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商務局烏雞商標保護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管理*烏雞中國馳名商標,規范*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烏雞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烏雞是指產自*省*縣現轄行政區域,按*烏雞孵化、飼養管理辦法生產,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并標識*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的絲羽烏骨雞。未標識*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的烏雞不能稱*烏雞,非以*烏雞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不能稱*烏雞系列產品。
第三條下列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一)孵化、銷售*烏雞蛋的單位和個人;
(二)飼養、銷售*烏雞活雞的單位和個人;
(三)生產以*烏雞活雞、*烏雞蛋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單位和個人;
(四)銷售以*烏雞活雞、*烏雞蛋為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的單位和個人;
(五)生產、加工、銷售*烏雞專用飼料的單位和個人;
(六)生產、加工、銷售*烏雞專用獸藥、疫苗的單位和個人;
(七)*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管理機構。
第四條*烏雞商標注冊人為**烏雞協會;地理標志范圍為*省*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五條*烏雞商標標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注冊證第1687900號證明商標圖案和文字為準;地理標志以《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第三條專用標志基本圖案為準。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縣*烏雞產業辦公室是**烏雞協會主管部門,**烏雞協會是*烏雞商標保護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烏雞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專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續展權和標示權。
(二)準許他人使用*烏雞商標,核發《*烏雞商標使用證》,收取商標使用管理費。
(三)對*烏雞商標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進行控告或訴訟。
(四)對使用*烏雞商標的商品進行檢驗監督。
(五)制定*烏雞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負責*烏雞商標
的印制、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商標使用申請
第七條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必須依照本辦法獲得使用許可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八條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必須是**烏雞協會會員。
第九條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的產品,其種雞必須是經*烏雞協會認定的原種*烏雞;生產經營的*烏雞商品雞(蛋)的種源必須來源于經*烏雞協會認定的種源供應單位。
第十條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和證明:
(一)*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申請書;
(二)*烏雞養殖環境基本評價報告書;
(三)*烏雞種雞(蛋)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烏雞商品雞(蛋)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烏雞種雞、種苗、種蛋出場證明;
(六)*烏雞商品雞出場證明;
(七)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印章);
(八)食品安全檢驗報告;
(九)產品合格證;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烏雞商標使用證》。《*烏雞商標使用證》每年復審一次,復審期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已滿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撤銷《*烏雞商標使用證》。
第四章商標使用
第十一條*烏雞合格活體商品雞一律按只配戴防偽腳環,防偽腳環由**烏雞協會按統一規格制作,商品雞出場由使用者提前申報數量,**烏雞協會派人監督配戴操作過程并收取制作成本費和管理費。
第十二條*烏雞蛋每枚應粘貼防偽商標標識,防偽商標標識由**烏雞協會按統一規格制作,防偽商標標識按核準計劃數量每月領用,由**烏雞協會監督并收取制作成本費和管理費。
第十三條*烏雞(蛋),*烏雞(蛋)制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該商品包裝或容器由**烏雞協會監制。
第十四條以*烏雞為主要原材料的衍生品、加工制品,標注*烏雞的系列產品(含藥品),應使用*烏雞。經許可準其在產品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標注*烏雞的,應將該批次產品使用*烏雞的資料報**烏雞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經許可同意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者,有
—5—
權在批準范圍內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以將*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也可以同時標明*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號。*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地理標志。
第十六條**烏雞協會對*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使用單位和個人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獲得*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產品應符合行業質量標準,或者符合國家批準的企業標準,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條獲得*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烏雞商標使用證》、申請書工本費,*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標識、防偽腳環制作費,商標注冊成本費,防偽平臺服務費,管理費或商標授權使用費。**烏雞協會應按縣物價部門審批的標準或商標使用權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費用。收取費用應使用財政統一發票。地理標志不收取使用費。
禁止下列侵權行為:
(一)未經注冊人的許可,在*烏雞或者烏雞產品上使用與“*烏雞”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行為;
(二)銷售侵犯*烏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三)偽造、擅自制造*烏雞商標標識或者銷售該商標標
識的行為;
(四)未經*烏雞商標權利人同意,更換*烏雞商標標識并將更換商標標識的*烏雞產品又投放到市場的行為;
(五)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烏雞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字號、招牌使用,誤導公眾,致使*烏雞商標的權利人可能受到損害的;
(六)給*烏雞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十八條*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的方式分為兩大類:一是依法對其給予包括全程監管、準予使用等積極保護;二是對違反有關法律及侵權行為給予處罰,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烏雞協會應按《**烏雞協會章程》和本辦法履行職責,依法管理和保護*烏雞商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保密技術和商業秘密;執行檢查不得干擾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烏雞商標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獲得*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使用權的單位和
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行業質量標準、企業質量標準的,停止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并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沒收產品、監督銷毀處罰或責令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同時處以該批次產品價值總額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金,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烏雞商標使用證》,禁止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
第二十二條獲得*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以該單位和個人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烏雞商標使用證》,禁止使用*烏雞商標和地理標志。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沒收產品、監督銷毀處罰和罰款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不免除責任人由此對第三人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和當事人應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受損害人有權要求侵權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民事責任。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由**烏雞協會調處,也可由損害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烏雞協會對其調處結果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