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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總隊公文處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重慶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結合總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文處理應當做到及時,準確、安全。總隊綜合處是總隊公文處理工作的職能處室,公文統一由綜合處收發、分辦、核搞、用印、印制、發送、立卷、歸檔等。
第二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
第三條公文辦理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分管、誰把關,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制。
第四條公文辦理應確保時效性,必須杜絕人走文停的現象發生。處長出差由指定的副處長負責;分管總隊長出差,報總隊長審批。
第五條公文辦理應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轉有關處室提出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六條公文從簽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見的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需征求意見的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公文核稿2個工作日,普發性公文印制2個工作日,非普發性公文印制1個工作日。急件急辦。
(一)公文簽收
凡主送總隊的來文,均由綜合處機要秘書簽收,拆封、編號、登記、傳閱、標有秘級的文件按機要文件規定處理。署名送領導和處室的信件,分別送領導和有關處室拆封、處理。
(二)公文分發
1.上級部門來文的其中辦件,由綜合處提出擬辦意見,送總隊領導批示后,轉有關處室辦理。
2.市級有關部門案件移交、轉辦由綜合處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領導批示后,轉有關處室辦理,主辦處室需另行簽收。
3.涉及幾個處室工作的來文,如無密級規定,在領導批示后,由綜合處復印,正式件送主辦處室,復印件送協辦處室。
4.簽收的公文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分發,急件隨到隨送。
(三)公文擬辦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新聞出版總署、全國“掃黃打非”辦、文化部、廣電總局及其辦公廳和部門的來文,主辦處室要根據領導批辦要求,及時辦理。需提出貫徹意見的,由主辦處室草擬貫徹意見后,按程序送批;需轉發的,轉發文應提出符合我市實際的貫徹意見。
2.新聞出版總署、全國“掃黃”辦、文化部、廣電總局及其辦公廳和各司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結束后,與會處室應將會議文件及時送綜合處,按程序辦理。
3.來文屬處室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經總隊分管領導同意后,函復來文單位。
4.公文內容涉及幾個處室業務的,應由各處室分別提出擬辦意見,經各自分管領導審簽后,交由主辦處室辦理。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處室協調。
(四)公文批辦
1.對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主辦簽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簽批日期。
2.經有關會議討論決定或總隊領導批辦事項需要發文的,由主辦處室負責草擬文搞,按程序送簽。
3.總隊領導明確批示由有關處室、區縣(自治縣、市)執法大隊辦理的,由主辦處室復印后轉出辦理,原件由主辦處室交綜合處留存歸檔。
(五)公文催辦
對有領導批示的公文、市級有關部門移交案件及總隊的文件,要認真督促、催辦,以防積壓或漏辦。各承辦處室對需要匯報貫徹執行情況的上級文件,要及時檢查,書面反饋;對市級有關部門移交案件要及時回復處理結果或處理進展。
(六)加強對公文的運轉管理,閱后及時收回,不得橫向傳閱。加強對清退文件的管理,每月定期檢查1次清退文件去向及歸檔情況,嚴格執行市委清退文件規定。如期辦理清退文件,如有遺失,將追究機要秘書責任。
第七條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核稿、簽發、繕印、校對、用印、封發等程序。
(一)草擬公文
1.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盡量與原來的有關政策相銜接。并加以說明。如新提出的政策與原實行政策不一致,則應明確原實行政策廢止。
2.要情況確實、觀點明確、層次分明、條理清楚、字詞精練、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3.公文格式、表述等符合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
(二)公文審核
審核公文要層層把關。以總隊名義行文,主辦處室審核后,必須經綜合處核稿,涉及法律、法規性文件的,在綜合處核稿前,送法規處審核、修改。核稿內容包括:
1.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行文規則、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重慶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2.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規定;
3.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涉及有關處室的問題是否已協商,意見是否一致。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4.文字表述、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和密級、印發范圍、主題詞是否準確、恰當,漢字、標點是否符合國家的標準,計量單位的用法是否符合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5.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應與起草處室協商或請其修改。
(三)公文簽發
1.以總隊名義呈送市委、市政府、新聞出版總署、全國“掃黃打非”辦、文化部、廣電總局的綜合性、全局性請示、報告和涉及重大方針政策事項的重要文件以及以總隊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總隊長簽發。(規范性文件按《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報審、登記)
2.以總隊名義制發的其他文件,按照職責分工,由分管領導簽發。
3.需要會簽的按公文會簽程序辦理。
4.分管領導臨時不在總隊,有時間性的發文,根據該分管領導在公文處理單上已簽署的明確意見或主辦處室記錄的電話指示,同意簽發的,經綜合處處長審核把關后即予印發,事后由主辦處室請分管領導補簽。
5.發文文稿經綜合處核稿后,如擬文處室需對文稿再進行修改,應重新由綜合處核稿。
6.文件按管理權限一經簽發,如需修改,必須經簽發人同意并重新簽發。
(四)發文校核
公文印制前實行校、核稿制。即:文件在正式印發前主辦處室和綜合處分別進行校對、核稿。
1.主辦處室對發文清樣作全面校對,提出文件發送范圍、緊急程度、密級和保密期限;發送部分單位的公文,主辦處室要列出具體收文單位。
2.綜合處負責復核規范審批、簽發手續、體例格式,如發現不符合辦文程序、內容與第一次核稿時有較大變更的公文,應及時向主辦處室提出修改或處理意見,呈簽發人審定。
(五)公文制發
公文印制后由綜合處在一個工作日內封發,急件即制即封發。發文人員要對所發文件進行詳細登記,按規定范圍發送,對無底稿、無發送范圍的公文,綜合處有權拒絕發送。
第八條行文規則
(一)除以函的形式商治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外,一般不得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
(二)機關內設機構除綜合處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三)“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定一個主送機關,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級機關。“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九條需要立卷歸檔的公文,由綜合處管理、機要秘書立卷,當年的公文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