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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支付,信用證,權利義務
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世界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均須注明依此統一慣例開立,在發生糾紛時有關法院依此慣例裁決。我國法律也明示承認國際慣例?!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蔽覈渌嫱夥芍幸捕甲髁岁P于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這些規定為中國金融機構從事涉外貿易、金融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中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審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了依據。
一、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第一部分“總則與定義”,筆者將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如下四點:
1、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為進口商的商業信用作擔保,但開證銀行的這種付款信用保證是有條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須完全遵守信用證條款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是主債務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過有關銀行交來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不管進口商能否付款給它,都必須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付款。這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即是在被擔保人不付款情況下銀行才代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業務中的委托關系,即能否收款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只是代為辦理。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這種支付既可以由開證行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銀行付出,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開證銀行或其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唯一的條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都被視為另一家銀行?!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確立上述準則是因為一家銀行及其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往往是同一法人,在處理債權、債務上相互有關。因此,同一法人條件下的經濟訴訟,有時將在跨國間出現糾紛。這種糾紛如被介入信用業務,則對順利進行結算非常有害。國際商會為排除上述糾紛的干擾而確立這一準則。
在信用證業務中是否執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確定。這一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質表明,只要各當事人一致同意,則允許在信用證中列入特別條款,亦即不受慣例約束的條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證上已標明“本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辦理”,在這樣的條件下,則“除非另有約定,本慣例條款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p>
2、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一般來說,進口商向銀行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首先必須是它已調查對方資信并通過洽談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內要求銀行開出信用證。但是,以合同為依據而開立、內容也應該與合同一致的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議付銀行、買方、賣方)只受該信用證條款的約束,不受合同的約束。在出口業務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后,一定要立即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或難以接受的,應立即聯系對方開證銀行和進口商進行必要的修改,否則到時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某項單據,即使貨物出口保質保量保時、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對方也會拒絕付款,因為在采用信用證方式下發生糾紛,唯一的依據是信用證條款,而非合同。
信用證項下的有關當事人不得利用有關的其他合約,對信用證的業務運作進行違約抗辯。信用證作為一種合約必然會與其他合約有聯系,如信用證與貿易合同,信用證與銀行間的業務合約等。但是,信用證項下的各當事人不能引用有聯系合約的規定,作為地信用證條款違約抗辯的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6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边@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銀行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避免對信用證業務造成干擾或破壞。
3、是一種單據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論它是“金融單據”即匯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據等,或“商業單據”即發票、提單、保險單、檢驗證收、產地證明等,雖然這些單據確實具有履約證明或代表貨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證業務運作中,有關銀行只能憑單據辦理結算業務,而根本不會去考慮單據背后所反映的事實狀況。
信用證業務中一切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對貨物的真假好壞,貨物途中損失,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必須付款。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銀行既無必要亦沒有可能監督實際貨物的交易或實際勞務的供應等行為。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貿易往來的發展,并發揮其融通資金的作用。
4、是一種書面憑證
從信用證本身內容的規定來看,它必須有助于結算的順利進行。信用證的內容應該完整、明確。必要的項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證內容的詞語不得摸棱兩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證上的每一條款均應反映“單據化”的要求,即必須以“提供單據的辦法”來體現條款的要求。信用證的內容必須簡潔,避免繁瑣。在信用證的內容中不應列入過多的細節?!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第13條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二、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關系
依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的主要當事人有:(1)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申請人,即國際經貿中的進口商;(2)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銀行;(3)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受益人,即國際經貿中的出口商;(4)國際信用證業務的中介銀行,即作為聯系開證銀行與受益人的第三家銀行,包括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或償付行等。以上主要當事人因為國際信用證業務連結著的復雜關系,形成了他們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即信用證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關系;(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同一經訂立并規定了以銀行的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那么,進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銀行申請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開證申請書中應明確開證行被授權付款以及開證申請人保證向銀行償還墊款的一切條件。與此同時,開證申請人要在開證明銀行預先存入一定數額的備付保證金。對開證申請人的這項存款,開證明銀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開證明銀行破產了,開證申請人預交的備付保證金,也應在銀行破產時退還開證明申請人,而不應視為破產債權。因為,開證銀行在收取這些資金時,只能算是代企業保管。當然有的企業信譽卓著,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明時,往往不預交保證金,而是由銀行授予一定的開證信用額度。
開證銀行完全有權憑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來決定是否支付信用證之款項。開證銀行一旦根據信用證明條款解付了其項下的款項,并借記開證申請人的帳戶,開證申請人則不得尋找任何理由要求銀行賠償或退款。對那些在申請開證時未在銀行存入備付保證金的申請人,銀行則有權向其索償所墊付的資金。倘若開證明申請人仍堅持要求開證明銀行拒付的話,開證銀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請人解釋,它是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開立了信用證,它本身則承擔了須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付款責任。當然,開證銀行在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時,得承擔謹慎的責任,務必使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所要求的條款相符,倘若銀行沒有盡到此責而接受了有不符點的單據,則其無權向申請人要求補償其對受益人的付款。開證銀行對開證申請人所承擔的另一義務是及時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而開證申請人對開證銀行所承擔的義務則包括對開證銀行根據信用證條款所作出的支付進行償付,并支付手續費,以及如上所述根據銀行的要求提供開證保證金或提供抵押等。
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開證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后即取得了對開證銀行的特定權利,在其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了單證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要求開證銀行付款,而開證銀行也即有義務付款。假如發生了開證銀行違背信用證項下的承諾,而對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況,只有一種情況開證銀行可以免責,即在可撤銷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在受益人交單之前已經撤銷了該可撤銷信用證,則受益人不能要求開證銀行付款。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證條款規定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憑此要求開證銀行履行付款的責任。由于開立了不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契約關系,而受益人也就憑信用證的條款獲得了開證銀行對他債務的有條件承諾,兩者之間的關系便是不可撤銷的,即兩者之間由信用證業務的單據交易獨立性原則的性質而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實際上,自信用證發出之日起,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就已經建立了。開證銀行不得以買賣雙方的合同糾紛或買方是受騙開出信用證或買方已無償付能力為由拒絕按照信用證的信用承諾付款。當然,如果開證銀行在審單時發現單據不符,并在合理時間內向對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責任,可以對外拒付。
信用證的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并要求開證銀行付款,如果遇到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有權要求開證銀行賠付。不過,受益人索賠的權利只限于匯票的金額及其所發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給賣方帶來的其他種種損失。這是因為信用證規定的支付手段是貨幣,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所造成的損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賠償。
開證銀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就必須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時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時根據信用證條款履行其對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同樣,受益人也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而負有履約的責任,即根據信用證的條款提供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符的單據。這種相互制約的關系既可制約受益人無端拖延供貨而損失買方的利益,又可防范開證行無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約方式來充分保障契約各方利益,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關系的主要特征。
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的開證銀行為了順利辦理其信用證業務,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銀行作為中介銀行來協助辦理有關業務。中介銀行可能被邀請擔當的角色或被委托的業務有: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等。
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是根據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的具體要求來決定的。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除非另有協議,一般都為委托和的關系。在英美等國,普遍認為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第14條a款規定:“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承擔下列責任: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敝灰薪殂y行按照信用證條款來辦理業務,如其應開證銀行的指示對信用證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權要求開證銀行償付,索回因充當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損失。
中介銀行經常被作為信用證業務的通知行或議付行。通知銀行與開證銀行之間,通常是一種關系。通知銀行作為開證銀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證事項進行通知。議付銀行作為中介銀行,并不是開證銀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義進行議付的。議付銀行可以是通知銀行,也可以是其他銀行。在信用證可以具體指定議付銀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議付銀行與開證銀行的關系基本上相當于受益人與開證銀行的關系。但是,在可撤銷信用證情況下,如果議付銀行已經議付,開證銀行就不得撤銷或修改信用證了。中介銀行只有在開證銀行的邀請下才對信用證加具體保兌。中介銀行一經成為保兌行,即步入與開證銀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擔對信用證項下保證付款的責任。但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義務不會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選擇對開證銀行或保兌行提供償付要求。而保兌行在對信用證付款后,則可要求開證明銀行對其作出償付。但倘保兌行并非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付款,則其將喪失對開證銀行的追索權。
信用證業務中可能會發生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雙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銀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并憑以付款之后,因突發事件如戰爭爆發,郵路不通等而使單據無法寄達開證行的情況下,中介銀行對開證銀行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開證銀行(必要時包括受益人)同意對信用證展期并接受單據,否則中介銀行將持著單據而無權對開證銀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一方面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為開證銀行的行,如果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那它就要按開證銀行的要求來辦理有關業務,例如僅作為通知行或議付行。另一方面,又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以獨立于開證銀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則有選擇權。通常中介銀行會被開證銀行邀請作為通知行、保兌行、付款行或議付行等。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充當保兌銀行之情況下才對受益人負有與開證銀行同等的責任。否則,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就沒有這種密切的關系。
在通知銀行和受益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契約關系,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通知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或遺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對電報、電傳通知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但是,通知銀行對于其傳遞的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須負合理謹慎檢驗之責。為了更好地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銀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為通知行,畢竟銀行經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雖然可能要承擔信用證項下其他更大的責任。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與國際慣例的精神有所沖突,但這實際上將有利于減少對受益人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對于僅僅作為通知銀行的中介銀行來說,只負有與通知信用證有關的責任。
議付銀行就是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議付銀行在議付后就成了匯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據的法定權利。議付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并無契約關系,議論銀行并無義務向受益人付款,它們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票據關系。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議付銀行是匯票的受讓人。議付銀行根據票據法享有匯票上的全部權利。
中介銀行一旦對某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它與受益人之間也就形成了保證對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的契約關系。“保兌”一詞源于拉丁語,意為“確定”,即對已生效的責任加以保證。保兌銀行的概念出自于該詞的本意。中介銀行成為保兌銀行,就構成了開證銀行以外對受益人所作出的獨立承諾。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銀行開展信用證業務之外,更主要是可為受益人提供雙重的付款保證。因為保兌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在發生拒付時,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追索保兌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開證銀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在交單時,可能會出現將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單據連同匯票直接提交給開證銀行而不交給保兌銀行的情況。這樣,萬一開證銀行由于某種原因在承兌后破產,受益人對開證銀行的索償權利就只能限于對開證銀行的破產財產進行追討,而對保兌行則無權要求索償。這是因為此時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單據,而無法滿足保兌銀行保證履行債務責任的條件。此外,在受益人將單據寄達作為保兌行的中介銀行,并由中介銀行在議付了受益人的單據后,向開證銀行寄單的情形下,倘由于開證銀行在單據中發現了不符點而拒付,所發生的這種遭拒付的風險,將由中介銀行本身來承擔??梢姡薪殂y行在承擔保兌責任時,它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是以單證相符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在保兌行確認單證相符以后,保兌銀行必須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注釋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譯:《銀行商業信用證的法律》,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
2.楊良宜:《信用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內容摘要:鑒于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其自身的缺陷,許多國家都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所得稅優惠政策來扶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的發展。
本文對當前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對世界各主要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最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現行的所得稅政策,提出了支持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和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中小企業蓬勃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實有企業971.46萬戶,其中99%以上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對GDP的貢獻率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率超過50%,提供了近70%的進出口貿易額,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60%,創造了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吸納了50%以上的國有企業下崗人員、70%以上新增就業人員、70%以上農村轉移勞動力,擁有66%的發明專利、74%的技術創新和72%的新產品開發。①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領域最活躍的市場主體和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調整經濟結構、深化改革開放、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1.面臨國際市場需求驟減和國內市場需求不足的雙重挑戰。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國外市場需求萎縮,我國以出口為導向的中小企業的訂單銳減,利潤嚴重下滑。同時,受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城市化成本較高等因素的影響,國內市場需求受到制約,中小企業的國內市場環境急劇惡化。
2.面臨自有資金不足和外部融資成本較高的雙重困境。
中小企業規模小,底子薄,抗風險能力較弱,融資渠道單一,難以采取發行企業債券、股票上市等融資手段,因此,融資難已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更加困難,企業經營更是難以為繼,一些資金鏈斷裂、抗風險能力差的中小企業已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
3.面臨沒有產品定價權和成本轉嫁能力弱的雙重壓力。
我國中小企業大都集中在傳統的第三產業和加工制造業,處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發展階段,沒有產品定價權,企業成本受外部市場環境的影響較大。
近年來,企業生產要素成本上升,給企業經營造成了很大壓力。尤其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導致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勞動力成本整體上升5%~10%,在一些低端行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勞動力成本上升甚至達20%以上。①4.中小企業自身的一些不足也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中小企業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普遍不健全,信用和法制觀念淡薄,缺乏可供抵押的擔保財產,抵御風險能力較差。此外,我國中小企業大都以家族化管理為主,靠血緣關系維持經營,如不能在市場競爭中完成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轉型,其發展方向與核心競爭力將難以提升。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所得稅政策的國際比較
在公司所得稅方面,各國已經基本上形成了一個覆蓋中小企業的建立、成長、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主要采取了降低稅率、稅收減免、投資抵免、研發扣除、加速折舊、虧損彌補等政策手段,以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投資以及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
(一)鼓勵中小企業創建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中小企業實行低稅政策,并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實施一定期間的稅收減免,以減輕企業在創立初期的稅收負擔,引導納稅人投資和創辦中小企業。在OCED成員國中,美國、加拿大、法國、愛爾蘭、日本、韓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英國等都對中小企業所得稅實施不同程度的稅率優惠。
美國對年應稅收入在5萬美元以下的小企業,按15%的低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型企業投入股本所獲的資本收益,實行為期至少5年豁免5%的所得稅優惠;對小型企業風險投資額的60%免稅,其余的40%只以50%征收所得稅。
英國專門對那些利潤較少的小公司實行一種救濟制度,降低其所得稅稅率。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對中小企業的沖擊,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英國政府決定推遲提高對小公司適用的優惠稅率,將提高稅率的期限延長到2010年4月1日。對年利潤不足1萬英鎊的小公司實行10%的優惠稅率。
法國規定:中小企業年利潤低于38120歐元的部分按15%的所得稅稅率征收,并對新建小企業免征3年的所得稅。為促進失業人員創業,法國規定創辦工商企業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稅,以后3年對企業盈利分別減少75%、50%和25%的所得稅優惠。
日本也對中小企業實施低所得稅政策。日本稅法規定:自2006年起,對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法人所得稅稅率降為22%;年應稅所得額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法人所得稅稅率為30%。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年應稅所得額不超過800萬日元的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由22%降至18%。
(二)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在鼓勵中小企業投資方面,各國主要采取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盈虧相抵等稅收優惠措施,以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投資規模,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美國出臺了許多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形式頗為廣泛:1.美國允許中小企業對購入新設備進行所得稅投資抵免。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法規定:凡公司購買新的設備,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購入價格的10%可直接抵扣當年的應付稅款;若法定使用年限為3年的,抵免額為購入價格的6%。小型企業的應納稅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這部分應納稅款可全額用于投資抵免;對于超過2500美元的部分,最高抵免額限于超過部分的85%。如果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不足以抵免時,可比照虧損處理的辦法,不足部分可向前結轉3年、向后結轉7年,即可以將前后11年的應繳稅額用于投資抵免。2.美國還規定了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長期投資稅收減免政策。美國稅法規定:對年收入不足500萬美元的中小企業實行長期投資所得稅減免,對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小企業永久性減免投資所得稅(前兩年減免7%,以后年度減免5%)。3.美國出臺了一系列加速折舊政策。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相繼出臺政策縮短了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實行“特別折舊”制度,允許小型企業在投資后的1~2年內對新購置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取高比例的折舊,對某些設備在其使用年限初期實行一次性折舊。
英國在1983年提出企業擴充計劃,通過對投資者大幅度的減稅鼓勵人們投資創辦中小企業。該計劃規定:凡投資創辦中小企業者,其投資額的60%可以免稅,每年免稅的最高投資限額為4萬英鎊。為了吸引私人投資,政府允許非掛牌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在保持5年股權的條件下,可以申請免稅優惠。
法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資,自2005年7月起,對中小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前資本扣除比例從25%提高到40%。在風險投資方面,法國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從持股中獲得的資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稅,免稅金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中小企業在創辦當年及隨后4年,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50%的費用,或者在創辦當年及隨后2年,對再用于經營的利潤全部或部分免稅。
日本允許對中小企業購置或租賃的提高技術能力的機器、設備給予特別折舊,對工業用自動機械、數控制造機械等,可就購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稅(但抵免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20%),或給予相當于購置價30%的首次特別折舊。2009年2月1日起,日本重新實行對中小企業的虧損退稅政策。
在虧損彌補方面,從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出發,各國的政策有所差異。在OECD成員國中,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德國、愛爾蘭、盧森堡、荷蘭、新西蘭、瑞典、法國、丹麥、匈牙利和英國對企業利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虧損不作時間限制,不同之處在于是否允許企業利用以前年度利潤彌補當年虧損。意大利、韓國和挪威等國雖然對虧損彌補的時間進行了限制,但對小企業實行了特殊的照顧政策。例如,意大利稅法規定:小企業開辦前3年的虧損可以無限期地用以后年度的利潤彌補;韓國稅法允許小企業利用前1年的利潤彌補本年度的虧損;挪威稅法則規定:如果小企業在關閉時有虧損,可以用前2年的利潤彌補。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美國允許公司在2008年和2009年發生的經營虧損向前結轉5年,英國允許所得額不超過30萬英鎊的小公司將2008~2009年度產生的經營虧損向前結轉3年,但結轉額最多不超過5萬英鎊。
(三)鼓勵中小企業科技投入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科技開發,大部分國家都規定了對企業研究開發支出扣除的優惠政策。
美國規定:小企業可將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試驗支出,直接作為費用扣除,而不必作為計提折舊的資本性支出。
企業一般性的研發費用如果在課稅年度超過過去3年平均發生額,其超過部分的25%予以減免。企業從事基礎科學研究,研發費用的65%作為非課稅對象,該項抵免可以向前結轉3年,向后結轉15年。
英國政府的企業投資者計劃旨在通過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投資者向未上市的中小企業投資,以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從2000年開始,英國政府開始實行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務信貸,將研究與開發稅務津貼從100%提高到150%,中小企業可將研發投入中符合要求的經常性支出按照150%的折扣率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中的資本性支出實行全額抵扣政策,并將抵扣對象擴大到尚未盈利的企業。
法國稅法規定:企業經過有關部門審核確認的研究費用,可以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研究費用扣除標準為當年研究費用額減去前兩年該項費用平均額的50%,但是每年的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200萬歐元。對中小企業實施“研究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待遇”制度,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50%的公司所得稅,同時也要受到最高抵免額的限制。對中小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新設備、新工具,允許有條件地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方式。
日本政府特別重視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采取稅收抵免的方式,鼓勵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日本稅務當局對那些會計制度健全、賬目清晰正確、長期按時申報的小企業采用“藍色申報制度”。采用“藍色申報制度”的納稅人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適用“藍色申報制度”的納稅人的研究開發費用,日本稅法規定:當該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以前任何年度時,可將超過金額的20%(不超過法人稅總額的10%)從法人稅額中抵免。另外,為了促進中小企業對新技術的投資,日本給予中小企業相當于購置設備價7%的法人稅特別稅額扣除,此外,還有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法人稅稅額扣除。所有小企業的產品和技術研究開發支出都可以享受6%的稅收抵扣。
加拿大稅法規定:所有公司和個人的研究開發費用都可以享受20%的聯邦投資稅收抵免,當年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向前抵免3年或向后抵免7年。但對于上年度應稅收入少于40萬加元、應稅資產少于1500萬加元的小企業,對其支出的第一個200萬加元,可以享受35%的聯邦投資稅收抵免。
三、對我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所得稅政策的啟示
(一)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對中小企業實行優惠稅率的OCED成員國相比,我國20%的稅率水平還是比較高的,高于美國、法國、加拿大、韓國、葡萄牙和匈牙利的稅率??紤]到當前的經濟形勢,應該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水平,建議將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
率調低到15%左右。
(二)調整中小企業虧損彌補的政策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稅法中沒有規定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虧損彌補政策。我國5年的向后結轉虧損彌補期限與OECD成員國相比是短的,并且我國目前不允許企業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虧損。為了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建議對中小企業的虧損彌補政策做如下調整:一是允許中小企業的虧損向后結轉10年;二是允許中小企業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彌補虧損。
(三)增加中小企業投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降低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投資規模,應給予中小企業適當的免稅、退稅優惠。
一是給予國家鼓勵的新設立的中小企業一定的免稅優惠期,比如開業前2年免稅,或者實行分期按比例給予免稅優惠,第1年免稅,對以后3年的企業盈利分別減征75%、50%和25%的所得稅;二是對中小企業從被投資公司分攤的損失,不超過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允許扣除,從而降低中小企業的投資風險;三是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轉增資本的投資行為,對再投資部分繳納的稅款給予全部或部分退還,以鼓勵企業將所獲利潤用于再投資。
(四)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融資難一直是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問題。
結合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給予中小企業以下所得稅優惠政策:一是可以適當提高對中小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的扣除標準,比如,對借款利息不超過按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15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二是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給予一定的企業所得稅減稅優惠,比如按15%的稅率征稅。
參考文獻:
(1)朱青《運用稅收政策大力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稅務研究》2004年第11期。
(2)劉北辰《法意兩國扶持中小企業的財稅政策與啟示》,《價格與市場》2007年第8期。
(3)張瑛、韓霖《部分國家應對金融危機的主要稅收政策》,《涉外稅務》2009年第4期。
關鍵詞:國家形象;綜合實力;軟實力
隨著國際政治研究的日趨成熟和信息化時代的不斷發展,國內學術界關于國際關系問題的研究逐漸發生了轉變:國際關系研究的對象從以往對國家、政府間組織的研究擴展到非政府組織間的研究,以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為研究對象的研究不斷增多;國際關系研究的領域發生了重大的轉變,學者從以往對傳統政治、軍事的關注逐漸擴展為對環境、文化、“軟實力”等方面的研究;學界對外交領域的研究也進一步擴展,由以往只關注政府間外交即官方外交,逐漸擴大到關注民間外交、公共外交等領域。
基于這些國際政治研究方面的變化,對“國家形象”一詞的研究開始不斷受到學界的關注。國家形象是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認知以及國際體系中其他行為體對它的認知的結合,被認為是國家“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綜合實力和影響力。①因此,國家形象的研究對我國“軟實力”乃至綜合國力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研究成果綜述
一般而言,國外學術界對于國家形象的研究可分為三個時段:第一次工業革命之前,關于國家形象的研究被看成是萌芽時期。這一時期,國家以及軍隊形象是西方國家研究的一個角度,但分析較為簡單,主要體現為政治軍事著作中的零星思想和只言片語。工業革命后,國家形象的研究開始凸顯,但其目的主要為國家政治和軍事的合法,其研究重點是如何通過國家形象的塑造為戰爭做宣傳,但尚未形成體系。信息技術革命悄然興起后,國家形象作為開始被學者廣泛關注,并且隨著國際競爭加劇,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從國際政治學角度研究國家形象。②在國際政治方面對國家形象的研究基本上秉承了4種研究路徑③:
其一,現實主義“軟實力”研究路徑。西方大量政治哲學家認為,威望、聲譽(reputation)即指“國家形象”,聲望因素往往是產生沖突的動機之一。二戰后,聲望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安全領域,麥爾瑟在《聲望與國際政治》一書中試圖解決威懾論的核心問題――即在危機關頭,堅定的聲譽是否真正奏效。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聲譽的關注逐漸向更廣泛的領域擴展。學者們試圖運用聲譽這一工具,分析國際合作、國際組織、地區一體化等問題。
其二,建構主義研究路徑。肯尼斯?布爾?。↘.E.Boulding)在此方面首開先河。他認為,人們是在帶有意識形態傾向的價值觀念下塑造國家形象,即使同一個國家,在持不同價值觀念的媒體的“刻刀”下會形成截然不同的國家形象,他強調了價值體系在國家形象形成中的重要性,拓寬了國家形象問題的研究視角。
其三,國際政治心理學研究路徑。西方國際關系學者,從心理學角度對國家形象形成的根源和不同國家形象對決策產生的影響進行了探討。羅伯特?杰維斯(RobertJervis)認為,在兩國關系中,目標的一致性、相對實力(能力)和相對的文化地位是形象形成的三個結構性因素。根據三者的不同組合,兩國關系中存在著敵人形象、盟友形象、依賴形象、屠夫形象和帝國形象等五種相互認知。不同的形象認知影響一國對另一國的政策取向。
其四,公共關系的研究路徑。在國際公共關系框架內研究國家形象,其中涉及國際公關活動、國際媒體探討等方面。這方面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邁克爾?昆茲克(MichaelKuncz-ik)1997年編著出版的《國家形象與國際公共關系》是該領域的第一本權威著作。
二、國內研究成果綜述
20世紀90年代之前,我國關于國家形象的研究基本處于無意識的自發階段,除了個別研究和著作中提到國家形象的觀點外,基本查找不到相關理論研究。90年代后,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和國際交流日益頻繁,使中國日益成為世界舞臺的中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西方大量“中國”、“中國崩潰論”等理論的引進以及為了回應西方對中國的“妖魔化”,中國學術界開始對“國家形象”進行比較系統的研究和探索。
在中國知網中,關于國家形象研究論文共920篇,實際有用論文809篇。通過統計,對國家形象的研究包括6個領域:即,從文化的角度、哲學視角、傳播學的視角、國際政治視角、國內政治視角、經濟角度以及從符號學、解釋學等其他角度研究國家形象。
從數量對比上不難看出,國內關于國家形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傳播學視角、政治視角和文化視角,其他方面的研究視角略有涉及,但并非學者研究主流。
由于本論文主要涉及傳媒和國際政治領域研究,故對這兩個領域中以往學者關于國家形象的研究進行綜述,主要包括國際關系理論、公共外交和媒體傳播策略三個角度。
(一)國際關系理論角度。在對國家形象的界定上,學術界基本具有一致意見,認為國家形象是一國綜合實力的表現。具體而言,管文虎等一批學者認為,“國家形象是一個綜合體,它是國家的外部公眾和內部公眾對國家本身、國家行為、國家的各項活動及其成果所給予的總的評價和認定。國家形象具有極大的影響力、凝聚力,是一個國家整體實力的體現。”④孫有中認為,“國家形象是一國內部公眾和外部公眾對該國政治(包括政府信譽、外交能力與軍事準備等)、經濟(包括金融實力、財政實力、產品特色與質量、國民收入等)、社會(包括社會凝聚力、安全與穩定、國民士氣、民族性格等)、文化(包括科技實力、教育水平、文化遺產、風俗習慣、價值觀念等)與地理(包括地理環境、自然資源、人口數量等)等方面狀況的認識與評價。⑤
從國家形象定位及構建角度,管文虎(1999)是國內最早比較詳細論述國家形象理論的學者之一。他指出,中國的國家形象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發生了巨大的變化。⑥劉明對當代中國國家形象定位的核心要素做出了一般性概括,探討了如何準確定位、構建精致化的國家形象。陳生洛(2007)指出中國大學生心中韓國正面的國家形象,反映了其內心深處對自己的傳統文化的熱愛和留戀,以及這種優秀的文化傳統在自己的國土上不斷流失的無奈和傷感。
從國際關系理論角度,王紅英運用“博弈理論”,提出了中國國家形象建設和外交政策的相關機制――外部的社會回報和社會懲罰。鄧超從建構主義理論視角出發,提出良好的國家形象是國際傳播、外交政策以及國家內部情況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⑦從現實主義“軟實力”的角度,張錳(2008)提出國家形象可以從本源、表象、途徑三個方面來理解,本源性是國家形象的基礎,表象性是國家形象的推動力,傳媒是國家形象的表現途徑。⑧陳正良(2008)在分析國家形象內涵及國家形象塑造的意義、中國國家形象的現狀的基礎上對塑造提升中國國家形象、增強中國魅力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思考。
(二)公共外交角度。從這一角度對國家形象研究的學者相對較少,多從公共外交政策制定的角度,為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參考,政治化傾向較為明顯。王義桅、唐小松等致力于美國公共外交對國家形象影響的研究,從提升國家形象的策略角度上,對中國國家形象的構建提出了對策和方式。趙玉霞(2007),冷戰后中國對外宣傳積極向公共外交轉變,并初步建立起公共外交體系,中國公共外交已在多領域展開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只有不斷完善公共外交對國家形象的塑造,才能樹立真實全面的中國形象,營造良好國際輿論環境,服務中國崛起。⑨
(三)媒體傳播策略角度。國內學者從傳媒角度對國家形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家形象傳播現狀、傳媒理論和報紙研究三個方面。徐小鴿認為,“國家形象是一個國家在國際新聞流動中所形成的形象,或者說是一國在他國新聞媒介的新聞言論報道中所呈現的形象?!雹鈩⒗^南、何輝等把國家形象界定為:“在物質本源基礎之上,人們經由各種媒介,對一國家產生的兼具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總體感知。”從傳媒理論角度,程曼麗(2008)從議程設置角度提出中國的國家形象(即外部公眾對中國的印象)是由西方發達國家的媒介所設置的,其中充滿了“固定的成見”,中國要想突破西方國家既有的認知、評價藩籬,就必須參與到國際輿論的議程設置中去。⑾從以具體媒體對國家形象塑造角度,張玉(2007)以《朝日新聞》和《讀賣新聞》為例,運用內容分析和定量研究的方法,指出日本媒體關于中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等方面的形象。
綜上所述,通過對國家形象相關論文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到,學者對國家形象的關注涉及多個角度,程度正在不斷加深,研究更加深入和廣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形象的研究上仍然存在問題:國內外研究涉及的角度并不全面,例如對電影、電視、網絡等媒體中的國家形象塑造研究非常有限,且主要運用的研究方法為定性研究,這就造成研究方法單一,多是零散的、缺乏理論的簡單歸納,無法向讀者呈現一個完整、系統的國家形象圖譜。
[注釋]
①BouldingK.E:NationalImagesandInternationalSystems[J],JournalofConflictResolution,1959(3):P119-131.
②袁賽男:《國內外學術界關于國家形象的研究現狀》,《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11月第12卷第6期.
③杜雁蕓:《國家形象的內涵及中國國家形象塑造》,《南京政治學院學報》2008年第71期.
④管文虎:《國家形象論》,四川: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P23.
⑤孫有中:《國家形象的內涵及其功能》,《國際論壇》2002年第16期.
⑥管文虎:《國家形象論》,四川: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P23.
⑦鄧超:《建構主義理論視角下的國家形象塑造》,《中國傳媒大學》2006年第1期.
⑧張錳:《軟實力理論與提升中國國家形象》,《大視野》2008年第7期.
⑨趙玉霞:《論中國公共外交對中國國家形象的塑造》,《暨南大學》2007年第1期.
⑩徐小鴿:《國際新聞傳播中的國家形象問題》,《新聞與傳播研究》1996年第2版.
⑩程曼麗:《論“議程設置”在國家形象塑造中的輿論導向作用》,《北京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P45.
[參考文獻]
[1]段鵬:《國家形象建構中的傳播策略》,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劉繼南、何輝:《中國形象――中國國家形象的國際傳播現狀與對策》,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6版.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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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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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論文標題的題名應當簡明、確切,能夠表達論文的中心思想和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避免使用非公認的外來語、縮略語、字符、代號或簡稱。封內正文大標題不超過20個漢字,宋體,二號字,加粗,居中,行距:固定值28磅;副標題前須有破折號,不超過25個漢字,仿宋,小三,居中。
系別、專業、班級、姓名:系別、專業須全稱:
例: 國際政治系0201班車雷 ;楷體,四號,班級與姓名之間用半角空一格,整體居中。
摘要:
社會科學研究學院ISS座落在海牙。于1952年由荷蘭的大學創辦, 其初衷是為培養專業人才,特別是為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學生提供培訓和更深入的研究。 是一所研究社會和經濟變革尤其著重于研究發展過程的國際高等教育學院,提供高質量教學、綜合學科研究和咨詢等學術性工作,設有經濟學、 社會學、 政治學、公共管理和國際法等領域的碩士、博士學位項目, 所有課程均為全英文授課。ISS是社會發展研究領域中的世界學術權威中心之一,其學位世界公認。
ISS最為顯著的一個特征是它從多學科角度比較,分析全球性和區域性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學院的教職工來自世界各地,其中30%來自發展中國家, 一半以上來自荷蘭以外的國家。 他們長期從事教學、研究和咨詢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工作。與之相對應, 學院提供非常廣闊的理論和實踐課程,教學方式靈活多變,不僅包括課堂授課、講座、輔導、小組討論,還包括課題論文、案例分析、實地考察等。至今共有來自160個國家的8500名學生在此研修過。畢業生大多在政府部門、計劃署、國際性機構、法律和高等教育部門中擔任領導職務。
作為一個國際性學術機構, ISS有著廣泛的國際聯系, 它是很多國際協會的成員, 包括國際發展協會、 國際教育聯合會等。 ISS為加強荷蘭高等教育和研究在國際教育領域中的地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與中國,ISS與南京大學締結合作伙伴關系。
專業設置:發展研究博士:學制四年,開學日期為每年的1月1日,每學年學費約為5,000荷蘭盾。
研究方向有:可持續發展經濟學、國家、社會和世界發展、人力資源與地區發展、農村發展、環境和人口研究
申請條件:已獲得社會科學專業的碩士學位、與專業相關的工作經歷、成績為B+或2.2以上、TOEFL550或IELTS6.0以上。
發展研究碩士: 學制15.5個月,由9個月的授課和6個月的研究論文寫作組成。 開學日期為每年的9月。學費共計約為6,150荷蘭盾。
專業有:發展經濟學、人力資源和就業、地區和區域發展、可替代性發展政治學人口和發展、公共政策和管理、農村生計和全球發展、婦女、性別、發展、國際政治經濟和發展。
研究生水平的專業證書項目: 根據專業需要課程期限短, 約為6-10周, 靈活性強, 致力于當前相關的發展政策的準備和實施。 學費因方向不同從725到3,500荷蘭盾不等。
方向有:兒童、青年和發展、法律和社會公平、人類發展有效的社會政策、全球化和發展、政府管理、民主和公共政策、人權、國際法和可持續發展、發展與自然資源沖突的管理、可持續發展模型與計量、轉型經濟政策分析技能、貧困人口的社會經濟保障、女權主義發展經濟學。