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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文物進出境審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文物局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是文物行政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國家文物局匯報工作,接受國家文物局業務指導。
第三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由國家文物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聯合組建。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編制、辦公場所及工作經費。國家文物局應當對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業務經費予以補助。
第四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7名以上專職文物鑒定人員,其中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不少于5名;
第一條為加強對文物進出境審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文物局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是文物行政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國家文物局匯報工作,接受國家文物局業務指導。
第三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由國家文物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聯合組建。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編制、辦公場所及工作經費。國家文物局應當對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業務經費予以補助。
第四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7名以上專職文物鑒定人員,其中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不少于5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文物出境鑒定是指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條:凡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它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國已故近、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
第四條:文物出境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文物出境鑒定組負責辦理。
第五條:出境文物包括:銷售單位申報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攜運出境的舊存文物;暫時進出境的文物。
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長,國內的文物收藏需求呈現持續擴大趨勢。對此加以正確支持和引導,有助于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文物鑒賞水準和文物保護意識,有助于發揚我國歷代民間收集保護文物的良好傳統,有助于拓展國內文物流通的正常渠道,防止珍貴文物外流。
因此,在近年來試點實踐的基礎上,我局對改善和加強文物商店向境內居民銷售文物(以下簡稱內銷文物)工作提出以下意識:
一、內銷文物范圍:
1所有依法經鑒定允許外銷出境的文物(包括按《文物出口鑒定標準》允許出境文物和經國家批準特許出境文物)。
2經鑒定重復品較多、相當于館藏文物三級品以下(含三級品)的文物。
二、內銷文物經營單位:
第一條為加強對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指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及其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
第三條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分為珍貴化石和一般化石;珍貴化石分為三級。古人類化石、與人類有祖裔關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與人類有旁系關系的古猿化石、代表性的與人類起源演化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為一級化石;其他與人類有旁系關系的古猿化石、系統地位暫不能確定的古猿化石、其他重要的與人類起源演化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為二級化石;其他有科學價值的與人類起源演化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為三級化石。
一、二、三級化石和一般化石的保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一、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保護管理的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