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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規范和完善村級民主決策行為,推進農村經濟社會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和程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村級事務的民主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村級民主決策的內容包括:
(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推選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二)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三)村年度財務預算和重大財務收支;
(四)村公益事業事項的決定、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
(五)村集體的土地承包、租賃、調整,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招標以及有關資金的籌集;
(六)村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
(七)村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
(八)宅基地使用方案;
(九)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十)舊村改造中由村民決定的事項及拆遷補償方案;
(十一)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十二)其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第四條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要依法召開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聯系戶制度,確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在特殊情況下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也可臨時決定召開。每次會議參加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主持。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會議議題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黨組織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于會議召開前3日向村民代表發出告知通知。舉行村民代表會議時,一般應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提出本次會議要討論解決的議題及設想、方案,供代表討論審議。村民代表會議在行使決定權和否決權時,應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村級民主決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序:
(一)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二)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并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三)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要向村民公告,廣泛征求意見,會后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
(四)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的辦理;
(五)對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條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應遵循以下議事規則:
(一)一般村務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民主集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二)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特別是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要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提出決策的初步方案,然后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聯席會議由村黨組織召集,書記或副書記主持,須有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
第七條村級民主決策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要充分發揚民主。未經民主決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集體資產。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各轄市、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