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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公路養路費有關規定的精神,為加強對公路養路費
第二條公路養路費(包括其他養路資金,下同)審計,是對其征收、使用及管理的合法性、合規性、
真實性和效益性的審計。
第三條公路養路費審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為依據,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按審計程序進行。
【章名】第二章審計程序
第四條審計工作計劃。各級交通部門應根據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實際,編
制本單位審計工作計劃,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審計組。各級交通審計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審計工作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審計
組成員應適應審計任務的需要,并在組長領導下分工負責。
第六條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部門或審計組應根據審計項目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的內容包
括:審計的依據、方式、內容及重點,審計的步驟、方法、進度安排和人員分工等。
第七條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
依據、內容、時間、范圍和方式,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和工作條件,審計組長及審計組成員名單
等。
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還應明確自查的內容、時間及其他要求。
第八條實施審計。
(一)向被審計單位闡明審計的目的和要求、聽取匯報。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
(二)搜集被審計單位的有關管理制度和計劃、財會等文件資料。
(三)查閱有關制度、文件和資料,并按照分工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有關業務報表進行
審查、核對,對財產物資和貨幣資金進行清查、盤點。對審計事項,認真做好審計工作記錄,對查出的
問題應調查取證,審計工作記錄和取證材料應由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簽字確認。
(四)對審計工作記錄和取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根據有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
初步評價,對查出的問題提出定性及處理的意見,為撰寫審計報告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九條審計報告。審計終結,審計組應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有:
(一)審計的依據、內容、范圍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審計事項的有關事實;
(四)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的依據;
(五)評價和建議等。
審計組應將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限期內提書面意見;被審計單位的書
面意見連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派出審計組的單位領導審批。
第十條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派出審計組的單位對審計報告進行研究,審定審計報告,并對審計事
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審計的內容、范圍和時間;
2、審計認定的事實;
3、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及依據;
4、改進建議。
對被審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和公路養路費政策規定,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
還應作出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依據審計意見書所列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養路費征收、使用管理行為的事實;
2、作出的審計決定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審計決定執行的期限。
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審計工作報告。派出審計組的單位,應根據行業管理的需要,綜合審計情況,寫出審計工作
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對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十三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的單
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審計檔案管理。每項審計事項終結后,應按審計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對審計資料進行檔案管
理。
【章名】第三章養路費征收審計
第十五條費源管理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費單位的車輛臺帳是否建立、健全,登記是否及時、完整、準確。
(二)征費臺帳登記的車輛噸位或運輸收入、計征標準是否真實、合規,有無錯征、漏征情況。
(三)減免征車輛的審批手續是否健全、完備。
(四)異動車輛登記是否及時,管理是否健全,有無有戶無車或有車無戶的情況。
(五)車輛臺帳登記的車輛噸位、征收金額與業務報表、會計報表反映的數額是否一致,臺帳、報表資
料是否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征收計劃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費單位是否按規定程序編制征收計劃,征收計劃的批準是否符合規定。
(二)征收計劃的完成情況,分析、查明超收、欠收的原因。
第十七條征收政策、規定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有無越權減、免征養路費的情況;
(二)有無亂收費、亂罰款現象;
(三)征費單位與納費單位(或個人)簽定的包繳合同(協議)是否合法、合規,履約情況如何。
第十八條征收票證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收票證是否按規定統一印制,有無擅自印制的情況。
(二)征收票證是否由專人保管,管理票證、使用票證與收款是否實行職位分離,保管、領發制度是否
健全,手續是否完備。
(三)征收票證是否按順序連號使用,有無跳號使用現象,填寫內容是否準確、完整。
(四)征收票證核銷是否及時,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核銷票據的征收金額與帳面征收金額、養路費收入
月報表征收額三者是否相符,是否建立健全了稽核制度。
(五)征收票證是否按時盤點,票證帳實、帳卡、帳表是否相符。
(六)征收養路費有無使用假票、偽票、廢票、其他票據等不合規票據的現象。
第十九條收入結算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收收入是否專戶存儲。
(二)征收收入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少報、瞞報現象。
(三)有無挪用、截留、坐支、轉移養路費收入。
(四)納費單位(或個人)是否拖欠養路費收入,催收措施及回收情況如何。
第二十條征收帳表、憑證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征費單位是否建立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憑證填寫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二)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恰當,記帳、結帳是否合規,帳、表、證是否相符。
(三)總帳與明細帳是否平行登記,并按月核對相符;養路費收入專戶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是否核
對相符;未達帳款是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未達原因是否查明。
(四)征收業務統計報表與會計報表的相關數據是否一致。
【章名】第四章養路費使用審計
第二十一條支出計劃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支出計劃編制內容是否完整,所列支出項目是否符合養路費支出范圍規定。
(二)支出計劃的結構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支出計劃是否按規定審批。
第二十二條養護工程支出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養護工程支出項目是否列入支出計劃,有無超計劃或計劃外支出項目。
(二)成本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有無虛列、擠占成本現象。
(三)公路小修保養、大中修、搶修、改建等各項工程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正確,核算對象是否準確,
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等是否真實、合規。
(四)新建公路補助、道班房建設、縣鄉公路補貼、渡口支出、綠化支出等是否專款專用,核算內容是
否真實、合規。
(五)機械設備購置計劃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所購機械設備是否及時登記入帳,是否納入財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養護事業費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廠場建設費、職工宿舍建設費、生產房屋建設費、教育培訓費、行政管理費等各項載支是否真實
、合規,按計劃使用,有無擠占養護工程支出現象。
(二)房屋及建筑物等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時移交生產或行政部門納入資產管理,核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四條養路其他費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養路其他費的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規,有無擠占養護工程支出現象。
(二)勞動保險費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附屬生產單位的盈虧是否真實,核算方法是否正確,是否如數調整當年養路支出。
(四)其他凈損失的核算是否正確。公路養護單位及其所屬施工單位所發生的承包工程盈虧、銷售盈虧
、路產路賠收入、租金收入、銀行利息收入等是否如實入帳,有無瞞報、截留、轉移等現象。
(五)支付給非固定職工的福利、獎勵、醫藥、撫恤等費用是否真實,有無虛報冒領現象。
第二十五條養護會計決算審計,主要內容有:
(一)報表的種類和核算是否完整,數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勾稽關系是否準確,報送是否及時,
批復手續是否完備。
(二)養路結余資金的來源是否合規、真實,使用是否正確,有無挪用、占用、外借現象。
(三)各項專用基金的來源是否下當,使用是否合規。
(四)債權債務是否真實、正當,是否及時清理,有無不符合養路費使用范圍的債務,有無呆、死帳。
(五)未完工程是否真實、準確。
(六)其他養路資金的來源、使用是否合規、真實。
(七)固定資產和材料是否完整、核算是否準確、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