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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對拒絕繳納大氣污染排污費行為如何適用法律進行處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對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均明確規定,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或者超標排污費及滯納金外,可以處應繳納數額50%以下的罰款。
二、對排放大氣污染物并拒繳大氣排污費的行為,可以參照有關法規決定罰款數額。
20*年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拒繳排污費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為此,我局曾專門就有關大氣排污收費的法規適用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請示,國務院法制辦經報國務院領導批準,于20*年10月1日以《對<關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函>復函》回復我局。該復函明確指出:“同意在國務院根據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征收排污費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作出明確規定之前,仍按照現行辦法征收大氣污染排污費”。
因此,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現行辦法征收大氣污染排污費。對排放大氣污染物但拒繳排污費的行為,可以參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關于對拒繳排污費行為的處罰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