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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產品缺陷的含義;缺陷產品的認定;我國產品責任法中“產品缺陷”相關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產品缺陷的定義、我國關于“產品缺陷”的認定、產品缺陷的定義、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關于“產品缺陷”的種類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因此產品存在缺陷是構成產品責任的一個必備要件。產品缺陷的相關問題,不僅是訴訟中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也是法官關注的焦點,更是實現責任控制、防止過度歸責的一道“安全閘”。從產品缺陷的概念、分類以及認定的法理依據著手,我們可以逐步分析產品缺陷問題,這對解決我國產品責任法存在的問題大有幫助。
關鍵詞:產品缺陷;產品瑕疵;不合理危險
一、產品缺陷的含義
(一)產品缺陷的定義
1.國外相關立法中的“產品缺陷”
有關產品責任訴訟的第一個案例發生在英國。從此以后,西方社會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國家紛紛制定有關產品責任的完整法律。如1979年美國《產品責任示范法》,美國的產品責任法發展比較早,也比較典型,其他西方國家也有這方面的法律或判例。
2.我國關于“產品缺陷”的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我國在立法上采用了雙重標準。第一,考慮產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險;第二,生產標準。但在實踐中,極有可能出現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卻具有不合理危險的情形,因此認定產品不合理危險的標準存在著沖突。關于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仍因不合理的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生產者或銷售者應當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得并不明確。
二、缺陷產品的認定
(一)產品責任認定的一般構成要件:
產品責任依其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1)須有缺陷產品;(2)須有人身、財產的損害事實;(3)須有因果關系,即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現代社會大多數國家對產品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產品缺陷是承擔產品責任的基礎,也理所當然成為產品責任法的核心。
(二)我國關于“產品缺陷”的認定
我國《產品質量法》把“不合理危險”作為認定缺陷的判斷標準。考慮產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險”,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生產者制造產品的預期用途。即考慮一個合理謹慎的生產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產品的危險時,會不會將其投入市場;(2)一個具有社會一般認識的普通消費者,對其購買使用產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如果某一種危險是一般消費者意識到,但仍愿意承擔者,這不屬于“不合理危險”;(3)如果由于認識和技術水準所限,不能在產品效用不變的前提之下,將其制作的更安全或其他之替代品,應該認為這些產品不具有不合理危險。(4)若產品的各項性能與標準都符合強制性標準時,不能就此認定不具有不合理之危險。
我國《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認定缺陷的另一個標準——生產標準,如果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認定產品缺陷。這一認定標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增加判斷產品是否有缺陷標準的客觀性,對審理產品責任案件大有裨益,而且受害者容易證明產品缺陷,從而獲得賠償。另一方面生產者可以根據這一認定標準,判斷其產品是否具有缺陷,盡早預防或排除缺陷,避免承擔損害賠償。
三、我國產品責任法中“產品缺陷”相關問題
在我國的產品質量法中,關于產品缺陷的問題雖然有所體現,但略顯單薄。首先,有關“產品缺陷”的概念與其他相關概念,沒有明確,造成實踐中有所交叉,導致責任的歸屬采取不同的原則;其次,有關“產品缺陷”的認定,我國在條文中采用雙重標準,而對雙重標準的理解在法律界又有不同認識,導致實踐上不能切實保護消費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最后,對“產品缺陷”我國沒有具體分類,沒有相對完善的理論指導實踐。
(一)產品缺陷的定義
“產品缺陷”經常與“質量不合格”與“產品瑕疵”相互混淆,三個概念有一定相關性,但是又有一定區別。
“產品質量不合格”是一極其不規范的概念,致使一些學者將本應與“產品缺陷”相同的概念,解釋為不同的概念。從而在法律責任的歸責上采用不同的原則。
“產品瑕疵”與“產品缺陷”都是針對產品存在的問題加以分類,但是側重點有所不同。“產品缺陷”更注重產品的不安全性。從而在歸責上應采用嚴格責任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產品瑕疵”側重于違反約定,從而在歸責上采用過錯原則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筆者認為,應該在實際中將“產品質量不合格”與“產品缺陷”等同起來,減少實踐中的分歧。而“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則應該從立法入手,將二者的不同從法律上確立,從而將產品責任的歸責與合同法的歸責明確區分。
因此,對《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缺陷定義,筆者建議改為:“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即去除有關標準部分的規定,只保留不合理危險標準。同時可以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產品缺陷的認定可以參照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不得以產品符合上述標準為由排除“缺陷”的存在,這樣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二)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
我國在產品責任法的制定方面有著自己的特色,《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缺陷時采用了“不合理危險”作為判斷缺陷產品的標準,同時又規定了另一標準即符合有關標準。從我國目前的法治資源來看,這無疑具有合理性,國家標準、部門標準為產品缺陷判斷提供了可靠之依據,對防止主觀武斷有積極的作用。
但是,在邏輯上又面臨這樣的一個問題:“不合理危險”與“符合安全標準”之間究竟有無交叉?當產品符合法定標準后,是否仍然存在“不合理危險”?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是不得依據判例創制法律的。法官只能遵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審理案件,而目前我國在產品責任方面的規定本身就存在缺陷。所以,消費者的利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只能從法律的修訂上著手,而不能僅僅依靠各種學理解釋,學理解釋只有在轉化成法律時,才會具有現實意義。
筆者認為,在符合有關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如果產品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性并造成消費者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生產者仍須承當責任。
(三)關于“產品缺陷”的種類
“產品缺陷”分類對于實踐有重大作用,通過對產品缺陷的分類,可以更好地判斷產品缺陷。筆者認為產品缺陷依其特征分為三類:制造缺陷、設計缺陷、經營缺陷。
1.制造缺陷,是指產品在制造過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藝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最終的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
這大體有兩種情況:其一,產品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但因生產上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此種危險即為“不合理的危險”。如小孩玩具本身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但因制造不當,生產出有銳角的金屬玩具,可能導致小孩受傷害,該玩具即屬于存在不合理危險的產品;其二,產品本身如在正常合理的情況下,不會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這類產品的這種危險屬于合理的危險。如果因產品制造原因,導致這類產品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即屬于不合理的危險。如鞭炮本身屬于易爆產品,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如果生產、銷售的鞭炮符合有關安全要求,那么,即便因使用不當造成人身傷害,也不能認為該鞭炮存在不合理危險。但如果生產、銷售的鞭炮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如引芯過短,內裝不容許裝入的烈性炸藥等,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即認為該鞭炮存在不合理危險。
2.設計缺陷,是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考察設計缺陷,應當結合產品的用途,如果將產品用于所設計的用途以外的情形,也不能認為其存在設計缺陷。但當消費者依照賣方合理預見的方式使用時仍造成損害,則此產品就有缺陷。一般情況下用上述消費者期待標準即好似可行的。但是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產品的設計越來越復雜,產品的設計在滿足人們需要的同時必然帶來一定的風險。過分依賴消費者期待標準難免抑制制造商的熱情,阻礙新產品的開發。
3.經營缺陷,是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險。例如,銷售產品沒有適當的警告與說明,銷售過程中對產品的處置不當而使產品產生不合理危險。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缺陷有責任者,也屬于產品經營缺陷。正確區分這幾種情形,對于確定賠償義務主體,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