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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瑞清單位:內蒙古財經學院馬列思政教育部
不平衡性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較為普遍的特征,無論在全球的范圍內,還是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其發展過程始終貫穿著不平衡性,只不過在不同歷史階段其不平衡性程度不同而已。究竟什么是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如何看待和把握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不平衡的發展會給社會帶來何種影響和后果,如何避免和克服社會發展的“極度不平衡”,把這些問題納入到社會發展理論的視野內進行反思,在現時代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社會發展不平衡性的兩種類型
何謂社會發展的不平衡,這是思考和研究社會發展不平衡首先需要搞清楚的問題?!捌胶狻迸c“不平衡”最初是一對自然科學范疇,在力學中,當幾個力同時作用于一個物體時,如果所有的力的作用恰好互相抵消,從而使物體的存在形式或運動狀態不發生任何改變,這就是力系的平衡。反之,所有力的作用不能互相抵消,就是一個非平衡的力系,它將引起物體運動狀態的變化[1]。在自然辯證法看來,自然界千差萬別的物質,都表現為平衡或不平衡狀態,一個自然物的諸多因素在比例關系上達到和維持在某一定值時,諸因素之間表現出協調、和諧、一致、適應或均衡等關系,這時該物質所處的狀態就謂之平衡狀態。反之,一個自然物的諸多因素在比例關系上不在那個應有的定值之內,諸因素之間表現出不協調、不和諧、不一致、不適應或不均衡的關系時,這時候該物質所處的狀態就謂之不平衡狀態[2]。而所謂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依筆者看來,是指社會總體內部各部分或各要素在發展上不一致或不均衡的狀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社會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所謂社會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是指社會作為一個有機整體或系統,各基本要素由于其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各要素自身的變動,或由于社會系統內部或外部條件的變化,使各基本要素之間不能相互適應或相互協調,出現了一種在發展上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非穩定狀態,如在一個社會內部,一方面是經濟的迅速增長,另一方面卻是道德滑坡、腐敗蔓延、理想失落等。另一種是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所謂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是指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或不同步性,從而使社會總體在發展上呈現出一種非均衡的狀態,如我國的東部與西部之間,無論在經濟的發展速度上,還是科教文化的發展水平上,都存在著較大的落差,使我國社會在總體的發展上呈現出不平衡的狀態。在筆者看來,上述社會發展的兩種不平衡狀態都是客觀存在的,且具有普遍性。無論社會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還是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都是制約和影響社會總體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理論界的多數學者把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僅僅歸結為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只重視對社會發展區域性不平衡的分析和研究,忽略對社會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的分析和研究;其次對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的研究僅僅局限于經濟學的范疇之內,并把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歸結為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忽略了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性非經濟方面的表現,這在理論上是非常片面的。此外,還應當看到的是,盡管社會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和區域不平衡有著各自不同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但兩者在社會總體發展過程中總是交錯在一起的。如在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中,就同時包含著某個地區內部的結構性不平衡,而某個地區內部的結構性不平衡往往是導致整個社會區域性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同時還應注意到,區域性不平衡使得國家對結構性不平衡的調整增加了難度。這就要求我們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既要把兩者區分開來對待,又要把兩者結合起來考慮。
二、社會發展不平衡性的必然性和普遍性
在辯證法看來,平衡與不平衡作為事物運動的兩種狀態是相互包含的。當系統內部諸因素維持在一定比例關系協調一致處于平衡狀態時,其中個別因素總可能在量上增加或減少,多少有些偏離原來的比例關系,出現質的某種變化,這就是平衡中的不平衡。反之,當諸要素不能維持一定比例關系破壞協調使物質總體上處于非均衡狀態時,其中少數因素在局部范圍內和一定條件下,可能組成一種暫時的協調比例關系,造成相對的、局部范圍內的暫時的平衡,這就是不平衡中的平衡[3]。此外,在平衡與不平衡的辯證關系中,尤為重要的一方面,是它們象靜止和運動的關系一樣,具有相對和絕對的辯證關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一切平衡都只是相對的和暫時的”[4]。辯證法關于平衡與不平衡的辯證關系原理告訴我們,事物發展的不平衡并非是事物的一種特殊狀態,而是在事物的運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的并帶有普遍性和經常性的狀態。因此,對其作用性質的確定,只能根據特定的條件具體分析和具體對待。社會的發展盡管不同于自然物質的運動,且均衡和協調又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但在其狀態上毫無例外地存在著發展的不平衡性。無論是結構性的不平衡,還是區域性的不平衡,在社會發展進程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和經常發生的。社會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之所以是經常的和不可避免的,根植于社會基本結構中各基本要素的差異性和變動性。如經濟與其它要素相比較,在社會系統內部處于基礎和主導的地位,尤其是在社會主體的需要和利益的驅動下,經濟的發展具有優先性和活躍性。而政治、文化等要素與經濟相比較,在發展上和變動上相對滯后。固然,政治、文化等要素為使自己更好地服務于經濟,通過不斷調整自身,努力與經濟形態相適應和協調,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總會不斷地打破它們之間的均衡關系,使社會在結構上處于一種不平衡和不穩定的狀態。這說明,社會發展結構性不平衡的形成帶有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并且是經常發生的。社會發展的區域性不平衡,其形成的原因更為復雜。因為不同地區間在發展上的差距不是單一的,而是體現在許多方面,這些方面差距的形成又是相互關聯的。因此,區域性不平衡往往是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在理論上很難找到一個最終的原因。不過不可否認的是經濟因素特別是生產力發展及其基礎條件,是導致社會發展區域性不平衡的最為根本的原因。但又不能不看到,造成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結果上的差別又可在經濟以外找到其它原因,也就是說,非經濟因素如科技、教育、衛生、人口素質、文化和人的觀念等又是導致經濟發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因此,對區域性不平衡的分析,不可忽視非經濟因素在不平衡中所起的作用。在此我們單就經濟而言,的確區域性不平衡是各國發展中存在的普遍現象,即使是發達國家也存在著區域性不平衡現象。人類文明史證明,經濟發展過程實際上是一個逐步拓寬生存空間和梯度推移的過程,起初發展起來的主要是有利于農牧業的江河中下游平原地帶;商品經濟的發展創造了城市,對外貿易的發展需要港口,于是城市和港口便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和最繁榮的地方??傊?由于各個區域的地理位置、資源稟賦、人口密度與素質、技術水平和原有基礎條件的不同,形成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發展速度和綜合實力的巨大差距,這種區域性的不平衡,在發展中的大國經濟中表現的尤為明顯。經濟學的研究還表明,任何國家的經濟發展都不可能在各區域具有同時性,也就是說,在同一時期的發展格局上,只能是有的地區處在經濟發展的中心,有的地區則必然處在發展的邊緣。因而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呈現出區域差異由擴大到穩定、縮小等幾種情形[5]。綜上所述表明,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具有必然性和經常性,即不平衡性是社會發展的一個普遍特征。問題在于,由于社會的發展不是一種自然的和自發的過程,作為社會主體的人或政府總會意識到社會發展的嚴重失衡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后果,因而總是采取一定手段和措施,對不平衡的極度發展進行調整和控制,竭力使社會的發展處于某種相對的平衡和穩定狀態。但社會發展的絕對平衡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社會發展的實際過程中是不可能出現的。
三、社會發展的“適度不平衡”與“極度不平衡”
當我們把不平衡作為社會發展的一種經常性的狀態時,又不能不對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作出程度上的區分,進而區別對待,并在實踐上采取不同的對策。從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程度上看,我們可以把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狀態分為兩種,一種稱之謂“適度不平衡”,另一種稱之謂“極度不平衡”。這兩種程度不同的不平衡狀態,給社會帶來的后果是不同的。對此,一定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因為在此討論和研究的社會發展不平衡問題并不僅僅局限在經濟學范疇之內,因此很難在理論上確定“適度不平衡”與“極度不平衡”的數量界限,所以我們只能從性質上或特征上對它們加以描述。所謂適度不平衡,是指在一定范圍內、一定限度內的不平衡,即是一種包含著某種平衡的不平衡狀態。如在結構性的不平衡中,盡管社會各要素在其發展中具有不同步性和不協調性,但由于各要素在性質上未發生根本的變化,且在方向上趨向于相同的整體發展目標,因而在它們之間又存在著相互適應、相互促進的一面。結構性的適度不平衡是傳統社會急于進入現代社會進程中常見的一種發展狀態,這種狀態持續到一定階段,必然要進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調整。在區域性不平衡中,盡管地區之間在經濟社會發展上不具有同時性和同步性,尤其在經濟上存在著富裕和貧窮、發達和不發達的差距,但其差距并沒有超出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較短時間的區域差異逐步擴大,是任何國家、任何發展階段都可能發生的,但只要不超出一定的限度,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僅不會產生太嚴重的負面影響,而且可能是促進區際要素流動、刺激區域發展的必要條件??傊?適度不平衡是社會發展規律所容許的,關鍵是把握好這個“度”,使之社會在這種狀態下仍然能保持較穩定的發展。此外,此種不平衡狀態可以通過改革或改良的手段加以糾正。所謂社會發展的極度不平衡則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特殊狀態。其中,結構性的極度不平衡主要表現為:在社會系統內部由于某個或某些要素的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使各要素之間在發展方向上發生了嚴重的對立和分裂,即經濟、政治和文化這三個基本要素在性質上極不適應,在發展上極不協調,在方向上背道而馳,或政治和文化成為經濟發展的障礙,或經濟生活本身喪失了理性和道德的支持,走向無序和混亂;區域性的極度不平衡則主要表現為:各地區之間在經濟社會的發展上差距懸殊,兩極分化嚴重,“馬太效應”加劇,即本已優越的將更為優越,本就不足的將更為不足,發達的更發達,不發達的更不發達,貧者愈貧,富者愈富。不對等心理、觀念也形成了鮮明對立和沖突,這種狀態如果持續下去,將把社會拖向十分危險的境地,即社會不滿情緒高漲,社會治安惡化,區際摩擦加劇,民族問題嚴重化等,最終必然導致社會的激烈動蕩。值得注意的是,由極度不平衡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是難以用改革或改良的方式加以解決的。
盡管適度不平衡對社會總體的發展不會構成太嚴重的負面影響,但是,如不對其進行經常性的調整,任其擴大,到一定時期社會的發展必然會滑向極度不平衡。因此,對于社會的決策者來說,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警惕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持續擴大,深刻認識極度不平衡給社會發展造成的嚴重后果,牢固樹立整體性和均衡性的發展觀。其次要在實踐上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以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手段對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加以經常性的調整,嚴格防止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極度擴張,使社會的發展步入穩定、協調和健康的運行軌道。使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按著既定方向發展,實現“共同富?!钡淖罱K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