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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 專利申請 專利布局
汽車內燃機在工作的過程中,氣缸的燃燒會產生大量的熱,這些熱量如果不及時散失,會影響氣缸、活塞、氣缸蓋、進排氣閥等部件和劑的使用壽命,也會降低內燃機的做功效率。為了將多余的熱量排出,內燃機通常采用水或者空氣作為冷卻介質。然而,內燃機過冷也會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無論對于水冷系統或者風冷系統,都需要對冷卻劑的流量進行控制,以便維持內燃機在合理的溫度范圍內工作,獲得最佳的燃燒效率。本文通過對液體冷卻系統的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的專利申請情況分析,較為全面的展現了水冷內燃機的冷卻劑流量控制各個階段的專利申請概況,探尋了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這一領域的發展情況。
一、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專利申請量年度變化趨勢
目前,世界各國對內燃機性能化和效率化技術的研究越來越密集。通過在專利數據庫中檢索發現,從1970年至2013年底,全球范圍內涉及冷卻液控制技術的專利申請共計6264件(由于專利申請公開滯后的原因,2012年前后的申請量數據不全,相對量較少)。可以看出,冷卻液專利控制技術自1970年以來,專利申請量穩步增長,說明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得到穩步提高,并且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2000年前后,申請量增長較為迅速,預示著這一技術發展的日趨成熟。
二、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專利申請的主要來源國分布
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專利申請的主要來源國分布情況見圖1所示。可以看出,作為汽車工業領域較為發達的國家日本,在冷卻劑流量控制方面的申請量明顯高于其他國家,德國、美國作為老牌汽車工業強國,在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的申請量位居全球第二、三位。相比日本、德國、美國這些發達國家,我國雖然在這一研究領域的申請量較少,但從全球范圍來講,我國的申請量排在第六位,也充分說明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科技技術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圖1 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專利申請的主要來源國及分布
三、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專利申請的國內外申請人情況
表1列出了冷卻液流量控制技術專利申請量國外排名前五名的申請人及申請量情況。其中豐田汽車公司以1265件的申請量位居排行榜的首位。從表中可以看出,在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領域主要的申請人以日本、德國為主,其中日本占據主導地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全球較大的汽車公司,尤其是注重汽車性能化的日本公司,對于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的高度重視。
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的專利申請量國內排名前五名的申請人分別是: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廣西玉柴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奇瑞汽車以170件的申請量位居國內排行榜的首位。堅持自主創新的奇瑞汽車在我國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領域取得了較為喜人的成績。近年來,奇瑞汽車的產品品質大幅提升,奇瑞的品牌也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說明在技術領域取得突破是占據市場地位的前提。
四、總結
通過本文的專利分析可知,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從20世紀70年代技術研發至今,已有近50年的發展歷史。這些年來,全球專利申請量穩步增長,說明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得到穩步提高,并且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日本、德國等汽車工業發展較快的國家,冷卻劑流量控制技術的發展也相應的較為迅速。國內方面,奇瑞汽車等堅持自主創新的汽車品牌,在發展的過程中得到了技術提升,從而在冷卻劑流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研發和專利申請方面整體仍落后較大,缺乏該領域的核心專利技術;我國企業應抓住機遇,加大創新研究力度,以在將來的競爭中爭取一席之地。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根據《遼寧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中(含獨立高中、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民辦高中,下同)學籍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區市縣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所屬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轄區域內的綜合高中、民辦高中的學籍管理;市教育局對局直屬普通高中進行學籍管理,并對全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實施宏觀管理。
第三條普通高中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升級、留級、獎勵、處分、畢業、肄業和非本市戶口的學生到本市就讀等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普通高中學生入學必須參加全市初中畢業生統一升學考試,按照升學志愿和考試成績錄取后,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入學者,必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下同)持相關證明,到錄取學校辦理延期入學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既不報到入學又不辦理延期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由學校注銷入學資格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開學后一個月,學校對入學的新生進行復查。對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建立學籍;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不予注冊。
對已經取得學籍的學生,其它學校不得再予注冊建立學籍。
第六條學校要為新生編制《班級學生名冊》,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卡》。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籍卡驗印工作,一般于當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條學校要嚴格控制班額。班額一般不應超過56人。特殊情況需增大班額,必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校不得接收已畢業或結業的學生插班復讀。
第三章轉學
第八條轉出:戶口遷出本市或遷至本市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因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讀的普通高中學生,可辦理轉出學籍手續。
辦理程序為:持戶口遷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調動證明等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并持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轉入:凡戶口經由外省市遷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圍內遷至其他區市縣(市內四區之間除外)、不在本市就讀但戶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關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經獲得了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均可轉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讀。
辦理程序為:持轉學證(由區、市、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戶籍證、中考檔案(須有區、市、縣以上招生部門及普通高中的錄取證明)高中學生檔案(學籍卡、學生登記表、會考成績證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到相應學校。
外省市的省級重點高中學生轉學,申請入本市省級重點(示范性)高中的,原則上安排到相應的重點(示范性)高中學習,因特殊情況不能安排的,可根據學生戶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轉往外省市就讀又轉回本市就讀時須轉入原轉出學校。
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也不得接受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條不同類型的普通高中之間不允許轉學。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綜合高中和民辦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公辦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條市內四區各學校之間、區市縣內各學校之間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因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民辦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和接收雙方學校同意,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在民辦高中范圍內轉學。
第十二條從國外轉回來的中國籍學生,由市教育局對其在國外的高中入學手續、在國外學習期間的成績和轉入手續進行審定后,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
外籍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就讀,按相關規定安排就讀。
第十三條除轉回外省市戶籍所在地外,畢業年級的學生和正在接受處分期間的學生不予轉學。
第四章非本市戶口學生的就讀
第十四條戶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已經在戶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可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讀。
辦理程序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資的證明、暫住證明、戶籍證明、學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學籍證明,到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經審批同意后,所就讀學校對其進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取得市內四區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不得到其他區市縣學校就讀,取得其他區市縣普通高中學籍的不得到本區市縣內其他學校和其他區市縣學校就讀。因特殊原因確需易校就讀的,須持父母工作調動等相關證明,經所在學校審核同意,填寫《大連市普通高中學生易校就讀審批表》(一式二份),并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易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由原校保留,就讀期滿后由就讀學校提供有關學習成績檔案,回原校繼續學習。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須持區縣級以上(城市市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診斷書證明的休息時間須達到三個月以上),同時要提交醫院的病志、檢驗單、就診及住院醫療費收據、保險公司理賠單據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須經班主任、教導主任簽字蓋章),學校同意后發給休學證明,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備案。畢業年級的學生第二學期不辦理休學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辦理休學的,必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繼續休學的,要續辦休學手續。學生連續休學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前參加會考的成績仍然有效,不重復參加會考。
第十八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須持區縣級以上(城市市級)醫院病愈證明、學生復學申請書(須經班主任、教導主任簽字蓋章)和學校開具復學證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級按排學習。
第六章退學
第十九條高中學生要求退學,由學生及其父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退學并注銷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予以除名,同時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父母,不發給任何證書:
1、經學校與父母多次聯系幫助無效,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六周或累計曠課八周以上的;
2、休學期滿逾期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未復學,經學校與其父母聯系仍未復學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3、在非學籍所在學校就讀超過一學年,未續辦手續的;
4、由父母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出國學習的。
第七章升級留級
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各學科學年成績、思想品德等達到學校升級規定的,按期升級。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予留級。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留級,但要嚴格控制留級人數。高中畢業年級、重點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八章獎勵處分
第二十三條高中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給予獎勵。獎勵分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干部獎和單項獎。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可逐級評選為校、區、市或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發給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證書。
學生在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可給予單項獎,并發給相應的證書。
受校級以上獎勵均應記入學生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二十四條對嚴重違犯學校規章制度及社會公德行為的學生,應了解情況,分析原因,以教育為主,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少數屢教不改的,學校可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要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在校生被依法勞教、少管、判刑,或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開除學籍。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除需由校務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外,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注銷學籍。所有處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須告知家長和學生。
第二十五條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教育,不得歧視。經過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并在行動上確有改正的,應撤銷處分。撤銷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一般應在三個月后。撤銷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一般應在半年后。
撤銷處分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提出意見,按原處分批準的權限,履行撤銷手續及備案手續。學生受處分原因和撤銷處分時間,應記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第九章畢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普通高中在籍學生修習期滿,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績達到省市合格畢業的要求,發給《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修習期未滿經申請退學離校或成績未達到合格畢業要求的可發給肄業證書。《遼寧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編號、驗印,學校填寫、頒發。畢業證書丟失,一律不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每年九月底前,學校要將上一學年度所有畢業、肄業的學生姓名登記造冊,并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章學籍檔案管理
一、總則
(一)小學教育是培養“四有”新人的基礎教育,德育是這項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德育工作對我國現在和未來的社會風貌、民族精神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它在整個教育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
(二)德育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學生,了解學生;加強針對性;堅持正面教育;把提高道德意識和指導行為訓練結合起來;把集體教育同個別教育結合起來,做到言傳身教,為人師表;保持教育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三)學校加強實施過程的管理。
1、結合本校、本年段、本班實際制訂長期規劃與短期計劃,將《綱要》的教育內容和要求進行分解,使之成為適合不同年段,各有側重的系列,并可補充一些鄉土教育內容。
2、學校成立德育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德育處,組織各年段實施德育工作并進行分類指導,確定專人負責,把重點放在端正教育思想,培訓骨干,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總結交流經驗等方面。
3、列入評估學校、班級、師生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先進、教師晉級、評職的重要條件之一。
4、結合德育工作的實施,積極開展德育科學實驗和理論研究,努力探索新時期德育工作的特點和規律。
5、廣辟德育渠道,協調好學校、家庭、社會之間的關系,共同抓好德育工作。
二、任務
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培養學生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盧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潑開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幫助別人,為集體服務和辨別是非的能力,為使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打下初步的思想道德基礎。
三、內容
主要是向學生進行以“五愛”為基本內容的社會公德教育和有關的社會常識教育(生活常識、淺顯的政治常識以及同小學生有關的法律常識),著重教育學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體,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國;著重培養學生初步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行為習慣。
四、過程:
(一)德育過程是培養學生知、情、意、行的過程。在德育過程中,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導之以行、持之以恒。而這四者對每個學生來說發展又是不平衡的,這就要抓薄弱環節,抓因材施教,兼顧其他方面,從而促進學生思想、品德的全面成長。
(二)德育過程也是促進學生思想矛盾發展的過程。在德育過程中,對學生要注意長善救失,因勢利導,重視和發揮學生自身在德育中的主觀能動作用。
五、方法:
(一)思想品德課和其他學科的教學活動、班會、校會和日常教育活動,少先隊的組織活動以及科技、文娛、體育、公益勞動等課外、校外活動和家庭、社會教育,都是開展學生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徑。
學校建立制度,統籌安排,切實保證上述活動的有效開展,防止互相沖擊、爭時間、搶陣地的現象發生。各科教學活動應嚴格按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教學計劃進行,不要擠占學生德育活動的時間和陣地。
(二)德育工作必須講究方法,并注意在實踐中加以改革和創新。
第二節 學習管理條例
一、學生計劃管理
1、小學中、高年級學生要在老師和家長的指導下制定簡單的、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
2、復習考試階段尤其要妥善安排,做到考前不過份緊張,考后不馬虎放松。
3、學期學習計劃必須在開學的第二周制訂好,并抄寫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檢查與督促,一份留給自己執行與自查。
二、課外復習管理
1、在認真復習當天功課的基礎上獨立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后,應根據老師教學進度的安排,提前一天或數天預習新課,遇有疑難問題,應先思考,并作出標記,然后帶問題去聽課,以提高聽課效率。
2、當天的功課和作業,如有不懂的地方,應及時向老師或別人請教。
3、閱讀有關的參考資料,或進行觀察、調查、實驗。
4、期末考試前,應根據課本、筆記本、作業本進行系統復習,使所學知識得到整理、鞏固和靈活運用,尚未掌握的內容,要主動請老師輔導。
5、當天復習完功課和寫完作業后,應清理好書包,為第二天上學做好準備。
三、課堂學習管理
1、學生進入教室,要求服裝整潔,儀表端莊,不準穿背心、內短褲、胸衣、拖鞋等。
2、預備鈴響后,必須迅速、安靜地進教室入座,做好思想上、學習用具上的準備。
3、上課鈴響,班長喊起立后,必須靜、齊、快地起立向老師問好致敬,待老師還禮畢,才能坐下。
4、如遲到,須在教室門外立正報告,待老師允許后,方可進教室。
5、保持正確的坐姿,用心聽課,開動腦筋,積極參加老師組強的聽、說、讀、寫等活動,不看非本節課的書籍,努力掌握教師的講課內容。
6、多質疑、勤研討,敢于提總題,勇于開拓思路,發表自己的見解,但發言要先舉手,回答問題時要起立,老師不叫議論時不議論,不打斷別人的發言。
7、做好聽課筆記,內容要點,典型例題,思考提示及疑難問題等,都要做簡明的記錄。
8、自習課必須保持教室安靜,不得擅自下位,隨便進出,不得談笑或大聲討論問題,更不允許進行文娛活動。
9、下一步課鈴響,須待老師離開教室后(如有老師聽課,須待聽課老師離開教室后),學生方可離開教室。
四、課內外作業管理
1、各科作業本,必須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作業本上亂涂畫或寫與作業無關的文字。
2、各科作業,必須在題前和第一行正中寫明“第 課 或練習 。”方格本一字一格,一個標點符號一格(省略號、破折號應占兩格)。橫行簿標點符號也應占一定的位置。字跡必須端正、清楚、整齊,注意不用錯別字,不用不規范的字。
3、作業書寫靠邊空出半厘米,做到節、款、項分明。分段時,空兩格書寫。每次作業之間,應留出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在換頁時可不留空行。
4、及時認真地完成老師布置的家庭作業,不會做的要向別人請教,不抄襲作業,不請人作業,因病、事假而拖欠的作業要補做,抄襲和書寫馬虎的作業要重做。
5、作業量符合上級規定的標準。
6、及時訂正作業中的差錯,找出原因,避免重犯。
五、考試管理
1、改革考試形式,實行考試考查相結合的評價辦法。
2、聽從監考老師的指導,嚴肅認真參加考試。
3、考前準備充分,按時進入試場,按規定入座,遲到半小時者取消考試資格。
4、進入試場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不準攜帶任何書籍、筆記、紙條。
5、答卷前,必須先在試卷指定的地方正確清楚地寫上班級、姓名等。
6、簽卷字跡要清楚,用藍色或黑色墨水的鋼筆書寫,也可用藍油或黑油圓珠筆書寫。
7、卷面不清,可舉手詢問,不得私下談論、喧嘩。
8、考試進行半小時后方可交卷,交卷后應遠離試場,不得在試場周圍逗留和交談。考試終場時間一 到,應立即停止答卷,并有秩序地離開試場,一律不得將試卷帶出試場。
9、端正考試態度,誠實、守紀,不搞任何形式的舞弊,努力考出最佳水平。
10、如有違反考試規則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批評,扣分、取消考試成績等處理,直至紀律處分。
11、成績評定實行等級制:即優秀、良好、及格、待及格。
12、考試后要認真進行自我分析,總結學習中的經驗與不足,并修訂好下階段的學習計劃。
第三節 學生管理辦法
一、入學
(一)一年級,招收年滿六周歲半以上,戶口在本學區的兒童入學。
(二)新生一律憑本學區戶口和房證、接種卡報到,由學校填寫學籍登記表,建立學籍檔案或學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對符合條件未入學的學生,學校盡力做好其家長工作,及時讓家長送孩子入學;對無正當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學者,學校有權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無本學區戶口和房產證的新生,作借讀生處理,具體入學條件按上級有關精神辦。
二、休學、復學
(一)學生在校期間,因嚴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請假達三個月以上的準予休學。休學期限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學校學習的可再延期休學一年。
(二)學生休學,須持醫院或有關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申請并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或教導處審批,校長同意后,記入學生學籍卡片或登記表中,再發給休學證書。
(三)學生復學,須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繳驗休學證明書,因病休學的還要持醫院證明,經學校審查,準予復學。復學時,原則上編入學時相銜接的年級學習。
三、轉學
(一)因父母調動工作而需轉入本學區的,事先必須本校辦理接收證。學校不得擅自接受轉學手續不齊全的學生入學。
(二)凡要求轉到外校學習的本校學生,必須向教導處提出局面申請,說明緣由,經批準后才能到外校辦理接收證。待學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證后,學校方可簽發轉學證明,并將學籍卡交給該生。要求保留學籍處出借讀的學生,由家長申請,教務處備案,每年交納政府部門規定的集資款。
(三)轉學工作一般在學期結束后或開學前辦理。畢業班的學生,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予轉學。
(四)本學區鄰近學校一般不存在轉學問題,情況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慮。
(五)轉入的學生在辦理注冊手續時,必須持我校接收證和原校開出的轉學證及發放的成績通知單;如持有原校交納雜費的收據,學校不再收取其雜費。
(六)凡無正當理由要求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視校情由校長決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讀生處理,具體轉學條件按上級有關精神辦。
四、退學
(一)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不準退學,對少數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慮辦理退學手續;
1、因病休學兩年以上,經醫院證明,短期內治療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發育不全,或因患各種疾病,致有顯著癡、呆、傻、喪失學習能力者。此條一般指下述三種情況:一是身體發育畸形,年齡在16周歲以上,學生家長和學生本人要求退學者;二是因患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或乙型腦炎及明顯癡呆、傻者,嚴重的癲癇病者,麻瘋病者;三是高度近視(1200度)者,嚴重紅斑狼瘡病者等。
3、因家庭情況突然變化,出現嚴重的特殊的困難而需要負擔家庭生活,無法堅持學習者。此一般指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父母雙方一方因故病殘長期不能工作,致使全家生活水平極低者;二是無依無靠者。
4、因家庭生活極端困難,勞動部門同意安排就業者。
(二)學生退學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學生要求退學時,提出書面報告,索取家長單位或街道居委會的證明及縣團單位以上的醫院診斷證明,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處調查核實、校長簽署意見,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書。退學證書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后才能有效。
五、升級、留級
(一)學校取消留級
(二)跳級從嚴掌握。少數學生成績確實優秀而要求跳級,經過考試,達到上一年水平的,準予跳級。跳級一個學年的,由學校批準。
六、畢業
學生學習期滿,從德智體幾個方面進行考核,舉行畢業考試,并根據學生各科綜合評定的成績和參加補后的成績發給畢業證書。
七、考勤制度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生守則》,必須遵守學校訂立的《校規》,病事假必須持醫院或家長及家長工作單位的證明;事前應辦理請假手續,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能離開。學生請假期滿,因故不能返校者,應當續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者,作曠課論處。
(二)每個教學班要設立學生考勤簿,由教師或值勤學生逐日填寫。每周公布一次出勤情況,對出勤好的班級和學生,要給予表揚;對違犯考勤制度的,要進行批語教育。對經常曠課,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給予紀律處分。
(三)學生上課、自習、勞動(包括打掃衛生等公益勞動)集會、“兩操”以及學校和各班組織的各項活動(包括第二課堂活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參加,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四)批假權限:一周以內班主任批準,一周以上一月以內由教導處批準。一月以上由校長批準。學生干部一律無權批假。
八、學習成績考核和品評定及管理辦法
學生成績考核和品德評定及管理辦法參照區教委有關規定執行。
九、獎懲制度
(一)獎勵
1、獎勵對象。凡屬本校在籍學生,符合條件者,均予以獎勵。
2、獎勵類別。校內獎勵類別分為等級將和名次獎。等級將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鼓勵獎;名次獎一般分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必要時可遷當順延)。上級及有關單位的獎勵類別以獎勵者規定為準。
按獲將級別等級的高低、獲獎名次的先后分別給予不同規格的物資鼓勵。具體辦法學校另行規定。
(二)處分
1、凡違反《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學校規章制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2、處分方式
(1)通報批評;(2)警告;(3)嚴重警告;(4)記過。
3、凡受處分的學生一律記入檔案并通知家長。
4、構成違法犯罪行為者,報請執法機關論處。
5、受處分的學生若能改過,即應及時取消處分。尤其對畢業班的學生,在其畢業前夕,應做出結論。
十、學生檔案管理
(一)建立全校學生學籍檔案(分班裝訂成冊)。
(二)制訂并保存歷屆學生升學成績登記表。
(三)備有歷年全校學生花名冊(按班編排并有班主任的姓名。)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肄業等多種證件的存根(包括轉、休、退學申請書及有關材料。)
(五)畢業生姓名及其去向。
(六)按規定的手續及時給新轉來的插班生建立學籍卡。
(七)各班學生的評語應及時抄寫在學籍卡上。
(八)歷屆畢業生操行評語記載表(裝訂成冊,便于保存和查找)。
(九)全校學生干部名單。
(十)對學生獎勵和處分,以及撤消處分的決定都必須隨時登記在學籍卡上并備有附件。
論文摘要:我國公立高校與學生除了構成民事法律關系外,同時還具有行政法律關系。公立高校與學生行政糾紛的解決機制主要有訴訟解決機制和非訴訟解決機制。本文指出訴訟解決機制主要體現為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而非訴訟解決機制則主要表現為申訴與仲裁制度。
近年來,公立高校與學生之問的糾紛逐年增多,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明確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足當前依法治校急需解決的一個理論問題。一般認為,公立高校與學生問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本文囿于篇幅,僅對在公立高校與學生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糾紛的解決機制作一簡要探析。
一、公立高校與學生的行政法律關系
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應當吸收憲法論中關于人權保障精神,借鑒基礎關系論和管理關系論的合理內核,根據公立高校在做出其行為時是否依據民事法律規范、是否對學生權益產生重大影響以及是否損及相對人基本權利等3個標準,區分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一方面,承認其行使教育所必需的自主管理權而與學生構成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在合理的限度內,一般避免司法介入;另一方面,公立高校的教育管理權不得違反重要性理論的基本要求,凡對學生重大權益、基本權利產生重要影響的決定,應認定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救濟,具體而言: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包括:第一,校園秩序管理。公立高校對學校秩序進行日常管理,如制定作息時間、車輛停放位置的指定等,這些日常管理規定不涉及學生的法律地位,對其影響較小,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不適用司法救濟。第二,與教學、科研的專業知識有關的管理。普通高校教學計劃的制定、課程安排、教科書的指定、教師授課等,因其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性,且不直接涉及學生的法律地位,在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范圍內,高校有自主決定權,與此相關的管理應視為普通高校的內部行政行為,司法一般不應介入。第三,獎勵和處分。獎勵和處分都是普通高校對學生在校情況的一種比較正式的評價,但法定處分種類中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一般并不影響學生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參考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做法,可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和獎勵視為高校內部行政行為,不構成司法審查的對象。
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包括:第一,學籍管理。學籍管理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普通高校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升級與留級、降級、休學、停學、復學與退學等學籍管理的不同內容分別設定、變更、消滅了學生與學校已有的法律關系,都直接關系到學生法律地位的實現,應當接受司法審查:第二,畢業證書的頒發和學位證書的授予。根據《教育法》第42條、《高等教育法》第20條的規定,大學畢業證書是高校對大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這一法律事實的對外證明。畢業證書的頒發和學位證書的授予實際上是對學生法律地位(具體表現為權能和資格)的一種設定。高校頒發畢業證書和授予學位證書的行為是行政確認,應為司法審查的對象:第三,檔案管理。檔案管理是普通高校對其已經做出的某一個行政行為,如成績評定、紀律處分等的一種補充性行為,體現了己做出的相關行政行為法律上的約束力。對公立高校學生具有較大的潛在影響。因此,公立高校的檔案管理行為應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第四。公法性質行政處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反映學校對學生在校期問一種較為嚴重的不利評價,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直接關系到學生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具有公法性質,因此應該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救濟。
二、公立高校行政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
在傳統法律制度范疇內,學生與公立高校之間是一種純粹以管理與服從為內容的內部關系,不受公共法律規范調整。這種關系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被統稱為特別權力關系,是一種基于法律規定、自愿或者其他原因而在有關組織和其所屬人員之間形成的相對不平等關系,如行政機關與公務員、軍隊與軍人、監獄與勞改人員、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該種關系的特點有:組織與人員之間權利義務不確定,關系領域內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關系雙方發生爭議時無訴訟救濟渠道。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曾在不少國家盛行很長時間,但是,由于背離法治理念和不利于人權保障,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拋棄。與國際大趨勢相一致,在我國,關系雙方一旦發生糾紛,已不再完全排除在訴訟救濟范圍之外,對于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的行政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學生起訴公立高校正是依據《行政訴訟法》和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而產生的一種新型行政訴訟案件。這類案件的產生對于學生和公立高校之間關系法治化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逐步公法化并不意味著學生對學校的一切行為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針對該類訴訟的限制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可訴行為種類的限制。德國行政法學理論中區分特別權力關系領域可訴行為的學說主要有兩個,即基礎關系與管理關系區分說和重要事項說。依前說,凡涉及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事項的均屬于基礎關系,如入學、轉學、退學、開除、留級等,對于以這種關系為基礎的行為可以起訴:除此以外,凡不影響關系存廢的純粹屬于內部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屬于可訴行為。依后說,只要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都必須由立法者以立法方式限制,不可以由特別權力關系的權力人自行設定。凡屬于權力人影響相對方重要權利義務的,相對方均可以訴諸訴訟救濟。在我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生只能針對以法律關系為基礎的管理行為,如授予學位證書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學校基于以內部規章制度或者紀律為基礎的內部管理關系而作出的純粹屬于內部管理措施的行為,如對于遲到、曠課以及其他違紀行為所做的處分,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學生依法享有的某些權益時,該內部管理行為仍然屬于可訴行為易言之,判斷是否屬于可訴行為的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影響到學生依法享有的權益。
其二是可訴權益的性質和種類的限制。就權益性質而言,只有法律上的權益或者合法權益受到影響才可以起訴。這里應注意兩點:一是法律上的權益并不僅限于法定權利,合法權益既包括權利,也包括利益;二是不具備法律意義的事實上的利害關系,不屬于訴訟救濟范圍。就權益種類而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之規定,可訴權益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他權益受侵害,只有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訴的情況下才屬于可訴權益。可見,盡管依照法律規定學生可以起訴學校,但實際上可訴權益的范圍極其狹窄。與《行政訴訟法》相比,《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可訴權益和可訴行為較為寬泛。例如,在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案件中,增加了不履行保護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不作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對可訴行為、可訴權益和原告起訴資格的規定更加寬松,凡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的,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并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將訴訟救濟的范圍由權利拓展為利益、由法定權利拓展為合法權益、由法律上的利益拓展為事實上的利。
三、公立高校行政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在當下,通過訴訟解決行政糾紛存在著種種弊端和不盡如人意之處,因此人們在不斷地探索多種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利于社會的健全和良勝發展。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法治程序中的一種發展潮流。就學校教育領域而言,非訴訟解決方式過去是今后仍是解決公立高校行政糾紛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途徑,發揮著其特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又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是指訴訟以外的,運用法律或其他規范解決糾紛的其他方法的總稱。我國現有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仲裁而在教育領域內,學校管理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主要有敦育申訴這一途徑,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唯一的行政救濟途徑。至于調解和仲裁作為公立高校管理糾紛的解決方式只是實踐中的一種嘗試。至今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教育行政復議,筆者末將它列入學校管理糾紛的解決途徑,原因在于:教育行政復議僅將被申請人限定為教育行政機關,而不是公立高校,其范圍一般限于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公立高校的管理行為。在我國現行的教育管理體制下,由公立高校對學生、教師的管理行為引起的糾紛只能依法通過教育申訴途徑來獲得救濟,而無法通過行政復議的途徑獲得救濟
(一)教育中訴制度
我國教育申訴制度可以分為教育行政申訴制度和校內申訴制度。教育行政申訴制度是指學生、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根據原國家教委印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執法及監督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有關規定,校內申訴制度是指學生、教師對學校的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其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學校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的制度。目前我國校內申訴制度只是對高校學生這一部分學生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結合各國教育法治實踐來看,校內中訴制度必然會成為我國教育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解決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行政法律糾紛的第一道且是極為重要的程序
但現行教育申訴制度的存有諸多缺陷,如教育中訴的受理機構及法律責任的不明,教育申訴制度部分程序規范的缺失,在公立高校與學生之間行政法律糾紛的解決上,教育申訴后救濟渠道的封閉等。筆者針對以上缺陷特提出如下完善意見。
1.設立各級申訴委員會及明確法律責任。就教育行政申訴而言。應在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內設立專門的受理機構一申訴委員會,由申訴委員會負責獨立處理學生、教師的教育行政申訴案件。申訴委員會可以和調解委員會合署辦公,至于人員配置可以從政策法規處(科)抽調或專門配一定數量的人員承擔申訴處理工作。申訴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至少是法學專業的本科生,這既是出于教育行政中訴案件專業性的考慮,又是出于提升糾紛解決效率的需要,有助于及時公正地化解學校管理糾紛。各級教育行機關應當從組織上和運作程序上確保申訴委員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至于校內申訴委員會,臺灣的學生中訴制度中對申訴委員會成員的限制與要求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如《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會由學務處、教務處、進修推廣部各推派教師一人,各學院選薦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各一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者不得少于總額之二分之一),與大學部學生會代表二人,研究生協會代表一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各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獎勵及仲裁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二年,每年改選半數,連選得連任。學生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第一次各單位應同時選薦同等資格之候補委員一人。本會置于事一至人,就本校人員調兼之。其第四條第六條規定旨意為:主席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原則每月開會一次,但得視案情需要由主席隨時召開。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結論及評議書之決議應經木會全委員過半數同意外,其余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行之。委員應親自出席,經請假缺席兩次者,喪失委員資格第七條規定:本會成員就該中訴案件為申訴、關系人或贏接參與申訴案件之裁決者,應行回避。。校內中訴委員會應具有相對獨立性,直屬校領導管理:末擔任行政職務的優秀教師代表應該占一半以上,學生代表應不少于三分之一,而日.應該有一定的任期和改選制度:在審查并處理申訴案件時,原來參與作出處分決定的人員應當回避此外,對教育行政申訴委員會、校內申訴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還應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在處理學生、教師中訴案什時如果違背相應的行政程序,沒有嚴格執行己有的法律法規等,對直接責任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完善教育申訴制度的程序規范。隨著教育申訴案件的日趨繁復與程序法制化要求的漸趨嚴格,為提升教育申訴案件處理的實效性,應參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原有立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教育申訴制度的程序規范要求,具體說來,應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明確規范:其一,學生、教師認為學校的具體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或學校作出的具體行為之日起5個工作El內,可以向校內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校內申訴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中訴人。如果學生、教師對校內申訴處理決定不服,在接到申訴復查決定書之曰起15個工作內,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教育行政申訴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3O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中訴人。無論是校內申訴還是教育行政中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逾期者,可以向申訴委員會申明理由,請求申訴委員許可。其二,申訴委員會接到學生、教師中訴后,應當對申訴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正式受理的應當給申訴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需要補充相關資料及證據的應當給申訴人送達補充資料證據通知書,決定不受理的應當給申訴人送達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其三,中訴委員會在處理中訴時應當適用說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昕證制度等程序制度,并參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明確這些程序制度的基本內容。日前,有些高校在學生中訴聽證制度上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實踐。如華東政法學院2000年3月建立了中訴聽證制度先后就學生違紀處分事件召開了5次聽證,其中4次駁回了校有關職能部門的“原判”。筆者認為,應將聽證作為校內申訴的必經程序和生效要件。
3.拓寬教育中訴后的救濟渠道。《教育法》和《教師法》賦予學生的中訴權利彳丁其獨到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但是為了更好地解決學校管理糾紛、更好地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申訴不應足惟一和終局的糾紛解決途徑。如前所述,當學生對教育行政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時,應允許學生中請教育行政仲裁及就部分事項提起行政訴訟其一,將教育中訴納入教育行政仲裁的制度體系。引進教育行政仲裁制度,打破教育中訴在解決學校內部行政法律糾紛的終局性。其二,將學校內部行政法律糾紛的部分事項納入行政訴訟渠道。當學生窮盡校內申訴及教育行政申訴后仍不服},可以允許其就部分學校內部行政法律糾紛事項提起行政訴訟。化統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排除行政法院對特別權力關系內所有爭議的審查。但是相對人在特別權力關系內所享有的權利與利益之重要性,并不亞于一般權力關系下相對人所享有的權益。如公務人員的任免、辭退,學生的入學、退學、學位證畢業證的授予等等,都是相對人最基本的權利,它們對當事人的重要性,并非一般的財產權可以比擬。
(二)教育行政仲裁制度
由于現行教育申訴制度的缺陷以及行政訴訟救濟的缺失,加上司法審查的局限性,又基于公立高校管理糾紛的特殊性和仲裁的特性,教育行政仲裁制度的引入將是有效解決學校管理糾紛的理想途徑。同時,在保證學生合法權益方面多了一條公正有效的救濟渠道。與教育申訴及訴訟相比,糾紛處理的專業性是仲裁制度的一大重要優勢。
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法》對仲裁員資格進行嚴格的限定,且仲裁機構都各有分專業、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借當事人選擇。實踐證明,仲裁員往往由著名的學者、律師和專職仲裁員擔任,這些人往往都受過良好的法學洲練及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在現今的中國,仲裁員的專業素質往往要高于行政官員和法官。依此類推,教育行政仲裁的仲裁員應是由熟知教育教學理論知識且有實踐經驗的教育法學專家及專業教育行政仲裁員擔任,日常教育教學工作積累的知識經驗使得他們可以駕輕就熟地處理學校管理糾紛,他們也會更多從教育特性的角度協調學校與學根據我國《仲裁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教育行政仲裁可分為以下幾個程序:
1.申請與受理。教育行政仲裁必須由當事人申請,否則不能仲裁。學校管理糾紛的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教育行政仲裁委員會提起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之后,應在七日內審查并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2.仲裁前準備。教育行政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后,首先成立仲裁庭,根據糾紛案件繁簡、難易程序決定仲裁庭組織形式。一般來說,簡單的學校管理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審理:對重大、復雜的學校管理糾紛案件,由三名仲裁員共同審查,學生及學校雙方當事人可各選一名承辦案件的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推舉或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次,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工作。
3.調解。教育行政仲裁庭在查明糾紛事實,明確責任是非的基礎上,應先行調解。仲裁調解,大都由仲裁庭依職權主動開始。進行調解時,仲裁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本著相互諒解的精神,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平息糾紛。
4.開庭與裁決。調解不成的應當開庭仲裁。教育行政仲裁庭應在開庭前四天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照缺席仲裁。仲裁庭采用對抗式辯論,即在仲裁庭主持下,當事人就己經過仲裁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法規的適用等問題,提出維護自己的仲裁請求和對對方提出的主張進行辯駁的意見,反復地互相辯論。在仲裁庭辯論結束后,經仲裁庭評議裁決結論,并按照一定格式制作成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