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財產安全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分析我國煙花爆竹行業發展現狀與安全生產狀況,探索實現安全發展的途徑與方法,努力推動安全生產科技與管理創新工作,進一步加快工廠化、標準化、機械化、科技化、集約化步伐,不斷提高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預防煙花爆竹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定于*年6月下旬在江西省南昌市舉辦*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論壇(以下簡稱論壇)。為做好論壇的各項準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和專題
(一)論壇主要內容
深入探討有關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方面的重點問題,研討與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技術研發、規范化管理等問題,學習和交流國內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等。
1.深入分析我國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現狀,研究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方法,有效預防事故發生;
各相關單位:
沿海防護林體系是沿海地區防災減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沿海地區生態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工農業生產安全具有重大意義。進入新世紀,國家啟動了六大林業重點工程,進一步加大了沿海地區林業建設的力度,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步入了快速發展的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重視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總理、回良玉副總理都做出了加強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的重要批示。全國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在今年的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上,作為區域林業發展的重點工程,提出要適時啟動全國沿海防護林體系等工程建設。
為加強我國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的學術交流,總結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取得的寶貴經驗,探索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推動我國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更好更快發展,經研究,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與中國林學會決定于*年9月下旬在我國沿海城市共同舉辦“全國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學術研討會”,會期2~3天。會議由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和中國林學會聯合主辦,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中國海洋學會和中國氣象學會共同協辦,中國林學會學術部、中國林學會有關專業委員會(分會)、有關省林學會共同承辦。現廣泛征集會議交流論文,并就征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議主題
本次會議主題為: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與防災減災
二、征文內容
一、我國本土金融機構產品營銷論文中的問題
綜觀整體形勢,盡管我國中資金融機構針對各自的金融投資產品已經采用了各種不同的營銷策略,在科技開發、推廣宣傳上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金融產品營銷論文策略的運用仍是乏力的,推廣效果并不好。
(一)營銷費用投入大,收效不顯著。以外匯理財產品為例:國內主要商業銀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推出外匯理財產品后,一些外資銀行如渣打銀行、匯豐銀行、荷銀也相繼加入了這一市場爭奪拼殺,各家銀行都使出渾身解數,爭奪投資者。本土商業銀行斥巨資投入投資理財服務業務,欲于外資銀行試比高。但其行為令人費解,仿佛誰投入越大,誰就是最大的贏家。經過調查,上海、北京、廣州、鄭州、重慶的消費者對于各銀行外匯理財產品的認知狀況普遍反映較差。他們被國內種類繁多的理財產品弄得眼花繚亂,不知所措,面對眾多“看起來差不多的”的產品,變的更加無所適從,邊際消費量一路走低。
(二)品牌意識薄弱,整合力不強。不可否認,我國當前的金融產品,例如上述所說的外匯理財產品,擁有很多“牌子”,金融機構看上去忙個不停,也做了很多努力去打造、去維護,但重視程度依然不夠,沒有進行全面系統的品牌規劃,絕大多數做的只是品牌的一個方面、一個局部,往往想到什么做什么:或廣告,或包裝,或渠道,每個企業都強調自以為重要的環節,但很少有企業把品牌的各個方面都做到位。幾年下來,其品牌資產并沒有得到切實有效的積累和加強。我國金融企業關于品牌的整合意識還比較薄弱,品牌的努力還停留在某個方面。
(三)產品營銷論文缺乏策略,隨意性大。對于營銷決策,本土金融機構還是更多地傾向于拍腦袋做決定,營銷人員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營銷策略缺乏長期性、穩定性,從而最終影響了其業務的發展。
(四)營銷方法落后,人才缺乏。我國本土金融機構的產品營銷論文,主要依靠定性的、人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導致金融產品營銷論文的專業程度和效率較低。特別是信息的傳遞效率低下,使信息在上行下達過程中出現了人為拖延,導致高層與執行層步調上的不一致,影響執行層在面臨突發事件中的變通速度。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刑法》,自1997年10月l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節專設“破壞環境資源罪’,,規定了污染環境的犯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的犯罪,第338條規定廠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在我國刑法首次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推動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運用刑罰手段,打擊污染環境的犯罪活動,使之環境污染日益加劇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修訂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修訂后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從而廢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條規定的類推制度。由于1979年《刑法》未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因而在現行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保護法規,分別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違反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固體廢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違反規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均比照1979年《刑法》第115條規定的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肇事罪或比照第18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論處,依此分別類推為重大大氣污染事故罪,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固體危險廢物罪,重大水污染事故罪等。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自修訂后《刑法》生效起,將廢除上述比照類推的三個罪名,并依照修訂后《刑法》第338條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定罪處罰。
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即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害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并且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該犯罪的行為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l)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造成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不是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而是重大污染事故。(2)該犯罪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38條規定,只有當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違法性時,才能認定為犯罪。(3)本罪應是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因此,違反國家規定,所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性,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最基本的屬性,也是刑事違法和應受懲罰性的基礎。
3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構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