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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融資擔保;中小企業;風險規避;會計計量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2
有時候,中小企業所需的周轉資金就僅僅幾萬塊,并且僅僅占用一小段時間。但是這樣的資金卻沒有合適的提供者。而市民手里的儲蓄如果沒有拿去做投資,要進行小幅度增值需求時,卻沒有合適的使用者。中國缺的不是資本,而是一個資本提供者和資本使用者之間溝通的平臺。如果融資擔保企業可以將這些小規模貸款供給和需求的群體打成平衡,比如可以成立個人信貸部,為信用狀況良好地小業主或者小個體提供低額貸款。那完全可以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來實現新的盈利模式和金融服務。但是現階段的擔保企業卻并沒有達到這樣的要求。
一、融資擔保企業的現狀
中小企業融資難一直是世界各國關注的重要問題,同樣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重要制約因素之一。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資擔保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近幾年獲得了長足發展,但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也是巨大的。
從1992年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開始,我國擔保企業已經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自發性的探索階段,從1992年到1998年。在這個階段,我國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穩步發展,開始帶有明顯的自發性、地方性和互。第二個階段是規范發展階段,從1998年到1999年,由于總結了相當豐富的經驗,國家經貿委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工作進行了規范,并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支持和試點工作,并成立了科技擔保、工業經濟擔保等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第三階段是完善階段,從2000年至今,在第二個階段的基礎上,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提出了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的決定,這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進入了新的時期。
目前,我國建立了由國家、省、城市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及互助擔保機構、商業擔保機構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其中,國家、省、城市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最終的機構,是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核心,所占全部擔保機構的比例超過90%。這些機構是我國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機構,是非金融的,不參與市場運作,并受政府相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它們的資金由政府提供,分別為各自所覆蓋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一般的,我國城鄉社區均設有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它們為社區附近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直接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業務,可以說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層組織,約占全部擔保機構的5%。這類機構的資金主要來自于會員,機構一般由地方工商聯、私營協會及私營企業等自發組建。商業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擔保機構,它們一般由工商聯、私營協會、科技部門、開發區及公司企業等組建,個別地方政府也有參與出資。商業擔保機構的主要特征是獨立法人、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和同時兼營投資等其他商業業務,并可按規定和協議約定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的再擔保服務和風險分擔。由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風險較大,擔保收益卻較低,因此一般具有政府背景的商業擔保公司發展得還算可以,其他商業擔保公司發展比較緩慢。
二、融資擔保企業發展中的問題
雖然我國現有的擔保機構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帶來了更多的便利,但依然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我國中小企業相關的信用擔保機構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不斷的完善。
首先,中小企業相關的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收益不對稱。可以說,信用擔保機構承擔了中小企業主要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甚至是銀行應當承擔的信貸風險,而它獲得的收益卻十分有限,相比之下十分微薄,這嚴重制約了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積極性。
其次,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企業缺乏補償退出機制。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各地的擔保機構的資金一般均由當地財政一次性撥款投入,缺少后續補償資金。擔保機構的資金不足,就難以給數目眾多的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這是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總要制約因素。后續資金的不足,這給融資擔保企業或者機構帶來了極大的業務風險,因為它必須利用業務本身的盈利來補償后續資金的不足。因此,我國需要盡快建立滿足中小企業發展和相關融資擔保企業發展的資金補償退出機制。
再次,我國融資擔保企業自身贏利能力差。據相關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的利潤總額僅為2億元左右,資本的收益率僅為1.09%,如果按照可用擔保資金計算,那么收益率僅為0.83%。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機構一般都是由各級政府出資建立,低水平的盈利會加重政府的代償壓力。
最后,我國融資擔保企業相關法規空缺。目前,我國政府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不符合實際,存在兩個極端,往往不是過分干預,就是放任不管,而且信用擔保相關的法規仍然空缺,只有《擔保法》,但是它所涉及的范圍不包括專業的信用擔保機構,而且對債權人較為偏袒,對擔保人或者公司的權益保護的不夠。這嚴重影響了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健康發展和規范運作。
關于擔保行業自身發展,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擔保行業的發展問題。擔保業在目前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國內金融體制改革滯后、缺乏充分競爭的情況下,擔保機構有很大的市場發展空間,也面臨很好的發展機會。但是,能否把擔保業做成百年基業,需更多的努力,以及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
二是關于擔保機構經營目標問題。大家認為,贏利應作為擔保機構的經營目標。即使政策性擔保機構,不僅要考慮社會效益,還應該講經濟效益;如果不贏利,自身沒有造血功能,虧損或代償全靠政府來補貼,這種擔保機構是不可能在市場經濟中長期生存和發展的。深圳通銀擔保公司非常明確地提出,擔保機構要建立自己的贏利模式,不能做“苦行僧”,要積極爭取應有的權益。有的機構提出,目前擔保費收取標準偏低,建議按邊際利潤率的50%來確定。
三是關于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問題。大家對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都有較深的認識和體會。江蘇省擔保公司認為,擔保機構的風險主要體現在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上,對此應通過分級管理和建立內部制衡機制來控制和降低。
三、融資擔保企業發展的對策
(一)增加和擴充資產股份,使融資擔保企業資產多元化,壯大自身的實力,提高擔保能力。融資擔保企業應該建立適合公司融資的發展戰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利用多種優惠方式吸引財政引導資金的融入和民間資本的流入,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擔保模式。
(二)加強與銀行之間的聯系,加強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則,積極與金融部門、銀行等相關機構合作,根據雙方的風險控制能力合理確定銀行和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加深銀行、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三者之間的聯系,促進它們之間的合作,建立和完善風險補償、轉移機制。
(三)建立一支具有較高素質的職業隊伍,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和決策制度。擔保企業是風險高的企業,這要求擔保企業有一批具有專業素質的員工和管理人員;融資擔保企業的員工應該具備財務、管理、法律、投資等專業方面的經驗和從業經驗,并且具有極強的責任心;管理層應該充分認識經營環境和風險,并具備一定的判斷能力。融資擔保企業應該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合適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決策程序,以便于控制決策過程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要十分重視對道德風險的防范,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實現決策的透明度,使決策及時傳達出去,同時注意收取反饋意見。
(四)明確監管主體,嚴格監管,規范發展。一是盡快明確牽頭管理部門,加強行業歸口管理監督。加強對擔保公司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工作。二是可借鑒金融許可制度,加大對擔保公司市場準入的監管力度,即由歸口管理部門同意經營許可后工商部門才能注冊登記,同時對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才允許任職,以切實提高擔保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三是加強行業監管,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進一步規范擔保市場,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四是盡快出臺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法律法規。制定擔保業法律規范,從機構準入、機構定位、信用擔保活動基本規則、擔保對象設定、反擔保措施、監管機構等全方位搭建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制框架,以促進信用擔保業的規范發展,從而更好地服務于中小企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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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真實銷售; 擔保融資
資產證券化是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上世紀7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90年代開始迅速向全球擴展。具體地說,資產證券化就是金融機構把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打包成資產池,轉移到特殊目標機構(SPV)后以信托關系實現破產隔離,通過結構性重組發行證券,從而實現在資本市場上募集資金并提高流動性的過程,如圖1所示。傳統的融資方式是企業以自身產權為清償基礎,企業對債券本息及股息權益的償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財產為限;資產證券化雖然也采用證券形式,但證券的發行依據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財產,而是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某項特定財產。證券權益的償還也不是以公司產權為基礎,而是以被證券化的資產為限。由于資產證券化具有創造流動性、分散風險以及降低融資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紀70年代推出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在美國的金融市場上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譽為20世紀以來金融市場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創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國開始試點資產證券化,中金公司專項理財計劃、國家開發銀行ABS以及中國建設銀行MSB真正開啟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按照主導部門的不同,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分為證監會主導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和央行、銀監會主導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相對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企業資產證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獨特的現金流設計和創新的交易結構,給原始權益人帶來了全新的會計難題。
一、基礎資產的確認――初始確認問題
會計作為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在經濟業務數據轉化為會計信息的過程中,需要經過確認、計量、記錄、報告四個步驟,其中確認又可分為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遇到的首要問題是: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過程中,會計上應將這一轉讓認定為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即是否應該終止對基礎資產的確認。因此,在討論基礎資產轉讓的會計問題時,首先應從會計確認的角度對基礎資產的會計屬性進行探討。在企業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往往是某項資產的收益權,如此在會計上就產生了新的難題,即對于這些收益權,會計上應該如何確認,也就是初始確認問題。
(一)資產的定義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在這一定義中,主要有三個要點:1.這一資源必須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2.必須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3.未來可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是,隨著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斷出現,上述的資產定義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在對金融工具的定義中,放寬了上述要點中的第一點。這樣,《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拓寬了對資產的定義,將金融資產界定為: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根據上述定義,金融資產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基本金融資產,比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資產,比如利率互換、掉期等。
(二)基礎資產的分類
在企業資產證券化運作中,基礎資產大體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現實的債權,如企業的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第二類是收益權,如高速公路的收費權、CDMA網絡租賃費、污水處理收費權等。
第一類基礎資產符合資產定義的三項要點,在會計上可以明確確認為一項資產,而且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因此在判定該類基礎資產轉讓時適用金融資產轉讓的相關會計準則。但是,第二類基礎資產是否符合資產或金融資產的定義呢?從理論上看,收益權屬于未來債權,而未來債權主要包括三種:一是附生效條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所構成的未來債權,即附生效條件或始期的合同債權,此種合同債權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如條件成熟或始期到來),才能成為現實的債權;二是已有基礎法律關系存在,但必須在將來有特定事實的添加才能發生的債權,如受委托將來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支出費用的請求償還的債權、將來的租金債權等;三是尚無基礎法律關系存在的未來債權,被稱為純粹的未來債權。
從未來債權的分類可以發現,未來債權要么尚無基礎法律關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礎法律關系,也需待特定事件產生后才能成為現實債權,而在資產定義中首先強調了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這一原則。同時,在金融資產的定義中,雖然放寬了對過去交易或事項的限制,但是在定義的4-6點強調其至少應為一項有權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如期權即為這樣一種“合同權利”。而未來債權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從其他單位取得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必須待特定事實產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實現。如,高速公路收費權,車輛在進入高速公路后,甲乙雙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對特定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因此,從這一角度看,收益權在會計上無法滿足資產或金融資產的確認標準,那么也就無法在會計上確認為一項資產。此時,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以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轉讓時,討論是銷售還是擔保至少從會計角度而言缺乏基礎,即從會計角度看,無法確認到底轉讓了什么?
從經濟學角度看,當前企業資產證券化定資產的收益權屬于所有權的一部分,從概念上看似乎與無形資產較為接近。正是因為擁有這些收益權,企業才預期該資產能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資產。但是,如果要對所有權中的收益權單獨確認并進行轉讓,至少需要解決以下幾個會計問題。
首先,收益權在會計上能否確認為一項資產并脫離特定資產單獨轉讓,會計上尚無明確規定,從理論上看面臨諸多難題。若將收益權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那么根據資產的定義,收益權所依附的特定資產的價值需要減記為零,否則將造成企業資產虛增。如此,將產生一個悖論,即當前企業所有有形資產的價值都可減記為零,全部有形資產都可確認為一個無形資產下“××收益權”的明細科目,這顯然不盡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邏輯,在轉讓收益權時,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資產一定年限的收益權時,相當于企業收到了該資產一定年限未來收益的現值,則按照資產的定義,該特定資產應該計提減值準備。
最后,對于購買方而言,當買入該收益權后,是否應該借記這一科目?
實踐中能否按上述方法處理,從而在會計角度實現基礎資產的真實銷售?接下來,筆者從終止確認的角度進一步分析這一問題。
二、基礎資產的轉讓――終止確認問題
在討論基礎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時,筆者依然將基礎資產分為兩類進行分析。
(一)既有債權的轉讓
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當原始權益人以現實債權作為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讓時①,其是否應該認定為真實銷售呢?下面,筆者以轉讓應收賬款為例加以說明。
1.轉讓不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應收賬款的過程中,如果購買方未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認為已轉移了應收賬款上的絕大部分(超過95%)風險,因此可以將其認定為一項銷售行為,確認銷售收入,并將應收賬款從賬上注銷,即對應收賬款終止確認。
2.轉讓涉及追索權時:
在轉讓過程中,如果購買方保留對出售方的追索權,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應收賬款上絕大部分的風險,因此不應將其確認為銷售。但是,如上所述,應收賬款等這些既有債權在會計上屬于金融資產的范疇,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23號準則)的規定,此種方式下的應收賬款出售應該按照繼續涉入資產處理,并同時確認一下繼續涉入負債。
總之,在23號準則的規范下,在出售如應收賬款之類的既有債權時,在不存在追索權或后續擔保的情況下,出售方可以將其確認為一項銷售,對出售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在存在追索權或者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則按繼續涉入處理。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而言,這意味著企業以該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時,應視交易安排對所轉移的基礎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或按繼續涉入處理。
(二)收益權的轉讓
在以某項資產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讓基礎資產的行為,在會計上應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上述分析,收益權并不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因此對其轉讓的判定不適用23號準則。那么,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中收益權的轉讓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呢?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目前在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上,除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同時適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資產的終止確認仍然僅適用風險報酬分析法。因此,對收益權的轉讓行為仍應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進行分析。
1.應該明確收益權是依附在特定資產上的一項權利。如果該資產歸于消亡或遭受損毀,則其收益權將無法實現。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權,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戰爭等原因而損毀,則該收益權將無法實現。而特定資產正是因為具有收益權,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才能在會計上被確認為一項資產,否則即使在法律上該資產歸企業所有,在會計上仍應將其價值減記為零。因此,可以認為收益權和特定資產是相互依存的關系。
2.在原始權益人以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向專項計劃轉讓時,其轉讓的僅僅是特定時期內的收益權,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資產。也就是說,該特定資產仍在原始權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時,由于收益權和特定資產的相互依存關系,使得專項計劃為了保證基礎資產能帶來穩定充足的現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權益人仍負有保證特定資產完整、安全、有效地運營的義務。如,原始權益人在將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間的收費收益權轉讓給專項計劃后,仍然要保證公路路況良好,道路暢通,仍然要履行對通行車輛的收費職能。
3.從風險轉讓角度考慮,目前國內已經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均要求銀行提供擔保。這樣,當未來期間基礎資產未能產生足夠的現金流時,銀行將啟動擔保,之后向企業追索,因此企業并未轉讓相應的風險。
4.從法律角度考慮,當前在以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中,收益權雖然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但由于原始權益人仍享有對該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專項計劃只是享有該資產特定期間的收益權。在此情況下,一旦原始權益人破產,如何保證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的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不被列入破產財產呢?即如何隔離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特定資產所有權的收益權已經讓渡給專項計劃,但如果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期間破產,而原始權益人的該項資產被列入破產財產時,即使證券公司依據“專項計劃已經獲得該特定資產的收益權,不應該被列入破產財產”進行抗辯,也往往難以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綜合上述四點分析,筆者認為,即使收益權在會計上能單獨認定為一項無形資產,但對其轉移從風險報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終止確認,仍然不符合真實銷售的標準,而只能作為擔保融資進行處理。
那么,在資產證券化中為何又強調真實銷售呢?事實上,強調真實銷售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對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乃至破產隔離。但是,真實銷售并不是實現風險隔離的唯一辦法,更不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標準普爾公司曾經在2001年了一項研究報告,報告稱在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開曼群島、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和百慕大等國家和地區,當地法律支持“非真實銷售資產證券化”。顯然,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看,擔保融資也是一種重要的資產證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種現實的選擇
國內外的立法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經驗表明,“真實銷售”的確認至少涵蓋了法律、會計和稅務三個獨立的專業領域。每個領域遵循的法律、判斷標準、實現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從會計角度,對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讓進行了分析。
一項制度的變遷不僅需要考慮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還需要相應的基礎制度環境與之相協調,均衡整個制度結構。在目前的會計規范體系下,采用特定資產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實施資產證券化時,若認定為擔保融資,則會計上無需專門做一筆分錄,而僅需期末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某項資產的收益權,因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而實施了質押,同時在企業收到資金時記錄一項長期負債即可。這樣處理有以下幾點好處:首先,回避了收益權在會計上的初始確認問題;其次,避免了在將收益權作為銷售處理時對特定資產減值的問題,從而避免了公司通過操縱減值來操縱利潤;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經濟實質,并且在目前相關稅收法規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許多潛在的稅務問題,使資產證券化運作更為可行。如果基礎資產的轉讓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按照當前的稅法規定,可能涉及到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收問題,這樣將加大公司融資的成本,從而使資產證券化在經濟上失去價值。因此,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允許擔保融資模式的資產證券化,或許是一種更為現實的選擇。
四、結語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市場上利益主體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應當允許參與資產證券化的各市場主體在我國特有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下互動博弈,做出理性的選擇。否則,不從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價值出發,務實地界定“真實銷售”,可能難以滿足市場主體對風險偏好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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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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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主要職責: 1、 組織資深金融投資及資產管理專家為甲方經營管理量身 訂做策劃出個性鮮明、切實可行的短期和長期融資目標、整 體資金引進和融資管理戰略規劃方案和實施策略; 2、 對甲方項目運作進行價值分析、策劃和包裝,根據實際 調查結果和財務數據編寫權威性、規范化的引資、融資、申 請文件和報告; 3、 利用多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地面向境內外銀行、擔保 公司、基金會、風險投資商、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多層 次的項目引資或融資推介; 4、 組織項目投資商或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到甲方現場 考察; 5、 代表甲方與項目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 構進行商務談判與溝通協調; 6、 負責代表甲方與項目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等金 融機構起草、草簽合作協議和各種相關的法律文書,維護甲 方權益; 7、 負責聯系辦理甲方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等委托交辦 的其他事務和手續。 8、 當引資或融資進入正式程序時,雙方另行簽署專項引資或融資居間服務協議,經甲方核準后予以實施四、顧問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委托顧問合作協議書;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資或融資項目有關資料、提出具體要 求、合作意向并及時回復乙方專家的詢問; 第三步:乙方協調組織項目投資商或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進 行項目初步論證并到甲方現場調研、考察; 第四步:協助甲方與項目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共 同草擬和編報甲方引資或融資相關文件、報告、報 表; 第五步:落實招商引資方案:包括金融機構選定,引資或融資方 式確定,擔保及反擔保措施,帳務合理調整,融資額度 發放,資金到帳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項目正常運轉后的經營監管顧問與咨詢。
五、成本與費用核算:1、乙方顧問費按:每年人民幣 萬元(含策劃啟動、專家聘請、擬定引資或融資方案、項目調研、考察等)計算,由甲方在本協議書簽訂生效后 10 日內先支付一半,到半年時再支付余款,此外甲方可不再承擔乙方為融資而支付的前期費用。 2、當甲方引資或融資項目成功,甲方保證按引資或融資的實際資金到帳額的一定比例在資金到帳當日支付乙方居間服務費(以雙方簽署的《居間服務合同》條款約定金額為準)。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承保規模;資本實力
一、中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簡介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我國擔保行業的發展歷程大致分為四個階段:(1)1993-2000年,為擔保業的起步和探索階段,擔保公司數量少,股本結構主要為政府出資;(2)2001-2010年,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民營經濟大潮席卷,擔保行業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民營資本開始注入,2008年,中小企業受金融危機沖擊生存異常艱難,政府加大對擔保行業扶持力度,大量民營、境外資本涌入,擔保公司數量呈爆發式增長,但同時出現大量“異化”現象;(3)2011年以來,隨著七部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各地融資性擔保公司整頓工作普遍展開,擔保行業步入規范運作、科學發展階段。《辦法》通過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業務規范、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明確了其性質、市場定位和基本的運作規則。
我國擔保行業從1993年開始起步,經過10多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對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支持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中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現狀
1.機構數量迅速增加,資本實力不斷增強
從機構數量來看,自2006年以來,在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政府大力支持的背景下,我國擔保機構的數量一直保持迅猛的這種態勢,2010年擔保機構數量為6,063家,較2006年增長近一倍。
從全國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金統計看,2007年為703.26億元,2010年為5577.96億元,較2007年增長7.9倍。平均每家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由2007年的0.26億元,增長到了2010年的9183.56萬元,增長了3.6倍。
總注冊資本金成倍地增長,體現了我國擔保行業資本實力的不斷增強。
2.新增承保規模不斷增加,經濟效益不斷增強
隨著中國擔保行業的不斷發展,中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承保規模不斷增加。2009年,中國融資性擔保機構新增承保規模達10,796億元,是2006年的3倍。2006-2009年新增承保規模的復合增長率為51.33%,據此預測,2013年,中國融資性擔保行業新增承保金額將達54,714億元。
截至2010年底,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業務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共計10321家,較上年增長27.1%;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貸款余額6894億元,較上年增長69.9%,占融資性擔保貸款總額的77.2%。截至2010年末,融資性擔保機構為14.2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性擔保,戶數較上年增長58.3%。占所有融資性擔保貸款戶數的85.5%,融資性擔保機構有效發揮了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作用。
3.擔保機構風險控制能力逐步提高
(1)制度建設逐漸規范和成熟
目前,我國擔保機構均制定了相對完善的擔保業務操作規程,主要包括:《公司委托放款內部操作流程》、《擔保業務操作規程》、《在保項目保后監查記錄工作基本流程》、《擔保審查委員會工作規則》、《借款擔保業務內部流程》、《擔保貸款風險分類管理辦法》,此外,公司在日常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制定了《工作職責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關于公司資料備份的管理辦法》、《印鑒管理辦法》、《會計核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等。
(2)崗位職責清晰,權限管理較為科學合理
我國絕大部分擔保機構均對其擔保的范圍和審批權限做了明確規定。普遍來講,完成一筆擔保業務的盡職調查至少需要兩個人,一般稱之為A、B角項目調查制度,A角是該項目的主負責人,調查報告的撰寫、反擔保措施的落實、保后跟蹤均主要由其完成,B角其輔助和監督作用。盡職調查完成之后形成報告,交由風險控制部門審核,并出具風險審查意見,經風控部經理簽字生效。風控部經理同意的項目報評審會進行審議,否則項目終止。
在風險控制部門之上,設有評審委員會,一般評審委員會有5人以上的評委,通常包括總經理、市場部經理、風險部經理等。項目決策由項目評審委員會開會表決。
4.融資性擔保行業仍有待進一步發展成熟
融資性擔保行業存在以下問題:
(1)放大倍數偏低,盈利能力亟待提高
業內普遍認為,放大倍數到3倍才能保本,5倍才能盈利,可作比較的是,在西方發達國家,融資擔保業的放大倍數可達到16-18倍。放大倍數越高,擔保公司的規模經濟效益越明顯。《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2)缺乏銀行金融機構認可度
獲得銀行的認可度,企業既愿意找機構擔保,而銀行也愿意與之合作,從而能夠提高融資性擔保的規模效應。放大倍數不是監管部門定多少就多少,還要看市場,看銀行的接受程度。放大倍數不高,說明擔保公司的公信力、銀行的認可度、核心能力還有待提高。
(3)風險管理機制不完善
銀監會要求地方監管部門要嚴控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同時也需要關注擔保業務快速增長所帶來的潛在信用風險、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集中度過高所隱含的信用風險,以及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成為新的融資平臺的風險等。中金投集團副總裁湯志勇表示,銀行的風險管理已經進入到了精細化程度,而擔保公司則無論從人員,還是從經驗上,都存在較大欠缺。
三、中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前景分析
1.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日趨完善
2009年銀監會成立融資擔保部,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規范、監管規則等做出具體規定,對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義。2010年3月10日,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3月24日,財政部《關于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財金[2010]23號),作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聯席會議的七部委之一,財政部此次發文目的明確,就是行使監管職能,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更好地認清當前的形勢和任務,切實履行財政職能,防范化解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和地方金融風險。
2.中國產業結構升級有利于擔保業發展
中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產業結構在全國及地區之間亟待升級與轉換是目前中國經濟運行中的兩個基本特點。在此背景下,如何盡快縮小地區經濟差距、促進發達地區產業結構盡快升級、推動欠發達地區及時應對產業結構推移進程,必然成為政府關注的重大問題。在發達省區,由于國際經濟環境及國內經濟周期變化影響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的進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技術變革中的融資困境必然更加突出。而在不發達省區,政府與企業從技術、人力、市場角度緊密抓住產業結構在地區間推移進程的同時,也會面臨一定的創新難、營銷難、融資難等問題。在區域經濟與產業經濟的交互作用下,發達地區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產業,欠發達地區勞動密集型產業,均將對各地擔保行業形成更大的差異性需求。
3.金融市場投資主體多元化有利于擔保機構進行投融資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
信貸擔保機構屬于風險較高的特殊金融服務機構,其客戶基礎相對較差、金融杠桿比率高、資本收益水平較低,因而面臨著較高的道德風險和嚴重的逆向選擇問題。具體而言,造成擔保機構存在較高風險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其一,擔保機構的客戶通常是無法從銀行直接獲得貸款的企業或者個人,其客戶本身就存在著逆向選擇,風險較高;其二,擔保機構資金規模較小,抵御風險的能力相對較低。在正常情況下,這類機構由于其金融杠桿通常較高,“或有負債率”水平很高,不適宜吸收非資本性資金,因此大多數擔保機構的資金只能來源于自有資本、盈利積累和股東新投入的自有資金,資金規模通常較小。這種情況下,其擔保客戶的數量也有限,當客戶中的一個發生違約時,其壞賬率可能就迅速提高到5%~10%的水平,一個或兩個擔保客戶的違約就可能會使其面臨虧損,金融杠桿的比率也將相應大幅提高。上述這兩種風險幾乎是擔保機構與生俱來的風險,如果這類機構的治理機制和經營出現問題,則潛在風險更大。
在擔保公司與生俱來的兩大風險之外,為了獲得高額回報,還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道德風險,主要包括違規發放貸款、甚至從事“高利貸”生意,違規吸收公眾存款、高息集資等經營風險,一旦資金鏈斷裂或者被監管機構處罰,均將面臨破產倒閉的結局。
二、銀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是業務發展的需要
從理論上講,信貸擔保機構加入到金融信貸產業鏈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存在的嚴重信息不對稱和中小企業缺乏抵押品等問題,對緩解融資難有一定的幫助。
中小企業信貸融資困難是一個世界性的、永恒的難題。而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兩個最重要的原因分別是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及中小企業無法提供適合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接受的抵押品。這兩個原因的存在導致銀行難以控制信貸風險,自然會盡量回避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在這種背景下,信貸擔保機構應運而生。
我國的信貸擔保機構大多是在2000年后成立的,特別是在2003年左右上一次銀行“惜貸”時開始建立的。近幾年來,這類機構的市場準入相對較寬松,機構的數量也有較快的增長。從發起人的結構上來看,這類機構一部分是由各地方政府主導成立的,還有一部分是由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出資設立,其設立不需要由金融主管當局審批,也沒有特別的信息披露的制度。在運營過程中,擔保機構通常將其資金存放在業務合作銀行,并以存放資金為基數放大一定的倍數(通常5~10倍不等)為客戶貸款提供擔保,銀行在違約發生時扣減擔保機構的資金,因此貸款風險主要由擔保機構承擔。擔保公司之所以可以在信貸鏈條中提供特殊服務,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擔保公司可能比銀行更多地了解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償債能力,信息不對稱程度相對較低;第二,擔保公司可以評估和處置銀行等正式金融機構難以接受的抵押品。在通常情況下,第二個原因是擔保公司控制風險的關鍵,也應是其敢于提供擔保的基礎。
三、應加強擔保公司監管,隔離銀行風險
近年來,各家商業銀行與融資性擔保公司之間的業務合作規模不斷擴大,擔保行業的風險也必然會危及到銀行的經營安全,進而可能危及金融安全。為了避免信貸擔保機構的道德風險,監管部門有必要加強對擔保機構的規范和監督,避免這類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或者將風險向銀行體系轉移。從目前風險暴露的擔保機構的狀況看,監管應從如下幾方面著手:
1、要求擔保機構加強對金融監管當局的信息披露。加強擔保機構的信息披露是緩解擔保業務風險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目前在這方面的監管要求是缺位的,這也是風險可能集中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應要求擔保機構定時向監管當局披露其資本構成、資金來源、或有負債狀況、被擔保企業信用狀況、金融杠桿比率等方面的信息。
2、嚴格監管關聯交易。許多擔保公司成立之時,就是以為股東單位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目的而設立的。這種關聯交易會使得擔保公司放松對被擔保企業的監督,使得被擔保企業的道德風險加大,也會使得單個企業的風險演變成擔保機構的風險,甚至向銀行體系傳導,因此必須有限制擔保公司關聯交易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