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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會計誠信缺失的頑疾已經引起學者和相關部門長久的關注和探索,但就目前現狀而一言,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會計失信仍是一個遠未能解決的難題。本文淺析了提高會計誠信的制度途徑,希望能對會計誠信缺失問題的解決起到一定的幫助。
關鍵詞:會計失信會計誠信契約監管
在我國目前制度安排相對滯后的環境下,強化會計制度和監管制度安排有力于會計誠信的實現。因此,必須加快基于會計誠信的制度體系建設以促使會計誠信水平的提高。
1、完善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模式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較為嚴重。針對這種情況,一些學者提出了“程序理性”和“建立會計行為合理化的標準制度”等觀點,其目的是期望最大可能的細化、明確會計處理全過程每個具體環節的標準,盡量減少會計處理的可選擇性,通過嚴格控制會計處理程序來達到確保會計信息真實的目的。美國會計信息市場的演變路徑是由按信譽披露到管制披露,再由過度管制到適度放松管制;而中國會計信息市場的演變路徑是與中國改革的大方向一致的,會計信息市場與資本市場都是從無到有,沒有市場自發發育的階段,而是直接借鑒國外的經驗。而且中國會計信息市場會計造假和美國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中國的會計造假手段技術很低,未達到利用復雜的會計規則進行舞弊的地步;(2)中國很多會計丑聞與地方政府主導有關。因此,美國對規則會計導向制定的批判并不一定適合我國會計界的實踐情況。
因此,我國會計制度的建設在現階段應該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會計準則建設,并且應該嚴格促使企業遵照執行。
2、加強審計監督與獨立審計準則建設
在會計規范性制度處于較低的水平時,加強對懲罰性監管體系與相關制度建設是提高會計誠信水平的有效途徑。提高對獨立審計的監管效率一直是世界各國管理機構共同追求的目標。目前世界上存在著三種主要的監管模式:以行業自治為主導的監管模式、以政府監督為主導的監管模式以及以獨立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從實際執行效果看,前兩種監管模式都有著明顯的缺陷。首先第一種模式下同業互查的效果很值得懷疑,因為理論上講注冊會計師們存在著相互尋租而放松監管的可能性。美國近期一系列財務丑聞的發生,可以說是這種監管模式存在缺陷的顯著證據。其次,政府監管模式的效率比較低,只能進行有限的抽查或根據舉報線索進行審查,目前基本上處于“民不告,官不糾”的境況,監管強度不夠,形不成有效威懾力。比較而言,第三種模式在獨立性和效率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優勢,代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模式改革的方向。
因此,我國應加強獨立審計監管機制建設,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強化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應建立審計委員會,并由其負責聘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并要求公司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時揭示充分的理由。并完善獨立審計準則,為注冊會計師防范利潤操縱提供技術支持,增強審計準則的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出一系列與具體準則和實物公告相配套的執業規范指南,以更好地貫徹實施獨立審計準則,切實提高審計質量,加強審計執業隊伍建設,強化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觀念。
3、建立會計信息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
長期以來,由于封建傳統和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一直依靠的是公法執法的體制,私法調節的空間非常小。這種狀況不但抑制了人們的權利意識,也造成了公法機構的畸形發展,遏制了社會自發機制的形成。而近年來,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以及眾多個人打假行為的盛行,民事賠償訴訟機制等私法調節手段開始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存在差異且彈性較大。同時缺少法律追究機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不力,處罰過輕,失去了打擊會計失信者的威懾作用。民事賠償責任立法滯后,缺乏可供借鑒的執法經驗,至今我國還尚無虛假會計信息受害者索賠的民事法律規定和索賠成功的案例。
因此必須把民事賠償引入會計監管領域。在該機制下由于受害人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這就調動了其啟動訴訟的積極性,使得會計監管不再僅僅依靠監管機構有限的資源,而是調動了廣闊的民間資源。這樣不僅可以極大的節約監管成本,由于充分利用了受害人掌握的信息,監管效率也會有著顯著的提高。
4加強法律制度的約束性
一個契約被有效履行無非有三種形式:即自愿履行、相互履行和第三方履行。契約自我履行取決于違約成本與履約收益大小的衡量,相互履行取決于契約雙方談判力量與實力的對比。而第三方履行是在前兩種履行方式失效的情況下的一種強制履行機制,其實施主要是由國家(政府)以暴力優勢作為強制履行的手段進行的,即國家作為契約的第三方最終強制的根源。事實上,社會規范的實施都是以國家法律為依據,對社會成員的遵守提供威懾和最后保障。
國家強制履行作為契約實施的最后保障,其有效性是靠健全的法律制度為前提條件的。法律作為一種契約其本身是不完備的,而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更有許博十一學位論文第六章基于制度的會計誠信與制度完善多的不完善之處。由于法律的不完善,許多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和有效的處罰。當會計失信獲得額外收益而懲罰過小,誠信履約的人就反而吃虧。這是法律軟約束的環境下對誠信行為的逆向激勵,其給市場樹立的示范作用只會使越來越多的
人對誠信契約的背離。
要建立和完善對會計失信者進行法律追究的法律法規和對會計信息失真認定的法律規定及懲治措施。要對現行《會計法》、《公司法》和《證券法》中的虛假會計報告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統一修改,統一處罰標準。為了更加準確地打擊會計違法犯罪,可以通過立法修改現行的《刑法》,增加會計行業犯罪方面的有關罪名;同時我國民法制度中必須確立會計民事賠償責任制度,使會計信息使用者因使用虛假會計信息所造成的損失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賠償,使會計造假行為在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加大會計造假者的造假成本,從法律上完善政府監管機制。
參考文獻
1張維迎.法律制度的信譽基礎[J].經濟研究,2002,(l):3一13
2陳慶杰,李補喜.領導結構,經理人職業素質與會計信息質量[J],經濟管理,2005,23
3鄭志剛.聲譽制度理論及其實踐評述[J].經濟學動態,2002,5
4郭旭芬.新會計制度實施的市場反應研究[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5
5閻達五、李勇.找準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切入點[J].財務與會計,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