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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把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解決好“三農”問題,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村務公開、黨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黨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村務公開的內容:
(一)財務收支;
(二)計劃生育政策落實情況;
(三)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和宅基地使用情況;
(四)村集體債權債務;
(五)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六)新型農村社會保險;
(七)糧食直補、農資綜合補貼、退耕還林等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等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
(八)農業產業規劃和農業結構調整;
(九)水、電費收繳情況;
(十)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情況;
(十一)集體經濟承包、經營情況;
(十二)村干部工作責任目標;
(十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
(十四)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制度;
(十五)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其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第五條村務公開的時間。根據公開的不同內容,分別規定相應的公開時間,要做到:固定性內容長期公開,常年性工作定期公開,季度性工作按時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延伸。
第六條村務公開的形式:
(一)設立村務公開欄。在村中心或易于群眾集中觀看的醒目位置,設置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公開欄要有防雨設施、有意見箱、有人管理,欄內應設有綜合公開和專項公開等欄目;
(二)召開會議;
(三)發放公開簿或監督卡;
(四)村有線廣播、網站等其他有效的公開形式。
第七條村務公開的程序。村務公開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和完善后,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召開會議等形式及時公布。
第八條聽取和處理群眾意見。群眾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投訴,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詢問,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給予解釋和答復。村民委員會要對村務公開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九條加強村民民主理財。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帳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帳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對群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村,上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幫助其搞好財務清理整頓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監管辦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條農村集體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帳。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村級黨務公開的內容:
(一)黨組織研究制定的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三)黨組織的議事決策規則、決定的重大事項與執行情況;
(四)發展黨員工作、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困難黨員救濟情況;
(五)黨內選舉、評選先進、民主評議黨員的結果、黨員干部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以及群眾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村級黨務公開的程序:
(一)先黨內后黨外,由村黨組織確定一名委員負責黨務公開工作;
(二)按規定需要公開的內容,經過村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或黨委會集體研究審議,由黨組織書記審定簽發后,向黨員群眾公開;
(三)負責黨務公開的委員認真收集整理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提交黨組織集體討論研究,并及時反饋。
第十三條村級黨務公開的時間:
(一)村黨組織中長期發展規劃、議事規則、評先創優標準等固定性內容要長期公開;
(二)階段性工作任務、黨費繳納情況、處理黨員群眾反映的問題等常規性工作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定期公開;
(三)選舉、評議、審計結果等臨時性工作及時公開。
村黨組織在決定或辦理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時,在作出決定或辦理前3日,將方案進行公布,充分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形成決議后2日內,要及時公開。
第十四條村級黨務公開的形式:
(一)設立公告欄;
(二)結合各村特點,采取有線廣播、召開黨員(村民)會議、印發簡報、告村民書等其他輔助形式。
第十五條鎮(街道)黨組織負責對所轄村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村黨組織建立黨務公開監督小組,聘請3-5名黨員、群眾擔任黨務公開監督員,對村黨組織黨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限等進行監督,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六條各轄市、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