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水域飲食業污染管理條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防治**河段的水質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市飲食用水源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河段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河段水域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禁止在**河段由流溪河李溪壩經沙貝海、前航道至東環高速公路東圃大橋的水域,以及本市新飲用水源污染控制區的水域經營飲食業。
第四條在本規定公布前,已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經營飲食業的,必須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走其經營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遷走的,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強制執行。
第五條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范圍外的水域經營飲食業的,位于市區范圍內的,必須經市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衛生防疫、港監、航運和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位于縣級市范圍內的,由其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的經營飲食業者,必須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及其他污染物防治設施,使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并經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開業。
第六條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經批準經營飲食業者,必須確保各種防治污染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將廢油、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直接排入水體。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經營飲食業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未經批準經營飲食業的,由市、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污水處理設施及其他污染物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開業的,由市、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閑置各種防治污染設施的,由市、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頓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廢油、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直接排入水體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自行清理,并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批準經營飲食業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并由監察部門追究審批者的責任,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記大過和停薪三個月的處罰。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規定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