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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制度,確保市海洋與漁業局信息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市局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局系統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溝通渠道。
二、市海洋與漁業局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政府信息。
三、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須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四、市海洋與漁業局擬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事先應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
(一)擬政府信息應向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發送《政府信息協調意見書》。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應將其意見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回復。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同意的,由局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政府信息。
(四)書面回復不同意的,由局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與涉及到的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溝通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局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報市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共同協
商解決。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重大事項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批準的,不得該政府信息。
六、本制度由市局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