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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沒有做空機制的股票市場只有不斷地上漲才能使投資者獲利,沒有做空者的存在是我國股票市場存在諸多缺陷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借鑒香港股市做空機制的經驗,研究我國股票市場引入做空機制的作用及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可以不斷規范和發展我國的股票市場。
股票市場始終存在著兩個相互對立的投資者:多方和空方,而二者在不同時期隨著其對股票市場的看法的改變也在不斷變換其角色。多方和空方在股票市場相互對立、互相斗爭,從而推動著股票市場曲折前進。而我國股票市場目前沒有做空機制,不允許買空和賣空,投資者如果選擇”做空”則只有完全的空倉而造成資金的閑置,所以自2000年至2002年6月份的股市的持續下跌使股票市場的參與者無論是基金還是機構投資者都損失慘重,而廣大中小投資者更是深度套牢。因此,在沒有做空機制的市場必須通過不斷地上漲才能使市場參與者賺到錢,而當股票上漲到一定程度后,由于風險的不斷積聚,泡沫開始顯現,整個市場又一邊倒,全部由多翻空,暴跌的過程又開始了。
可以說,沒有做空機制,沒有一個長期穩定的空方,是中國證券市場波幅過大,震蕩劇烈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健全市場機制,引入股票的做空機制,培育一個與多方抗衡的長期穩定的市場空方力量,將有助于中國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在成熟的股票市場中不僅有做多機制(即買漲),還應該有做空機制(即賣跌)。所謂的做空機制就是在預測到市場的風險或某股票將要下跌時,而手中即使并不持有該股票也可以在認為的風險價位先行拋出該股票,而后當該股票確實出現了下跌,則可在相對較低的價位再買入等量的股票進行對沖,以獲得中間的差價。賣空機制的存在不僅化解了股票市場的下跌風險,使市場的漲跌都存在機會,而且使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一樣,投資者可以運用賣空機制對資金進行套期保值,從而化解投資風險,增加資金的安全性。
一、香港股市做空機制的經驗借鑒香港的股票市場經過長期的發展,已形成了嚴格規范的做空機制
1.賣方在出售股票給買方的時候,應有確實的權利和能力在將來完成該交收。香港的《證券條例》規定:“禁止任何人士出售本身并無持有的股份,除非賣方在進行交易時擁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擁有法律上的權力,將股份交予買方”。即賣空方在沽空股票時必須具備以下至少一種權利:①賣方在沽空之前已經與擁有該股票的第三方訂立有效的股票借貸協議;②賣方具有可用以轉換為或換取有關股票的其他證券的所有權;③賣方具有可取得有關的股票期權,或賣方具有可認購及可收取有關股票的權利或認購證。在實際賣空操作時,投資者可以在向經紀行支付必要的費用后,通過經紀行進行股票借貸的安排,這樣可以保證在T+2日完成交收。另外,香港股票交易所對證券借貸也制定了詳細的規則,要求股票借入者提供可隨時變現的抵押品,如果所借股票用于賣空,其抵押品的市場價值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少于借入證券當時市值的105%。
2.香港交易所對賣空的股票進行嚴格的限制和監管。做空機制可能產生虛擬的供應和需求表像,導致市場信號失真,從而擾亂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賣空交易必須在交易所的自動對盤系統中成交,賣方必須標明該盤為沽空盤,即對賣空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即時的。一般情況下,在沽空指定股票時不可以低于當時“最高沽盤價”進行,這就是所謂的“賣空價規則”。交易所對賣空交易的監管權力也較大,可無須事先通知就暫停某一證券的賣空交易,隨時對賣空數量定出數量限額,可要求某一市場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一只或多只證券的賣空活動,可隨時要求交易所參與者披露其本身或為其客戶所持指定證券的賣空凈頭寸。另外,不是所有的上市股票都可以賣空,香港交易所對于可作賣空的指定股票按一定標準每季度做一次調整。
二、在我國股票市場引入做空機制的作用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的融資和融券的交易活動”,而且做空交易所必須的信用體系在我國目前的環境下仍不完備,所以我國股票市場還不允許開展做空交易。但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股票市場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在證券監管方面也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較為規范的監管體系,市場參與者的依法經營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也在不斷增強。因此,我國股票市場已初步具備了開展做空交易的市場基礎。而引入做空機制對我國股票市場的規范與發展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增強市場流通性。足夠的交易量和市場的活躍程度是股票市場發展的關鍵,因此,允許一定的投機,引入做空機制來活躍市場的交投氣氛,以增強市場流通性。而在沒有做空機制的情況下,做空是通過賣出實際持有的證券來完成,可以達到保持投資本金免遭損失和回避股價下跌風險的作用,卻不能獲利。但資本的本性在于它的逐利性,既然股價的下跌使賣出者并不能取利,只有股價的上漲才能獲利,則股市的持續上揚就成為所有投資者的愿望。因此當整個市場經過非理性的暴漲后形成暴跌,會造成大多數投資者套牢,甚至悉數套牢,原有的投資力量不能動彈,市場一片死寂、蕭條,只有依靠外部新資金的介入,才能使市場重新活躍,說明在做空不能獲利的情況下,市場難以依靠自身原有力量,保持持續活躍和生命力。
2.保持股價連續性,平衡股票市場。在做空可以獲利的情況下,當股票價格低于其投資價值時,就會有多頭買進推動其股價上揚,而當價格的上漲過分偏離其投資價值時,空頭就會尋找時機進行做空打壓。多空雙方不斷地尋求市場價差,使得價格經常圍繞著價值運行,很難形成一邊倒的局勢,股市的暴漲暴跌就能通過市場自身的內部斗爭得到控制。“賣空”在成熟的股市,被看成是市場健康的保證。因為賣空者能夠更理智地分析市場,發現并幫助糾正市場中違背經濟規律的行為。美國的職業賣空者通常是最優秀最誠實的分析家,也是每個有做假行為的上市公司最可怕的對手。賣空者經常對可疑公司的財務進行系統地調查,他們的努力使得任何欺騙投資者的陰謀更容易被揭露。此外,當某個領域的發展前景不被看好或者某個公司的經營模式有錯誤的時候,市場以股價調整的方式把資本轉移到更有希望的領域或公司,賣空者的市場運作加速了這個資本轉移的過程,提高了資本市場的效率。超級秘書網
3.為建立“做市商”制度做準備。國外的證券市場大都采取“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在持有大量的某種股票的基礎上,不斷向投資人報該種股票的買入賣出價,并在適當的條件下接受投資人的買空賣空要求,以此來吸引投資者,保證股票市場的流動性。允許“做空”交易可以為將來實行“做市商”制度打基礎。
4.實現證券市場監管間接化、科學化。證券監管部門長期偏重于用行政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經營活動,這在市場發育初期是非常必要的,但隨著市場的逐步完善,政府離市場太近,干預過頻,也不利于股市的健康成長,特別是過多的干預會把主觀的意志強加給客觀的市場,從而引起市場的不滿和責難。“做空”交易合法后,監管當局不僅能有效監管,還多了一項間接調控政策工具,可以通過調整“做空交易機制的規則來確保證券市場良性運行,讓賣空者去打擊市場中過度投機的行為,會使市場本身對惡性炒作產生抑制。
三、我國股票市場開展做空機制改革建議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的融資和融券的交易活動”,而且我國經濟活動中的信用體系仍不健全,因此,我國股票市場現期推出做空機制的條件還不成熟,還需在制度和規則等方面做進一步的研究。
1.根據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需要,盡快修改《證券法》等法規,為做空交易做好制度上的準備;制定有關股票信用交易方面的管理辦法,為券商開展做空交易提供順暢的融資渠道;允許符合條件的卷商發行金融債券,加快資質較好的卷商上市的步伐;允許開設專門從事證券融資業務的證券金融公司。
2.在交易類型上,先放松“買空”交易后開放“賣空”交易;在交易品種上,先允許部分股性較差的國企大盤股開展做空交易;交易主體上,可以先允許私人投資者進行做空交易,然后逐步允許個別券商機構(基金)開展做空交易,最后再整體放開。
3.“買賣空”交易戶頭要標明分列,都要繳納保證金。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保證金比率可以要求高一些。保證金賬戶要實行盯市(MarkettoMarket)操作,如果維持保證金低于初始保證金的比例,就要在該交易日內補足保證金數額。對做多保證金比率和做空保證金比率可以分別規定來引導市場運行。
4•券商要定期公布自己“買賣空”交易的頭寸額。每個券商所持有的“買賣空”頭寸不得超過自身證券資產組合價值的一定比例,每種股票“買賣空”交易的持倉位不能超過該種股票流通量的一定比例。證券交易所要公布每日“買賣空”交易的數額。
5.建立嚴密的風險監管制度。這包括漲跌幅限制、保證金、持倉限制、頭寸報告、逐日盯市、充分公開交易信息、風險基金等制度。在開放的資本市場中,國際游資經常會沖擊股市從而帶來巨大的市場風險。因此,在市場監管方面還需要有國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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