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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總隊擔負著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及“掃黃”“打非”的重要工作,車輛管理是后勤保障的一個重要環節,為加強總隊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一)總隊所有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派管理,各用車部門需提出用車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用車。
(二)總隊駕駛員由綜合處管理,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綜合處考核,總隊長同意后,可設兼職駕駛員,兼職駕駛人員發放駕駛津貼的50%
(三)各兼職駕駛人員服從部門及綜合處的雙重管理,所有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總隊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車記錄,于每月底報綜合處。
(四)駕駛人員對車輛的隨車物品、清潔衛生負責,加強定期維護保養和行車安全工作,防止人為機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發生。
(五)駕駛人員維修、保養車輛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綜合處審核同意后,方可進機關事務管理局定點修理廠修理,更換材料要把好質量關,大修車或單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預算。如因長途在外,應電話報告,回來后要及時復查并補齊手續。
(六)未經綜合處批準,駕駛人員不得私自用車,更不得私自把車輛交與他人駕駛,凡上班時間能完成的出車任務,車輛須開回總隊指定地點停放(市廣電局院內)。
(七)總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指無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難可申請用車,酌情收取費用。
(八)駕駛人員在節假日實行輪流值班制度。如遇緊急出車任務,在接到通知30分鐘之內趕到總隊立即出車,當班駕駛員不得擅離崗位。
(九)綜合處作為車輛管理職能部門,將依據交通管理有關法規及總隊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抽查,如發現有飲酒、違規駕車等行為,將對當事人及用車部門按違反安全規定處理。
二、車輛費用的管理
車輛費用包括車輛的購買、入籍、保險、路橋、養路費、月檢、年審、燃油、維修、行駛等。將本著降低費用,減少浪費為目的進行管理。
(一)總隊所有車輛的購買及保險、路橋、養路費、燃油等均由綜合處統一辦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區外的長途用車,須經總隊領導同意后,費用按規定報銷。
(三)車輛費用按總隊核算標準執行。如因特殊情況超標,須單獨造預算,經綜合處同意后增加行車費用。對無故超支的費用,綜合處將按有關規定不予報銷。
三、駕駛員出車補助
(一)主城區范圍內出車(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實行包干定額補助。
(二)停車、洗車費實行單車核算,每輛每月停車、洗車費總額不得超過150元(總隊領導使用的車輛根據實際情況辦理)。
四、安全行駛管理
總隊所有駕駛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法制觀念,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總隊有關規定。在行車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堅持“中速”行駛,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一)如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否負有責任,駕駛人員或用車部門須在當天報告綜合處,由綜合處配合處理善后事宜,如有隱瞞或私自解決事故者,將加倍處罰。
(二)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駕駛人員應扣除全年安全獎。
(三)因私出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員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全部損失,并扣除當月駕駛補貼和全年安全獎,情節嚴重的,還將作行政處罰。
(四)如因飲酒駕車等違反交通法規和總隊制度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公司免賠范圍的,由駕駛人員全額賠償損失,并作行政處罰。
(五)如當年連續發生2次負全部責任事故的,且每次損失金額在萬元以上的駕駛人員將取消駕駛資格,部門負責人將承擔管理責任,扣除當月崗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