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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匯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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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匯報材料

      看守所匯報材料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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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礦引發命案

      在河北省西北部,有一座歷史名城――赤城縣。它位于華北平原與內蒙古之間的群山峻嶺之中,與首都北京山水相依,縣城距北京僅180公里。

      王軍偉、郝風平是赤城縣兩個有名的痞子。王軍偉,生于1970年3月,赤城縣田家窯鎮田家窯村人。因兒時面部黑黝,人稱二黑娃,家人還給其取小名“二寶”。郝風平,長王軍偉一歲,赤城縣田家窯鎮井兒洼村人,俗稱小名“和平”。這二位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便糾合在一起從事賭博、敲詐勒索、非法采礦等違法活動。漸漸地,以王軍偉、郝風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成為赤城縣聞名的地霸。

      為取得庇護,他們十分注重結交司法干警,不惜感情投資,伺機為其所用,赤城縣公安局局長高連軍就是其中的一個。

      高連軍,生于1963年9月,原籍張家口市下花園區花園鄉花園村人。他們相識于朋友的介紹,那時,高連軍任張家口市龐家堡公安局局長。王軍偉、郝風平為能結識上高連軍這位公安局長而高興。他們主動和高連軍往來,請吃飯,打麻將,投其所好。一來二去,彼此成了好朋友。

      2002年1月,高連軍調任赤城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有了高連軍這棵大樹做靠山,王軍偉、郝風平的腰板硬實了許多。

      2003年,王軍偉、郝風平在田家窯鎮近北莊村附近非法開采了一座鐵礦,直接影響了在鄰近開選礦的礦主劉興林的個人利益。劉興林也是當地的名人,在和王軍偉交涉無果的情況下,8月23日晚上8時許,他帶著幾個人來到王軍偉礦點,將礦上的鼓風機電閘拉掉,鼓風機機管砍斷,使鐵礦被迫停產。

      晚上10時,王軍偉得到報告后怒不可遏。他喊上郝風平,立即組織了王海、劉海潮、郝世義、劉廷續、孟曉佟等十余名打手,攜帶手槍、獵槍、東洋刀、砍刀等兇器,分乘兩輛汽車趕到劉興林的選礦廠。進礦后,王軍偉持手槍連開數槍對劉興林等人進行威懾,其他歹徒用木棒、砍刀砍打劉興林和礦上值班人員。劉興林身中數刀,致動脈破裂及全身多處創傷引發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他受害人員中一名重傷,二名輕傷,三名輕微傷。

      兇案發生后,王軍偉、郝風平知道自己闖下了大禍。他們拿出一筆錢,讓參與打架的主要人員四散躲藏,等風頭過后再說。事情安排妥當后,倆人帶著郝世義、劉廷續連夜驅車趕往山西五臺山避禍。

      接連而來的說情者

      就在王軍偉、郝風平等人撤離現場后不久,赤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就接到報警。刑偵人員迅速趕到礦山,現場一片狼藉,血跡斑斑,慘不忍睹。經受害者指認,刑偵人員抓獲了歹徒王海。經審訊,王海交代出了這起案件的主謀王軍偉、郝風平和劉海潮等人參與斗毆的經過。刑偵人員迅速傳訊劉海潮。劉海潮知道難逃法網,也如實交代了自己參與犯罪的經過,其交代的內容和王海一致。

      辦案人員經過一天的緊張偵查,初步確定此案系王軍偉、郝風平以報復為目的制造的故意殺人案。

      很快,案情初步結果報到了高連軍的案頭。一看自己的好友王軍偉、郝風平是這起大案的制造者,高連軍內心暗暗吃驚。由于案情重大,又是涉槍犯罪,案件很快按程序上報至張家口市公安局和河北省公安廳,引起省、市兩級公安機關的關注。市公安局還抽調專人成立了專案組,負責案件偵破和督查。

      這天晚上,高連軍一夜未眠,思量著下一步如何應對這一難題,同時,他也預感到:明天將很快有人找他說情。

      果然不出高連軍所料。第二天上午高連軍剛走進辦公室,手機響了。電話是自己的老同學、現任下花園區某廠紀委副書記門振國打來的。高連軍和門振國同學情誼很深,一直保持著良好的個人關系。門振國和王軍偉也是好朋友,王軍偉經常請高連軍和門振國一起吃飯娛樂。

      門振國在電話里直言不諱地問道:“田家窯出了大案子,是不是二寶、和平他們干的?”

      高連軍猜測到門振國是受王軍偉的委托來打探案情的,便對老同學毫無避諱,如實相告:“跟著二寶去打架的王海、劉海潮已被抓住,他們供出是二寶、和平組織人干的。現在張家口市公安局正在全力抓捕他們,這回簍子可捅大了。”

      剛放下門振國的電話,又有人敲響了高連軍辦公室的門。來者叫王樹鵬,是王軍偉、郝風平生意上的合伙人。

      王樹鵬平日和高連軍來往密切,落座后直接問起案情。高連軍又是如實相告,這個案子的的確確是二寶、和平他們干的。他特意點撥道:“現在案子定的是故意殺人,現場發現彈殼,但沒有找到槍支。二寶他們是不是帶著槍支跑了?找不到槍就會發通緝令,他們如果和你聯系,你讓他們趕快想法子把槍交了。現在,凡是涉槍的案子,省廳都要派督導組,如果槍收回來,省廳就不會派督導組了,這樣省里的督導力度也就弱了。”

      高連軍知道,只要把槍追回來,省廳就不會太關注這個案子,他想為王軍偉、郝風平開脫就好辦多了。

      開脫罪行的“前奏”

      從高連軍內心講,此時他不僅不想抓王軍偉、郝風平,反而盼著他們跑得越遠越好,這樣會為他們開脫爭取時間。身為公安局長,在情與法的面前,私情壓倒了正義。為了應付上級對案件的督查和被害人親屬的哭鬧,他隨便安排了幾名干警去追捕王軍偉、郝風平等涉案人員。

      過了一天后,刑警大隊辦案人員給高連軍匯報:涉案的槍支已由郝風平的岳父交了出來。

      一聽說槍支交了回來,高連軍連日來心里緊繃著的弦松了下來。他把分管刑偵工作的副局長和刑警大隊負責人召到其辦公室說:“王軍偉的案子定故意殺人是不是有點重?再問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從主觀找點理由,弄成故意傷害。”

      高連軍雖然就任赤城縣公安局局長時間不長,但作風霸道,喜歡說一不二,許多干警對他敬而遠之。現在他對如何處理王軍偉案發了話,并且意圖很明確,屬下豈敢不辦?

      幾天后,副局長給高連軍匯報說:“筆錄改好了,加上‘嚇唬嚇唬、別把人打死’的意思,這樣就可以改成傷害致死。但是需要給市局匯報一下。”高連軍滿意地說:“好!明天你去市局報一下。如市局同意就把材料留給他們,不同意就把匯報材料帶回來,別留下把柄。”第二天下午,這位副局長從市局回來欣喜地向高連軍報告:“市局同意把案子改成故意傷害致死。”

      看著市局同意了自己的意見,高連軍暗暗竊喜。為了把事情做得嚴密一致,他把王樹鵬叫到辦公室面授機宜:“案子已改成傷害致死,你告訴二寶、和平,讓他們將來到案后要說上‘打架前二寶在礦口曾說過去嚇唬嚇唬,別把人打死’的話。”

      處心積慮的“自首”

      幾天后,王樹鵬又告訴高連軍一個棘手的消息:郝風平在外不慎把腰摔傷了,傷勢很重,需要去醫院手術治療,這種事情現在咋辦為好?高連軍想了想說:“你先讓和平別露面,過幾天再說。”一周后,高連軍打電話把王樹鵬召到自己的辦公室:“和平的腰要是摔得嚴重的話,你告訴他先投案,然后我再想法給他辦個取保候審治病。”

      很快,王樹鵬把這一喜訊告訴了郝風平。郝風平接到王樹鵬的電話后,決定先到秦皇島住院治腰,然后在秦皇島醫院投案自首,為保外就醫創造條件。

      郝風平住進秦皇島某醫院后的第二天晚上,王樹鵬就把郝風平要投案的想法講給了高連軍。高連軍說:“給和平講一下,投案也要注意影響(指方式),別和我直接聯系,讓他直接給刑警隊打電話投案。到時候我帶人去秦皇島。”

      之后,高連軍按諾行事,第二天即帶著刑偵人員驅車趕往秦皇島。到醫院見過郝風平后,高連軍當即安排屬下給郝風平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然后率員返回了張家口。

      再說王軍偉,自從打死人躲到外地后,每天度日如年,他把自己的將來全部寄托在了高連軍身上。在得到高連軍通過門振國捎來的口信后,他決定馬上帶著自己的兩個小兄弟郝世義(外號四毛)、劉廷續(外號黑豹)回赤城投案,并讓門振國向高連軍報告。

      高連軍一聽說王軍偉要帶著兩個弟兄來投案,馬上進行阻攔。他告訴門振國;“不能讓他們三個一起來。這樣別人一看就是假的。先讓二寶自己回來弄個自首。二寶投案后讓他說還想立功,再規勸那兩個同案犯投案。這樣就能給二寶弄個立功,那兩個同案犯也算自首。要是二寶帶著那兩個人一起來,三個人都只能是自首,二寶就算不上立功了。”

      高連軍畢竟技高一籌,經他這么一點撥,王軍偉假自首不僅更加逼真,而且自首和立功兩個條件都具備了。

      特殊的在押犯

      王軍偉投案自首被關進看守所后,按照高連軍的主意,開始為爭取重大立功活動。他雖然人被關在看守所,由于有高連軍的關照,他的對外聯絡很暢通。他先是通過自己的朋友李樹威做馬仔孟曉佟的工作,勸孟曉佟投案。那天晚上孟曉佟參與了斗毆,案發后根據他的指令外出躲藏。由于是王軍偉的指令,孟曉佟很快同意投案自首。

      王軍偉通過看守所的干警把孟曉佟同意投案的情況報告了高連軍,并要求親自去做孟曉佟的工作,高連軍同意了。

      在公安人員準備錄孟曉佟的口供之前,王軍偉為了使孟曉佟講的和自己的供述一致,欲和孟曉佟串供。他向高連軍說:“高局長,我想先和曉佟說幾句話。”得到高連軍的許可后,王軍偉先把孟曉佟叫到一個房間囑咐道:“過一會兒公安局的人給你做筆錄時你一定要說上,我給你們在礦口開會時說了‘人家不打咱不打,打起來千萬別把人打壞了’的話。”直到倆人串供完畢,兩名警官才裝模作樣地對孟曉佟做了一個筆錄,然后把孟曉佟帶了回去。

      就在警官給孟曉佟做筆錄期間,王軍偉在另一個房間里和久別的愛人相見。王軍偉和妻子談笑風生,勸妻子別擔心他,他雖然在看守所里,但生活得很好。妻子看著王軍偉臉色紅潤,身體健康,也就放心了。

      在看守所里,王軍偉是個特殊的在押犯,由于有高連軍的關照,上至所長,下至看守警員,都對他關照有加:他住著單號,想吃什么有人送;雖然人在高墻之內,但和外界信息暢通,礦上的生意,他遙控指揮,做得紅紅火火;隔三差五,他還和高連軍及自己的狐朋狗友們出去瀟灑玩樂。對他來講,看守所就是不用付錢的賓館。

      在高連軍的運籌下,王軍偉的假自首、假立功做得天衣無縫,為從輕或減輕處罰奠定了基礎。不久,王軍偉、郝風平的案子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

      2004年5月,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就王軍偉、郝世義等人故意傷害罪案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案,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于是,一幕丑劇剛謝,另一幕又開始了。

      下篇

      對法官的攻關

      王軍偉的案子被到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后,按分工此案由刑一庭負責審理。庭長李勝利指定工作人員仲建清為該案主辦人,并確定由承辦人在內的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

      為實現重罪輕罰的目的,王軍偉指使自己的生意合伙人田世民向李勝利、仲建清開展“攻關”。田世民明白,這個案子要做到峰回路轉,庭長李勝利和案件承辦人仲建清的態度是關鍵。200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經王軍偉的辯護律師蔣某聯系,李勝利答應和田世民晚上見個面兒。宴請之前,田世民將5萬元現金用塑料袋包好放在一個紙袋內,在上面又放了兩條軟中華香煙和兩瓶酒,準備適時送給李勝利。

      席間,幾人相談甚歡。李勝利還向田世民出謀劃策道:“要想輕判王軍偉、郝世義,你們爭取就賠償問題和對方達成調解,取得對方諒解。這個很關鍵,如果處理不好,對方會在法庭上要求加刑。要是能調解好,被害人要求輕判,這就好辦多了。”吃完飯后,臨別時,田世民將裝有錢和煙酒的紙袋子送給李勝利。李勝利推辭了幾下,就順手收下了。

      李勝利收下錢,開始琢磨著伺機為王軍偉等人開脫。他給合議庭里包括仲建清在內的幾個法官說:“這個案子有領導打招呼,審理時注意關照一下。”暗示法官們在處理時有所顧忌,從輕判處。

      仲建清作為這個案子的實際主辦人,在調解王軍偉對受害方的經濟賠償問題上,幫著王軍偉費了不少心,給被害方做了許多工作,終于使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王軍偉為了表示對仲建清的感謝,也是為了今后繼續利用仲建清,讓田世林送給仲建清一萬元,仲建清沒有絲毫推辭便收下了。

      在李勝利、仲建清等人的庇護關照下,2004年9月1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王軍偉犯有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以郝風平犯有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郝世義、劉廷續、王海、劉海潮、孟曉佟等人也分別被判處了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為辦拒收找替身

      王軍偉獲刑后,按照高連軍給他出的主意,開始運作把自己弄成一個乙肝患者而逃避去監獄服刑。他知道自己身體健康,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于是就找看守所代所長王躍中預謀從監獄辦理拒收證明,以達到不入監的目的。

      王躍中是一名從事多年公安工作的老警察,前任看守所所長張志剛升任縣林業公安局局長后,在高連軍的提議下,他被局里任命為代所長,主持看守所工作。王軍偉被關進看守所后,名義上是犯罪嫌疑人,但鑒于他和高連軍的特殊關系,王躍中一直對他關照有加,有求必應。王軍偉先是通過看守所的獄醫和外界關系,從醫院弄了兩份自己患有乙肝的虛假證明。乙肝虛假證明到手后,王躍中告訴王軍偉,要想保外就醫,還需要辦個拒收手續。

      但監獄拒收手續辦得并不順利,接連跑了好幾天,事情仍沒有辦成。沒有辦成監獄拒收手續,高連軍暗暗著急。他突然想起原任看守所長張志剛和承德監獄的獄政科長王廣興關系很好,便想讓張志剛給王軍偉活動活動。

      在高連軍的多次督促之下,張志剛帶人專程趕到承德,找到王廣興。

      此時,王廣興剛剛升任承德監獄副獄長。張志剛把來意給王廣興講了講,王廣興說:“人(王軍偉)不來檢查不行,但只要是乙肝沒問題(指能辦拒收)。”

      張志剛又試探地問:“王獄長,假如這個人沒病能不能給辦一下。”聽王志剛這么一問,王廣興引起了警覺:“送來的人必須有病,沒病怎么能辦拒收呢?志剛,你說的這個人是不是沒病啊?”

      張志剛不敢說實話,只好小心地說:“這個人肯定有病,但不一定那么嚴重。”

      王廣興聽張志剛這么一說,心里恍然大悟,他也不戳穿張志剛的謊言,留下一句耐人尋味的話:“那好吧,我到時候想想辦法再說。”

      回到赤城縣看守所,又是在王躍中的辦公室,張志剛和王軍偉講了去承德和王廣興見面的情況。王軍偉聽完直接說:“我給100萬,讓他放心辦。我們找個替身去應付檢查,但告訴他們,別發現去的人不是我后,把替我的人給扣了。”

      張志剛很快把王軍偉的話傳達給了王廣興。百萬巨款相誘,王廣興這次沒有打折扣,電話里爽快地答應他盡力幫這個忙,并一再說:“只要送來的人有病,不管檢查結果如何,我決不會扣人,這點你們就放心吧。我和獄政科的同志打個招呼,什么時候來我再通知你們。”

      三天后,王廣興打電話給張志剛,要他盡快把犯人帶到承德去檢查。張志剛很快通過王躍中通知了王軍偉。此時的王軍偉已找好了一個患有乙肝的替身。體檢過程非常順利,這讓王軍偉感到了一絲欣慰。在監獄醫院體檢完畢后,按規定,第二天還要去承德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復檢。

      為保證事情辦的順利,當天晚上,王軍偉通知張志剛和他弟弟王軍清第二天趕到承德,把給王廣興準備的100萬送出去。王廣興不忘牽線人,順手塞給張志剛一萬元,以表謝意。

      事后,張志剛開車把王廣興送回了家。據王廣興案發后交代,他收受的99萬元賄款,“分多次存入銀行,2007年用前妻的名字在承德市銀領小區買了一間臨街商鋪,花了51萬元,裝修房子花了10萬元,另外的錢都用于打麻將、吃飯、唱歌、洗澡消費。”

      第二天上午,王躍中等人帶著王軍偉來到承德附屬醫院復檢。和昨天的程序一樣,由替身冒充王軍偉,復檢時一切順利。

      俗話說,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王廣興收下王軍偉100萬元后,很快把監獄出具的《承德監獄罪犯拒收通知書》在監獄大門給了張志剛。

      隨后,按規定,王躍中又帶王軍偉到張家口某醫院進行了體檢復查。他們仍用偷梁換柱的把戲,騙取了乙肝證明。

      體檢結束后,12月16日,王躍中分別以看守所和縣公安局的名義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草了《赤城縣公安局關于在押犯王軍偉患病情況的報告》,報告申請對王軍偉暫予監外執行。這份申請報告很快放在了高連軍的案頭。12月18日,高連軍揮筆簽下了自己的意見:“同意。”

      2005年1月20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赤城縣公安局的申請、醫院體檢報告和承德監獄的拒收證明,決定對王軍偉暫予監外執行十二個月。通知送達赤城縣公安局后的當天下午,轟動一時的赤城縣命案要犯王軍偉便如愿地回到了自己的家里。此時的時間是2005年1月底,距2005年的新年還有十余天。

      看守所匯報材料范文第2篇

      高軍,這名陜西省華陰市的公務員,在2012年,仕途正春風得意,參加一場商務宴請后,被人用刀砍死。警方偵查發現,其中一名嫌疑人李宏亮已身背命案,本該在獄中服刑,但他仍像常人一樣自由出入社會公共場所。

      李宏亮在被違規辦理了監外執行后,再犯命案。

      公務員高軍死了,他在鬧市區被人用一米長的砍刀,砍斷了頸椎。

      那是2012年夏季的周四夜晚,高軍遇害的時間是當晚9點多。

      在此3個小時前,這名36歲的男子還給妻子打電話說,今天有應酬,爭取早點回家。他去參加當地商人李崢嶸的宴請。身為華陰市“羅敷工業園區管委會”項目科科長的高軍準備和李談加氣站的業務,一同參加的還有工業園另外兩名同事,以及華陰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等人。

      李崢嶸的父親在當地頗有名氣,是渭南秦晉礦業公司老總。

      高軍與李崢嶸的爭執源于席間,李向高敬酒遭拒。當天,李崢嶸等人總共消費2353元,在喝掉了3瓶20年西鳳酒、2瓶自帶白酒和2瓶干紅葡萄酒后,宴席不歡而散。

      一份當地政府提供的情況報告顯示,高的同事曾聽到,李崢嶸此后沖著電話吼道,“叫幾個人把高軍那慫收拾下。”

      西岳廟廣場,霓虹燈閃爍,李宏亮、孟楊等三名男人站著,他們要教訓高軍。他們車里放著一把長一米,重六斤的砍刀。

      這是李江湖生涯中的又一次毆斗,此前這名時年26歲的男子因性情暴躁,屢次惹是生非。

      不遠處,醉酒的高軍不停地吵罵。

      陜西省高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李宏亮對身邊的人說“取東西,摟!”隨后,孟楊拿刀沖向高軍,六斤重的刀砍中高軍左頸,血灑一地。因為刀十分沉重,李宏亮還看到,孟楊在收刀的時候,刀頭掉在廣場水泥地上,火花四濺。李宏亮隨即喊了一聲,撤。幾人駕車離開現場。

      警方在辦案中發現,主要的行兇者之一李宏亮在行兇時已背負一起命案,按照法院的判決這名性情暴躁的男子本應在監獄內繼續服刑。

      事發第二天,李崢嶸、李宏亮等人跑到一個農家院商議,最后覺得這事誰都躲不過去,投案自首。

      警方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李宏亮早在2010年,犯有另一起命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此時本該待在監獄里。

      這同樣是一起因為喝酒發生的命案。記者獲取的一份法院文書顯示,2010年10月28日,李宏亮和朋友在華縣喝酒時,與一名叫王杰的男子發生爭執。

      爭執中,牛二平跑到自駕車里,取出兩把刨刀,這是一種145厘米長、15?郾5厘米寬的大砍刀,與華陰命案所使用的砍刀相似,李宏亮和田豐輝各持一把,猛砍王杰的頭部、背部十多刀,王杰當場死亡。

      此案在警方偵查期間,201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宏亮被取保候審,理由是患有“惡性淋巴瘤”。

      華陰市華西鎮孫莊村的李宏亮初中輟學,2004年在西安服役成為一名武警戰士。2014年12月7日,李宏亮的母親說,2005年,李宏亮被查出“淋巴癌”復員回家,還進行過化療,“身體恢復得差不多了,沒想到就惹事了。”

      李宏亮母親拒絕出示醫院的相關病例。

      隨后,李宏亮案被訴至法院。

      按照相關規定,案件移交法院后,法院應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按照家屬說法,李宏亮因病申請取保候審,其必須提交相關病例。

      但是,吳堡縣檢察院稱,負責該案件的法院審判長李宏,只是讓李宏亮的父親填寫了一份保證書,就當作重新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李宏亮能夠脫離法律制裁,源自一些人對他的幫助,他們來自法院等司法系統。

      法院判決后,李宏亮依然脫管。

      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

      李宏作為該案的承辦人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即應根據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將罪犯羈押,并交付公安機關執行。”但他卻幫助了李宏亮不被收監。

      按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后,看守所應該將李宏亮交給監獄,監獄對李進行體檢后,若發現其需在外就醫,應出具書面材料向法院報告。法院收到報告后,要組成合議庭,認定犯人需監外執行后再向監獄下達予以監外執行的決定。

      李宏,幫助李宏亮超越了這些程序。

      如今,李宏以涉嫌罪,被吳堡縣檢察院。

      2011年8月23日,華縣看守所所長王新到李宏辦公室,領取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李宏要求王新以看守所的名義,幫忙辦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報批材料。

      在一份辦案材料里,記者看到,王新起初并不愿意領取李宏亮的執行通知書,但在李宏的一再要求下,礙于情面簽收了執行通知書,也答應幫忙辦理李宏亮的暫予監外執行的報批材料。

      為了慎重,王新將李宏的談話意思寫在了執行通知書下方,“因李宏亮現取保候審未入所,等病情鑒定后,報中院判處暫予監外執行時,再實際執行刑罰。”

      2011年9月初,王新向李宏報送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手續,李宏看后提出,缺少監獄的拒收證明。這是申報監外執行的必需手續。

      王新又來到華山監獄,通過關系,辦理了華山監獄對李宏亮的拒收單后,交給了李宏。

      按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關于依法由該市人民法院履行對因病殘不能入監執行刑罰的罪犯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通知書》要求,李宏本應在接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召集合議庭成員進行合議,并層報庭長、主管院長審批,在十五天內作出是否批準李宏亮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并交付公安機關。

      吳堡縣檢察院稱,李宏既未召集成員合議,也未向上級匯報,更未向公安機關交付執行,而是將材料放置其辦公桌內。

      這導致,具有嚴重暴力傾向和極大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決十年刑期后,長期脫管,自由出入社會公共場所,還談起了戀愛,就像什么都沒有發生過。

      在陜西,“三類罪犯”中108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就有40名罪犯不符合條件。

      2014年八月李宏涉嫌案開庭審理后,關心此事的人們又開始擔心另外一件事情。

      “到現在都沒有判決,聽說法院又要內部解決此事。”

      對此,吳堡縣人民法院院長劉勇表示,此案開庭審理后,他們召開了審委會,但審委會成員對該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已向榆林市中院請示。榆林市中院一位負責人稱,案件仍處討論階段,他們也向陜西省高院做了請示。

      多個知情消息源稱,李宏的姐夫是陜西省高院一名副院長。

      在陜西,違規辦理監外執行已非華陰個案。

      記者日前從陜西省檢察機關獲悉,自2014年3月以來,陜西省檢察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目前已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保外就醫情形消失的5名原廳局級罪犯和8名原縣處級罪犯重新收監。

      新華社報道稱,在這次專項檢查工作中,全省“三類罪犯”中108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就有40名罪犯不符合條件。“同時也說明陜西的問題十分嚴重,如此大的比例不正常。”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刑訴法還明確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而此前因砍人被判刑的李宏亮,則應該不在保外就醫之列,除非其證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

      事實上,除了法官為犯人違規辦理監外執行,記者在當地調查發現,華陰司法系統存在諸多亂象。

      華陰市看守所一名內部知情人士透露,在“高軍案”審判期間,看守所所長同意犯罪嫌疑人李崢嶸回家過春節,副所長邢磊還帶著李崢嶸去西安游玩。

      但邢磊副所長予以否認。

      陜西省公安廳曾對西安等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突出問題,進行專項督導檢查。

      據了解,李宏亮的父親是一名村干部,在經濟上頗有實力。記者未能獲知李宏與李宏亮家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往來。

      李宏亮幫助李崢嶸砍死高軍后,迅速自首。

      據了解,李崢嶸的父親李海潮,與當地官員關系不一般。

      2014年7月26日,華陰發生一起震驚當地的爆炸案,就與李海潮有關。李海潮的秦晉礦業與鑫達礦業搶奪鐵礦時,秦晉礦業十多名員工點燃7管炸藥,扔向對方礦坑,炸傷5名農民工。

      此事經媒體披露后,渭南市政府通報稱,秦晉礦業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違規購買炸藥1000余公斤。此案涉及華陰市公安局、黃金局、國土局、安監局等各部門。

      華陰當地一位與李海潮熟識的鐵礦老板表示,李海潮的公司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長達五六年,“炸藥規定十分嚴格,如果不是跟官員關系不一般,沒有許可證,很難想到怎么能弄到的炸藥。”

      隨后,華陰市公安局以故意傷害罪逮捕4人,李海潮被取保候審。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爆炸屬于性質惡劣犯罪。”

      取保候審亂象,在陜西也非個案。

      2013年7月18日,陜西省公安廳對西安等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突出問題,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在督導檢查中,陜西省公安廳督導組對解決取保候審突出問題提出要求:要加大領導力度,市縣公安機關專項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要切實負起責任;省廳專項辦細化考核指標,加大對整改工作的考核力度。

      2014年12月7日,李宏亮的哥哥說,他們也試圖找人再次為李宏亮辦理取保候審,“咨詢過好多人,沒人敢給他辦了。”

      看守所匯報材料范文第3篇

      8月18日上午,上海提籃橋監獄召開干部會議。監獄黨委書記于旭光和監獄長宣布,某監區教導員俞金寶因“嚴重違紀,嚴重違的工作紀律,被有關部門”。

      獄警們嘩然。56歲的俞金寶是他們中間普通的一名管教干部。“俞金寶為人忠厚,本不是一個多事的人。”一位獄警說,“如果不是因為那個人,他本可以安安穩穩做到退休的。”

      此言所指“那個人”,就是曾在俞手下服刑的“上海首富”周正毅。

      周正毅于2003年5月26日夜被刑拘,同年9月5日被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捕;2004年5月19日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受審,6月1日被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5天后,在提籃橋監獄工作了20余年、向來“默默無聞”的獄警俞金寶的個人命運,開始與這位上海灘的“大人物”交匯。

      2004年6月26日,周正毅從上海市看守所轉移至提籃橋監獄關押,剩余刑期一年零11個月。俞金寶被指派擔任周的管教干部,實為專職看守。

      “福禍相倚呀!兩年前,他可是千挑萬選被選中擔任周正毅的管教干部的。有些同事還羨慕他,臨老還有升職機會。”一位獄警有此感言。

      周正毅已于今年5月26日刑滿釋放。時隔近三個月后,與其“朝夕相對”近兩年的俞金寶被,個中委曲,引人關注。

      38440號“鄒振義”

      知情人透露,周正毅收監后很長一段時間,許多提籃橋監獄的工作人員皆不知情。《監獄法》規定,收監需有三個法律文件,即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上海市監獄管理局《關于新收罪犯收押與分流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由看守所移送監獄的法律文書,還應包括逮捕證、書副本、提押票、案犯身份卡等材料。但即便是提籃橋監獄獄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也沒有看到這些文件。

      “那時外邊都在傳周正毅已經進了提籃橋,但我們在檔案中查不到他的姓名和番號。”知情人說。一位資深警官透露,大多數監獄工作人員是在網絡上看到香港的報道后,才知道周正毅即番號為“38440”的服刑犯人“鄒振義”。“俞金寶這個人很忠厚,嘴巴很緊,我想這是上面選擇他執行這項任務的原因。”

      俞金寶自80年代初期即在提籃橋監獄工作,周正毅被移送提籃橋前,俞的身份是某監區中隊長,正科級。周正毅入獄前數月,俞被提為副處級管教員。周入獄后不久,俞被正式任命為某監區教導員。

      據俞金寶同事介紹,俞本人是“老三屆”,動手能力極強,平時喜歡搗鼓小電器,在同事中享有名聲,以前多被指派管理一些有技術特長的犯人。在同事們看來,俞被提拔為監區教導員,與管教周正毅這個特殊任務有關。“俞不是那種削尖腦袋往上爬的人,50多歲的人了。”

      今年1月,作為司法監督機關的上海市檢察院監所處接到舉報,據稱周正毅在押期間享受“特殊待遇”,遂召集提籃橋監獄方面的代表開會問詢。

      一位與會人士告訴記者,舉報來自一些群眾和人大代表。“檢察院的同志問監獄方面的人:怎么有人反映周正毅在提籃橋照樣吃香喝辣,還有‘大哥大’?”監獄方面回答:“對周正毅的教育管理,是管教干部俞金寶執行。他直接向刑務處副主任毛建平負責,由毛直接向監獄長匯報,其他人無從過問。”

      之后,上海市檢察院未予深究。但外界傳聞至今不斷。

      “改造積極分子”

      在俞金寶管教下,周正毅在獄中的表現,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版本。

      從監獄的綜合評分看,周正毅表現很好,有望減刑。根據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的《關于計分考核獎懲罪犯實施辦法》,單月獎分10分以上的犯人可以評為“五好個人”。周正毅在押第一年,月均獎分近20分,全年獎分接近200分(初入獄的前兩月不計分)。而全年獎分達180分以上,即可折算為兩次立功加兩次表揚。

      所謂獎分,系根據服刑犯人的思想悔改、勞動超產、遵守紀律等因素,由管教干部打分,向獄政部門報告。獄政部門核查后,對表現突出的犯人,可向法院申請減刑。據透露,周正毅的獎分基本由“一對一幫教”的俞金寶說了算。

      約在2005年9月,提籃橋監獄獄政處曾受命起草周正毅的減刑報告。按照周的高額獎分,他可以減刑一年至一年半。當時周的剩余刑期已不足九個月,若減刑報告獲法院認可,周可立即獲釋。

      “后來,由于香港廉政公署通緝周正毅,周的‘減刑計劃’才沒有啟動。”據說一段時間里,是否為周減刑,頗使上海某些相關主事者頭痛。

      與高額獎分形成鮮明對比,有關舉報信則反映了截然不同的場景。在一份舉報周在獄中享受特殊待遇的材料中,舉報者稱:“周正毅可以在提籃橋監獄開董事會。”

      提籃橋監獄一位警官告訴記者:“開董事會一說有些夸張。但周正毅在監獄里享有的待遇之好,我從警那么長時間都沒見到過。以往一些‘風云人物’,比如徐景賢、王秀珍、等關進監獄后,用的都是真名,也一樣要像普通犯人一樣參加學習和勞動。”

      經《財經》多方核實,周關押在提籃橋期間,一直在某監區嚴管隊,獄方對其活動范圍、接觸的人都有嚴格限制,可以與他直接接觸的管教干部,僅俞金寶一人。

      據稱,開始時周正毅還參加一些勞動,具體工作是包裝肥皂,但沒有幾天他就厭煩了。“整天呆在俞的辦公室,看電視,打電話。”知情人說,“以后,他被安排當圖書管理員,其實也就是說一說而已,未必真的讓他管理圖書,那樣的話接觸面還更大。”

      或許是因為要減少周的接觸面,犯人們早晨5時半的出操周可以不參加;吃飯時別人都要排隊打飯菜,周則由勞役犯人代勞。而同組犯人中,只有組長朱某和組員錢某被特許與之接觸。提籃橋的監室面積很小,僅3.3平方米,要睡兩三個人。但周一個人就獨享一間囚室。服刑一段時間后,“周就干脆到俞的辦公室里起居。那里空調、電視、DVD、音箱、冰箱、沙發,應有盡有。”知情人說。

      周正毅身在監獄,與外界的聯系除了電視和電話,還有親朋故舊和下屬的探監。一般犯人一個月有一次與親人會見的機會,且有時間限制,一般都安排在監獄的“會見大廳”,負責管教的警官對每次會見均須記錄和監控。但周正毅“會見”之頻繁令人乍舌,有時高達每周八九次,且不在“會見大廳”進行――“在監獄開董事會”一說即源于此。

      “這些都是嚴重違反規定的,不知道俞金寶是否進行過記錄。無論從工作規范出發,還是從自我保護角度出發,他應該留下這些來訪人員身份記錄。”知情人稱。

      針對舉報中反映周正毅帶手機服刑,監獄一位警官說,周從看守所到監獄,一些個人物品都要暫時扣押保存,不可能把手機帶進來,“如果他使用手機的話,我們認為他只可能是使用了俞的手機。”

      “對周正毅的這些特殊待遇,不是俞金寶這樣的管教干部可以提供的。監獄長都沒有這個權力。”提籃橋監獄警官說。

      上海市監獄總醫院的醫官們說,當初周還在市公安局看守所時,“每次來看病,我們事先就得到通知,所有其他的病犯門診全部停診,就為周一個人服務。”而周所謂的“病”, 往往不過是些傷風、感冒而已。

      通緝令

      自今年5月26日出獄后,以往風頭甚健的周正毅就此杳無音信。

      他的上一次高調亮相,是在2003年5月25日。當天下午,周正毅在上海龍柏飯店會見來自北京某官方媒體集團的主要負責人。在近一小時的會談中,周豪氣沖天,自稱資產有400億元,除可提供1億元合資成立傳媒投資公司,另可提供10億元的現金“運作”。

      第二天深夜,周正毅即被帶走,此后三年失去自由。周被帶走后的第六天,2003年6月1日,香港廉政公署從港島一處豪宅中帶走了他的妻子毛玉萍。

      毛玉萍案的調查耗時長久,直至2005年8月方始在香港灣仔區域法院正式開庭。法院于今年1月16日宣判:原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產(香港交易所代碼:0067,已除牌)總經理毛玉萍,因串謀造市、串謀詐騙中銀香港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三項罪名,被判入獄三年半。

      上海地產,系周正毅夫婦曾經掌控的最大上市公司。周于2002年5月事業最顛峰時,斥資15億港元,從李嘉誠旗下的和黃以及愛立信等公司手中收購上市公司建聯通,更名為上海地產。

      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下稱中銀香港)為周正毅此次收購,提供了高達21.6億港元的過橋貸款。事后,正是因為這樁交易及貸款涉嫌違規,最終引發了“周正毅王國”的崩潰。

      中銀香港在貸款協議的附加條款中注明,周正毅須將上海地產股份作為抵押,如抵押股票總值的六折低于貸款額,則周須向中銀香港支付抵押差價。按照周在上海地產的持股量折算,上海地產每股價格最低要維持在0.58港元。

      香港廉署指控,毛玉萍自2002年6月至2003年5月間,通過12人名下的43個賬戶,在13家證券公司買賣上海地產股票,制造交易活躍假相,以維持股價在0.58港元的“安全線”之上。

      2003年5月26日,周正毅被拘;5月30日,上海地產股價跌至0.40港元。中銀香港決定從周正毅銀行存款中提取5000萬港元,以抵消部分欠款。上海地產的造市活動亦到此結束。

      今年4月,已在香港服刑的毛玉萍再被指控12項詐騙罪名,并被香港區域法院判刑32個月。新增刑期中,有16個月與原來的刑期同期執行,毛需服刑合共58個月。

      內地、香港對周正毅夫婦二人的司法追究,一直不曾交叉。這或許是因為2003年6月前后,周、毛二人已是分處上海、香港兩地,失去自由。

      在香港,廉政公署在調查毛玉萍操縱上海地產股價時,并未追究身為上海地產董事長的周正毅的責任;而在上海,檢察機關對周正毅的指控,則針對其在1999年至2003年5月間操縱上市公司徐工科技(深圳交易所代碼:000425),以及虛報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兩項指控均與中銀香港貸款案、上海地產造市案無絲毫關聯。

      但在2005年9月,香港廉署曾經通緝周正毅,控罪為“串謀詐騙”。此時的周正在上海服刑,而提籃橋監獄正準備提交他的減刑報告。可能正是由于香港廉署的通緝,周正毅未獲減刑釋放。

      如今,香港廉署網站上仍掛有對周的通緝令。通緝令稱,“周正毅因涉嫌串同其他人士詐騙香港一上市公司股東而被通緝。這宗串謀詐騙案發生于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間,周及其同謀涉嫌在該上市公司的收購交易中不誠實地誘使公司股東接受較低的收購價。”

      在接受《財經》記者電話問訊時,香港廉署未予透露通緝令所涉案由的詳情,僅表示,廉署是根據香港律政司的建議,于2005年9月將周正毅列入通緝名單。

      有消息稱,周正毅本人已于今年5月26日上午8時,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辦理了出獄手續。周出獄當天,大批記者自凌晨起即在監獄門口守候,苦等一日,但不曾見周氏身影。至今,外界難知其行蹤。

      看守所匯報材料范文第4篇

      一、問題的提出

      本案在審查階段,王某的親屬對李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李某的諒解,承辦人員提審李某時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本案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所犯罪行系輕微刑事案件,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以此提出對王某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申請。同時,羈押王某的看守所以其患有嚴重疾病向監所檢察部門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建議。

      本案的問題是,對王某辯護人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由公訴部門受理,還是由偵查監督部門受理;對看守所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建議是由監所檢察部門審查,還是由公訴部門或者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對于審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公訴部門承辦人應當如何操作。

      二、由公訴部門對本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94條、第95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刑訴規則》)第61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綜合《刑事訴訟法》和《刑訴規則》的相關規定,審查階段公訴部門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五類:(1)案件管理部門依法受理后,移送公訴部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在檢察機關計算的案件;(2)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3)監所檢察部門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現不符合繼續羈押的轉由公訴部門審查的案件;(4)案件管理部門在對案件流程監督過程中發現不符合繼續羈押的轉由公訴部門審查的案件;(5)向法院提起公訴后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

      結合王某故意傷害案,公訴部門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間,王某辯護人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由公訴部門受理審查較為適宜。原因有:一是因案件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從訴訟階段看是已移送的案件;二是偵查監督部門并不掌握批準逮捕后的賠償情況及審查階段王某的認罪態度;三是對于看守所向監所檢察部門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如果單純因患有嚴重疾病無法繼續羈押,可以由監所檢察部門進行審查后提出建議,而針對王某故意傷害案,由于還涉及其他方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監所檢察部門可將看守所的建議轉交公訴部門,由公訴部門統一受理審查更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三、公訴案件承辦人如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公訴部門的案件承辦人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時,應掌握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審查內容

      《刑訴規則》第619條從八種情形規定了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筆者認為公訴部門應著重從五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存在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2)是否存在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可能適用緩刑的;(3)是否存在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4)是否存在因身體狀況不符合繼續羈押的;(5)對法院變更為逮捕強制措施的,是否存在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對于《刑訴規則》第619條第1款第2項,筆者認為應當將因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適用緩刑這一情形作為審查內容。對于第3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新的犯罪,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對被害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自殺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作為審查內容的,筆者認為實踐中不同承辦人對這些可能性的判斷會有不同的認識,建議對這類案件快審快結,不要在或然性判斷上耗費太多司法資源。對于第4項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第5項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這些情形,筆者認為雖可作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提起公訴、監督法院審判,及早給被告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二)審查方式

      《刑訴規則》第620條從七個方面規定了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筆者認為綜合起來可采用以下審查方式:(1)在審查工作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必要性評估;(2)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向偵查機關了解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從而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無羈押必要性;(3)對于退回補充偵查或提起公訴的案件,要聽取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4)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或者其他人員的意見;(5)查閱案卷材料,審查有關人員提供的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材料。

      (三)審查的啟動

      1.承辦人在辦案過程中依職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狀況進行審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后由公訴部門審查。

      3.公訴部門對其他部門轉來的線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四)審查意見的提出及審批

      羈押必要性審查啟動后,承辦人對案件事實、情節、證據情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罪表現、健康狀況等進行核實,提出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審核,對于需由檢察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或決定釋放的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建議偵查部門或法院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的由檢察長決定。

      (五)法律文書的使用

      對于案件羈押期限在檢察機關計算的案件,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由檢察機關出具釋放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或監視居住決定書;對于案件羈押期限在偵查部門(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除外)或法院計算的案件,由公訴部門以檢察機關名義出具檢察建議書,建議相關單位對沒有羈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釋放決定或變更強制措施。

      (六)對所發出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監督

      《刑訴規則》第62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向有關辦案機關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應當要求有關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本院。有關辦案機關沒有采納人民檢察院建議的,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和依據。”該條規定了有關單位對檢察建議應當按期答復的義務,但沒有規定不按期答復的應當如何處理。筆者同意這樣的觀點,“盡管人民檢察院只是提出‘建議’,而不是強制性的決定,但檢察機關的建議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意見……”。[1]因此,對于有關單位未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機關,經口頭協商仍無結果的,應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及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通報情況,以維護法律文書的權威性。

      就本文王某故意傷害案而言,公訴部門應及時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和提出建議部門。經審查認為對王某不需要繼續羈押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公安機關同意公訴部門意見的,應對王某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于這兩種情況公安機關均應在十日以內通知公訴部門。

      四、公訴環節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應對

      (一)審判階段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

      公訴部門對案件提起公訴后,法院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的,若不按規定將逮捕決定書抄送檢察機關,則會導致檢察機關監督不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1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后,應當將逮捕決定書等相關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并將逮捕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法院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后,因之前沒有規定將逮捕決定書抄送檢察院,部分法院不抄送或不及時抄送逮捕決定書至檢察機關,致使實踐中公訴部門對法院變更逮捕措施的時間無法及時掌握,導致監督不到位。針對這一問題,檢察機關應主動與法院溝通,對于某些法院不予以配合的,在對其發出《糾正違法審理意見書》的同時,向上級檢察機關或同級人大匯報執法中遇到的問題,以征得有關部門的支持。

      公訴部門對審判階段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范圍尚需明確。有觀點認為“對于審判階段羈押必要性的繼續審查應當僅限于以下三種情況:一是一審宣判前的羈押;二是判決生效前依特別法定事由的不應當羈押;三是判決生效前的超期羈押。”[2]筆者認為,對于這三種情況,公訴部門應承擔一審宣判前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判決生效前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等法定事由不需要羈押,或超期羈押的,由監所檢察部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更利于監督。

      (二)公訴部門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消極性

      基層檢察院公訴部門案多人少的狀況普遍存在,在審查期限內完成案件的或不工作量已很繁重,而羈押必要性審查一方面需承辦人抽出時間去調查核實,另一方面審查后作出相關決定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一些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為實際履行了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本可適用快速審查、快速審理的輕微刑事案件辦理程序,一旦開始羈押必要性審查既費時又費力,導致實踐中公訴部門對開展這項工作存在消極性。針對這種情況,一方面要糾正辦案人員舊的執法理念,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如何簡化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使羈押必要性審查更具操作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三)對公安、法院辦理的案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尚起不到預期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6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后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提出檢察建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上述條文均對在收到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后的建議如何處理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公安機關、法院不同意該建議而不采納的,因檢察機關畢竟不是決定機關,使得其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效力大打折扣。有學者認為,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水平。[3]那么,要使公訴部門羈押必要性審查能起到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除要求公訴部門嚴格把握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準確性外,還要定期或不定期與公安、法院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必要時邀請人大、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參加,就一段時期內發出的《檢察建議書》執行情況進行總結、通報,聽取各方意見,提高檢察建議的采納率,達到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真正目的。

      注釋:

      [1]參見張兆松:《論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十大問題》,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第9期。

      看守所匯報材料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市檢察院按照市委“一三八五一”工作思路和目標,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和落實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的部署要求,從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出發,加強領導,健全機制,推動了檢察院各項檢察工作科學發展。多年來,全院實現了無違法違紀、無錯案、無責任事故的“三無”目標。

      (一)高度重視,推動檢務公開扎實有序開展。成立了以檢察長為組長,其他黨組成員為副組長,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檢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健全了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責任。在充分醞釀、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并下發了《市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實施辦法》等一系列切實可行的工作制度,為順利推行檢務公開提供全面的制度保證。

      (二)創新宣傳形式,切實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反貪、反瀆、監所、民行工作,組織上街宣傳等形式,向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廣泛宣傳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和工作程序,進一步增強檢察工作的透明度。主要做法:一是拓展宣傳廣度。認真開展全國檢察機關“舉報宣傳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制作宣傳展板百余塊,向群眾發放“檢務公開”材料等1萬余份,耐心解答群眾咨詢;五年來,共接待上訪群眾1000余人次,受理群眾控告申訴100余件。二是拓展宣傳深度。堅持把深化檢務公開作為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措施,工作中主動向有關部門通報,取得各方面的監督和支持。深入開展涉檢不穩定因素大排查大化解和積案化解專項活動,進一步完善首辦責任、下訪巡訪、送法下鄉等制度,努力使涉檢工作更加貼近群眾,方便群眾,多年來沒有出現一起涉檢案件。三是創新宣傳形式。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宣傳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法律地位和活動部署,向社會公布全國檢察機關統一舉報電話12309和民生檢察服務熱線96699;2008年12月,檢察院建起了“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被市委、市紀委授予“十大廉政文化建設精品工程”榮譽稱號。截止目前,共有四萬余人次前來參觀,接受警示教育。

      (三)堅持報告和通報制度,努力提升檢察機關的社會影響力。檢察院及時將檢察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辦理情況和階段性工作情況,及時向黨委、人大報告,向政協和新聞界通報,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一是及時向市委報告工作,主動爭取領導和支持。近年來,檢察院對檢察機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共向市委匯報12次;對檢察工作的階段性成果、辦理的重大案件,及時向市委匯報,使黨委領導對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有及時清晰的了解,同時也給予檢察工作有力的領導和支持。二是主動向人大和政協報告或通報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先后向市人大常委會作了《關于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的報告》、《關于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情況的匯報》,《關于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匯報》等情況匯報。主動走訪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虛心征求他們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聘請了35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分別擔任人民監督員、執法監督員;對于人大交辦的案件和代表反映的問題,視案情和不同訴訟階段及時反饋辦理進度,有效監督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廉政建設等情況。三是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擴大檢察工作社會影響。積極聯系各種新聞媒體,通過撰寫新聞稿件、設立新聞發言人、建立互聯網站等形式,宣傳檢察機關的重要活動部署、重大案件進展等情況。

      (四)協調配合,全面落實檢務公開的各項內容。牢固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新理念,及時、主動、充分、如實地向社會公眾和訴訟參與人公開與檢察職權相關的活動和事項。一是在偵查工作中,依法公開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范圍、立案標準、辦案期限,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的規定等內容。2009年以來,共立查職務犯罪案件59件71人,全部作了有罪判決。二是在審查逮捕工作中,依法公開審查逮捕期限,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內容,規范辦案程序,確保案件質量。2009年至今,共受理批捕案件828件1134人,審查后批準逮捕600件808人。三是在審查工作中,依法公開不案件公開審查規則,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的程序規定,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以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程序等內容,提高訴訟參與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促進了規范、文明執法。三年以來,共受理移送審查案件1203件1618人,提起公訴1110件1414人。四是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依法向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宣傳檢察機關的職權、職務犯罪案件的范圍和立案標準以及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成果等內容,爭取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支持。五是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訴工作中,依法公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應當公開的案件辦理環節、時限等內容,提升訴訟監督實效,依法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2009年以來,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民事、行政申訴案件33件,立案審查31件,審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訴28件。六是在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中,依法公開高檢院制定的看守所檢察、監外執行檢察等“四個辦法”等內容,創新探索了“未成年人犯罪維權幫教檔案”機制,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七是在控告申訴工作中,在接訪大廳創立“民生檢察服務中心”,建立了“檢務公開”電子屏幕,把檢察工作自覺融入全市經濟工作大局之中,樹立為群眾服務的工作理念,贏得了人民群眾的信任和贊譽,沒有出現一起涉檢案件。

      (五)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檢察權陽光運行。一是公開檢察工作紀律。結合高檢、省市院從今年6月份開展的為期一年“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解決反映強烈突出問題”專項檢查活動,由紀檢監察部門通過檢務公開宣傳手冊,向社會各界公開檢察工作紀律和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并將“九條卡死”、“六條禁令”等辦案紀律制成警示牌、桌牌放置在辦公、辦案場所,將“禁酒令”制成卡片隨身攜帶,既方便了檢察干警自我提醒,又方便了群眾監督。二是認真落實“一案三卡”制度。及時督促辦案人員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遵守辦案紀律,并在案件辦結后由紀檢監察部門逐一進行回訪,征求社會各界、發案單位、案件當事人對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執法情況以及執行辦案紀律、規定情況的意見。2009年以來,對辦理終結55件62人自偵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進行了回訪,滿意率達到了100%,受到了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聯動公開機制尚欠完善。檢務公開同政務公開、司法公開一樣,都是國家機關促公正保廉潔的重要措施,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目前還沒有形成聯動公開的機制,應進一步加強與政法等各部門的聯系溝通,形成合力,使社會公眾和訴訟參與人知曉的內容更全、更細。二是對外宣傳的力度還不夠強。特別是與相關新聞媒體、網絡等聯系較少,有待進一步加強,確保檢務公開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意見建議

      一是切實加大檢務公開宣傳活動力度。檢察機關要定期開展檢務公開宣傳活動,創新形式,方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各項檢察工作的進展情況,全面了解檢察機關的性質職權、機構設置、辦案程序和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大力謳歌檢察工作,反映檢察業績,弘揚先進典型,展現人民檢察官的精神風貌和隊伍形象,增強檢察機關在社會上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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