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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即“綠色證書”)制度,培養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民技術骨干隊伍,提高農村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改革和發展成人教育的決定》和國發(1992)11號《國務院關于積極實行農科教結合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是農民達到從事某項工作崗位規范要求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經當地政府認可的從業資格憑證。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是指通過立法、行政等手段,把農民的技術資格要求、培訓、考核、發證等規定下來,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作為農民從業和培訓的規程,確保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
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并成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宣傳司。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需要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農業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
第四條各地應緊密結合當地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農業開發項目,把試點工作與發展農村經濟和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結合起來,因地、因行業制宜,有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試點工作,條件成熟后逐步推廣。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工作規劃和指導性崗位規范;組織編寫制作通用性文字、聲像培訓教材;組織制定指導性培訓計劃、教學大綱;組織開展經驗交流、研討、檢查評估和表彰等活動;統一部署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和農業部制定的政策制定本地區指導性的總體規劃;制定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負責審批試點單位;進行經驗交流、研討、檢查驗收和表彰;組織并領導本省、市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制定地方性崗位規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考試、考核辦法,編寫地方性培訓教材,負責全省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條地(市)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審核縣(市、旗)(以下簡稱縣)上報的試點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協助省組織并領導各縣開展試點和推廣工作。
第八條縣是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的基層單位。開展試點工作的縣,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由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并領導本行政區域實施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
(二)有試點工作規劃,明確試點行業,并按農業業務系統成立行業考評小組;
(三)有培訓基地和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
(四)有培訓經費;
(五)有配套政策,把農民的培訓、考核、發證、使用與管理結合起來,更好地發揮持證人員在科教興農中的積極作用。
第九條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縣,要履行審批手續。由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填寫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縣申報表,經縣政府和地(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批準單位應將批準試點縣的情況同時報全國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查。
第三章實施范圍、對象與技術資格標準
第十條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種植、畜牧獸醫、水產、農機管理和農村合作經濟管理等行業。農機管理和農村合作經濟管理行業已在農業機械駕駛、操作、維修以及農村會計、審計、合同仲裁等崗位實行的培訓考核、發證的有關規定應繼續執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從事這些崗位工作的農民,達到農業部規定要求,獲得的專業資格證書可視同于專業類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并具有同等效力。鄉鎮企業或其他行業,國家有關部門已有崗位規范或技術等級標準的崗位,仍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獲取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對象,主要是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鄉(鎮)(以下簡稱鄉)、村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人員,村干部,專業戶、科技示范戶和一些技術性較強崗位的從業農民。
第十二條獲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必須達到崗位規范規定的標準。農民技術資格崗位規范包括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崗位專業知識、生產技能和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崗位專業知識和技能,是技術資格崗位規范的重點內容。要求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獲得者比較系統地了解本崗位的生產和經營管理的基礎知識,每個崗位專業知識應學習3~5門課程,300學時左右;種植業、養殖業等生產周期較長或技術性較強的崗位,至少要有兩年以上從事本崗位工作的實踐鍛煉,掌握本崗位的生產技能并達到一定的熟練程度。
第十三條農民技術資格崗位規范分為通用類、專業類、特產類。通用類由農業部制定指導性崗位規范,各地可據此制定地方性崗位規范;專業類崗位規范由農業部有關業務部門制定;特產類崗位規范由各省農業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在開展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地區,凡不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以上畢業學歷的農民,應首先取得已設專業崗位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方能申請評定和晉升農民技術人員職稱。
第四章培訓、考核與發證
第十五條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規劃和部署縣、鄉兩級農民技術資格培訓工作。對少數技術性較強、從業人員分散的崗位,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農業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單位開展培訓。
第十六條具備培訓條件的鄉級以上(含鄉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業技術推廣培訓中心、農民文化技術學校以及其他各類農業成人(職業技術)學校可承擔培訓任務。
第十七條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應按照省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在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統一培訓規劃、統一教學計劃、統一教學大綱、統一培訓教材的要求開展培訓。
第十八條縣政府應協調各有關部門,建立一支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并規定聘請教師的標準,努力提高教師的素質,妥善解決教師的待遇,充分發揮教師一專多能的作用。
第十九條申請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須參加省級農業部門根據崗位規范要求,統一規定的考試和考核。考試、考核合格的,經過本崗位規定期限的實踐鍛煉,其單位產量、產值、經濟效益高于當地平均水平,在生產中起到示范、帶頭作用,達到本崗位崗位規范的要求,經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推薦,鄉政府審查,縣行業考評小組評審,縣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由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發給農民技術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省級農業部門應制定農民技術資格考試、考核和證書發放登記制度。要建立試題庫,逐步做到考試試題標準化。必須嚴格考試紀律,杜絕各種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由農業部統一印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每年3月31日前將全省頒發證書情況匯總表報送全國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部對口業務部門。
第五章持證人員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在發證機關所轄區域范圍內具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技術資格,跨區域的技術資格認定,須經所到區域的發證機關審核認可。
第二十二條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應規定一定的有效期,到期應接受規定的培訓或考核,并由縣行業考評委員會對證書復核驗印后,才能延續使用。各個崗位證書的有效期,由農業部或各省業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對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應優先安排項目承包和貸款,以及給予其他必要的支持。農村基層干部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人員的錄用,要逐步做到從取得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中選拔,逐步做到憑證上崗。試點縣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確持證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章質量檢查、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下級開展的試點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質量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已批準的試點縣違反本管理辦法,省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應責令限期整頓,暫停發給農民技術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應撤銷試點縣資格。撤銷試點縣應報全國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部有關業務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未列入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試點工作的縣,不得頒發由農業部統一印制的農民技術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農業部每兩年表彰一次農民學科學用科學標兵,四年表彰一次在農民技術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或授予榮譽稱號。省、地、縣可制定相應的表彰獎勵辦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可根據此管理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