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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0日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已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執行,2006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國稅發[2006]49號)。本文擬就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后的幾個稅收征管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做好申報征收前的準備工作
這次調整和完善消費稅的范圍較大,新增5個稅目,調整成品油稅目,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調整4個稅目的適用稅率。因而稅務機關要做好四項準備工作:
(一)全面清理稅種登記。按照這次調整和完善消費稅的具體范圍,在4月份內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對新增稅目的納稅人進行消費稅的稅種登記,對取消稅目的納稅人取消其消費稅的稅種登記,對調整稅目稅率的納稅人重新確定適用稅目和稅率。
(二)及時處理綜合征管軟件V2.0的業務。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和神州數碼公司已對綜合征管軟件V2.0進行升級處理,相應調整了系統中設置的稅目稅率。為此,稅務機關要在綜合征管軟件V2.0中處理的事項主要是:
1、變更消費稅稅種登記。根據采集的變更稅種登記信息進行稅種變更或稅種刪除,同時將稅種變更有效期起的時間確定為2006年4月1日。
2、作減免稅文書。對減免消費稅的納稅人依照規定審批后作減免稅文書處理,文書的有效期起的時間統一確定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滯納金文書。對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由于未依照規定程序進行緩繳稅款審批,因此需要在綜合征管軟件中作不予加收滯納金文書。
(三)測算消費稅稅源變化。要在清理稅種登記的基礎上調查測算消費稅的稅源變化情況,以及時準確調整消費稅的稅收收入計劃。
(四)加強宣傳培訓。消費稅的調整和完善涉及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利益格局的調整。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社會各界的宣傳,使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稅收征管;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培訓,使消費稅納稅人能準確適用稅收政策規定,能依法申報納稅;要加強對稅務干部職工的培訓,確保稅收政策執行落實到位。
二、規范申報納稅管理
(一)規范納稅申報資料。生產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需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除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消費稅稅款抵扣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后將以上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
(二)規范小規模納稅人的消費稅征收方式。對帳務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查帳征收,對帳務核算不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三)規范減免和緩征稅款的管理。對于減免稅款要依照規定進行審批。對于航空煤油納稅人要依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暫緩征收入庫,而不能采取免稅的處理辦法。
三、完善有關稅收政策和征管規定
(一)明確生產企業銷售期初庫存產品的征稅政策
雖然財稅[2006]33號和國稅發[2006]49號作了詳細規定,但對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庫存產品如何征收消費稅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如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3月底以前庫存的護膚護發品或實木地板,是否應當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3月底以前庫存的糧食白酒,應當如何征收消費稅?筆者認為,根據消費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雖然消費稅主要是在生產環節征收,但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銷售或視同銷售時,因此,對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庫存產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稅收政策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統一期初庫存所含消費稅抵扣規定
國稅發[2006]49號規定,2006年3月31日前庫存的貨物,如果屬于調整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銷貨清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開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許抵扣消費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0號)卻規定,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項按規定可以扣除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所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對企業用1993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按照已稅消費品的實際采購成本(不含增值稅)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與后的納稅人分別適用兩種截然不同的期初庫存所含消費稅抵扣規定,亟需國家稅務總局統一。
(三)統一抵扣消費稅款憑證
國稅發[2006]49號規定,納稅人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84號)卻規定,對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扣除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統一后,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換算。2006年4月1日前與后的納稅人分別適用兩種截然不同的消費稅抵扣憑證,亟需國家稅務總局統一。
四、加強稅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費稅
(一)防止利用價外收款偷逃消費稅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在銷售價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稅)的辦法,逃避適用稅目(如高檔手表)或者故意減少銷售額從而偷逃應納消費稅款。為此,一方面,在稅務檢查時要通過查詢原始憑證、查詢單筆貨款收取金額、查詢市場標價等基礎性的環節入手,加強對價外費用或價外收款的檢查;另一方面,對以單價高低確定適用稅目的商品(如高檔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價格信息系統,對銷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參照市場價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單價,以確保消費稅稅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關聯企業偷逃消費稅款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辦法,將產品低價銷售給關聯企業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從而偷逃應納消費稅款。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科學準確地界定關聯企業的標準,使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明確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核定辦法。三是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稅務機關除依法調整其應納消費稅額以外,對調增的應納消費稅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調減應納消費稅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防止利用會計結帳期偷逃消費稅款
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從2006年4月1日起執行,因而,有些新增稅目和提高稅率的納稅人可能故意延長2006年3月份的會計結賬期偷逃消費稅,有些取消稅目或降低稅率的納稅人可能故意提前會計結賬期偷逃消費稅。為此,一是稅務機關要嚴格依照財稅[2006]33號文件的規定確定納稅人的會計結賬時間,否則,要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補繳消費稅;二是在稅務檢查時要把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確定會計結賬時間作為一個重要內容,以確保稅收政策嚴格執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銷貨退回偷逃消費稅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虛假銷貨退回的方式申請退稅從而偷逃消費稅。對此國稅發[2006]49號文件對發生銷貨退回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但是納稅人銷貨退回未依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或未開具發票的,應當如何處理?對此總局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按照既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規定又依法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凡是銷貨退回有貨物退回入庫并向購貨方直接退還銷貨款的,都可依法申請退稅;對沒有貨物退回或者沒有直接向購貨方而是向第三方退還銷貨款的,均不應按銷貨退回進行處理。同時,在稅收檢查時還要把銷貨退回業務是否真實從而是否應當退還消費稅作為重要檢查內容。
(五)防止利用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
財稅[2006]33號規定5種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有些納稅人可能利用消費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款。為此,一是要嚴格執行消費稅抵扣管理的規定。國稅發[2006]49號詳細規定了消費稅稅款的抵扣憑證、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和抵扣稅款的管理臺帳等方面的內容,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到位。二是加強稅款抵扣臺帳的管理。如果稅款抵扣臺帳僅限于納稅人建立備查,稅務機關只登記抵扣的稅額,長此以往,必將形同虛設。為此,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在申報消費稅款抵扣的同時報送抵扣管理臺帳,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表與臺帳的審核,同時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費稅稅款抵扣臺帳。三是提高稅款抵扣臺帳的管理效率。為適應電子申報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稅務機關要開發消費稅稅款抵扣臺帳管理的專門軟件,并與綜合征管軟件和防偽稅控系統數據實現共享,既能自動實現稅款抵扣的認證和審核,又能有效防止納稅人利用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
主要參考資料:
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國家稅務總局網
②財政部新聞辦公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消費稅政策調整相關問題答記者問》,財政部網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國家稅務總局網
④《稅務總局就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答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