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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稅務師行業從80年展至今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尤其是在脫鉤、改制整頓重組近五年來在國家稅務總局和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推動下,全國的稅務師事務所由原來的幾十家發展到現在的2600多家,從業人員已有十萬多人,具有注冊稅務師7萬多人,其中執業稅務師2萬多人,非執業注冊稅務師5萬多人。全國各地稅務師事務所由原來的松散狀態逐步走上市場發展的道路。但因為區域差異和其他種種因素,稅務事業作為新型的知識服務型中介行業發展很不平橫,其中品較好、具備一定經營規模的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占行業總數的百之十,中等規模效益一般的占百分之七十,能力較差勉強維持業務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另外我國的的普及率極低,工商企業委托稅務機構稅收業務的還不到工商企業的百分之五,而在日本和美國這個比例高達85%和50%以上。盡管這樣每年我國稅務市場的營業額高達200億人民幣。可見我國涉稅市場服務空間有多么廣袤發展潛力有多么巨大。針對我國的這種稅收的特殊現狀完善稅收立法、普及稅收、加強稅收意義的宣傳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下面筆者將從稅收制度產生原因及現實意義、稅收業務范圍及特點、我國稅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幾個方面論我國的稅收。
一、稅務制度的產生及現實意義
稅收制度是現代國家經濟運行的產物,是稅收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在現代國家里稅收已成為一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家用法律和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國家同其國民(其中包括經濟實體,如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公民和經濟實體向國家繳納各項稅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體的債權債務關系。稅收的這種“債”的性質決定了國家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的關系的平等性。但稅收制度中包含了極強的專業性和政策性,這在客觀上使得雙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橫,因為對政府和國家而言他們在專業性和公共權利上具有明顯優勢。現代國家理論強調一種平等和和諧,在這種情況下由專門的稅務人員(一般是具有很強的專業職能的稅務師充任)作為納稅人的人的稅收制度便應運而生。稅務人員用法律賦予他的社會中介地位來為納稅人服務,客觀上起到了平衡納稅雙方的力量對比的作用。但是實踐證明稅務制度的后現實意義已經遠遠超過了開始時設計這個制度的本身。稅收制度不僅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而且也減輕了納稅機關的負擔,促進了納稅機關的執法轉型;由于稅務具有貫穿稅收征納的整個過程的特征,使得納稅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節省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開創本行業的業務,提高了經濟運營效率;又由于稅收行業市場的廣泛性(這一點是不言自明的,因為全民皆是納稅主體)客觀上創造了一種新型的就業,這對解決一國的就業提供了巨大的幫助,可以講稅收制度維護了一個“三贏”的局面,這是其他任何行業里沒有的現象。基于此當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稅收制度,最早推行稅收制度的國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稅務法》,規定了稅務的地位、性質業務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韓國、日本、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確立了稅收制度。我國在1994年《稅務試行辦法》確立了稅收制度。
二、稅收的業務范圍及特點
(一)稅收的業務范圍。稅收的業務范圍是指法律規定的稅務人可以從事的稅務事項,也就是稅務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的內容。世界各國對稅務業務的范圍的規定因各國稅務體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稅務業務的大小、保持稅務業務的壟斷性還是開放性上都有不同規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結合自己的國情、根據稅務體制設定相應的稅務范圍,而且都注意處理好與會計師、律師等業務范圍的關系。
我國《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對我國稅務業務范圍作了具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將下列涉稅業務委托稅務人:1、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2、普通發票領購手續;3、納稅報告和扣繳稅款報告;4、制作涉稅文書;5、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6、審查納稅情況;7、建帳、建制、辦理帳務;8、稅務征收行政復議;9、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注冊稅務師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稅務機關的行政職能,同時對稅務機關規定必須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辦理的稅務事宜,注冊稅務師不能。例如,《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增殖稅專用發票的領購事宜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注冊稅務師不得,另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事宜,注冊稅務師不得。例如,《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26條、第30條都明確規定了注冊稅務師不得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事項的委托,并有義務對其行為加以制止及報告有關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