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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國家旅游局局長簽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的形式的法規,它普遍適用于全國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該《辦法》分5章17條,對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針、原則、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獎罰等作了明確規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旅游活動中,無論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還是旅游經營單位或旅游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至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動中,安全第一的方針,是對以往實踐的總結與認識。對旅游業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不僅影響到旅游業的形象和信譽,也關系到旅游業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的發展,也就沒有對外開放、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2.旅游安全管理機關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為了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貫徹這一原則,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機構,使這一工作有專門的機構負責。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旅游安全管理機構負有下列職責。
(1)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游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2)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7)參與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3.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過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個等級: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根據《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下列程序處理:
(1)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2)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3)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4)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5)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年3月29日國務院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對于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理,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現場保護和報告工作。即: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以上各部門。
如果涉及軍民兩個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者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接到特大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按照《規定》的規定,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其次,特大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得知發生特大事故后,應當立即源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的工作。
對于特大事故現場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
第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根據《規定》,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特大事故的調查工作。此外,對于某些特大事故,國務院認為應當由國務院調查,則可以決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
特大事故調查組具有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外國旅游者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
對于涉及外國旅游者傷亡的事故,應當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2)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和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3)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游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4)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游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外國人在華死亡之后的處理程序》的主要內容為:
(1)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邁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發事故死亡的,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國使、領館及死者家屬。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或雙邊領事條約的規定以及國際慣例,外國人在華死亡后應盡速通知死者家屬及其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
(3)尸體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確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體解剖。若死者家屬或其所屬駐華使、領館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須有死者家屬或使、領館有關官員簽字的書面請求。
非正常死亡者,為查明死因,需要進行解剖時由公安、司法機關按其有關規定辦。
(4)出具證明。
正常死亡,由縣級及縣級以上醫院出具“死亡鑒定書”。
(5)對尸體的處理。
對在華死亡的外國人尸體的處理,可在當地火化,亦可將尸體運回其國內。但究竟如何處理,龐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使、領館的意愿。
(6)骨灰和尸體運輸出境。
尸體、棺樞出境須具備以下證明:⑦由醫院或法醫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死亡鑒定書,在特殊情況下,亦可由有關涉外公證處出具死亡公證書代替上述證明書;②由醫院出具的防腐證明書;③由防疫部門檢疫后出具的棺樞出境許可證明書。
(7)死者遺物的清點和處理。
(8)寫出《死亡善后處理情況報告》。
5.對外國旅游者的賠償問題
《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于外國旅游者的踏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國家有關保險規定主要是指:《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飛機保險條款》、《航空公司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條款》、《飛機戰爭、劫持保險條款》、《銀行和旅客責任保險條款》等等。這些保險規定的內容,由于本書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