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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申請海洋漁業部門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海洋漁業部門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二條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基本原則:嚴格依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
第三條下列政務信息不予公開:
㈠屬于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㈡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㈢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
㈣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四條本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時,根據掌握的該信息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第五條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過信函、來訪、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人代為填寫政務公開申請。
第六條受理機構
名稱:**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信箱:*
辦公地點:*
辦公時間:*
第七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農業信息港網站下載,也可以到局辦公室領取。
政務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等
⒉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⒊申請提交時間
注意事項:
⒈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⒉為了保證信息公開的準確性和規范,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向有關職能科室及直屬單位咨詢。
⒊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提出的,需出具單位委托書及申請人身份證。
第八條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處理程序和時限:
㈠辦公室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對申請表進行審查,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請人補正。決定受理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告知申請人。
㈡收到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㈢辦公室根據申請公開信息所涉及工作職責2日內交相關科室及有關單位分辦,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采用書面形式做出是否予以公開的決定答復。無論決定是否公開,均統一由辦公室采用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㈣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做答復的,視作不同意提供。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㈤對申請人做出的予以公開信息的決定后,應在申請人辦完相關手續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在申請人辦妥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㈥對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本局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⒈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⒊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監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局監督電話:*,受理科室:人事科。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