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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引導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鼓勵科技人員從事科技創新,促進我市科技型企業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政發〔〕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設立科技型企業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資金來源為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科技型企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科技型企業利用自有資金研發并經市科技局或省科技廳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取得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的項目。
第五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是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和科技成果管理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主要負責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負責科技成果管理。
第六條申請研發補助的科技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有推廣實用價值;
(二)項目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三)項目研發和產業化過程中,未得到財政資金支持。
第七條當年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應當年申請研發補助,隔年申請不予受理。
第八條科技成果鑒定為整體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的,每項科技成果補助人民幣15萬元;鑒定為整體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每項科技成果補助人民幣10萬元;鑒定為整體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每項科技成果補助人民幣5萬元。
第九條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科技成果研發以及轉化應用中產生的費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條申請單位申請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申請書;
(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
(三)專利證書等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四)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由申請單位向所在縣(區)科技局、財政局聯合組織申報,縣(區)科技局、財政局應對申請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是否得到財政資金支持等進行審查;市直有關企業直接上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對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科技成果研發補助標準。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到成果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有效的使用科技成果研發補助資金,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申請研發補助的單位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弄虛作假或惡意套取補助資金者,不予補助;已補助的,追回補助費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