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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統一規劃和實施軌道交通控制范圍和特定區域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一)從嚴控制儲備土地。由城鄉規劃部門編制軌道交通控制范圍土地控制性規劃。目前,根據政府統一規劃。對近期實施的1號線、3號線軌道站點周邊200米范圍內確立為核心控制區,年內控制到1000米范圍。按此原則,今后隨其它線路的實施而逐線控制到1000米范圍。控制范圍內的項目用地審批,規劃部門出具選址意見及規劃條件時須征得市軌道交通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軌道辦)同意,國土部門出讓土地后須及時將出讓結果通報市軌道辦。
(二)積極開展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畝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大力推進土地收購儲備。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38號)和《市土地儲備規劃》有關政策。專門用于軌道交通土地收購儲備,并爭取省、部給予更多支持。軌道交通建設土地儲備計劃列入我市市區土地儲備計劃總盤子。
(三)相關縣(市)區協調聯動的機制。市軌道辦做出土地收購儲備的年度計劃和具體工作安排。規劃部門辦理和出具儲備地塊有關規劃手續。國土部門及時辦理相應的土地手續和農用地轉用指標,建立政府各相關部門。用于軌道交通收儲地塊和征轉用地。市發改、財政、公安、建設、環保、交通、人防、水務、城管、園林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軌道交通土地收儲工作。有關縣(市)區政府按照軌道交通收儲工作安排,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四)實行土地儲備目標任務責任制。由市政府向相關部門和縣(市)區下達軌道交通土地儲備目標任務。限時完成土地收儲相關工作。
二、積極推進儲備土地及規劃控制范圍內土地開發利用
(一)由政府以劃撥方式供應。軌道交通作為公益性項目,軌道交通站場和線路建設工程用地。其工程線路和附屬設施用地均為公建地,批準用地原為市政公用設施和道路廣場用地的應無償提供,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控制區包括隨軌道交通建設實施一并騰出的地下空間。這些區域和空間,軌道站點、場站200米范圍內確定為軌道交通核心控制區。由軌道交通開發公司通過自行開發、聯合開發方式獲取收益或者公開出讓土地后取得全部收益作為軌道建設資金。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地下空間,由軌道交通土地儲備分中心收儲,軌道交通開發公司可依法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參與商業開發。地下空間設置為軌道層和商業層的必須由軌道交通土地儲備分中心實施收儲,然后依法多層開發利用。
(二)符合規劃的條件下由軌道交通土地儲備分中心優先進行收儲,軌道站點、場站500米范圍內有開發價值的地塊。納入全市土地收儲規劃,依法開發利用。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土地,可由軌道交通土地儲備分中心用于抵押貸款,也可交由軌道交通開發公司臨時利用與經營。
(三)作為軌道交通建設長期的資本金投入來源。對市區軌道交通控制范圍外的經營性土地,
(四)建立我市軌道交通土地專項資金。按40萬元/畝的標準,土地出讓金中計提,作為軌道交通專項資金。
(五)對軌道交通工程范圍以外的建設用地,實行片區土地集中收儲。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六個片區的集中儲備用地(詳見附件)用于銀行抵押貸款,為軌道交通建設籌集資金。
(六)承擔對應的軌道建設資金,土地收益獨立收取的區域和縣(市)如新區、高新區、區東南分區。如果沒有能力承擔建設資金,應該在其范圍內劃出相應的地塊,由軌道辦統一運作,籌集建設資金。具體承擔的比例和數額再由軌道辦與相應縣(市)區協商。
三、健全軌道交通土地控制管理組織體系
市軌道辦下設軌道交通土地儲備分中心,為順利開展軌道交通土地收儲和開發利用相關工作。主要任務是編制軌道交通控制范圍內或特定區域經營性用地的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儲備計劃,負責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實施臨時合理利用,及時按年度計劃整理出符合上市條件的土地,負責收儲土地的抵押貸款工作,編制儲備土地資金收支預算,完成軌道辦和市土地儲備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立軌道交通開發公司,按規定程序依法開發軌道站點規劃控制范圍內的土地及收儲土地的臨時利用與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