放在一起進行比較,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使學生在以后的學習中有意識地進行比較,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使用比較教學方法的啟發式教學需要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注重從宏觀上向學生介紹整個知識結構體系,重視知識結構的整體性、體系化,使學生能對知識點進行橫向聯合。
三、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模式設計
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關鍵問題是抓住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在實踐中的契合之處,具體體現在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制度等內容當中,本文試舉例說明:
第一、在基本原則制度中,平等、自愿是民法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具有基礎性的原則,是整個民法理論的基石。平等原則表明了任何民事主體在民法上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平等原則要求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體都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法設立、變更、終止它們之間的民事關系。平等原則的這些要求決定了一旦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糾紛,訴諸法院時,當事人之間也必然處于平等的地位,應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訴訟主體。因此,在民事訴訟法中亦規定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在講授《民法通則》第3條平等原則時,需要同時講授《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第5條的規定。
自愿原則也即意思自治原則,國家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它要求行為人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民法中自愿原則所體現的思想表現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就是調解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可主動申請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它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其做調解工作。在講授《民法通則》第4條自愿原則的同時,可以同時講授《民事訴訟法》第9條的規定。
第二、法律關系是民法教學中的難點,在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中,必然存在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民事主體是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也是由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構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范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雖然民事法律關系要素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要素在內容上有著差別,但仍然具有某些方面的聯系,因此在教學上將這兩個內容結合起來,有助于于學生的理解。
第三、在民事主體制度中,結合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制度。民事訴訟主體是以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當事人為核心的,這些當事人是民事權利主體,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是以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為基礎的。民事訴訟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確定是否為當事人時需要運用民法中民事主體的相關理論來做出判斷。在民法中,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相應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二者的內涵基本一致。特別是在講授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時,應結合民事訴訟中宣告公民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進行講解分析。例如宣告死亡、失蹤制度,應從實體法角度判斷是否符合宣告的條件,在程序法上即為是否受理的條件。
第四、制度中,不僅限于介紹的特征、分類、權等內容,同時結合民事訴訟中的進行講授,民事訴訟是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完全適用民法中的相關規定。訴訟人始終是以被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的;訴訟人必須在訴訟權范圍內進行活動;訴訟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最終后果又被人承擔;民法中的分為委托、法定、指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相應地存在委托人,法定人。
綜上,通過重新整合民法學的課程體系,采取同步教學的方法,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能夠使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理論和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增強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從而解決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教學脫節這一長期存在癥結,使民法學的教學效果事半功倍。
[參考文獻]
[1]魏振瀛 民法 [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