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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縣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加快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晉政發《關于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征收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省財政廳、省建設委員會《關于省城市污水處理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和市政辦發《關于開征污水處理費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范圍
凡在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用水戶(包括居民),應按照用水數量(包括從城市供水企業、自備水井及江河湖泊、水庫等水源取水),無論是否污水排入城區污水管網或經過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均應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
居民生活用水0.50元/M3,行政事業單位用水0.70元/M3,企業及其它用水1.00元/M3。
三、征收方式
1、城市污水處理費委托城市供水部門和節約用水辦公室統一代征。
2、使用城市自來水的用水戶(包括居民)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鄉供水總公司按月用水數量隨水費一并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3、使用城市地下水的自備井用水戶的污水處理費,由節約用水辦公室按照用水數量以月(季)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4、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為10%。
四、計量方法
1、使用城市自來水的以當月水表抄見數為準,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2、使用城市地下水的安裝計量水表,以當月水表抄見數為準,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安裝計量水表的,以水泵額定出水量乘以全天24小時計算用水量,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五、污水處理費使用范圍和征收時間
1、使用范圍:
污水處理費收入扣除代征手續費后,按月上交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城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2、征收時間:
全縣污水處理費從2008年10月1日起開始征收。
六、具體要求
1、污水處理費征收要按照標準,依法足額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交城市污水處理費。
2、加強城市排水監測工作。為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凡向城市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單位,都必須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和污水處理廠對進水水質的要求。
3、對特殊原因需緩交的用戶,要提交書面說明,并及時到征收部門辦理緩交手續,但只能緩交,不能不交。
4、使用城市自來水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的,根據《省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交納的,對其暫停供水,直至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5、使用城市地下水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的,屬于行政事業單位的,由節水辦提供用水量從財政單位帳戶中直接扣除;屬于個體經營戶的,依據有關規定限制其用水,必要時依照法律程序強制執行,直至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6、開征污水處理費后,根據規定不再收取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7、污水處理費征收部門要強化管理,嚴格依法收費,努力提高征收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8、自來水水費與污水處理費實行一制票的,根據省政府晉文件規定,污水處理費分解上交財政,免除代征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