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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為進一步規范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的工作制度,明確市安委會及其成員單位、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根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虞政發〔20*〕51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市委〔20*〕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修訂本規則。
2、安全生產堅持“屬地管理、行業管理”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3、市安委會是市政府的非常設機構,不代替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市安委會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履行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綜合協調職能,市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具體負責市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安委辦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分管領導擔任。
二、市安委會成員組成
1、市安委會成員由市政府領導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領導組成,市安委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長兼任,副主任由相關副市長兼任。成員由市府辦、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發改局、市經貿局、市教體局、市科技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林漁牧局、市文廣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城管行政執法局、市商貿辦(市服務業發展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建管局、市旅游局、市國土局、市工商局、市供電局、市質監局、市藥監局、市氣象局、國檢*辦事處、海關*辦事處、鐵路*站、市預備役營、市消防大隊、市武警中隊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市委宣傳部、市檢察院、市府辦、市法制辦、市應急辦、杭州灣*工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組成。
2、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因工作需要變更時,報經市安委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會印發通知。
三、市安委會主要職責
1、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研究安排、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協調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專家對安全生產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
4、協調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并對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6、完成上級安委會下達的專項工作任務。
四、市安委辦工作職責
1、研究提出本市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2、對省、紹興市安委會下達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進行具體分解、細化和下達,組織實施年度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檢查落實和考核驗收工作。
3、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鄉鎮(街道)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安委會內部交流和對外考察學習。
4、組織有重點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5、定期匯總全市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信息。
6、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7、協調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
8、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協調安全隱患聯合整治。
9、承辦市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10、負責市安委會聯絡員的日常工作聯系。
11、承辦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五、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市委宣傳部:將安全生產宣傳作為全市實施社會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宣傳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我市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通道,開辟安全生產宣傳專欄;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宣傳安全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
2、市檢察院:受邀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中發現與事故責任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受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立案查處。
3、市總工會:負責對全市安全生產、勞動衛生保護工作實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參與研究、制定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4、市應急辦: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編制、修訂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和監督檢查鄉鎮街道、市級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督促檢查鄉鎮街道、市級有關部門應急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披露、新聞;督促檢查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
5、團市委:組織開展青年職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競賽;參與安全生產宣傳等活動;組織開展“青年文明號”和“安全生產青年標兵”評選活動。
6、市監察局:負責對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察;對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在安全生產方面發生嚴重責任事故的,進行責任追究;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督查督辦,履行行政監察職責。
7、市發改局:負責將安全生產列入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對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的有關規定;積極安排全市安全生產重大工程項目。
8、市經貿局:依法履行全市電網運行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依法查處影響和破壞電網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負責重大安全生產領域或產業政策的制訂和調整;負責對軍工、民爆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9、市安監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10、市教體局:負責做好全市中、小學生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負責全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學生接送車安全、飲食衛生安全和實驗用危化品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加強對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參與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11、市科技局:積極實施科技興安戰略,負責有關安全生產科研攻關和項目開發工作。
12、市民政局:參與有關事故善后處理、社會救濟、安撫工作;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
13、市*局:負責對道路交通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銷售、儲存、使用、運輸環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14、市司法局:負責安全生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
15、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專項經費的安排、支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16、市人事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定編及人員調配等工作。
17、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有關工傷事故的信息收集、統計,并定期信息;負責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18、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開采行為,防止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引發的人員傷亡事故;負責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理項目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管理礦業市場的安全工作;參與有關事故的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19、市建設局:負責城市公共事業及相關建設工程、住宅類裝潢裝飾、城鎮燃氣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參與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20、市交通局:負責交通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重點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及本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管理;負責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及應急救援工作。
21、市水利局(三防辦):負責市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安全管理;歸口管理全市河道、湖泊和各類水利工程安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管理河道采砂安全;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和除險加固;組織、協調、監督全市防洪、防臺、防汛工作及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22、市農林漁牧局:負責林業、漁業及農藥、農用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及應急救援工作。
23、市文廣局:指導督促印刷包裝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4、市衛生局:負責工礦企業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和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負責各類安全事故傷害人員的搶救和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5、市環保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廢棄放射源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可能引發污染情況的環境監測;負責跨區域流域(內河)的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負責公共安全的環境監督、保護、跟蹤。
26、市工商局: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或申請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或前置批準文件前,不得核準登記;配合有關部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責令其變更登記或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指導、督促全市各類交易市場加強安全管理,負責所屬交易市場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勞動保護用品流通環節的質量監督;負責或會同相關部門查處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配合有關部門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違法處罰決定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理。
27、市商貿辦(服務業發展局):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含生豬定屠點的安全生產管理),牽頭協調商貿流通領域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8、市旅游局:負責星級賓館(飯店)、旅行社、A級景區(點)的安全監督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29、市供電局:負責供電系統和農業用電的安全管理;負責所屬電網工程建設和單位的安全管理;負責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30、市質監局: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察,組織協調全市特種設備的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對生產加工領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煙花爆竹、食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健康類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報告、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31、市藥監局: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報告,并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藥品生產、研制、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制劑室使用特殊藥品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藥械;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職責;收集、上報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綜合信息。
32、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區域范圍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建設工程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33、杭州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參與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及應急救援工作。
34、市建管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安全及建筑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監督檢查;負責對非法建筑施工活動的整治和取締;參與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和應急救援工作。
35、市氣象局:負責全市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組織管理雷電災害的防御工作;負責有關事故所在區域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負責防雷防靜電設施、低空漂浮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6、市法制辦:負責安全生產方面地方性規章制度的調研、制訂,出臺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指導各鄉鎮街道、市級部門的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復議和應訴人員的培訓工作以及行政執法有關證件的管理工作。
37、市城管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章侵占城市人行道涉及有關安全問題的監督管理;負責住宅裝潢裝飾中對房屋外立面改變等涉及有關安全問題的監管;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有關事故的報告、調處及應急救援工作。
38、市預備役營:配合做好安全生產的應急救援工作。
39、國檢*辦事處:負責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等的衛生檢疫、動植物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安全監管。
40、海關*辦事處:負責進出口貨物的安全監管。
41、市海事局: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42、市消防大隊:負責全市高層和地下建筑、人員密集場所、企事業單位等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三合一”建筑和企業,居住出租房以及工礦商貿企業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季節特點組織開展全市性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消防專項整治;統一組織指揮火災撲救;積極參與重大節日安全保衛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43、武警中隊:配合做好安全生產的應急救援工作。
44、鐵路*站:負責鐵路*段的安全監管工作。
六、工作制度
1、市安委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由市安委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會議議題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征求領導意見后確定。市安委會主任認為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由有關成員、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
2、建立市安委會聯絡員會議制度。聯絡員會議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視情可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相關安全執法部門通報本部門安全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討論擬提交市安委會審議的議題;研究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意見。聯絡員會議形成的紀要,報市安委會領導審閱后,印發各成員單位。
3、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每季度應向市安委會簡要報告本單位本系統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年初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與部署。
4、編印《*安全生產信息》,主要內容是:通報安全生產形勢;傳達市委、市政府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報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交流經驗,反映存在的問題。
5、市安委會文件由安委會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簽發、市安委會辦公室文件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任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