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金融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現狀
(一)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機制缺乏穩定性
金融市場監管具有特定的內在涵義,但是中國的監管機制在運行中存在著滯后性,使其在市場監管中的協調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出來。中國的金融管理體系伴隨著市場經濟的運行而不斷地調整,特別是經歷了2008年的金融危機以后,中國的監督管理體系中所存在的問題暴露出來。在金融機構的分業監督管理模式施行中,由于金融機構的自律性不足,且協調機制在運行中存在著不穩定性,使得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有效性難以發揮出來。
(二)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目標模糊且范圍狹窄
中國金融市場監管主要包括金融機構的設立,資產負債業務、金融市場的會計結算,對外匯外債、證券業、信托業、保險業的監管等等。管理的目標是監理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使其在運行中對金融市場實施高效管理,并根據市場需要不斷地完善,以確保金融市場健康而穩定地發展。在金融機構的監管中,特別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極為重視。但是,從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范圍來看,不僅監管內容存在著局限性,而且監管范圍沒有實現全面覆蓋,且監管力度不足,從而影響了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效力。特別是監管內容要根據社會發展以及市場需要而實時更新,但是一些非金融機構,諸如彩票、民間融資、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等都沒有被納入到金融監督管理范疇。
(三)中國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方法不夠完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