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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_____分行:
_____(下稱甲方)與_____(下稱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項目簽訂了第_____號合同(下稱“合同”)。應甲方要求,貴行與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第_____號擔保契約,并于 __年___月___日開立了以乙方為受益人,金額為_____元整的第_____號保函(下稱“擔保人”)同意出具反擔保,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貴行作出下述保證事項:
1.我們同意上述擔保契約和保函的全部條款;我們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擔保契約的全部義務;對甲方在擔保契約項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貴行按保函規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墊付利息和費用(下稱“應付款項”),我們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2.如乙方未按契約規定履行支付義務,貴行即有權直接向本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你行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甲方所欠款項,以擔保契約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貴行,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你行有權從本保證人存款帳戶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項及延付利息,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貴行以貸款方式間接履行擔保責任,我們保證無條件對該貸款按貴行規定格式另行出具擔保書。
5.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保證書第1、2、3條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保證書繼續有效。
(1)本保證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
(2)貴行延緩行使擔保契約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對“應付款項”的償付給任何寬限;
(3)保函項下權利被轉讓;
(4)保函有效期應甲、乙雙方要求而延展;
(5)擔保契約的任何修改和補充。
6.如果保函金額發生更改,本擔保書的擔保責任不變,按最高不超過原保函金額承擔擔保責任。
7.在上述“應付款項”全部得到清償以前,本擔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擔保書義務而獲得的求償權。如果甲方向本擔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經貴行書面同意,本擔保人也不應行使抵押項下的權利;如果經貴行同意處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項保證首先用于向你行償付上述“應付款項”。
8.本擔保人將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關的財務報表,并將第5條第(1)款中本擔保人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貴行。
9.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貴行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擔保契約項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10.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貴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貴行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擔保人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關鍵詞】 CSTC合同;上海格式合同;NEWBUILDCON合同;造船合同;還款保函;擔保范圍
1 預付款還款保函的擔保范圍
眾所周知,預付款還款保函(以下簡稱還款保函)在新造船舶融資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被稱為造船項目的基石。還款保函不僅是船舶建造方從買方處獲取建造進度款的先決條件,也是買方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重要條件。如果建造方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符合要求的還款保函,買方將不支付任何預付款,買方的銀行也不愿意提供融資服務。近年來,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和航運市場的低迷,國內許多造船項目因船舶所有人資金不足而未能最終交船。一旦船舶所有人選擇解除造船合同,則將要求建造方/賣方返還已支付的預付款,由還款保函下的擔保銀行還款。因此,還款保函的擔保范圍直接關系到買方能否收回預付款,也是建造方、買方和擔保銀行共同關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銀行在還款保函下承擔的還款責任應根據保函的擔保范圍和付款條件來確定,銀行作為擔保人僅在還款保函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目前,國際上常用的標準造船合同所附的還款保函格式中通常都規定,只有在買方根據造船合同的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銀行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返還買方預付的建造進度款。在這樣的約定下,如果買方解除造船合同的理由并非根據造船合同中明確約定的解約權,而是依據合同約定之外的法定解約權而解除合同時,銀行就有權拒絕承擔還款保函下的還款責任。這構成了銀行的抗辯權,也是還款保函擔保范圍的一種限制。在實務中,這種限制很容易被造船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以及融資銀行所忽視。本文結合實務中常見的3種造船合同文本的具體條款,比較和探討在各合同文本的擔保范圍下銀行的抗辯權。
2 造船合同的解除
近幾年的造船合同糾紛案件,大多是因為船舶所有人作為買方在船舶超過棄船期仍未能交船或船舶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能指標而主張解除合同,其依據是造船合同中所約定的買方解約權條款。但是,一些船舶所有人因資金出現問題而在船舶交船期或棄船期屆滿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其解約理由往往是船廠因建造進度緩慢,在交船期或棄船期之前無法完成交船,因此構成預期根本違約,此時船舶所有人主張的解約權在法律上被稱作法定解約權。
無論是國內法還是英國法,都明確規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法定解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造船合同適用國內法,船舶所有人可以舉證證明船廠的行為構成以上情形之一時,有權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到合同約定的棄船期屆滿。
國際上大多數造船合同的約定都適用英國法。在英國法下,一旦造船合同中賣方的行為構成毀約時,買方即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買方可以舉證證明賣方行為已構成毀約,其有權在合同約定的交船期之前解除合同。在實務中,除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條件以外,船舶所有人要舉證證明船廠在交船期之前或棄船期之前已預期違約,甚至構成毀約。在構成毀約的情形下,如果買方根據普通法解除合同,盡管其解除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可能面臨無法從還款保函中受償的風險。
3 3種常見造船合同中還款保函擔保范圍規定的比較
3.1 中國船舶工業貿易公司(CSTC)出口船舶項目合同版本(簡稱CSTC造船合同)
在CSTC造船合同中,還款保函格式明確規定,銀行向買方承諾“退還總額不超過_____美元的款項。即根據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價的第一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價的第二期付款_____美元整,本合同價的第三期付款_____美元以及本合同價的第四期付款_____美元。若上述款項或其一部分根據本合同條款(第10條或第12條2(2))應由賣方償付而賣方未付,且你方是因可允許延遲和船舶全損而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賣方應付金額,但無利息;若你方根據本合同第8條第3款規定的延期交船總計達[____]天或第3條1(3)、2(3)、3(3)或4(3)所述情況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你方款項及利息,年利率為____%,其他情況下年利率為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關書面要求后30個營業日之內,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項。”
此外,CSTC造船合同第2條第7款規定,在買方根據造船合同有權解除合同時和船舶發生全損(包括實際全損或者推定全損)而買賣雙方未能就合同價款的變更和新的交船期達成協議時,賣方有義務償還買方已支付的進度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在CSTC造船合同中,有關買方解約權以及上述還款保函中的約定,作為擔保人的銀行僅在買方因以下事由解除合同時才對賣方的還款義務承擔擔保責任:第一,買方因交船期延遲超過合同約定的棄船期時而解除合同;第二,買方因船舶未達到合同中規定的性能指標,且該等不達標超過合同約定的范圍(如船速不足、油耗過多、載重量不足)時而解除合同;第三,因船舶全損買方解除合同。如果買方根據上述情形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從而使買方在還款保函下的索賠超出擔保人的擔保范圍時,擔保人有權抗辯,買方將面臨無法從還款保函中獲得賠償的風險。
3.2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標準新造船合同(簡稱上海格式合同)
在上海格式合同中,還款保函擔保范圍的規定與CSTC造船合同有所不同。根據上海格式合同第5條第7款的規定:“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如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時,符合合同規定的和法律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建造方則須按買方指定的賬戶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建造方的全部進度款項……”從該規定來看,雖然特別規定在買方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時賣方應有還款義務,但從該合同“附件A”中的還款保函格式規定來看,擔保人承擔付款責任的條件中未包含買方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時向賣方要求還款的情形。
該還款保函格式對具體付款條件的規定:“如上述款項或其一部分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應由賣方償付而賣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許延遲而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賣方應付金額,但無利息。如延遲交船總計[_____]天,你方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所述情況解除合同,我方將支付你方款項及利息,年利率為____%,其他情況下年利率為 ____%。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關書面要求后30個營業日之內,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項。”(“…Should the Seller fails to repay to you such any or all installments due as provided by the articles under the Contract,and you suspen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due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delivery date,we will make such payment to you without interest. In the event that the delivery date is delayed for [____] days and you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lause 3 of Article 8 or clause 1(3),2(3),3(3),or 4(3)of Article 3 of the Contract,we will pay to you the aforesaid amount of installments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t the rate of [____] percent per annum or [____] percent per annum in other circumstances…”)該條款中英文內容不一致,根據上海格式合同第30條第6款的規定,在中英文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為準。
根據上述條款的約定,銀行作為擔保人僅在交船期延遲而買方解除合同時才承擔付款責任,這是對擔保人的責任限制。對于英文規定中“其他情況下”的表述,是指買方根據造船合同的條款因交船期延遲之外的理由解除合同的情況還是買方根據法律規定解除造船合同的情況?對此,難以從條款本身得到答案。一旦產生爭議,有待于法院或仲裁庭根據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對保函的擔保范圍進行解釋。但是,筆者認為,由于還款保函條款未明確規定買方因交船期延遲之外的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時銀行應承擔擔保責任,這在司法實踐中很難作出對買方有利的解釋。因此,在使用上海格式合同簽訂文本的項目中可能出現買方根據造船合同有權解除合同,一旦合同解除,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預付款;但如果該解除合同并非由于交船期延遲而作出,作為擔保人的銀行有權根據還款保函中規定的擔保范圍的限制而免除其擔保責任。
3.3 波羅的海國際海事公會標準新造船合同 (簡稱NEWBUILDCON合同)
根據NEWBUILDCON合同的還款保函格式對銀行付款條件的規定“…We irrevocably and unconditionally guarantee(but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that if the Builder becomes liable under the Contract to repay any part of any installment,we shall,upon receipt by us form you of a Demand for the same(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 demand made by you against the Builder or repayment),pay to you or to your order upon the expiry of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such Demand the sum demanded by you by way of the repayment of any installment together with Contractual Interest and Award Interest (if any) provided that our total liability shall not exceed the Maximum Liability.”“如果建造方在合同中有義務返還任何分期款的任何部分”時,銀行應有義務承擔還款責任。筆者認為,該規定中的銀行付款責任的范圍較CSTC造船合同以及上海格式廣,包含了造船合同中規定的所有建造方有義務向買方還款的情形。
根據NEWBUILDCON合同第39條(e)款的規定:“if this contract is terminated by the buyer,the builder shall refund all sums paid by the buyer to the builder under Clause 7(contract price) and Clause 15(payments) hereof plus interest thereon…”,一旦買方終止合同,建造方則應退還所有合同預付款及利息。
NEWBUILDCON合同規定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和要求還款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能按合同要求開具還款保函。NEWBUILDCON合同第14條(b)款要求,建造方應在合同簽訂后的約定時間內且在第一期款支付之前,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銀行和保函內容開具還款保函給買方,否則買方有權終止合同。
(2)建造方未能履行有關船舶建造的工作達到一定連續的天數,但不包括可允許的延遲,且在買方發出終止本合同的書面通知后的一定期間內未能糾正其行為。
(3)可允許的延遲導致的交船期延遲超過180天;非因可允許的延遲導致的交船期延遲超過180天;可允許的延遲以及非允許的延遲累計導致交船期延遲超過270天。
(4)船舶技術指標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根據NEWBUILDCON合同第39條(a)款規定,船舶航速、載質量、艙容低于一定標準或買方拒絕接受主引擎時,買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
(5)提供還款保函的擔保人被視同破產,且建造方未能在買方要求提供替代還款保函之日起30日內提供買方接受的替代還款保函,此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NEWBUILDCON合同第39條(d)款對“視同破產”作了解釋,即指一方或提供還款保函的保證人破產清算程序啟動、解散或重組(為合并或重振目的除外)、清算等情形。
(6)船舶狀態存在第12條約定的其他缺陷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NEWBUILDCON合同第12條留白以供各方自行約定。
(7)建造方違反第14條關于“擔保”的規定。
(8)建造方被視同破產。
(9)船舶全損,且合同各方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就交船期的延長以及其他必須的合同修改達成一致。
NEWBUILDCON合同和還款保函的條款對買方更為有利,對買方解約權作了詳細的規定,相對CSTC造船合同和上海格式的規定來說,賦予買方更多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機會。還款保函對銀行承擔還款責任的規定也比較寬泛,應當包含了買方解除合同而賣方有義務還款的所有情況;但該規定并未明確,當買方根據法定解約權而非合同約定的解約權解除合同時,銀行是否有義務對賣方的還款義務承擔責任。由于NEWBUILDCON合同第39條(e)款并未限制買方必須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賣方才產生還款義務,因此,筆者更傾向于認為,該保函下銀行的擔保責任不應當以買方根據合同規定的解約權解除合同為限制條件,而應當擴大到買方根據普通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換言之,根據NEWBUILDCON合同和還款保函的條款,買方根據除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以外的理由解除合同時,且該種解除是合法的,則仍然有權要求還款保函下的擔保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向買方支付預付款。作為銀行來說,要以買方解除合同并非依據造船合同的明確約定為理由抗辯其付款義務,是很難成功的。
關鍵詞:無單放貨保函;不當得利之債;相對有效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大型集裝箱運輸的出現,使得海上航程越來越快,而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銀行對由于審單造成的遲延不負責任,缺乏快速審單以加快提單流轉的動力,因此傳統的提單流轉規程沒有多少改變,這兩者之間的時間差常常導致提單遲于貨物到港的現象。此時如果嚴格按運輸合同憑正本提單交貨,承運人將要面臨高額的滯港費和倉儲費的負擔,還要承擔掌管貨物期間的風險,為了避免上述風險和負擔以及不耽誤下一航程,實踐中,承運人常常應收貨人的請求無單放貨,同時為了錯誤交付的避免風險,通常要求收貨人提供保函,保證補償承運人由于無單放貨遭受的損失。保函已成為承運人減輕、免除、轉移無單放貨責任的一種重要手段,其效力的確定對航運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無單放貨保函的性質
研究無單放貨保函的效力,首先應弄清該保函的性質,因為保函是何種性質的行為決定我們從何種角度用何種法律去衡量它。而在此之前,需要先了解此種保函的內容。
(一)無單放貨保函的內容
以國際船東互保協會的標準保函格式為例,該保函主要內容如下:
致:某船東
船名 航次 貨物 提單
上述貨物被某托運人裝于上述船舶之上并被運往目的港的某一收貨人,但是提單尚未到達,我們(保證人)請求你(船東)將貨物無單放給某人。
如果你如我們所請,我們同意:
1.補償你、你的受雇人或人,如你因根據本申請而無單放貨從而遭受任何責任、損失、損害或任何性質的支出,我們將使你免受上述損害。
2.如果有任何針對你或你的受雇人或人與上述無單放貨有關的訴訟,我們將根據你的要求提供給你或他們足夠的資金來抗辯。
3.如果屬于你的船舶或財產因上述無單放貨被扣押或扣留或面臨扣押扣留的威脅,我們將應你的要求提供保釋金或其他擔保,以阻止上述扣押扣留行為,或者擔保上述船舶或財產獲釋,并且補償因上述扣押扣留或因扣押扣留的威脅而造成的任何責任、損失、損害或支出。
4.一旦我們拿到全套正本提單,我們將交給你,從而我們的責任即告終止。
5.基于本保函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無需你先提起對任何人的訴訟。
6.基于本保函的責任不超過上述貨物CIF價的200%。
7.本保函適用且按照英國法律解釋,管轄權法院是英國高等法院。
根據此保函,無單放貨保函涉及以下當事人:承運人、無單提貨人、保證人。
其主要內容是補償承運人因無單放貨而遭受的損失或擔保為承運人提供訴訟資金或扣留扣押的保釋金,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無單放貨保函是一種典型的保證合同,是合同的一種。
(二)無單放貨保函的性質
無單放貨保函的實質是,在承運人因無單放貨遭受損失時,保證補償承運人從而使承運人免受損害,承運人享有對保證人的保證請求權,請求權是債權的基本特征,所以保函是債權性的文件,而且此種保證屬于人的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作擔保的保證,是債權性的法律關系。由于在保證人與承運人之間沒有其他合同文件,保函又往往被視為保證合同。
二、無單放貨保函擔保的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
在民法基礎理論中,保證合同是放在債權編的,用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于擔保的從屬性,保證的效力取決于所擔保的債的效力,在討論保函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先確定其所擔保的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效力。
(一)無單放貨行為產生兩種法律關系及其性質
在無單放貨情況下,產生兩種法律關系:
第一,承運人和正本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合同或侵權關系;
第二,承運人與無單提貨人之間的關系。
對于前者,無疑是一種債的關系,而對于后者,究竟是債的關系還是其他法律關系,需要加以分析:
無單放貨是承運人應提貨人的請求,將其掌管之下的貨物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付給提貨人,保證人保證對承運人由于該行為遭受的損失或不利給予補償。如果無單放貨沒有引起糾紛,則不產生保證人的責任問題;如果發生無單放貨糾紛承運人被判承擔責任(違約或侵權),此時提貨人提取貨物便沒有任何合法的根據,由于承運人對貨物沒有任何所有權或除留置權之外的擔保物權,承運人不能直接追回貨物,而只能要求提貨人返還所提之貨或者賠償損失,承運人和無單提貨人之間由于無單放貨產生的是一種債的關系。
承運人和無單提貨人之間的債屬于何種之債?首先,可以排除合同之債,因為無單提貨人和承運人的債的產生并非基于雙方的合意或約定,而是由于無單放貨這一事實行為引起的。事實行為引起的是法定之債,包括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這之間又可首先排除締約過失之債,如前所述,雙方并不存在締約之意思。
其次可以排除侵權之債,因為承運人對提單項下的貨物沒有所有權及除留置之外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以直接占有為前提,失去占有即喪失留置權。并且,在無單放貨中承運人的意思和行為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顯然不符合侵權之債的特征。
對于無因管理之債,承運人并非為無單提貨人的利益考慮而主要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并且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積極的行為引起的,而無單放貨本身是違反法律和其運輸合同義務的,因此也不能成立。
最后,對于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而無單提貨人沒有提交正本提單就提取貨物,并且在此前提下對貨物也沒有事實上的權利,顯然屬于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另一個構成要件是利益和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且此因果關系“乃指基于某原因,而發生兩結果(受益、受損)……屬于‘橫’的問題。”從這一點來說,無單放貨顯然也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
(二)無單放貨擔保的債的關系――不當得利之債
傳統的觀點認為無單放貨保函擔保的是承運人的無單放貨行為,無單放貨行為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所以無單放貨保函因此無效。這一觀點實際上是混淆了債的效力和債發生的原因的效力,債發生的原因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債的無效(如合同無效導致的締約過失之債或不當得利返還之債),明確這一點對研究無單放貨保函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
無單放貨保函并不是擔保無單放貨本身,而是擔保的承運人對無單提貨人的請求權。保證人擔保無單放貨,從債權擔保角度分析,是擔保承運人(債權人)對無單提貨人的債權的實現;從債務擔保角度分析,是為無單提貨人的提貨提供保證。即無單放貨擔保的主債不是承運人和正本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合同或侵權之債,而是承運人與無單提貨人的不當得利之債,這是研究無單放貨保函效力的出發點。
三、無單放貨保函的效力分析
(一)無單放貨保函的成立
明確這一點非常有必要,因為保函也是合同之一種,其成立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階段,承運人可以接受保函放貨亦可以提出反要約或者拒絕保函堅持要求憑正本提單交貨,所以承運人有接受保函的權利,但是沒有接受保函的義務,這一點一般情況下沒有問題,有爭議的是如果托運人在提單中約定或要求承運人無單放貨,并承諾將賠償承運人無單放貨的一切損失,此時承運人是否必須接受無單放貨的要求?對此不能籠統地判斷,英國法中將此種類型的提單條款區分為“許可型”和“義務型”條款,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無單放貨保函的效力
關于無單放貨保函的效力迄今存在三種觀點:
1.無單放貨保函無效。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認為無單放貨保函擔保的實無單放貨行為之一無效的民事行為,因而無效。這一觀點的主要誤區在于:(1)混淆了無單放貨保函所擔保的債的性質。如前所述,保函擔保的是不當得利之債,不是主合同,無單放貨行為雙方并不存在合同關系。這也暴露出我國《擔保法》的一大缺陷,即將擔保的主債限定在“主合同”的狹窄范圍內,縮小了擔保合同擔保債權實現的價值目標。(2)混淆了主債和主債發生的原因,主債發生的原因違法或無效,主債本身并不一定無效。
2.根據提供保函的善意或惡意來區分保函的效力,保函在善意之下成立則有效,保函如存在欺詐的惡意則無效。這一論點實際上是混淆了事實上的善意行為與法律上的善意行為。法律區分善意與惡意的標準并不求諸于行為動機的判斷,而是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某一事實的真實性質,如明知或應知,則屬惡意,不知或不應知,即為善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承運人當然知道無單放貨違法的事實,并且也正是基于此認識才要求提貨人出具保函,因此承運人無單放貨均屬惡意。
3.無單放貨保函相對有效,即保函的效力只及于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內部的關系,不能對抗正本提單持有人。這也是目前對無單放貨保函的普遍做法。對承運人來說,保函與普通合同一樣一經有效成立即可以約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且在保函下,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不像有先訴抗辯權,承運人可以在損失發生后直接要求保證人賠償損失、提供訴訟資金或擔保。對保證人來說,保證人一旦承擔保證責任后即對無單提貨人享有追償權。但是承運人仍需承擔無單放貨的第一性責任(有時亦可能與無單提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函并不能解除承運人的對外責任。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保函的內部效力也并非絕對有效,保函是保證合同,是合同之一種,有效保函還必須同時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要件的規定。如果保證人和無單提貨人共同欺詐承運人,則可能導致保函無效。根據我國《擔保法解釋》第41條的規定:“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條雖然用的是共同欺詐訂立“主合同”,但根據擔保法的本意應當包括以欺詐方式產生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并且如果保函無效并不等于保證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2款規定,擔保合同無效以后,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承認無單放貨保函相對有效性的意義
承認無單放貨保函的相對有效性,并不等于鼓勵無單放貨,由于無單放貨保函對收貨人而言, 不僅可以縮短貨物受阻時間、減少或免于支付滯港費、降低成本,而且可以將貨物盡快投入生產或流通,把握市場的主動性,加速貨物和資金周轉,及時回籠資金并獲取經濟效益。對于承運人而言, 保函提貨可以避免錯過下一個租船合同的受載日和解約日而不至于因為延滯受損,同時還可以轉移無單放貨的風險和責任。最后, 保函提貨有利于緩解因船舶延滯而導致的船貨壓港局面, 減輕港口的壓力, 對于促進疏港、解決口岸管理中的各種矛盾、消除因此產生的困境, 有著實際的意義。無單放貨保函在某種程度上理順了海上運輸中的復雜關系,使國際貿易不會因為嚴格的程序要求而降低交易的便捷性,促進了國際貨物貿易的流轉,有人便將提貨保函稱為貿易和航運的劑。因此,對無單放貨保函的效力予以承認規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五、結語
承認無單放貨保函的相對有效性,并不會導致承運人濫用無單放貨,因為保函并不能絕對免除或轉移承運人的風險,承運人接受保函時還面臨著保證人的資信風險。因此,承認無單放貨保函的效力可以使承運人更全面地衡量各種利弊關系,在提單遲于貨物到港的情況沒有很好的解決以前,方便國際貿易和海上航運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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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小寒出生的小孩的八字與五行
公歷:2022年01月05日
農歷:辛丑年十二月初三
干支:辛丑年 辛丑月 戊午日
天干:[傷官] [傷官] [日元]
乾造:[辛丑] [辛丑] [戊午]
地支:[劫財] [劫財] [正印]
五行:[金土] [金土] [土火]
納音:[壁上土] [壁上土] [天上火]
在今天出生的人是什么命
我還想吃呢,生怕用完晚餐出來又找不到這小吃了,問小伙,準備賣到什么時候收攤,小伙笑笑說,賣完帶來的這些雞蛋便回去,我看看,還有一大磅雞蛋,應該不會早走。用完晚餐出來,走到小吃攤旁,要5個,祝說你要這么多干嗎?呵,我現在吃一個,回家再吃一個,你呆會兒嘴饞想吃一個,不就只剩兩個人,明兒我早餐呢。
雞蛋漢堡又叫中國漢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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