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社會環境調查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在老師的組織下我進行了調查,學校附近有一條河,聽老人們說,這條河在二三十年前,河水清澈見底,河里有小魚,小蝌蚪,小青蛙;小河兩岸楊柳青青,花草茂盛,蝶飛蜂舞,過路的人們走累了在樹下休息,老人們在樹下乘涼聊天.
這條河附近的住戶,生活很美滿,每天呼吸著新鮮空氣,喝著純凈的河水,每當有興致的時候,還會去游泳玩水,那日子,真是讓人羨慕啊!
可是現在......
現在,那條河臭氣熏天,滿河烏黑的臟水,人們過橋時都捏著鼻子走,盡量避開那條河走,兩岸的樹也被砍伐,花草也無影無蹤了,傍邊的住戶每天吃盡苦頭,聞著臭氣,空氣也不新鮮了.
河里到處都是垃圾,污水,雜草,尤其是夏天,蒼蠅蚊子滿天飛,那里都是白色垃圾,特別惡心.那時因為什么呢?都是因為人們不保護環境造成的!
中國人民由屈辱的封建禮教到現在在及一個多世紀的貧困中走過來,特別是處于底層的勞動人民,祖輩們過著困苦的,衣食無著落的日子。而今經濟發達了,生活水平也提高了。意識、覺悟的漸醒,經濟的快速增長,它們之間出現了許多的不和諧,因而“一見識少”的中國人受社會迅速發展的負面影響也就特別多。這些負面影響影響了整個社會氣候,也影響著那一片凈土——校園。
首先,隨著社會的改革開放,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使人產生迷茫和困惑,尤其在長期貧困后對經濟利益的看待,使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思潮逐漸蔓延,也讓學生耳濡目染,許多學生也認為有錢就好辦。有的學生在家干點家務也講價錢,更有學生父母給的餓零花錢少了就以不上學來威脅父母。比如XX屆的尹同學,因家長只給5元/周的零花錢(農村)而不到校讀書,將書扔到家門口的水溝,后經家長請其舅舅及其他親戚來調和,父母答應10元/周才來上學。再如XX屆的曾同學,因家長給的零花錢少了而離家出走,父母找了三天,最后在一親戚家找到。再如一經濟條件好的高同學,學習成績差,因而常常用錢來請人幫著做作業。更有許多學生認為“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比如一次聽課中(地理課),老師講到水資源的短缺時,提到應珍惜每一滴水并為“后來的人”想想,為世界想想,班上幾個調皮的學生卻說:“管了我們自己就好了,這是個現實問題,我們可管不了那么多”。或許這是個玩笑話,但出自十四五歲的孩子之口,是不是讓人有點心寒呢?這許多新的問題,新矛盾的出現,給教育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而在此過程中就要把握育人方向,引導學生正確認識金錢與情義,奉獻與索取,個人與集體,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增強育人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另外,在以經濟利益為核心的各種個人利益和誘惑下,在社會道德,思想覺悟還較低的情況下。面對鋪天蓋地而來的“假”,面對隨處可見的違背社會公德的事,世人蔽而不見,而在蠅頭小利面前卻又必爭,。還有就擺在孩子們眼前的麻將聲,以及“斗地主”,這種種社會消極現象都影響著孩子們。比如,在公車上能給老弱婦孺讓座的孩子僅會占少數,而精通于打麻將,“斗地主”種種賭博的學生卻占絕大部分。如XX屆1班是個優秀班集體,XX屆2班以及XX屆1班,都發現有學生在寢室里“斗地主”,并且特別優秀的XX屆2班也在課堂上發現三個學生在后座“斗地主”,而在較差一點的班中,則會經常發現撲克。再如社會上的“拳頭”解決問題也發現在學生中,因為一些小事,或是一個小玩笑,或是一次不小心招惹了他,則會導致其大打出手。如XX屆2班的袁某與黃某大打出手,袁某并叫XX屆1班的陳某幫忙,而陳某在不問青紅皂白之下就動手與黃某大干。而針對這種現象,閑觀的學生卻持這樣的態度:或迅速離開現場,避免誤傷了自己;或為其加油;或于旁也偷偷支幾招。在他們眼中:人際的平等,生命的尊重喪失,“勇者勝”“強者勝”,一小部分學生就會如蒼蠅一樣跟在幾個“大哥”身后,或尋其庇護,或崇拜他們,這許多社會上帶來的負面影響已不能使學校再是“純粹的凈土”不能再是“孤島”。因此對學生的教育應符合社會,應生活化,人性化,把人的道德生活,人的道德發展作為道德教育的核心,自覺反對偽人道德,提高人的地位,尊重人的權利使教育多些人情味,盡量避免學校班上的強制,學校課堂的暴力。對學生的不尊重要用寬容心來對待學生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在學校班上建立平等和諧的人際關系,盡量做到保持學校的純潔性和超乎于世俗關系的高貴精神。讓學生真正領略到道德的內涵,做人的根本,生活的本質。
最后,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通訊,電訊事業,網絡事業迅猛發展。有人預測,到XX年我國的網上用戶將超過美國成為世界最多的國家。隨著網絡事業的迅猛發展,它使學校教育有了新的活力,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難題和挑戰,面對網上言論,信息污染,網上聊天,網上交友,網上游戲,敵對文化等的負面影響,目前要進網吧“閑”的學生占絕大部分,不論是男生,還是女生。如走讀班的學生,每天早早出家門,揣著早飯錢,他們卻背著書包進入了網吧,直到上課鈴聲快響之時,才匆匆趕往學校,而在課堂課下均討論著游戲的精彩。更甚至于早上五六點時,就有學生背著書包倦蹬于網吧門口等著開門,或放學后迅速閃入網吧,直到天黑更有通宵。如XX屆8班段同學伙同另一同學揣著生活費進入網吧,直到第二天其父才找回。再如XX屆1班王同學,于假期中成天泡在網吧,甚至晚上等父母睡了就偷偷溜出家門,第二天早上其父才去找回。再如XX屆2班樂同學,同樣等父母晚睡后,自己再將被子做成有人睡狀,溜出家門進入網吧,第二天十點過還不見起床,其父敲窗進入發現根本無人在家,后在網吧將其找回……。王同學曾說,網上打游戲真的過癮,因為可以做(社會上不允許)自己想做的事:如殺人,娶媳婦,每次去上網均是懷著去見媳婦的心情而去。再如XX屆的雷同學(女生)于XX年國慶大假中,三天沒回家也無音訊,后來其父于網吧找回。十幾歲的孩子,只會由著自己的性子做事,他們不知是非,他們不曉何為錯事。面對這種種難以心安的事例,我們心驚而又擔心,面對網吧主的昧良心掙錢,面對家長的無力,我們只有也應該擔負起這一艱巨的任務:針對不同學生的情況,爭取集體教育成個別教育的方式,引導學生學會選擇,學會分析,學會判斷,學會控制,增強網上的自律意識,或通過實例教育,或通過興趣轉移等方式來調節學生,這僅是教師們力所能及的事。這更希望社會多關注,網吧主更有良心,法制和監管更嚴格,還學校周邊環境一個清靜之地;還學生一個單純的生活和學習環境。
面對這種種社會環境對學生的影響,教師們無可推卸地應擔負起緩解社會環境給學生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主體;社會調查時間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
學界對如何定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諸多觀點。+①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其共同點包括:首先,社會調查的適用范圍,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會調查的內容,則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等。再次,社會調查的用途,社會調查主要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參考。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特定的社會調查主體或其他人員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學習狀況、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智狀況及案發后的各種表現等情況進行全面而詳盡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形成一份書面的社會調查報告,為司法機關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成為國家與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未成年的身體和心理發育尚未完全,這一特定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使得他們極易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到錯誤、消極的影響,進而產生滋生犯罪心理、實施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為,從犯罪動機上看“多有強烈的情感性和情緒性,隨機性很強”,從認識特征來看“孤立的而不是聯系的看待事物,易為眼前狀況所影響;同時對認知對象易產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險和僥幸心理”。+③通過分析這些犯罪心理結構特征,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時也應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態存在不穩定、容易改變的特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就在于實現了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以“寬容”為核心理念的人文關懷。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產生犯罪的各種因素,為其犯罪的預防及矯正營造寬松和諧的氛圍,促進社會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納,能夠使他們提高思想和行為的成熟度,從而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這一制度設立推廣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綜合考量其在所處社會環境中所表現出的各種內外因素,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教育提供參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審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計劃地幫助該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情況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逐步發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被引入我國刑事訴訟中。本著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21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3章第1節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⑥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檢法部門有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調查。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地方也相繼出臺了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有關規定,并積極開展試點,普遍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該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對誰進行社會調查,何時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什么內容,調查結果如何使用,調查經費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統一的實施細則,導致社會調查報告性質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產生。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會調查內容
社會調查內容是構成整個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核心部分,因此對它的要求是客觀、全面,同時貫徹必要性原則。它是調查報告發揮積極作用的主要依據,調查內容主要敘述和剖析家庭、學校等因素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產生的影響,針對性的提出應對措施,最大限度的幫助未成年人。
1.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調查內容所應當包含的內容不夠全面,準確性不高。陳瑞華教授在對重慶某區法院少年庭的社會調查報告抽樣調查時發現,在很多“社會調查報告”在對“犯罪原因”一欄的填寫存在驚人的簡單化、敷衍化問題。一些“社會調查員”竟然只填寫“交友不慎”、“上網吧缺錢”、“家境貧寒”、或者“父母離異”等寥寥數語。+⑦
第二,社會調查中所獲資料的來源不詳細。調查內容的出處無跡可尋,也就使內容的真實性受到懷疑,法官若以此內容作參考則缺乏說服力。
第三,調查內容僅僅是對調查事實的簡單羅列,依照調查報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來完成,并不能將調查所得的事實與心理學、社會學等外部資源相結合,缺乏分析論證,導致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全面透徹的了解,也使社會調查報告無法具有全國統一的格式,為異地委托調查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區忽視對被害人意見的關注,沒有考慮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見所具有的獨立價值。
2.完善建議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適用各項處置措施的規定為基本條件為標準開展社會調查,不僅使內容更為確定具體,而且更有利于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具體體現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審查階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階段三個方面:首先,明確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強制措施的條件,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批準逮捕等措施的條件,+⑧這就要求社會調查內容須包括能夠評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險性的信息,因為人身危險性為一種犯罪可能性,除了從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還需從生理因素考察,將其理解為“犯罪人主觀上的性格或危險傾向”,評判對社會產生危害的系數。其次,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必須包含決定是否應提起公訴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適用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爭取做到“三個見面”,綜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是否符合構罪的條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質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監禁刑的處置方式,故調查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發生的原因、犯罪發生后的悔罪態度,家庭及周圍環境能夠提供的管教條件。
(二)社會調查主體
社會調查主體作為承擔社會調查工作的載體,主體的能力、資格不僅直接影響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也關系社會調查時間的切入點,因此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綜合分析各地現行模式中社會調查主體的類型,評析由任一單一主體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現行司法運行環境下適格的社會調查主體。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主體
重慶市沙坪壩區主要區分為兩個階段:體現在審查逮捕、階段委托律師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在審判階段則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前一階段由律師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解決由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所出現的成本問題、專業化問題,而且可以促使偵查機關承擔起證明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責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劣勢在于:現有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庫律師數量少,以及援助律師的待遇難題。后一階段由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調查主體,優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素養,不屬于控辯任何一方,能夠保持中立。劣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尷尬,經費及人員問題難以得到落實,被調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以合適成年人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借鑒英國處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將合適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個體,盤龍區對其進行全面培訓,提升調查報告的可信度。劣勢在于:合適成年人的主體身份、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之外是否能獲得認可值得考慮。
上海市長寧區將社會調查主體分為兩種類型,形成由青少年保護工作者承擔社會調查與社工矯正部門承擔人格調查的模式。其優勢在于:調查主體實現了社會化,并且專門成立了調查機構,社區矯正部門的介入使得社會調查主體更為專業,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更為全面。劣勢在于:長寧區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時,并沒有獲得專項經費的保障,社會調查員的培訓缺乏專門化、系統化。
2.完善建議
首先,在偵查階段應分別由偵察機關和律師作為主體進行調查,互相補充,交叉配合。因為,一方面,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調查或多或少會涉及到諸如環境、品格等因素,如賦予偵查機關社會調查的職能,可節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偵查機關關注的重點易放在結案數量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視不夠,因此可采用律師介入調查,與偵查機關相制衡。
其次,在審查逮捕與階段,檢察機關能夠獲得偵查階段所作的調查報告,可將該報告作為審查的參考。檢察機關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補漏,合適相關案件發生的過程,使調查報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階段,調查主體應由法官來承擔,但作為調查主體的法官不能參與到其調查對象的案件審判中去。可在少審庭內部進行輪流分工,既能保證報告內容的質量,又能兼顧中立性。同時,法院可聘請心理學等專業人士,利用自身身份優勢,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專業的參考。
(三)社會調查時間
社會調查時間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何時開展,不同階段得到哪一類適格主體的參與,社會調查報告如何使用等問題。因此期望通過綜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會調查時間取得的不同效果,總結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問題,確定參與調查的合適時間。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時間
重慶市沙坪壩區根據案件流程發展階段的不同,引起參與社會調查的主體不同,使得參與刑事案件調查開始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沙坪壩區檢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師介入機制可以彌補檢察官進行調查產生的時間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盤龍區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目的在于開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有可能出現在判決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昆明市盤龍區將社會調查時間定在偵查階段對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合適成年人的資格和權利僅是盤龍區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的,盡管具備適格的調查能力,然而在權利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擴大合適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普適性仍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上海市長寧區的社會調查一般在批捕階段進行,在接到司法機關的委托函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法院在開庭前3日通知社會調查主體參加庭審,并參與法庭教育,判決后移交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矯正工作,有利實現了“無縫銜接”。+⑨但是未明確偵查階段如何利用社會調查報告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置成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議
綜上,社會調查應從偵查階段開始,將該階段所能獲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作為后續程序的基礎性因素。因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給予其更多保護,防止其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尤其在偵查、逮捕及階段強制措施的適用,需要調查報告作為重要參考。其次,社會調查需要走訪眾多人員和地點,若從審判階段才開始介入調查,時間未免過于倉促,不能保證作出高質量調查報告所需時間。再次,從偵查階段開始社會調查,對調查內容的全面性、及時性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能夠做到整個案件流程的“無縫銜接”,更好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幫扶。
[注釋]
①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是指為了在刑事程序上對每一個犯罪人都能選擇恰當的處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決前的審理中,對被告人的素質和社會環境做出科學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參見:[日]菊田幸一:《犯罪學》,海沫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頁。也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員通過走訪家庭、學校、單位、居委會、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貫表現、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環境作一個全面的了解。參見:溫小潔:《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頁。
②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3月,第2頁。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頁。
④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頁。
⑤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⑥該意見規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⑦陳瑞華:“論量刑信息的調查”,《法學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頁。
⑧諸如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要求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適用批準逮捕條件的則滿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先后關系,因此本文擬以被告人是否認罪為標準,將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的關系二元化——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的分離模式與合一模式。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在程序上分開進行,在確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以后,再進入量刑階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定罪問題與量刑問題在同一程序中有序進行。
(一)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分離模式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將量刑階段從定罪階段分離出來的依據是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的人。在被告人被依法確定有罪之前,顯然沒有必要也不宜關注被告人的量刑問題。在這類案件中,將量刑問題從定罪中分離出來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1.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庭審時被告方的活動主要是圍繞“被告人無罪”這一中心議題進行的,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各種證據的調查和搜集上。而在此種情形下要求辯方再去進行僅與量刑有關的事實調查與辯護活動,不免強人所難。2.正確定罪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將量刑階段與定罪階段分開,有助于防止審判法官因為事先接觸量刑事實(如品格事實、前科事實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見,進而影響定罪。
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中,量刑階段獨立于定罪階段的具體設想為:首先,定罪階段。主要步驟和方法如下。1.在控訴方宣讀起訴書(狀)之前,審判長宣告庭審圍繞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進行。2.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審判長指揮控辯雙方就起訴書(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對于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和事實(如被告人的前科問題、被告人的品格問題等),應制止雙方在這一階段提出。3.在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審判法官應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認起訴書(狀)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陳述。4.在法庭評議階段,如果合議庭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則案件進入量刑階段;① 如果合議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可以當庭宣告被告人無罪;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性質重大、復雜而難以做出決斷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其次,量刑階段。具體步驟和方法如下。1.在重新開庭后,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量刑事實和量刑主張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在這一程序中,允許控辯雙方使用品格事實和前科事實等,雙方還可以直接引用在定罪階段查明的事實。2.被告人最后陳述。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審判法官應提示被告人就量刑問題作最后陳述。3.法庭評議。在法庭評議階段,合議庭應當對以下問題分別進行評議:有利于被告人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實是否存在,上述事實如果存在的話,如何影響量刑結果。4.宣告量刑結果,并說明量刑理由。
(二)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合一模式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合一模式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可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審”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三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易審”進行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②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控辯雙方在有罪問題上已經沒有爭議,因此,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法庭審理中可以將對有罪問題的確認與量刑問題的調查放在同一程序中進行,以節約司法資源。應當注意的是,在這類案件的訴訟程序中,審判人員在法庭調查開始之前,應當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并告知被告人認罪的下述后果,即法庭將直接按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審理主要圍繞量刑問題進行;對被告人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明確表示自愿認罪并接受認罪的結果,法庭審理按定罪與量刑階段合一模式進行;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認罪,則案件適用定罪與量刑階段分開模式進行。
二、量刑程序的參與主體及其作用
從當今世界各主要國家刑事立法與司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參與到量刑程序中的主體除了傳統的控、辯、審三方外,被害人以及其他主體也參與到量刑程序中來并在量刑過程中也發揮著積極作用。
(一)控、辯、審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主要作用分別是:控訴方提出量刑事實和證據,提出量刑建議,③并反駁被告方的不合理主張;被告方除了反駁控訴方提出的量刑事實和量刑建議外,有權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事實和量刑建議;審判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和理由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各種量刑因素,并做出量刑判決。
(二)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
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自然十分關注。④ 受刑事被害人人權保障這一國際潮流的影響,近年來世界各主要國家都開始強調被害人在量刑階段的參與權問題,被害人的量刑意見也逐漸受到重視。⑤ 近年來我國實踐部門倡導的“刑事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等做法也正是刑事司法關注被害人利益的體現。
允許被害人參與量刑階段并發表量刑意見是訴訟民主與進步的一個重要體現。這是因為:首先,允許被害人參與量刑階段是對被害人訴訟主體地位的肯定,這種參與使得被害人有機會將其所受到的傷害宣泄出來,從而有助于被害人心理創傷的平復。其次,被害人參與量刑階段有助于審判法官全面認識被告人罪行的嚴重程度,從而有助于公正的適用刑罰;也有助于被告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嚴重后果,從而幫助被告人悔過自新。
在我國,要強調并發揮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應注意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例如,審判法庭在量刑開始前應告知被害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并告知其有權參加庭審,陳述受害事實,發表量刑意見;2.在審判過程中應聽取被害人陳述量刑事實和量刑意見;3.如果被害人提出不同于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的,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是否采納其主張;如果不采納的話,應當說明理由。
(三)特定社會主體在量刑階段的作用
犯罪人是生活在特定社會環境中、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社會人,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權益,還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這也是刑事案件由公訴機關以國家的名義提起公訴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和社會都有權利參與量刑程序。而且,社會對犯罪的關注不僅僅表現為犯罪行為的懲罰,還體現在對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挽救,使其能夠順利地重歸社會等方面。因此,要準確反映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社會對個案被告人的量刑態度,還應當注意聽取來自社會的反映。當前,英美法國家奉行的“量刑前報告”以及大陸法國家的“被告人人格調查”等都是司法傾聽社會聲音、反映民意,保障量刑公正的一個重要渠道。
在我國,已經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推行并獲得廣泛贊同的針對青少年犯罪的“社會調查員”制度實際上也是社會介入量刑過程的一個重要體現。⑥ 此外,“社會調查報告”也開始適用于其他案件中,如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于2007年4月首次嘗試將社會調查報告引入成年人的量刑程序中,由法院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出具關于被告人一貫表現的“社會調查報告”,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⑦
在我國現階段,量刑前調查報告的適用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量刑前調查報告的制作主體和內容,即哪些主體有權委托進行社會調查報告,哪些主體有權接受委托進行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的范圍和內容如何界定;二是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國現有刑事訴訟立法并沒有對此問題作出規定,因此,在使用調查報告時,應當首先解決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問題。三是調查報告的具體運用。如量刑前調查報告適用于哪些案件,何時委托調查報告,何時提交調查報告,如何對調查報告的內容進行質證等。⑧
三、量刑程序中的證明問題
(一)量刑程序中的證明對象——量刑事實
本文對量刑事實按以下標準進行劃分,即首先以是否有利被告人為標準,將其分為兩大類——罪重事實和罪輕事實,然后在此基礎上,將量刑事實區分為行為危害性事實和人身危險性事實。⑨
校園欺凌的事發地雖然多在學校,但誘因可能在校外,在家庭和社會。所以,懲治、防范校園欺凌,需要政府、社會、家庭和學校多方聯動,共同發力,絕非學校一方之責任。
通過調查顯示,出現欺凌事件很大程度上在于家庭教育出了問題。而家庭教育的問題則可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主要表現為父愛和母愛的缺失(一般來說,孤兒、單親兒童和留守兒童在品德塑造和人格形成方面比較容易出軌);二是家庭教育的錯誤(不明智的父愛和母愛會使兒童畸形發展)。
家庭教育缺失的解決途徑可以說有時已經超出了家庭所能給予的范圍,因為對孤兒、單親兒童和留守兒童來說,不是家庭不想給予愛,而是給予不了。這就需要學校、社會和政府在這方面多想辦法,盡量給孩子提供家庭般的溫暖,保證孩子成長所需要的養料:如,解決隨遷子女的就讀問題;用制度保障留守兒童父母一方必須隨子女共同生活等。這其實更加凸顯了多方聯動,共同發力的重要性。
改變家庭教育的不明智問題更是需要智慧,這就需要“家長教育學”,需要教育專家、學校、社會和政府在這方面多做努力,多進行家長培訓,把科學的家教藝術傳授給廣大家長,并使之得到普及。
遠離欺凌,還需要凈化社會環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正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會環境對孩子成長的影響往往都是潛移默化的,而且這種作用不容忽視。很多欺凌者就是在不知不覺中受社會環境的負面影響,心理發生了扭曲,人格發生了錯位,從而做出了一些令人難以想象、難以接受的不良行為,甚至欺凌行為。
所以,要實現“環境育人”,發揮社會環境在孩子成長中的積極作用,就必須凈化社會環境(包括網絡環境),努力營造良好、健康、向上的社會氛圍。而這實際上又是需要通過一定社會文化的宣傳、教化才能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