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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知識產權軟科學為決策服務的水平,推進我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加快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明確、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簡明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管理主要包括申報、立項、實施、檢查、結題、成果應用、獎懲等環節。
第四條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自選項目三類。
重點項目主要是對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影響本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全局的難點熱點問題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識產權局確定的其他問題的研究。
一般項目主要是對廣東省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運用、服務、宣傳教育等具體問題的研究,以及由省知識產權局確定的其他問題的研究。
自選項目是除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第五條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管理,具體工作由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歸口管理處室承擔。
第六條省知識產權局建立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庫由從事知識產權教學、研究、管理、工作實務的專家組成,專家參與具體項目的立項和結題評審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七條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申報立項工作采用申請審定或招投標的方式,具體項目采用的方式由省知識產權局確定。
第八條具有研究能力的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均可按規定申報或投標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但公民以個人名義的申報或投標不予受理。省知識產權局必要時可以邀請省外及國(境)外的相關機構參與研究。
第九條項目立項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必要性、創新性、科學性、前瞻性、時效性、可行性、效益性、課題負責人學術水平、協調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項目承擔單位能力、申請報告撰寫質量等。
第十條項目申報立項程序如下:
(一)省知識產權局根據本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需要,結合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確定年度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選題方向和重點,項目申報指南或招標通知。
(二)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或招標通知,按要求填寫《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申請書經本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出具意見后,作為申報或投標文件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三)省知識產權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九條對申報或投標的項目進行評審。
(四)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審定立項或中標項目,并下發立項或中標通知。
第三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研究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立項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與省知識產權局簽訂《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合同》。逾期不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省知識產權局有權另選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確保研究任務的正常實施。
第十三條項目研究的時間跨度原則上為一年,研究起止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
項目逾期未完成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延期書面申請和項目進展情況書面報告,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合同、項目內容、項目負責人、成果形式、項目計劃進度等進行變更或調整的,需報經省知識產權局批準。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和突破,或發生可能影響項目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項,或發生難以協調的重大問題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省知識產權局報告。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期(以項目時間跨度中期為準),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中期執行情況表》。
第十七條省知識產權局適時檢查具體項目的進展情況,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四章經費管理與使用
第十八條省知識產權局對所立項目提供項目經費,對于有特殊意義的重點項目,省知識產權局可以給予重點經費支持。
第十九條項目經費應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合理安排開支,保證完成項目的實際需要。
第二十條項目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調查研究費、資料費、翻譯費、會議費、印刷費、管理費和直接為項目研究服務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各地級以上市知識產權局設立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經費,支持本地區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或對省級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提供配套經費支持。
第五章項目結題與應用
第二十二條省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結題采取總結、評審兩種方式,具體項目的結題方式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內容確定。結題所需經費從項目經費中開支或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三條總結結題,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報送相關項目材料,經省知識產權局審核確認后結題。
評審結題,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會議評審或通信評審,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評審意見審定結題。省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從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項目評審專家庫中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結題評審。具體項目承擔人員不能擔任該項目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四條申請結題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約定的研究任務;
(二)項目承擔單位或人員對結題申請書內容無異議;
(三)項目內容無知識產權等權屬糾紛;
(四)項目經費使用符合規定;
(五)申請材料完整。
第二十五條項目結題程序如下:
(一)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規定的研究時限內,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結題申請,提交《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結題審批書》、最終研究報告全文及摘要各一式八份及電子件。
(二)省知識產權局確定項目結題方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結題。
(三)總結或評審結題未能通過的,允許項目研究人員在三個月內對成果進行修改并重新申請結題。
(四)結題通過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省知識產權局提交最終研究成果(須附不少于50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八份及其內容光盤3張。
第二十六條研究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由項目合同約定。
第二十七條項目在申報成果、參加評獎活動或公開發表時均應在顯著位置標示“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
第二十八條項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項、數據的,要注明密級。
第二十九條項目成果提出的決策方案、政策建議以及重大項目的論證結果,凡對廣東省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決策參考價值的,由本省知識產權局會同項目完成單位共同推廣應用,或建議其他單位推廣應用。
第六章項目績效與責任
第三十條省知識產權局對項目實施績效突出、取得重大進展或突出成果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對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項目中止或未按合同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批評,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省知識產權局對項目實行信用記錄管理制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期結題情況及研究成果質量。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同等條件下將在項目申報、立項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二條對因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自身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執行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可以向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發送中止合同通知書,并可追回項目經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知識產權局可以撤銷項目:
(一)研究成果含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
(二)剽竊他人成果;
(三)研究成果學術質量低劣;
(四)在合同規定的研究時限結束后兩個月內仍未提出結題申請并沒有說明正當理由的;
(五)第一次結題未能通過,經修改后重新結題仍未能通過;
(六)與審定立項的內容嚴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省知識產權局認為應當撤銷項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對被撤銷的項目,省知識產權局將向項目承擔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發送撤銷項目通知書,記入信用記錄,并可追回項目經費。該項目負責人二至五年內不得申請新的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