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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有企業的處境艱難,已經是眾所周知的,其效益之低,損失浪費之大,已經到了驚人的地步。現行的改革辦法,股份制改革和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前景又不容樂觀:不能指望公司制改組以及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辦法建立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結構,不要指望國有企業能夠做到所有者、決策者、經營者和監督者都分別到位,并形成一種既能相互協調合作,又能相互制衡監督的機制。其原因已經有杰弗里.薩克斯和胡永泰、楊小凱等人在《經濟改革和憲政轉軌》中總結如下[1]:
“中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在1980年展了蘇聯式經濟體制的幾種理論。其中的一種被稱作所有權虛置理論。華生、張學軍和羅小朋(1988),易綱(1988),平新喬(1988)和孟慶國(1988)的幾篇論文幾乎同時提出所有權虛置理論。這種理論認為國有制故意在不同的機構之間分配同一財產之不同所有權部分。根據產權經濟學中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由兩部分構成:排它的財產處置權和排它的財產獲益(正或負)權(見FurubothandPeijovich,1974)。
在社會主義經濟里,財產處置權分屬于計委、物價局、勞動局、政府各工業部和企業的管理者。計委對長期投資及相關的資源配置有決定權;物價局對物價有決定權,勞動局對人事安排有決定權,政府各工業部對中期投資和原材料及投入要素的配置有決定權;管理者對日常管理決策有決定權。所有權的另一部分,征集收入或承擔損失的權利,在財政部和各工業部之間劃分,因此,沒有單個人或機構對任一國有財產有完全的所有權。中國人稱之為"沒有真正老板的體制"或者"所有權虛置的體制"。有人論證說,在沒有產權結構任何實質性改變的情況下,這樣一種體制的任何分權和自由化的改革都會造成比它所解決的問題更多的問題。張維迎(1986,1999)提出了幾個有名的不可能定理:國有制條件下,真正的企業家不可能出現,政企分開不可能,預算約束硬化不可能,破產不可能有效地約束經理,以國有股為主導的公司化改革不可能解決經營者選擇問題。
這些文章中有一篇(孟慶國,1988)指出這個事實:如果沒有適當的私人產權,所有權的不同組成部分在分割的機構之間的這種分配是一個必要的罪惡。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模仿現代公司的控制系統,它是一種制衡機制。這種制衡系統與最高官員的重大特權,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控制系統,以及管理這個系統的激勵。”
何清漣[2]指出:國有企業是“所有者虛位”。“國有企業的‘全民所有’成了一個悖論:在產權關系上,名義上的‘產權所有人’即人民連自己到底擁有多少財產都說不清,更無從支配及全權轉讓。‘所有者虛位’的結果是使國有資產的財產權利私人化和財產責任公有化。所謂‘財產權利私人化’是指國有企業的經理層對國有資產享有等同于支配私人財產的權利這一事實;財產責任公有化是指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產生的虧損,企業經理層均可不負責任,而由國有資產的所有咭嗉垂依錘骸U庵旨扔滌兄洳撇ㄈ從治扌氤械2撇縵盞南窒笫侵泄釁笠檔牟「凇!奔詞故且焉鮮械墓釁笠擔捎詮泄傻木遠嗍匚唬姓咝槲壞奈侍庖廊淮嬖冢皇遣幻饗遠選?
由于廠長、經理負責制,監督者往往是其下屬或有密切利益關系者,這還帶來了“監督者虛位”的問題,即雖然國有企業的監管者眾多,但下級往往無法監督制約其上司,企業內部黨委的監督制約又常常帶來內部糾紛,外部的監督卻又常常因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現代企業制度的發源地--西方國家的企業情況相反,產權清晰,企業所有者即股東對經營階層的行為和道德風險能夠因自身利益而加以控制。由于這個最大的不同,決定了大多數國有企業不可能真正做到成為適應市場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實體。所以,公認惟有進行所有制(產權)改革。但所有制改革搞得不好的話可能產生一系列嚴重問題,退則回到時代的制度,進則緊跟蘇聯、東歐的私有化。所以國有企業的改革總是進退兩難、走走停停。而且在中國,所有制改革的政治制約很大(顯而易見其前提是政治要自由民主化),并不容易進行,而且即使政治約束消失,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還存在著資金的約束,資金需求太大,此外還有其它各個方面的約束,這個問題同樣難于解決。
當然,將產權落實到個人的改革是大勢所趨,中國必須進行這樣的改革,這是幾乎所有經濟學家的共識,唯一的爭議只是如何做到公正。對于國有企業改革,本人完全贊成產權改革,進行私有化,將國有企業的產權明確到個人。由于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缺乏資金,因此贊成出賣國有資產來補充這些保障資金。由于民眾(所有者)投票具體地決定每一件事務的成本太高,必定需要由民眾合法授權的人來執行;當然,缺乏合法的授權,甚至連合法授權的監督都沒有,以及人監守自盜,是在政治上、道德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必須滿足幾個條件:公平公開的競價,對員工要有公平的安排,要有民眾(所有者)直接選舉產生(授權)的行政長官的再授權,要有直接選舉產生的人民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可以肯定,這個私有化過程同樣是比較漫長的過程。
但這段逐步私有化的期間,國有企業還必定必須繼續運營,而且還要盡量運營得更好,而不能夠聽之任之,撒手不管。
筆者認為:對國有大企業來說,“監督者虛位”來源于“所有者虛位”,但“監督者虛位”可能是比“所有者虛位”更為麻煩的大問題,誰都知道,小企業的私有產權所有者一般就是管理者,但大型的企業,所有者常常不是經營者。因此對大型企業,如何更好地激勵并監督經營者,完善制,讓者象所有者那樣去經營,應該是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
那么國有企業改革是否存在其它的可行道路?回答是肯定的。有關國有企業被公認的事實是:中國國有企業經營的績效主要取決于經營者,關鍵是一把手。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卻常常受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不恰當干預,生產經營自主權不落實;企業職工吃“大鍋飯”,勞動積極性和責任心調動不起來;國有企業機構臃腫、內部人事關系復雜等。
問題既已明確,辦法就非常簡單:制度創新。徹底取消盈利的國有企業的行政隸屬關系,讓經營者享有經營全權;由于國有企業的“所有者虛位”帶來了“監督者虛位”,就必須在國有企業之外建立兩套相互競爭的監察、考核班子,建立一個堅強有效的約束機制、激勵機制。一套班子由政府領導派出的對政府領導負責的稽查特派員、考核特派員組成,另一套班子由人民自由直接選舉產生的對人民負責的人民監察委員、考核人員組成,均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管理,僅僅負責對企業的財務稽查,監察,考核工作。所有者虛位雖然照舊,但監督者、考核者居其位,全面強化約束、激勵機制。
這樣,政府領導只需做好幾件事:任命由招聘或職工選舉等方式產生的管理人才為企業負責人;批準企業的最重大事項;根據公正、廉潔、富于知識和智慧,與企業無利益關系的稽查、考核特派員,人民監察委員、考核人員的報告,決定企業經營者的期滿升職、留任、調離、解職,任期未滿即降職、撤職;根據報告,確定企業無欺詐、虛報、貪污等嚴重犯罪行為的前提下,決定對盈利企業人員的基本激勵方案的實施和額外獎勵方案的實施。
基本激勵方案全國統一,將企業家收入分為四個部分:年薪,當年獎勵,期權收入,養老金(這是鄒東濤提出的)。企業人員在企業工作一定年限后,優惠買得一定的股份。額外獎勵方案僅僅適合于迅猛發展,資產大幅度增殖的國有企業,即在基本激勵方案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地頒發獎金以及將股份以優惠條件出售給企業員工。
額外獎勵方案將帶來幾個問題:一是在發展迅猛的國有企業中,國有資產雖然迅速增長,但國有股份的比例必然逐步下降,這是否是國有資產流失、私有化?二是這一切與國家政策、國家支持分不開,是否過度強調了個人的作用?
這兩個問題可以用美國的比爾.蓋茨的例子來回答:在我的記憶中,當年比爾.蓋茨的微軟公司上市時,他擁有70%的股份,價值一億多美元,十多年后,隨著微軟的迅猛發展和股份的重新分配,比爾.蓋茨僅僅擁有19%的股份,價值536億美元。那么,在這個過程中,比爾.蓋茨的個人資產是否在“流失”?微軟是否過度強調了員工個人的作用?回答當然都是否定的。如果國有企業能夠這樣發展,這就是國有資產最快最好的增殖而不是流失。員工個人的創造性無疑是決定性的。知識經濟時代高技術企業尤其要求如此。
還有兩個問題:企業在資產重組中購并等行為貪多而消化不良,看起來資產大幅度增加,但實際上資源并未得到合理重組,結構、管理等也未合理化,能否給予額外獎勵?此外,由誰、如何區別迅猛發展和正常發展的企業,并作出恰如其分的獎勵建議?
這幾個問題的關鍵就是要有公正、廉潔、富于知識和智慧又與企業無利益關系的稽查特派員、人民監察委員、考核特派員、考核人員,作出準確、明智的判斷。企業提出實施額外獎勵方案具體辦法,考核特派員、考核人員提出總體意見,供政府領導裁決。
正是因為缺少了這些,中國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才在一些地方,變成了國有資產的“大規模免費午餐”,國有資產被鯨吞蠶食。
國有企業的“所有者虛位”帶來了“監督者虛位”問題,由于經濟、政治制約太大,可以預計,所有者虛位問題一時無法解決,但監督者虛位問題不難解決。
現在中國已經有了稽查特派員制度,應當增加考核特派員制度:由國務院總理選派考核特派員對企業進行兩季一查或一年一查,全面檢查企業的經營情況,如資產運營情況,現代企業制度落實情況,任用的主要管理人員的情況,企業結構、管理是否合理,技術開發情況等等,但絕對不干預企業的經營管理,所有對稽查特派員的要求同樣適用于考核特派員。
但特派員制度有一個極大的缺點:特派員有處于有權有責,幾乎完全無利的地位,而作出虛假報告就可能獲得相當大的不正當利益。這對個人的公德心要求太高。恐怕中國除了國務院能夠明確保證,省一級就有些難說了,省級以下更不必考慮。
另一個制度的優點超出上一個方案: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人民監察委員會和考核院的考核長,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納入人民監察委員會,各級政府的人事機構納入考核院,由人民監察委員對企業的財務進行一年一次的稽查,由考核長或特別任命的考核人員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一年一次的全面檢查,人民監察委員、考核人員均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這樣,有幾個原因會導致人民監察委員和考核人員對企業作出公正、明智、準確的檢查和報告:有與特派員的相互競爭,公正、明智、準確的檢查和報告提高其履行職責的聲譽,有利于下一次的直接選舉,等等。
這一方案還有其它的許多優點,以至于這一改革相對中國而言,給國有企業帶來的巨大優點僅僅是一個不重要的副產品。
注釋與參考文獻:
1、杰弗里.薩克斯和胡永泰、楊小凱等:《經濟改革和憲政轉軌》,“思想評論”網站,/scholar/market%20and%20constitutional%20transfer1.htm
2、何清漣:《現代化的陷阱--當代中國的社會經濟問題》,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P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