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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目的
為了使廣州市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科學、有序、高效地進行,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重特大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產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經濟穩定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編制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原則: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學、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公眾參與、加強合作。
1.3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廣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規定,結合我市非煤礦山的實際情況,編制本預案。
1.4非煤礦山現狀
廣州市非煤礦山點多面廣,大多為私營,由于生產設備、開采工藝相對落后等歷史原因,生產作業環境普通較差,事故傷亡發生率仍較高,總體安全生產形勢不樂觀。但是,經過各項專項整治活動,目前安全生產形勢逐漸好轉,事故傷亡發生率正逐年下降。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應急處理本市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發生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和處理工作。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理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理的協調工作,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領導、辦公室主任、礦管處處長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各區、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局礦產資源管處,成員由局礦產資源管理處工作人員組成。
2.1.2區、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應成立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理的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成員由各局礦產資源管理科工作人員組成。
2.1.3各非煤礦山應建立應急處理小組,由礦長直接領導。礦山規模較小,則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由礦長直接組織領導。
2.1.4各區、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轄區內有礦山)、礦山企業應結合本預案,編制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成立應急處理機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級實施和管理。
2.1.5各級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2.1.5.1組織召開應急處理協調會議;
2.1.5.2與市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和各部門應急處理機構保持聯系,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2.1.5.3及時將所了解的情況向市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報告;
2.1.5.4及時傳達市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指示;
2.1.5.5協調各部門應急處理機構和應急救援單位的關系;
2.1.5.6負責組織地質災害的專業搶救。
2.2應急處理組織體系
2.2.1組織框架
2.2.2組織框架職責說明
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統一由廣州市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指揮,廣州市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起協調作用。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劃分為地質災害、?;?、交通、機械、火災等事故,分別按照廣州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職能分工組織處理。
2.3應急聯動機制
發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即時報告本非煤礦山企業應急處理小組或礦長,2小時內礦長報告當地安監局、國土部門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當地安監局即時報告廣州市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統一指揮救援。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地安監局,各級國土部門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非煤礦山應急處理小組、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收集管轄范圍內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隱患的信息,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時報告當地安監局、各級國土部門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應果斷采取措施處理。
3.2預警
事故現場人員負有報警責任,應立即向非煤礦山礦長報告;礦長到現場核實基本情況,立即向當地安監局、國土部門應急處理辦公室報告,當地安監督局為第一響應隊伍。預警的方式、方法采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面等。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廣州市政府及各職能部門電子信息系統作為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信息收集、傳遞及反饋技術支持平臺,確保應急指揮信息系統資源共享、運轉正常、指揮有力。
3.4預警級別及
預警分為四級:事故死亡人數3~9人為一般級(Ⅳ級),預警信號為藍色;事故死亡人數10~19人為較重(Ⅲ級),預警信號為黃色;事故死亡人數20~29人為嚴重(Ⅱ級),預警信號為橙色;事故死亡人數30以上人為特別嚴重(Ⅰ級),預警信號為紅色。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一般級(Ⅳ級),區、縣級市安監局、國土部門負責起動應急響應機制,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較重(Ⅲ級),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起動應急響應機制,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廣州市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負責起動應急響應機制,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4.2基本響應程序
4.2.1基本應急
4.2.1.1現場人員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故繼續擴大,并報礦長。
4.2.1.2礦長組織救援人員,進行現場救護,打110報警,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安委辦室、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值班室。
4.2.1.3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確需移動現場物件,應當作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2.1.412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報4.2.1.2所列部門。重特大事故快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單位、地址和聯系人、電話;
②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
③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④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初評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事故的簡要經過;
⑥事故的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⑦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況;
⑧需要有關部門或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項;
⑨事故報告單位簽發、蓋章和報告時間。
4.2.1.5當地政府部門接報后,立即按規定逐級上報。
4.2.1.6區、縣級市安監理、國土部門接報后,立即向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報告。各級國土部門值班室接報后,報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或辦公室。
4.2.2各級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4.2.2.1接到報告后,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立即核實情況,進入響應工作程序,及時向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報告,做好應急處理的準備工作。
4.2.2.2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時采取措施,作出決策,并指派專人負責應急處理的跟蹤、協調和處理工作。
4.2.2.3各級應急處理處理領導小組按要求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
4.2.3應急搶救和救援
4.2.3.1在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廣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擬定的分工,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4.2.3.2非煤礦山重大地質災害的專業搶救,由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
4.2.3.3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非煤礦山重大地質災害的專業搶救小組,負責制定專業搶救方案、組織實施、匯報和聯系等工作。
4.2.3.4接到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后,搶救小組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制定搶救方案。搶救小組勘察現場后,根據地質災害區域地質條件和誘發因素,摸清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制定安全可靠的搶救方案。
4.2.3.5搶救方案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非煤礦山有能力按搶救方案要求開展搶救工作的,可在搶救小組的指導下自行組織搶救;沒有能力的,由搶救小組組織隊伍實施搶救。
4.2.3.6搶救工作完成后,非煤礦山要按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地質災害的治理工作。
4.2.4擴大應急
事態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原應急響應部門必須按分級響應機制規定逐級上報,提高相應響應級別。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理
5.1.1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各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及時進行分析、總結。區、縣級市國土部門將應急處理工作總結上報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5.1.2事故單位要按照“三不放過”的事故處理原則,認真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嚴防同類事故的重復發生。
5.1.3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按照《重大事故管理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重特大事故隱患的登記建檔、評估報告、監控管理、整改防患等制度。
5.1.4各級政府部門協調處理好人員安置,工傷鑒別、補償等相關工作。
5.1.5由非煤礦山企業負責現場清理工作。
5.2社會救助、保險
各級政府部門按有關規定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工作。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明確相關機構及人員通訊錄(附錄9.1)。
6.2經費保障
應急救援經費每年由各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安全管理經費預算中報當地政府審批實施,確保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有足夠的經費保障。
6.3交通運輸
應急處理所需交通運輸由參與應急救援政府部門、事故單位負責。
6.4醫療衛生、治安、物資、社會動員、緊急避難所、技術儲備保障等按《廣州市事故災難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在政府各部門電子信息網、報章等地公布本預案。
7.2培訓
按有關要求對應急處理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的同時,各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每年6月安全生產活動月安排應急處理知識學習。
7.3演習
各地安監局、國土等有關部門根據需要聯合組織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的組織、內容、范圍、場所等按演習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